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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第3页)

有关部门做出了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70%),该小学承担次要责任(30%)。事故发生在放学后,学校为什么还承担责任呢?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学校是用校车每天接送学生到固定的接送点上下学,学校变更放学时间,关系到家长能否与学校履行交接孩子的大事,应当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学校和家长双方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应当考虑到它的有效性,学校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本案中,学校将提前放学的通知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转告家长,这是不适当的方式。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有7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通知要让7岁的孩子转告家长,有效性值得怀疑。结果由于学校过于自信的过失,酿成了学生死亡的悲剧。因此,学校对这起人身伤亡事故未能很好地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呢?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以下两类10种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一类是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①由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④学生自杀、自伤的;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二类是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⑦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⑧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⑨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⑩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

总之,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

3。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春秋时管仲说过“上不行法,则民不从”。掌握资源分配和政策制定权力的领导者如何进行有效的权力自律,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我国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都很重要。

校长要建立和健全以“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管理体制。首先要准确把握“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校长负责制是现行中小学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它是指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部分有机组成的相互联系和统一的管理体制。

要切实履行校长的职责,正确行使校长职权。校长的职责,包括校长的工作任务和校长应负的责任。履行职责是校长应该承担的义务。校长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努力按学校教育规律办学,制定(修改)、实施学校章程和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主持教学、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财务后勤、人事组织等学校行政工作;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和教职工工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处理好对外行政事务。

校长的责任可以归结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政治责任说,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在政治上保持同党中央高度一致,政治上要对党负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行政责任说,校长要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职权和职责办事。校长工作成绩突出,上级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校长违反政策,玩忽职守,使学校受到严重损失,上级主管部门将给予行政处分。就经济责任说,校长对学校的公有财产不受侵犯负领导责任。因校长失职,使学校经济上蒙受损失,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经济制裁。就法律责任说,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工作中必须依法办事。校长工作违反国家法律,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生命重大伤亡,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该牢固树立法人意识。校长不是以个人身份管理教育和学校,而是以作为政府举办的学校法人代表身份,依据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来领导和治理学校。应该通过探索建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等形式,建立起自主办学、管理科学、职责分明、权力制衡的现代学校制度。学校内部要建立符合教育规律的课程开发实施与管理制度、人财物管理制度和评价考核制度等,以增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学校外部则要以社区参与和家校合作为突破口,探索构建社区、家庭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在办学过程中,校长必须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好学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充分重视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曾经,学校办学比较困难,校长担心的是硬件条件、经费不足、师资不稳、生源不定等问题。在基础教育进入内涵发展的今天,这些问题已不再是校长最担心的,校长们应把着力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11]

校长要努力朝着成长为教育家的方向努力。校长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超前性、稳定性、感召性,还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这些观念来源于学习教育理论和参与教育实践,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所以校长应该勤奋读书,好学上进,应该努力实践,不断总结,应该虚怀若谷,借鉴别人。校长还要经常“解剖自己”“三省吾身”与时俱进。总之,校长应该多读书、多学习、多实践、多研究、多思考、多总结,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思想、有原则、有学识、有修养、有亲和力、熟悉管理、务实创新、堪为表率、受人爱戴的教育行家。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依靠全体教职工办学治校。校长要善于利用、改造和创设学校环境,为学校的建设、管理和发展争取足够的条件和空间。校长要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教师培训、工作、生活、奖惩等的法规和政策,特别是落实好有关教师待遇的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总之,校长要依照教育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健全校内管理体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优化工作机制,促进权力、职责和利益的有机统一,完善管理制度,实现由“人管人”向制度约束人的根本转变,依法治校、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要依法维护好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抵制乱收费、越权管理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

(三)教师依法执教

教师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2008年,全国普通中小学共有专任教师1056。64万人。他们长期奋战在教育第一线,能不能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严格遵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理论层面,依法执教要求教师树立依法从教的思想和观念,以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在实践中,依法执教要求教师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学的知识,教职员躬亲共学;要学生守的规则,教职员躬亲共守。”在学校教学活动的两大主体之间,教师是学生的导师,对学生思想、行为具有示范与督导意义。教师依法执教,不仅是教师行为法治化的要求,而且对学生知法、守法、用法都是很好的启示和教育。

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也是依法行使教师权利与承担教师义务相统一的过程。前面已经结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明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里主要从教师开展日常教学活动中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和教师如何有效实施对学生的管理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违法行为

(1)对学生进行负面教育。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思想方面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教师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二是对学生应该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思想品行教育;三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应坚持正面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个别教师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反而在课堂上散布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而且,教师自己也会付出相应代价。

(3)随意停学生的课,随意禁止学生参加考试。因各种原因停学生的课以及禁止学生参加考试的事件在中小学校里时有发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似乎见怪不怪了,殊不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

(4)泄露学生隐私。有的教师隐匿、毁弃或私拆学生信件,甚至随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并且不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除了信件、日记之外,学生的个人情况、成绩等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东西都可以称为隐私。对学生隐私的保护还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现实生活中,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使孩子们的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理所应当受到关注。既承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又履行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和监护权,使三者并行不悖,是需要教师注意的一大问题。

2。教师要敢于、善于依法实施对学生的管理

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我们经常听到像“现在的学生越来越不好管,教师越来越不好当”这样的声音。时下多数家长对独生子女百依百顺,一些孩子经不起批评、受不了挫折。有时候由于早恋、同学闹矛盾等,被班主任批评一两句,孩子就会想不通,甚至出现极端行为。这样一来,无形中就堵住了班主任的嘴。还有些家长过度维权,本来是班主任为维持班级管理秩序,对孩子进行适当批评和惩罚,家长却找到学校帮孩子“理论”,甚至投诉,弄得老师很委屈。此外,部分学校将家长和学生投诉作为考评师德的重要指标,有些老师担心因批评“得罪”学生而丢掉职位,索性做起“老好人”。面对这样的现实,教师应该如何正确履行管理学生的职责,成为社会尤其是教育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

恰当批评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教师“不敢”批评学生,既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又对孩子成长不利。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交给教师管教,教师就成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学生犯错,老师批评,天经地义。老师如果姑息纵容孩子错误而不去批评和惩罚,肯定是对孩子不负责。”[12]

批评和惩罚,与表扬和鼓励一样,都是正常的教育手段。虽然鼓励是主流的教育方式,但它无法替代批评的功能。批评也是孩子成长必需的营养。教师要细心发现孩子的问题,并适当地批评指正。这不仅引导孩子改正错误,而且让其知道是非对错。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肯定不利于学生形成独立、完整的人格,不利于他们将来走向社会。”[13]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工作,2009年8月22日,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的权益和责任等作出明确界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作为教师,我们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观念和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要敢于履行教育赋予我们的这一神圣职责。千万不要在将体罚逐出校园的同时,把批评教育也一同抛弃。

(2)教师要善于依法实施对学生的管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权,但不得超越这一权限,如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人格侮辱等。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惩戒权的实施,要求其必须合理合情更合法,要把管教和体罚区分开来。管教是指教师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教育教学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教学目标所采取的合法的、负责任的管理行为。这种管理行为对学习上有困难、道德上有缺陷的问题学生能够起到教育约束作用,促使他们改正错误,矫正行为。法律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应当成为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的依据和规范,应当成为学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学生把教师的管教行为等同于体罚等违法行为,以“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为理由来对抗教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理取闹。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对学生的点滴进步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诚恳的批评教育。当然,教育部出台专门规定重申教师的“批评权”既保障班主任的权利,又要求老师认真负责育人。“批评权”并非“尚方宝剑”,老师要正视学生的错误,更要讲究批评的艺术。“学生们最欢迎的批评,是有教育智慧的、善意的、鼓励性的。”有些教师“反话正说”的批评就很有艺术性:鼓励学生时,有些批评当众进行,有些批评则课后个别进行,必要的时候,甚至为学生保守秘密,以保护学生自尊。要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切不可夹杂个人偏好,如成绩优良的学生犯错时不批评而成绩差一点的学生重批评。教师批评学生时真诚、态度和蔼,必要时还要和家长及时沟通,效果会更好。

总之,教师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既不违法从教,又要充分履行相应法定职责。随着依法治教的不断深入,教师不仅要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4],还要在日常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以自身法律素养来带动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现代教育制度下,教师的角色应该定位在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传授知识不再是教师的唯一任务。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主要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二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三是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等各项素质;四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应该按照新的角色定位,加强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升依法执教水平,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中做出新的贡献。

依法治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要履行相应的职责。推进依法治教对以教师为主体和代表的教育者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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