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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遮蔽的胡广与绕不过的蔡邕(第1页)

一、被遮蔽的胡广与绕不过的蔡邕

谈起皇帝文书,学者想到的往往就是蔡邕的《独断》,他在书中详细描述过的“策书”“制书”“诏书”与“诫敕”,只有部分学者注意到,这四类文书并非蔡邕的发明。目前来看,实际是他的老师胡广先于蔡邕提出的,蔡邕不过是继承并充实了胡广的看法。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建武元年”李贤注引《汉制度》曰“帝之下书有四”,随后介绍了四种书的名称与书写格式等(124)。此处注引《汉制度》未言作者,据他处所引,可知此书确为胡广所著。《续汉书·礼仪志上》注补引《谢沈书》曰:“太傅胡广博综旧仪,立汉制度,蔡邕依以为志,谯周后改定以为《礼仪志》。”(后汉志43101)这里的“汉制度”应是著作名。《后汉书·儒林传上》李贤注引胡广《汉制度》记述天子车驾云云(792546),亦是明证。

胡广(91—172年),南郡华容人,东汉名臣,《后汉书》卷四四有传。自郡吏察孝廉,安帝试以章奏,考得天下第一,拜为尚书郎,后迁尚书仆射,任职尚书台十余年,后出任济阴太守、汝南太守,入拜大司农,顺帝汉安元年(142年),迁司徒,后任太尉、录尚书事,桓帝时几次出任司空、太尉,史称“达练事体,明解朝章”,“在公台三十余年,历事六帝”,八十二岁寿终。传文称他著述颇丰,但没提到《汉制度》一书。更可对比上表,确如马怡所指出的,蔡邕《独断》对于皇帝命令的描述,无论定名,还是文体与封缄方式,均承袭胡广的看法④,蔡邕的贡献是补充不少文体、施用对象上的细节,特别是诏书有三品的看法。因《汉制度》散佚,《光武帝纪上》所引是否完整,已不可考,但两书的分类与描述之间存在承继关系,无可否认。蔡邕曾说:“臣所事师故太傅胡广,知臣颇识其门户,略以所有旧事与臣。虽未备悉,粗见首尾,积累思惟,二十余年。”①一方面承认自己曾师事胡广,胡广亦清楚蔡邕了解他的想法与路数,另一方面肯定胡广曾将他所搜集的很多资料(旧事)给予了蔡邕,且这些资料胡广做过整理,但没有完成,只是“粗见首尾”,两人看法相似,毫不意外。因此,策书、制书、诏书与诫敕(戒书)这四类皇帝所下文书的提出,准确地说,应是胡广首创,蔡邕加以完善,而不是蔡邕一人的发明。以下简称为胡蔡四类说。②

蔡邕的贡献不止是提供了很多的细节,包括定名上也做了微调,将“诫敕”改称“戒书”,以便与其他三类协调。

两人提出的“四类说”构成后世看待皇帝文书的规范,影响至今。目前所见,从南朝刘勰的《文心雕龙》一直到今人研究皇帝文书,均依托这一框架。《文心雕龙·诏策》云:

皇帝御寓,其言也神;渊嘿黼展,响盈四表,唯诏策乎!……秦并天下,改命曰制。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敕戒州部,诏诰百官,制施赦命,策封王侯。……故两汉诏诰,职在尚书。王言之大,动入史策,其出如停,不反若汗。……及制诰严助,即云厌承明庐,盖宠才之恩也。

孝宣玺书,赐太守陈遂,亦故旧之厚也。①

刘勰使用的称呼与施用对象的具体区分,恐怕大多源自胡广的《汉制度》,仅“制施赦命”,现存《汉制度》未见。这里异乎前人之处,在于他认为这四类文书是西汉初年创立的,是否如此,现在已难以知晓。

《唐六典·中书省》“中书令”条下小注亦引了蔡邕《独断》,为正文中所列的“王言之制有七”溯源。其文云:

《尚书》有典、谟、训、诰、誓、命之书,皆帝王诏制记于简策者也。

蔡邕《独断》称:“汉制,天子之书,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策者,以简为之,其制长三(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题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近道印付使,远道皆玺封,尚书令即准赦、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露布州郡。诏书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某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诏’,天子答之曰‘可’,以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曰’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书。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

自魏晋已后因循,有册书、诏、敕,总名曰诏。皇朝因隋不改。天后天授元年,以避讳,改诏为制。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其赦书颁下州郡用绢。②

原注前后相连,为眉目清晰,这里按叙述的时代分为三段。对照传世本《独断》,《唐六典》所引有不少删减与差异,删减是《唐六典》注释的惯例,差异的产生,究竟是源于版本还是传抄,难以确知。值得注意的是,该注旨在梳理《尚书》以降至唐代王言的流变,前后均是泛泛而谈,唯一详举为据的就是蔡邕《独断》,唐人心目中此书在梳理王言上的地位不言而喻。唐宋以后王言日见复杂,种类繁多,相关的记述也颇丰,一旦追述来历或编次汉代诏令,胡蔡四类说,尤其是蔡邕的《独断》总是难以绕开的著作。宋初王钦若等编撰《册府元龟》,卷五五〇《词臣部》的“总序”中即引述《汉制度》;宋人整理两汉诏令,洪咨夔(1176—1236年)为《两汉诏令总论》便是如此①;南宋时王应麟(1223—1296年)辑《玉海》卷六四“汉诏令总叙”以及“汉策书、诏策、册书、策诏、赐策”条,“汉四书、策书、制书、诏书、诫敕、露布”等条②,均引述了《汉制度》与《独断》。一直到今天,更是如此。胡广《汉制度》一书恐南宋时已亡佚,王应麟所引乃是根据《光武纪》“建武元年九月辛未诏”注《汉制度》云云。明人吴讷(1372—1457年)《文章辨体序说》在论述册、制时亦暗引两人的说法。③20世纪以来研究秦汉时期的官文书,就更无法脱离胡蔡四类说作为分析的框架。从王国维《简牍检署考》,罗振玉、王国维编《流沙坠简》开始,一直到新近的研究,包括德国学者纪安诺(EnnoGiele)④,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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