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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知识产权投资(第3页)

完全卖给某企业

如果你把专利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折价入股,就意味着这些知识产权已经无条件地属于该公司所有。因为这是对你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进行的整体作价,你已经从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合理的对价。

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你已经把这种知识产权卖给了该公司,该公司已经用股份做代价取得了你的专利产权。换句话说,你已经不再拥有这些专利,这些专利已经属于该公司了。这时候,如果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它就有权按照这些专利重新评估的价格取得相应对价。

部分卖给某企业

同样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你并没有把专利权整体折价入股,而是把其中的技术使用权拿出来与公司合作,从而得到相应的股份或报酬,那么这时候的专利权人仍然是你,该公司只有该专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你得到的这些股份和报酬,只表明是该专利使用权的对价。

这时候,如果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作为该项专利权所有人的你来说,依然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并再次从中获取报酬。原公司无权把这项专利当作公司资产参与并购,它虽然可以因为公司合并而取消你的股份,却不能把这项专利使用权拱手让给新公司。

出资入股

1。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

知识产权入股比例是指某项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金额在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该项知识产权属于“非高新技术”,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如果属于“高新技术”,则可以高于20%,但一般不超过35%(不过又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如果在500万元以上,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也是可以超过35%比例的)。

上述限制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明确限制。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方面的限制,历来受到学术界的猛烈批判和实务界的有力冲击。在过去,如果说由于知识产权变现难度大,并且其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递减性,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皮包公司”,限制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今天来看,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越来越成为一种记账符号,根本就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更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利益(真正能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所以,今天如果还要依然限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已经允许高达70%。

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对此比例纷纷进行了放宽处理。其中最典型的是,2001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就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全体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就行;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即可。

随后,北京市成立的第一家同类企业是北京锐智伟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货币出资占10%、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高达90%。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知识产权所有人过去只能靠出卖技术或寻到投资方的方式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最终不得不由投资方绝对控股,根本无从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拥有方的股权利益。

2006年10月上海市颁布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这种股权的退出方式。从比例上看,这已经差不多和“国际接轨”了。2010年2月起武汉市正式实施的《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中,同样是把这一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50%调整为可达70%。

2。职务发明可以享受多项收益

即使是职务发明,也可以在为本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让发明人得到更多收益。例如武汉市规定,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者和设计者,可以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按照该项专利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2%)的比例领取报酬。

而在此以前,2007年1月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就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投资收益进行了分配,为该院2006年获得授权的10项专利发明人颁发了该院对外投资收益应该得到的报酬,包括荣誉证书及奖金。

3。姓名权使用权也可以入股分红

每个人都有姓名,而这种姓名权的使用权虽然既不是工业产权,也不是专有技术,换句话说不属于知识产权,但它同样可以用来进行作价入股,并从中享受利益分配。

例如,在1999年成立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当时向袁隆平支付了姓名权使用费580万元,其中380万元是股份公司名称的使用费、200万元是股票简称的使用费,一共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有关部门之所以批准袁隆平可以用其姓名使用权出资,就表明知识产权入股的标的并不限于传统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而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用姓名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当然其前提条件是,你的姓名权使用权是非常值钱的,这才会有人愿意买。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过去由于担心“皮包公司”而对知识产权入股比例限制过低,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归根到底,能够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的经济含量高低不容限制和扭曲。

知识产权投资怎样维权

知识产权既可以出资入股也可以一次性买断,毫无疑问,出资入股与一次性买断相比,无论收益的数额还是实现都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有必要学会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投资维权必然要依靠相关法律,为此需要了解、学习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为自己的维权行为打好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是以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的条件是:调整因为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在确认、保护、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组织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对权利人来说更有利

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你来说,采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可能会比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入股更有利,而前者同样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如果将来一旦出现任何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譬如认定单独采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是“不合法”或“不可以”的时,你就有必要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纠纷”,是因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并且也规定了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多少,但却没有明确是必须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许可出资。这样就造成在某项知识产权能否单独用使用许可权出资时,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认为不仅仅知识产权专有权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也可以出资入股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出资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出资,新公司需要的正是这种技术成果权利而不是技术成果本身;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转让性,当然是可以单独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费用要比知识产权专有权低,这符合企业“低投入、高产出”的经营理念。

而认为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不能出资入股的观点认为:按照公司法原理,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而知识产权许可权利不具备财产权独立性,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有;并且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续把它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公司财产,而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能依法办理这种转移,使用权转让是不必办理这种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利资本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实质上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因而是违反合同法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是以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而是以使用许可权出资,权利人有可能会与不同的人签订不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专利使用权价值,也就是减少了这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从而让注册资本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如同本书前面所述,真正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有效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应当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资本。所以,一直纠缠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不能单独出资的观点站不住脚。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主要功能不是担保,而是经营、增值。

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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