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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蔡四类说的说与未说(第1页)

二、胡蔡四类说的“说”与“未说”

如何看待胡广蔡邕两人提出的皇帝文书四类说,是值得追究的问题。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此说是当时文书实际形态的反映或代表。

汪桂海在《汉代官文书制度》第一章“引言”中指出:

汉代官文书制度的研究应当始自东汉蔡邕的《独断》,此书中有一部分叙述了当时的官府文书(主要是诏令文书和章奏文书)制度,这在今天是我们讨论汉代官文书制度不可不用的重要材料。不过,这部分材料并不完全是蔡邕对官志簿的抄录,而是包含了他对所见到的诏令章奏文书的总结。正因为当中有他自己的归纳总结,难免存在不全面、不尽符合事实的论述。

作者意识到此书存在不全面、不尽符合事实的论述,但在具体论述的分类上,实际还是依靠蔡邕提供的四类说。①李均明在根据简牍梳理秦汉时代的各类文书时,将皇(王)室文书部分区分为命书、策书、制书、戒敕与诏书五类,除“命书”见于战国外,后面四类均是根据《汉制度》和《独断》,在具体讨论中,亦少不了参考两书。②

刘后滨对汪桂海的看法有所修正,他指出:

《独断》所记载的公文书反映的主要是蔡邕所处时代的制度,并曲折地反映了此前体制的变迁。

《独断》所说只能是新莽和东汉时期的制度。

蔡邕并未将整个汉朝的公文形态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加以考察,所记主要应为其所处时代的制度。①

跃进在研究秦汉文体时,对于皇帝所下的文书,则是依据《独断》来分类。②马怡说:

如果说《汉制度》与《独断》未必能总括两汉制度的全貌,则其至少也应是东汉制度的反映。③

与刘后滨的看法接近。魏昕认为:

汉诏四种典型形式在《汉制度》中即有所规定:“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此后,《独断》、《文心雕龙》等各类文评、文论,皆将此作为汉代诏令的核心内容加以介绍。故而本论题即围绕这四种汉诏的典型形式,主要从其体式、使用情况展开深入、细致的功能性论述。

从秦代改“命”曰“制”,改“令”曰“诏”,至汉制规定“命有四品”,诏令名称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官方的明确规定,诏令类文体亦因此得以正式确立,并形成一定的规模。①

作者虽没有使用“反映”一词,但称之为“汉诏四种典型形式”,认为“诏令名称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官方的明确规定”,亦认可其普遍意义。尽管作者注意到还存在其他形式的皇帝命令,如谕、玺书和铁券文①,却没有考虑这些文书与四种汉诏之间的关系。后文的分章亦是将四种汉诏各立一章来论述,将谕等视为次要与非典型的形式来看待,忽略了它们与作者所说的四种汉诏之间的联系。纪安诺在讨论《独断》的价值时指出:

仅这一事实(指蔡邕为《东观汉纪》编者之一)就是一个有力理由以支持《独断》与正史的比较以及预计它们极为相符。很大程度上确实如此,不论《独断》是意在描述(descriptive)还是规范(prescriptive)这一问题,因为若是前者蔡邕应该只是概括他过目的经手文书的主旨,而若是后者他或许应是据文书中他所熟悉的知识来制定规则,即,除非有人假定文书主体实际上与时存的规则不符。考虑到执迷于普遍规则与整齐特点,这些要从秦汉时代几乎每件现存的资料中才能弄清,这几乎不可能。②

尽管表述相当迂曲,纪安诺实际也认为《独断》关于上行与下行文书的记述是描述性的。这种看法只是反映论的另一种表达。

需要注意的是,在宋代学者眼中,梳理汉代皇帝所发文书,倒并不仅仅依据胡蔡四类说,学者们还会搜集文献中出现的各种名目,无论是洪咨夔还是王应麟,均是如此。或许有人会认为他们在整理上没有什么头绪与辨别,凡是皇帝所发文书,称呼不同的,就会摘出并罗列其中,而没有进一步探讨其间的关系,未免失于芜杂,但这种做法至少保存了当时文书称呼上的多样性。

不妨看看王应麟的整理。《玉海》卷六四《诏令》的“汉诏令总叙”参考了洪咨夔的论述,随后的条目题目有:

汉初作诰真草诏书;汉策书诏策册书策诏赐策;汉玺书;汉故事诏书;汉恩泽诏书;汉诏书行事诏条;汉宽大诏;汉建武诏中元诏书;汉赐方国手迹;汉四书策书制书诏书诫敕露布;汉特诏;汉手诏;汉尚书诏文;汉建初诏书;汉五曹诏书;汉尺一简①

具体内容很多,文繁不列。条目排列或按类别,或据时间,错杂混排,不难发现当时史书中出现的皇帝文书称呼之多。这既与文献记述时称呼比较随意有关,同时也与当时文书本身的称呼比较灵活有关。李均明曾经以甲渠候官(A8)遗址出土的东汉“建武五年以令秋祠社稷府书”为例,指出当时书檄类文书可以划分为若干类,体式与用语有些差别,但界限不甚严格,对同一文书的称呼亦因取名之范围、角度而有所不同。②此文书的排列顺序有问题,笔者最近做过重排,据重排后的内容转录于下:

1。八月廿四日丁卯斋。

2。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

3。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

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掾

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

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EPF22。153A掾阳、兼守属习、书佐博

4。侍祠者斋戒,务以谨敬鲜絜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

5。八月庚戌甲渠候长以私印行候文书事,告尉,谓第四候长宪等:写移

6。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絜约省为

7。故,如府书律令。

按笔者的分析,这份建武五年(29年)八月下发安排该月祭祀社稷日期的文书,由7枚简(4枚两行+3枚札)构成,据笔迹与内容来看,实际是由两份文书组合而成。前面4枚是居延都尉府下发的文书正本,后面3枚是甲渠候官在接到府书后补充的行下之辞,形成新的下行文书,两者相连在候官处作为档案存留下来。册书中出现了三处对文书的称呼:书、檄与府书。前一个是居延都尉府下发文书时的自称,后两个是甲渠候官的小吏在行下之辞中对上级文书的称呼。因其出自张掖郡的居延都尉府,故称为“府书”。为何称为“檄”?李均明先生认为是“檄”属于行事急切,具有较强的劝说、训诫与警示作用的比较夸张的文书形式。②无论如何,一份文书,自称与下级的他称可因角度不同而不同。边塞系统的文书如此,其他机构,包括皇帝所发的文书,应该也存在类似情形。亦可推知,当时文书还有不少尚无固定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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