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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制国家,当一个人犯了错误或犯了罪时,我们依据什么处罚他,答案只有一个,依靠法律条文,别无其它。在法律面前,无论官、民,有罪的、无罪的,有错的、无错的都一律平等,在这方面,搞灵活性是不行的。感情用事、讲情绪也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否则,我们就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目标。
引发笔者这番思考,是因为那个“宗家邦事件”。当时那个身为兰考县委书记的宗家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说出这样一句话:焦裕禄精神我一听就烦。这件事很快被曝光,于是“烦书记”宗家邦名闻天下。紧接着各家媒体纷纷对其给予关注,一些人写文章从不同角度指责批评宗家邦:一个堂堂的县委书记,怎么能这样对焦裕禄存有偏见。按说,如果事情到此为止,表现了媒体的社会良心作用,敢于批评不正常现象,对宗家邦进行了舆论监督,发挥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可后来媒体报道了新的情况:宗家邦因此被撤职了。媒体又对此进行了广为宣传,大多持赞赏的眼光,一些人看到宗家邦被撤职了,于是又写文章对宗家邦这种“罪有应得”的下场表示满意,觉得很痛快,宗家邦一时变得臭不可闻。
就我个人而言,对于第一阶段,大家批评指责宗家邦我不持异议。我也觉得,宗家邦出语确实令人气愤,他对焦裕禄的态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人生态度,他成为众矢之的实属正常。而到了第二阶段,宗家邦因此被撤职,而且人们对此律律乐道,笔者持有不同意见。我觉得,假如宗家邦有其它问题而被撤职,并无可非议。假如就是因为这句话而被撤职,在这“大快人心”的后面,却隐藏着我们法制观念上的欠缺。宗家邦犯的错误只是一句话的错误。按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不是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推翻党和政府,可以说一些与官方不一致的话,至于说话的对错,自有公论。因一句话而被罢官,与我们以法治国的思想相违背。
媒体是社会的良心,维护法律、维护公正、维护公平是其起码的行为准则,当宗家邦事件到了后期,一些媒体还对宗家邦实行“打落水狗”的时候,就绕开了法律,只是偏于意气用事,又蹈入了人治的怪圈,这不能不说是人们的极大疏忽。
有一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维护你说话的权力。”同理,我不同意宗家邦的话,但我觉得宗家邦作为一个公民,还是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说实话,我对于宗家邦并不了解,我也不是律师,并非为他做什么辩护,只是作为一个公民,从法律角度看这个问题。中国几千年,只因说一句话就大难临头的事情太多了,这些教训应该记取。应该说,因言罹祸者说的话,有的是对的,有的是错的,有的对中包含着错,有的错中包含着对。《宪法》保护人们言论自由,只能采取划圈的办法,在《宪法》规定的大圈内,公民就有言论自由,这是常识,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或感情,超越法律来当裁判,否则就应视为对法律的不尊重,是不足取的。
我觉得,当感情与法律发生分歧时,还是遵从法律为好。
(原载2001年1月31日《西藏法制报·生活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