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代律令中涉及传舍使用的规定
传舍乃是汉朝日常统治中频繁使用的机构,按照当时的做法,就必会制定律令来加以管理,早在秦代便是如此,《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关于设“舍”的廷令,当与此制的创设有关。其文云:
县为候馆市旁,置给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殿(也)。
·自今以来,诸吏及都大夫行往来者,皆得舍焉,它」【不】得。·有不当舍而舍焉及舍者,皆以大犯令律论之L。令、丞弗得,赀各一甲。·廷甲廿1696、1708①
据令文的语气,当是初置此类“舍”时颁布的。睡虎地秦简就包含了《传食律》,主要涉及的是人员饮食标准与喂养传马的饲料标准。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不仅包含《传食律》,其他律文亦有不少涉及“传”与“传舍”,对于使用“传舍”,包括享用“传食”及传舍附属的传车、传马均有细致的规定。就是《传食律》的内容也远比秦律丰富,尽管并非有关律令均囊括其中,但至少轮廓已大体可辨,对于认识律令在传舍使用上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下面先对有关律令条文做一解释与分析。
通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悬泉汉简、敦煌汉简与文献,与传舍使用有关的律令条文不仅见于《传食律》,亦见于《置吏律》《繇律》等律中,“令”的情况则更模糊。就这些已知的律令条文的内容而言,主要涉及了以下十个方面:
1。规定“乘传”人的范围
《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简213—214②
此条规定哪些官员可以使用传舍提供的马车。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郡守与秩在二千石的官员,如果按照汉初《二年律令·秩律》的规定,二千石官除了郡守,还有16种,均属于高级官员。汉武帝以后“二千石官”队伍增加,在二千石之外又分出“中二千石”与“比二千石”。①按时制,“郡守”亦属于二千石,这里为何特别强调“郡守”,而与其他二千石并列,原因不详。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即有紧急情况要汇报,县与道的长官亦可使用。三是官员升迁或调任他职,新任官、尉或佐以上的属官而没有乘马的,也可使用马车。这里所说的“吏”升迁、调任与新任官而能够动用“驾传”,恐怕也要达到二千石一级才够格。官府提供的“驾传”究竟是哪种,还需要研究。《二年律令》中同时出现了“乘置”与“乘传”,两者当有别。此条律文表明传车服务于官府公务。
2。乘传凭证的颁发与传车规格
《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在所为驾一封轺传”注引如淳曰引“律”:
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传两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诸乘轺传者,乘一封。及以律令乘传起”②
这段注释恐怕不只是律文,还夹杂有如淳的解释,如“参,三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之类,改用小字来区分。此条律规定乘各种传车需要有由御史大夫颁发的相应规格的凭证——“传信”,当时是以“传信”上封泥槽的数量来显示可调用传车的级别。结合《汉书·高帝纪下》五年“(田)横惧,乘传诣雒阳”注引如淳注对传车规格的具体说明:
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①
3。规定享用“传食”者的范围《二年律令·传食律》中规定: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
简232—233
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简237
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
简230③
这三条规定了哪些官吏可以享用“传食”。与乘传者比较,有异有同,总的来看,能够享用传食的官吏范围要广于能乘传者,简232所说的“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不仅包括这些官员派遣的使者,亦应包含这些官员本身,这就比乘传者的范围要广。还有军队系统的官吏“军吏”①等。此外,简237中乘车以上的吏,即百六十石以上的吏②,“宦皇帝者”指的是皇帝的侍臣,具体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循、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③,不过强调的是这些官员要享用传食需持有“传”,否则也不行,这说明并非所有的官员休假回家或罢官时,连人带马均可享用传食。这里还出现了“令”,表明关于这类的官员“传食”待遇另有补充规定,可惜具体内容无考。
4。人与马享用传食的标准与管理
对于人,《传食律》规定口粮标准:
车大夫牌米半斗,参食,从者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简233
对于享用传食的时间,《传食律》规定:
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简234—235
对于享用传食的随从数量,《传食律》规定: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①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简235—237
对于马的饲料标准,《传食律》规定:
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简234
具体规定见《金布律》: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简425
悬泉汉简:
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臣谨案:令日: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建始元年,丞相衡、御史大夫谭。②
官府对传食的管理,《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
使非有事,及当释驾新成也,毋得以传食焉,」而以平贾(价)责钱。非当发传所也,勿敢发传食焉。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