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是不是一定要是该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人?非专有权人是否具有出资人资格?一般来说,结论应当是肯定的。
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知识产权使用权人的出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中容易看出,只要这种知识产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都可以出资入股;而有权对这项知识产权依法转让的,必定具有使用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它还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前提。这就是说,如果你具备了使用权却不具备再处分权,就不能依法转让了。
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移转
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的移转一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利出资的移转,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办理相应移转手续。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备案。
从中容易看出,这里的移转手续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书面合同,而不必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二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备案。在此基础上,才能办理实质性的移转手续。
按照这样的精神,商标使用许可权的移转、著作权转让方式出资的移转基本上也大同小异。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不但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也是一种企业组织行为,所以许多问题应该要由权利人和接受出资的企业之间通过反复谈判、合同约定、章程规定来进行规定,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
知识产权投资的风险在哪里
与其他任何一项有形资产投资一样,知识产权投资同样存在风险,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见到一斑。
知识产权投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知识产权特性可能会造成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这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有没有权利瑕疵,其突出表现是你手中有没有拥有其合法凭证。例如,如果你是用商标权和专利权来出资的,就应当拥有商标权和专利权以及注册证书,并且要出示原件;如果你是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就要求出示登记证书。
2。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这就是说,这项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能够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换句话说,如果这项知识产权如商标和专利将来有可能因为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者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导致无效,或者有可能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这方面的麻烦就大了。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限还剩下多少,直接关系到其投资价值大小。不用说过期的知识产权没有投资价值,即使在有效保护期内,如果因为要即将到期,这种投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而这种地域性就可能会埋伏着纠纷。
例如,某企业在我国境内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就要考虑在该国是否能得到保护;如果不行,就必须先在该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不用说,这时候这项知识产权能不能在该国得到保护还不得而知;即使可以得到保护,也会增加许多成本。反过来,如果企业吸收的是国外某项知识产权,虽然该知识产权在该国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未必能确保在我国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还要审查它能否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然后再考虑相应对策。
5。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
这就是说,这种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只有实用、商业化程度高、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知识产权,才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虽然知识产权一般都是先进的,但这种先进性和市场潜力完全是两码事,更不用说知识产权如专利是有经济寿命的,这种经济寿命与其法律保护期限有关,但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公司资本运作可能会造成的风险
1。资本配置比例
一个企业在接受了某项知识产权出资后,公司的资本配置比例是否协调相当重要。换句话说,知识产权资本虽然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只有与有形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才能发挥效能。这也是为什么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有限制的原因之一。
2。知识产权的撤资退股
知识产权出资后,如果遇到撤资,这时候怎么来进行填补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从道理上讲,知识产权既然可以出资入股,那么它就也是完全可以撤资退股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实物、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但不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只有在公司合并时才允许这样做。这就是说,如果你拥有这项知识产权,那么你完全可以用它来进行入股;而当你把这项资产权撤资退股后,你就不属于公司发起人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在一个以实物资产和现金入股的企业里,如果遇到撤资退股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如果遇到知识产权入股后撤资,这时候就比较麻烦,甚至关系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例如原来是以商标入股的,现在商标不能用了怎么办?
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全归个人所有,则所有权比较明确;二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置权一般归单位所有,个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用于出资。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它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并且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
从中容易看出,如果你完全拥有该项知识产权,撤资退股时要相对容易一些;而如果这项知识产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就很可能表明你没有权利撤资或者要受相应法律制约,从而带来诸多麻烦。
3。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方式,最常见的是约定使用,具体地分为“转让”和“许可”两种。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好像是把它完全“卖”给了该公司,但这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一是你并没有取得完全的价格回报,得到的只是股权;二是这时候你并没有完全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你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处分该项知识产权。从这一点上看,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商标的转让就是如此。而如果你是以许可方式出资入股的,那就说明你仅仅“让渡”了这项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它的所有权。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转让还是许可,都会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有效期,并且这种有效期内不一定和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相一致,从而存在着法律障碍。换句话说,这项知识产权到期了,可是企业经营还得照常继续,这时候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就都需要事先通过协议来明确。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特性本身可能造成的风险,以及公司资本运作可能造成的风险两方面。其中有些风险可以避免,有些风险就很难避免,需要双方通过事先约定来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