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养老机构及设立条件
一、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方面服务,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一)老年社会福利院
老年社会福利院是指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二)敬老院
敬老院是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三)老年公寓
老年公寓是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具有明显的不同,其服务对象是老年人群体,服务的内容涉及老年人所需要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各个方面,涵盖老年群体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