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章程为基本依据,体现法治精神,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②要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要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③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④形式要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要与其内容相匹配,便于师生理解和执行。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除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⑤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校发展实际,对学校规章制度中不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影响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内容,要及时清理。
(2)典型案例分析。
①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
[案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100元罚款处理:
①随地吐痰、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者;
②在墙壁、黑板、厕所等公共场所胡刻乱画涂改等有伤风雅者;
③故意损坏桌椅、门窗、玻璃、黑板、仪器等公共财产者;
……
以上规定无疑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无权作出行政处罚。
在许多学校的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经常可以看到“丢一罚十”等规定,这同样是违法的。学生损坏公物、丢失公物可照价赔偿,但赔偿和罚款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补偿性的,后者是惩罚性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应加强正面教育,切莫以罚代教。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是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教师是教育工作者而不是行政执法员。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学校以行政处罚权。
②正确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
[案例]
2007年3月,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以向同学索要钱财后果严重为由,将8名初中学生勒令退学。“3月28日中午放学的时候,班主任对我说以后不用来上学了。”4月11日上午,两星期前被勒令退学的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小桦(化名)说,被勒令退学的共有8人。安阳市教育局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学校的做法违法。[8]
安阳一中外国语学校的做法,不管对学生劝退也好,勒令退学也好,都是变相开除学生,实质上都是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我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六种: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这六种处分方式都适用。但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处分又有不同的要求,义务教育属国家强制性教育,如果剥夺了该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就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因此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不涉及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只有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和警告四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罚,正处于在羁押场所接受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处罚期间,学校可以开除其学籍。
③学校是否可以指定学生的学习用品?
[案例]
2009年9月,西安某小学生家长张先生反映说,老师要求家长统一为孩子购买“文海”牌作业本。张先生便先后赶到多家超市购买,没想到,偌大的超市里却偏偏找不到这个品牌。最后还是在学校门口的摊贩处,买到了这种本子,“一般的大作业本1元左右一本,这儿却卖1。8元一本,这些摊贩可真是瞅准了商机。”张先生发现,学校门口的摊贩全部都在销售这种品牌的本子。孩子在高新区一小学就读的王颖女士反映,这学期开学孩子所在学校共收了160多元费用,其中就包括作业本费,学校不但为学生统一订制了作业本,连本子皮都买好了。[9]
按照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应由学生自愿购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于这起事件,西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表示,指定作业本品牌系违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给学生代买或让学生自行购买作业本必须采取完全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规定。
除了以上列举案例外,中小学还存在着许多形式的违法办学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漠视义务性规范;二是违反禁止性规范;三是歪曲和滥用授权性规范。2009年10月3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8项教育潜规则令教育‘变味’”为题,曝光了中小学教育阶段八大“教育潜规则”,称“其积弊之深令人震惊”。一是“免试就近入学”异化为“争相择校”;二是择校费“被自愿”;三是奥数改头换面;四是升学率还在争第一;五是“重点班”改名“创新班”;六是补习班挂名“家长委员会”;七是“你的学生我来教”;八是全日制培训班集体易地补课。
可见,规范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任重而道远。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如果制度在我们心中死去的话,那么没有法律能够拯救它,没有宪法能够拯救它,没有法院能够拯救它。”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中小学管理水平。
2。依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前面已经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中对教师和学生权利的规定,这里不再展开。下面结合当前中小学实际,分析两个保护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依法促进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开始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至今已近30年。各级各类学校自从建立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①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教育法》《教师法》虽然提出以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中小学教代会条例没有出台。从学校层面来看,大部分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没有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制度,即使有这方面制度的学校,其制度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不充分,而且操作性不强。
②许多学校教代会、工会组织的“参与决策、民主监督、维护权益”的职能内容,已流于形式,束之高阁。有的没有把民主管理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或议事日程;有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没有按程序召开或没按程序换届,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脱节;有的学校的领导班子对教代会的决议与代表提案落实得不主动、不积极,措施也不够得力;有的学校的管理者制定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时,群众参与面小,透明度不高,缺乏监督力;有的学校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能没能很好地体现,基本沦为“福利性”或“文体性”的工会。
当今时代,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日益深入人心,教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通过不断完善校内民主管理机制来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权益。
(2)依法防范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据统计,2006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10560人。中小学校该如何面对这一类问题?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从防范的角度来看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意识教育。经常在学校开展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通过具体的事例让他们意识到事故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与结果的严重性,在学生中树立起强烈的自我防范意识,从而防止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二是加强管理,建立起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干部、门卫、家长五位一体的安全教育工作网络,做到信息畅通,发生情况及时处理。
如果伤害已经发生,那么应该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责任。首先,确定有无过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其次,过错大小决定责任大小,要分清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如无过错,学校可以提供道义帮助。
[案例]
某小学为方便统一管理学生上下学,与家长协商后每天用校车在约定的站点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收取一定费用。去年元旦前夕,学校决定12月31日下午两点半放学(比平时提前一小时),12月28日,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当天下午两点半,校车把孩子们送到指定接送点,家长们一一将自己的孩子领走了。但7岁的陈某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没有按照变动后的时间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孩子。陈某从校车中跑出来后,没有看到家长来接,就急急忙忙跑向马路,准备自己回家。在路中央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