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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代律令中涉及传舍使用的规定(第2页)

这一标准规定得十分具体细致。据释文注释,使者(即简中的车大夫)与随从每顿饭的口粮品种、数量,包括盐与酱的标准都有详细说明。所谓“酱”,在汉代可以指不同的调味品,这里当指用食盐腌制的肉酱。②此外,在某一传舍享受传食的顿数亦与使者的任务有关。如果是路过,而非在该县或道公干,则不能超过两顿,即一天的传食;若在该县或道公干,停留超过十天,则需给米使者自行做饭,言下之意是十天内则由传舍供应传食。此条应是承自秦代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的“内史仓曹令第丙册六”条规定:“诸乘传、乘马、傅(使)马傅(使)及覆狱行县官,留过十日者,皆勿食县官,以其传禀米,段(假)鬻顱炊之,其」【有】走、仆、司御偕者,令自炊。其毋走、仆、司御者,县官段(假)人为炊而皆勿给薪采。它如前令。·内史仓曹令”(1663、1779)这条秦代的规定,包含各类外出公干的官吏,恐怕是汉代《传食律》关于使者在某县逗留超过十天如何接待的源头。此外,还有一条令文规定:“诸以传食禀黄者,人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将吏辄自言县官,县官以实署当禀者数于传,其。”(1691)此条后有缺简,不清楚归属何令。③“厮”,《尔雅·释言》释为“离”,令文指途中人马牛羊发生了死、逃亡与离开等情况,要求将吏要报告县官,并在“传”上注明变动后实际享受廪食的人及马牛的数量。此条规定,目前所见的汉代律令未见。而享受传食的随从数量则与使者的官秩或爵位成正比,所谓的“使非吏”包括宦皇帝者及其他有爵位而未担任“吏”者。①另外规定因诏书出使并驾乘置传的,不按照该律处理,这种使者的传食待遇可能要高一些。

关于马,《传食律》没有详说,《二年律令·金布律》有具体规定,为每天菽一斗半。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有一道题亦是计算传马的饲料,云:“传马传马日二(三)匹共刍禀二石,令刍三而禀二。今马一匹前到,问予刍禀各几何。曰:予刍四斗、桌二斗泰(大)半斗。术曰:直(置)刍三禀二并之,以三马乘之为法,以二石乘所直(置)各自为实。”②这对于了解当时的传马饲料亦有帮助。悬泉简发现的诏书中所引述的关于为各种马增加饲料的诏书,“斗一升”大概是一斗一升的简称,最初的“令”规定置马、传马每天的饲料是粟一斗一升,菽一升,相比汉初《金布律》的规定,饲料种类、数量均有所不同。后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丞相匡衡与御史大夫张谭提出为特定地区的马增加饲料,其中包括长安东西邻近县的“传马”,每匹每天增加粟一升。这些县在帝都附近,位于交通干线上,传马任务繁重,可能死亡率高,因此增加饲料以保证完成运送工作。据研究,这道制书则颁于西汉平帝元寿二年(前1年)以后,大概是将增加饲料的规定扩大到敦煌地区。

最后几条涉及官府对传食的管理,简229—230强调使者如果不是有公务,不得用“传”获取免费传食,而要以平价付费。③只有有权拆开“传”的机构,即传舍一类,才能提供传食。简234的意思是每县传舍在“传”上注明持传者享用完传食的时日,前面的县则在这一时日后继续提供传食。这几条体现了“传食”唯服务于官府公务出差的性质,以及官府管理的严密。

5。“传”内容对持传者的约束《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

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简216①

这条规定限制了持传使者的权力,如果“传”没有注明使者可以查看有关士卒、甲胄兵器与粮食的文书,不要随便给予,亦说明了“传”内容规定了持有者的具体使命,超出其外的要求应予以拒绝。此条上面一句云“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其所听勿敢听”,强调的是官员各有分工,各司其职,下面则是这条专门对持传使者的规定,看来汉廷对于使者在外的活动颇不放心。②岳麓秦简中的秦代《具律》规定:“诸使有传者,其有发征、辟问具殿(也)及它县官事,当以书而毋欲(?)者,治所吏」听行者,皆耐为司寇。”(1385、1390)③亦规定持传使者到了诸县的任务,要有文书为凭。没有文书,当地官吏不能听任使者作为。这条未必是上文的直接源头,但两者理念上颇多一致性。

6。传车使用时间的规定

《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发征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盈一日罚金二两。简269—270④

该条涉及的是递送文书与使用传车送使者或物资,如果有约定的时限而耽误了期限导致误事,要罚金二两,没有误事,也要受到较轻的处罚。传送而有期会或指运送物资,或是如第2条所指出的“传信”有四封的情形:“乘传”而有期会,应属于比较紧急的出使。

7。传车出入城门的时间的规定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篇(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简305—306

此条主要规定爵位在五大夫以下的百姓要伍伍为保,相互监督,并且居住的“里”要定时开闭里门,只有若干情况可以不受里门开闭时间的限制,其中就包括“乘置乘传,以节使”,说明传车出入的特殊性。

8。调用传车运送物资的规定

《二年律令·繇律》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訾(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简411—412①

此条规定用“传车”与“牛”运送物资时,如果官府的传车、牛不足,调用百姓的车、牛的原则。大夫以下的达到一定资产标准的人家,按照财产多少提供车、牛,并命财产未达目标的人家出牛饲料、绳索与装载工具,而担任官吏或宦皇帝的人家则不必承担传送任务。承担传送任务时装满物资的重车一天走五十里,空车一天走七十里,徒步走八十里。

此条与传舍使用本身关系不大,但“传车”亦是传舍的附属设备,故列于此。

9。管理传马的规定

目前见到三条,均出自悬泉汉简。第一条明确注明是“令”,有缺文,另一未详,性质不明。第一条内容如下:

令曰:县官马牛………丞与剧卖,复以其钱买马牛。

第二条:

·告县、置食传马皆为札,三尺廷令齐壹三封之。①

第三条注明是律。文云:

律曰:诸乘置,其传不为急及乘传者驿驾令葆马三日,三日ⅡT0115③:80②中死,负之。

第一条令规定了对于死掉的官府马牛的处理原则,即将其卖掉,得到的钱再买马牛。这是对秦代规定的继承。第二条则要求用简册向上级汇报县置饲养传马的情况。第三条规定了使用传马者的责任,强调要爱惜马的生命,防止滥用传马。

10。关于传舍形制与传食的规定悬泉汉简:

羌,备城坞垣,时当增治厨传,当式。

·右使者到,县置共舍第一传大,县异传食如式堂上置八尺床卧一,张阜若青帷

龟兹王=(王)夫人舍次使者传张帷,床内置

閤内共上四卧,皆

传舍门内张帷可为贵人坐者

吏二人道

两简中的“式”应是汉代律、令、品、式、科、比中的“式”,是汉制及法令的一部分。“式”的原意是标准与规范,《说文·工部》:“式,法也。”汉简中出现过“铁式”“木式”(《敦煌汉简》1309)。②前一简所说则是要求扩大并修缮厨与传舍,以符合“式”的规定。据此,关于“传舍”的形制,汉代也是有具体标准的。后一简分上中下三栏书写,“吏二人道”字迹左侧残,当有折损,原本应是一更宽的木牍。逐栏自右向左抄写,由上而下记录了接待龟兹王的具体要求,所谓“县异传食如式”是当时针对西域使者制定的超出原来律令的传食标准。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十方面只是据已知简牍与文献钩辑出来的关于“传舍”使用的律令,并非涉及“传舍”的律令的全部。湖北云梦龙岗秦简、《二年律令》与悬泉汉简①中尚有一些残简,内容涉及“传”或"传食",因语义不明,没有收入。

这些律令除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出现的之外,均是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文书中被引用而呈现的,常常只是简单地称为“律曰”或“令曰”,而没有指明篇题。由于对汉代律令条文归类情况了解不够,目前我们还难以仅据内容确定这些佚名的律令的篇名,因而也就难以将其复原到汉律的原有位置。

上面以湖北江陵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为主勾勒(也可以说是“拼凑”)出了这样一幅关于传舍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的制度画面。概括而言,律令对于使用传车、享用传食的官吏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此外,对于传车的级别、传食的标准(包括人与马)与时间、享用的随从数量、使用传车的时间期限、调用传车的原则、死亡传马的处理等均有具体的规范,可以说涉及了传舍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的诸多方面,如果不能说各个方面的话。换言之,通过具体规定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传车、传舍与传食,以及如何使用,相应地也就区别出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律令由此设立了若干界限,从而构建出“使用传舍与调用传车、传马”这样一种例行事务的基本自足的制度空间,在这一空间内,符合律令的行为亦是基本无须皇帝过问,而是有关官吏们活动与掌控的舞台。不过,这幅图画是否可以代表整个汉代情况?毕竟依据的资料主要出自西汉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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