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教育法规和教师道德 > 一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第1页)

一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第1页)

一、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指一整套治理国家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同时它还代表着社会发展的状态和水平。教育法治是依靠教育法律法规治理教育活动的一种模式,是一种严格遵循教育法律规则的秩序框架。在这个框架内,教育法律规则确定了教育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关系的结构及其行为轨迹,明确了模式和标准,指明了行为条件和后果。[1]依法治教就是通过依法治理教育的实践演进进而达到发展教育的理性秩序状态,要求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包括其他教育者)、学生(包括其他受教育者)。从管理的角度讲,依法治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

在这里,我们将教育限定在狭义的教育范畴,即学校教育,并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中小学教育阶段。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礼治”和“人治”文化的浸染,使相当一部分人对非理性的权力非常崇拜。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也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造神运动,没有限制的权力受到狂热的崇拜。今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情况基本得到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对权力的非理性崇拜与畏惧仍然在一定范围内悄悄继续。表现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教育决策和其他教育管理行为中,权力恣意妄为的情况仍然存在。公共权力被私有化、个人化,导致教育管理行为失范。特别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维不停地在作怪,导致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被某些地方和部门自订的“土法”和“土政策”所扭曲,出现“立法侵权”和“立法谋私”的现象。[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管理教育事业,体现着公共利益。如果在教育行政过程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3]

1。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比较常见的是侵害学校办学自主权。

[案例]

2005年10月,尚是一片荒地的重庆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子“工业园”举行奠基仪式,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400多名与园区毫不相干的师生因此停课,在雨中苦苦等候两个多小时。一直到11时20分左右,奠基仪式才冒雨开始,不少学生已蜷缩着蹲在地上,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健康表示关心。

在这个案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求400多名师生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严重妨碍了学生的学习活动,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让大多数还是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频繁地参加这种讲排场、摆阔气的社会活动,长期耳濡目染,会对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不良影响。[4]

2。教育行政部门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

在具体的教育行政工作中,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案例]

2009年8月,河北省威县通过公开招聘,从500多名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191人,充实到中小学校教学一线。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10月中旬,就在他们刚上班没多久就接到教育局通知要捐款,专科毕业生捐5万元,本科毕业生捐3万元,名目是“捐资助教”,不交钱就开除。[5]

在这个案例中,威县教育局的“捐资助教”令属于“乱摊派”、乱收费,已严重侵害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和财产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很快就责令教育局退还了所有“捐款”。

无独有偶,中国经济网曾在2007年1月4日刊登了《湖南洪江教师上岗须缴纳10000元入编费》。2006年,洪江市被聘用上岗的教师都被要求交上一笔钱才能上岗,各种收费项目累计须缴纳11700多元,洪江市巧立名目、违规收取教师“入编费”10000元,其中有2000元“捐教”,还有8000元竟名曰“军人安置基金”,且无一部门能拿出相关收费的文件依据。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禁令人产生这样的疑问:是不是这种收取“上岗费”已成为潜规则?教育行政部门是在滥用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

3。教育行政部门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虽不直接管理学生,但也时而发生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主要集中在出台不合理的教育政策、乱收费、违规招生等方面。

[案例]

2008年10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体育、艺术2+1项目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全区中小学校,要让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一项艺术特长以及一项包括整理、打扫、自我保护、烹饪、缝补在内的生活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毕业证。[6]

在这个案例中,青羊区教育局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艺术特长和生活技能,本应是一件好事,但是强行将其与毕业证挂钩,在学生课业负担如此之重,升学压力如此之大的现实情境下,新增加的“技能考核”会不会成为压垮孩子的“最后一根稻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重在服务,精于管理,给学校和学生以自我发展的空间,不能肆意挥舞手中的大棒,给学校和学生增加过多的负担。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7]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这一环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带头依法行政。由于他们拥有的权力具有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损害公民权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必须对其权力加以制约,不应享有游离于教育法律之外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活动应成为依法治教的重点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制定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要建立教育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学校依法治校

学校依法治校简单讲,就是指学校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二是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

墨子说:“天下从事者,不可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也。”《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教育法令对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做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包括学校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办学过程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相关的处置程序等。这些法令条文就是针对教育事业的“法仪”。要搞好教育,就必须依这些“法仪”而为,方可成其事,成方圆。依法治校既要求学校的办学过程遵守法律章程,按法律办事,也赋予学校以法律为依据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即实现学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

1。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内容。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的管理行为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依法治校首先是对学校自身管理行为的合法约束。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简言之,依法治校首先要求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如按规定的科目进行课程设置,不得随意删除如国防教育、民族常识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未列入升学考试的科目;严格履行学生日常作息时间,不得额外增加上课或自习时间,尤其是不得在寒暑假、周末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为学生补课;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快慢班、分好差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无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等。

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生,规范学籍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将坚持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以考试等办法择优选拔新生;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合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杜绝乱收费,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开支决算、稽核等工作,并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④依法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⑤遵照学校章程,用好办学自主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常言道:“欲要清溪,必先浚源。”依法治校,特别强调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让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实现人有责,物有位,事有序。

在制定、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时,要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