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机构设立的申请人和条件
我国首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民政部制定的《办法》旨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办法》对养老机构设立的申请人和设立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养老机构设立的申请人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要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是要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是要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是要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是养老床位数量要在10张以上;六是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