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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汉武帝以后丞相作用再探(第2页)

宣帝五凤四年,即前54年,这是丞相黄霸给朝中的二千石以及郡国下达的命令,要求上报前一年官府所辖的接待机构——置与传中因公而使用机构中的官有马匹情况的审查报告,原因是发现这些机构中并没有按照规定来出卖死马,有人在马生病后亦不在文书上注明生病时间,以及何人对此问题负责,同时,这些情况亦不向上级汇报,更没有准备备用马匹,等等。因悬泉简没有全面公布,是否还有后续文字见于其他简,以及是否还有涉及此事的简牍,均待考。但此为丞相下发的文书,应无疑问。

丞相下发的文书或称为“丞相府书”。居延新简是一件武威库令的上行文书,其文云:

元康二年五月已巳朔辛卯,武威库令安世别缮治卒兵姑臧,敢言之:酒泉大守府移丞相府书曰:大守」迎卒受兵。谨掖檠持与将卒长吏相助,至署所。毋令卒得擅道用弩射禽兽斗。已前关书

三。居延不遣长吏逢迎卒,今东郡遣利昌侯国相力、白马司空佐梁将戍卒①

此木牍分三行书写,字迹工整,出土于A8甲渠候官遗址,下端略残,事涉迎接新到役所的戍卒。文书起草人安世的官职(武威库令)与工作地点(姑臧,武威郡治,武库所在),与文书中提到的酒泉太守府移丞相府书,以及出土地点(A8,甲渠候官驻地,隶属于张掖郡的居延都尉府)之间各自不统属,且相距遥遥,该文书为何出土于A8,颇难索解。或许因为居延(都尉?)没有按规定派人迎接新来的戍卒,而给居延都尉发文,但从用“敢言之”看,应该是给武威库令上级的文书,但此文书却出土于距离武威郡甚远的A8甲渠候官遗址。尽管该简难解处颇多,其中“酒泉太守府移丞相府书”十个字还是很清楚的。此外,敦煌悬泉简

九月甲戌,效谷守长光、丞立,谓遮要、县(悬)泉置:写移。书到,趣移车师戊己校尉以下乘传,传到,会月三日,如丞相史府书律令。掾昌、啬夫辅。②

此处的“史”字疑为抄写产生的衍文,本应作“如丞相府书律令”。这可能主要是根据丞相府书下达的命令,因无年号,此简是附在下行文书后面的移文。

西北简中除了“丞相府书”,更多见的是“太守府书”或“都尉府书”:

前者如居延旧简10。35A、居延新简、金关简、金关简;后者见于居延新简、金关简、金关简。还有不少简称的“府书”,所指亦应不出上述两类。文书中常可见到“如太守府书律令”或“它如府书律令”之类的语句,如60、73,EJT37:743等。“如××府书律令”的表达方式与“如诏书律令”相同,恐怕“府书”与“诏书”一样,是对某些具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相关律令规定的补充或调整,需要接受文书的机构遵照两者来执行。这类府书均属太守或都尉本人(或临时代行其职务者)下发的文书,应无疑问。由此逆推,丞相府书亦应代指丞相本人下发的文书。

这是成帝时的简牍,简首半圆形,有网格,中间有孔,形制属典型的签牌,出土于A8甲渠候官遗址。阳朔五年改元鸿嘉,为前20年。此年改元于何月,史书无载,从西北简推测,可能是在四五月间,六月以后的简牍改用鸿嘉年号。①此楊当系于该年甲渠候官收到的都尉府抄送的丞相、御史大夫与刺史的“条”。

亦是一枚楊,短而略宽,形制与上件一致,是甲渠候官收到的自居延都尉府发来的大司农部掾的“条”的标签。两相对照,很可能每年都会有类似的“条”要汇总存留。这里的所谓“条”或属于“诏条”或“条教”类的文书,形式上体现为敦煌悬泉发现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那样以“·”区分开的命令或要求。所谓“丞相条”,应源于皇帝的诏书,为丞相所摘录作为管理的依据。金关简中有如下三简:

建始元年七月癸酉肩水关啬夫赏以小官印行候事,移橐他、广地候官。案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

金关。往者令史歆以檄书为吏卒遣出入,关止不内还道

前两枚简编号相连,应是采集时相邻。从字迹、笔道与用笔看,两简相同,特别是分见于两简的“官”“候”与“关”三字,两简当原属同一文书。另检得采集简中的72EJC:9+61,释文见上,此简中的“关”“令”“以”“出入”诸字的字迹、结构与前两简相同,“板”与“檄”字左边的“木”旁的写法亦一致。三简的长度亦相差无几,分别为22。7、22。8与22。9厘米,书写方式相同,均未留编绳空间。三简原同属一个册书,应可断定。文书的时间是前32年,成帝即位的次年。

第二枚简出现的“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内容应该就是后文的“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金关”,是一条涉及金关出入的具体规定,当为此前某位皇帝针对出入金关问题专门下发的诏书,被纳入令中持续行用,编入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条。类似说法又见金关简73EJT31:142“中御府板诏令第册四”,据照片,是枚标题简,下残。又,居延汉简553。1“版诏令男子狗六勿论毋辄上廷尉以为常”,此简出自A3遗址,上残,查图版,字迹清晰,书写工整。内容当与断案有关,可能出自廷尉版诏令。

这种某个机构的“板(版)诏令”恐怕就是文献与简牍中出现过的、前人多有探讨的某机构“挈令”的别称。①《汉书·张汤传》注引韦昭的解释“在板挈也”,《后汉书·应劭传》出现过“《廷尉板令》”,两者实无不同。进言之,地方官府引用的丞相板诏令,很可能就是以丞相条的形式下发到郡国相关机构的。

丞相板诏令恐是要长期遵行的规章②,而丞相府书则是具体针对某件特定事务而下发的文书,两者反映了丞相职能的不同侧面。某种意义上讲,皇帝的诏书能否得到持续的贯彻,与其能否成为令,进入各种机构的“板诏令”(挈令)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为重要、辐射面最广的当属丞相板诏令。如何进入其中,恐怕需要皇帝诏书中“具为令”或“定著令”之类的指示或臣下请许之后的“制曰可”。③丞相府有众多的属吏与手段来持续督促执行诏令,皇帝本身能直接调动来深入地方的人员,原本反而只有偶一为之巡行郡国的使者。④西汉中后期每年上计结束前,丞相(或司徒)见计吏,并由记室掾史大声宣读的“敕”(五条诏书)亦属此类“板诏令”。①甚至可以认定,丞相府的记室便是保存这类板(版)诏令的具体机构。

最后,从地方的角度看,丞相府派遣到郡国,乃至边塞的属吏(丞相史),亦是丞相伸向郡国的触角,间接体现了丞相的作用。以往只能从文献中略知丞相史的存在,至于其如何工作,则难晓详情。西北汉简的持续出土,提供了了解其活动的窗口,尽管也只能算是管中窥豹。

其一,汉简中所见丞相史承担的一项日常工作是到边地核查兵器保管情况。这类丞相史当时称为“行边兵丞相史”,如居延汉简7。7正面:

地节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肩水候房谓候长光:官以姑臧所移卒被兵本籍为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治卒被兵以校阅亭隧卒被兵,皆多冒乱不相应,或」易处不如本籍。今写所治亭别被兵籍并编,移书到,光以籍阅具卒兵。兵即不应籍,更实定此籍。随兵所在亭,各实弩力、石、射步数,」令可知。赍事诣官,会月廿八日夕。须以集,为丞相史王卿治事。课后不如会日者致案,毋忽。如律令。②

这是前68年,宣帝在位时肩水候房给属下候长光的命令,出土于A33地湾遗址。内容是为应对行边兵丞相史王卿核对戍卒武器装备,肩水候房对照姑臧武库移来的被兵本籍与候官手中的被兵簿,发现问题多多,而要求候长光核对卒被兵籍与兵器的实际配发地点与状况,以求两者相符,来迎接丞相史的检查。同样的行边兵丞相史又见金关简

五凤四年十一月戊辰朔己丑,居延都尉德、丞延寿谓过所县道津关:遣属常乐与行边兵丞相史杨卿从」……

此简出土于金关门道旁边的房址,是居延都尉签发的“传”残简,左侧缺,具体外出任务不详,同样是宣帝朝,时间是前54年。另有一枚出土于金关遗址的残简

移簿行边兵丞相史

卒史通、书佐护

时间不详。据背面属吏,当是太守或都尉的下属①,因涉及核查兵器,更可能是某位都尉发出的文书。以上三简尽管数量不多,特别是最后一枚亦不能排除与前两简有关,如果考虑到西北汉简中大量存在按月、按年编制的各种“被兵簿”或“永元兵物簿”之类的簿书,以及从隧到都尉府逐级上报的制度②,恐怕行边兵丞相史到边郡检查武器装备,即便不是定期的,也是经常发生的。

其二,敦煌悬泉置出土的传信中有一枚是御史大夫为护送戍卒到边地的丞相史所发,内容如下: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颖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葉(槽),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I90DXT0309③:237③

神爵四年为前58年,亦在宣帝朝,是由御史大夫萧望之签发的传信。丞相史李尊此番出差目的是护送诸郡戍卒到敦煌与酒泉两郡,迎接罢卒,并将死去戍卒的棺槽迎回故里。传信中并没有提及此次迎送工作的背景,亦没有上奏皇帝,而直接由御史大夫签发了传信,很可能是日常性的任务。迎送戍卒当属每年均要进行①,其他年份若亦如此的话,丞相史少不了要往来内郡与边郡。

以上只是可以分辨出具体目的的工作。西北汉简中不时浮现丞相史的身影,无论是在元康四年(前62年)的鸡出入簿中②,还是其他不甚清楚的场合③。这些也都应纳入丞相职能的延长线中去认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即便是武帝以后,丞相及其属吏,依然在王朝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其视为日常统治的中枢,恐非夸大之辞。

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日常统治枢纽,皇帝如何加以监管,不能不说是个难题。武帝以后设立的刺史,某种意义上,便是应对此局面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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