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6是悬泉出粟及马付给其他厩、县以迎送使者的记录,例7是悬泉啬夫向上级的汇报,内容涉及同类事情,只是收到“禀”的敦煌没有将禀计入账目,敦煌方面来书追查“禀”的下落,悬泉因此向上级报告。例8亦是调查出食问题的,悬泉厩佐广德带领助御郭市等一共七人送日逐王东至广至县厩,来回吃三顿饭,每顿一人三升,共食粟六斗三升,是从广至出的粟,计入广至十一月的谷簿中,可核校广德所带来文书,口粮由悬泉出,等于广德将从悬泉带来的口粮私吞了,广至发来移文调查此事。此文书表明某置的官吏迎送使者时,可自带口粮,亦可由接待方出口粮,但均要有文书交代清楚。不过,目前悬泉所公布的有关传食文书记录的均是使者及其从者消费食品的数量,未见其他置或厩官吏的消费记录,因此,自带口粮可能更为多见。
沿途的置厩不但负责提供传马乃至传车,也要提供驾车的御者。秦末夏侯婴任沛厩司御,常常要“送使客”①,汉代情形当相去不远。此外,御史大夫下发的传信中仅注明随从人数、身份,如“载从者一人”(1、4、6、13、14、17、22),有时是“得别驾载从者二人”(15),表示从者另乘一车,还有“载奴一人”(18),均未提到“御”。而悬泉所发现的传食文书也只注明使者及从者,如《释粹》例85(Ⅱ0216③:57)、86(Ⅱ0213②:112),特别是例95(I0112③:113—131)等,均未见御者。凡此种种,可知御者并不计入使者及随从之内。而悬泉置内附设的厩有御,如简Ⅱ90DXT0215④:36出现“送使渠犁校尉莫府掾,还会大风,折伤盖十五枚,御赵定伤……”,简Ⅱ90DXTO213②:33“出粟六斗,马三匹,送史曹卫卿、书佐宋卿。绥和二年八月壬辰,遮要置啬夫嘉付县泉御忘”②,御赵定与御忘大概就是负责驾车迎送过往官员、使者,并隶属于各置、厩的。而他们的口粮是计入另外的廪食账目(谷簿?)中,不列入传食账目。
上引例1为何跳过中间的广至县、鱼离置而直接由渊泉县移文给悬泉置,大概又与传车的规格、速度及预计的行程有关。悬泉发现的简中V1611③:39亦是一里程简,记录了以悬泉为中心,距离张掖、冥安、武威、安定高平、金城允吾、天水平襄、刺史与长安八个地点的里程①,表明各置乃至各县清楚附近置、县间的相对距离。同时,置、县的官吏也熟悉各种传车的行驶速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中就有“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的规定②,不论这里提到的是牛车还是马车,车日行里程是有一定之规的,类似的数据官吏一定心知肚明。因此可以计算出将在哪里享用传食,而发移文通知。简I0309③:134正是一例。简文云:“各有数,今使者王君将于阗王以下千七十四人五月丙戌发禄福,度用庚寅到渊泉。”③便是推算到达渊泉的时间,为迎接做准备。
结合悬泉汉简,《汉书·朱买臣传》的一段记载能为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该传说:
拜为(会稽)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
此时正值上计之时,朱买臣在郡邸中遇到会稽郡的计吏,因其身份突然变化,计吏对买臣的态度随之由轻视到恭敬。传文传神地描述完这一幕,复云:
有顷,长安厩吏乘驷马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县吏并送迎,车百余乘。①
朱买臣在未央宫前殿接受皇帝的制书任命⑤,获得印绶后走回郡邸,而他将赴会稽上任,需要凭传信,乘传车,附表一中的传信简13、14就是秩次亦为二千石的都尉“之官”的传信,需要承制。朱买臣赴任亦应如此。具体细节是他回到郡邸后一段时间,长安厩吏乘车来郡邸迎接朱买臣。朱买臣是出守会稽郡,需要自长安东出,沿三川东海道至会稽,故御史大夫根据制书将书面命令下达给负责东线传送任务的长安厩,长安厩派遣吏驾车前去迎接,首站要出车马及御者送至下一站,且需要赴官员住
所迎接,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相应地,朱买臣在获得任命后亦应得到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形制应如第一类承制签发的传信,同时告知住所所在。唯如此,他与厩吏才能顺利接洽。所谓“驷马”应是指四马下足的“乘传”,简13、14“之官”的传信持有者乘坐的亦是此种传车。而朱买臣未到,会稽地方就已经预知,并提前准备,表明另有途径提前将其赴任的信息通报会稽。悬泉简Ⅱ0114④:340便是效谷长、丞提前通知遮要与悬泉置,破羌将军率部来,要求准备各种物资,不得玩忽怠慢①,性质与此相类。朱买臣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自会稽太守转任主爵都尉②,出任会稽太守的时间则应在元朔中(前128年—前123年),因而,这套制度至少在武帝前期就已经成形了。
御史大夫在传信中只简单地注明“以次为驾”,实际操作中则相当复杂而具体,上面仅是就悬泉简与文献所见的初步分析。简言之,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通过文书中的“以次为驾”与“当舍传舍”实际传达了两方面的命令:一是沿途的厩等要依次提供车马换乘,二是沿途的传舍要为持传者及随从提供食宿。具体行程、换乘地点直接取决于路线与传车等级、速度,等级、速度则与事由、紧急程度以及持传者身份有关。
(二)郡级官府签发的传
目前所见郡签发的“传”57件(附表一27—83),多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显示了郡在传文书运用上的重要性。这类“传”通常由郡守与长史、丞三人联署签发,某位不在,则由其他官员兼行其职而参与签发。兼行太守事的有库令、长史与骑司马,长史则由守部千人、守部候与库令兼行,丞的情况亦近似。有时亦由太守与长史或丞两者之一联署签发,一些派遣官吏去属县的传甚至由郡太守一人签发,详见文末附表二。此外,都尉亦可签发,如53、62与78分别是由敦煌郡中部都尉、行(居延)都尉事的居延城司马与酒泉玉门都尉签发的,看来不止是一般的郡都尉,连同关都尉亦有签发“传”的权限,58中出现的敦煌玉门司马褒亦应是代行关都尉的职权。①农都尉是否也有此权力,尚不清楚。
郡府差发属吏,亦常常派遣下属诸县的官员乃至亭长从事各种“吏繇”,这种现象至少秦末就已出现,刘邦在做泗水亭长时就常常做繇使被派遣至咸阳。①江苏尹湾汉简5号木牍所见西汉末年东海郡中13位官员因“繇”,9位因“输钱都内”而不在岗,就与表4中龙勒县左尉与广至长、司空啬夫外出公务一样,只是出差目的不同。
此类传根据文书形式可分为两类:一是郡级官员直接签发的“传”(27—66),二是郡级官员根据“令”签发的“传”(67—83)。
第一类从形式上看,是一件文书,亦应是一系列文书运作中的一件。例行事务可能先经属吏申请,由太守、都尉签发。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找到类似的文书,这里只能以向县级官员申请“传”的文书来窥见其仿佛。
居延甲渠候官所出简EPT53:46云:“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泠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尽管简文残缺,从文称“敢言之”看,是上行文书。尉史是候官或塞尉官府中的属吏②,这里当是甲渠候官的属吏,“常”姓“郭”,居延简中常见③,郭常向候报告派遣守士吏泠临等送服役期满的戍卒至太守府,候据此签发“传”类文书。此文书或属于签发传的申请。从甲渠候官至张掖太守府所在的解得县至少360公里④,折成汉里当在一千里左右,途经若干候官与县,绝非一日可及,亦需要“舍传舍”。此简涉及的送罢卒事应是年度性的工作,前文提到丞相史至诸郡送来年戍卒并接罢卒的“传信”(19),居延新简EPT65:37云:“宪等卒当以四月旦交代,故事候长将当罢卒诣官。”此故事或是罢卒离开戍所前至候官处拜别候,遣送罢卒亦应先送到候官所在地。结合三者,遣送罢卒程序大体是自下而上逐级遣送:先由各候长将罢卒送至所属候官处,各候官再将罢卒送到郡集中,再由丞相史或本郡官吏接回①,候官向太守府遣送时则需要给负责护送的属吏签发“传”类文书。或许每年定时各候的属吏就会如此安排。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简37。56云:“元康令史昌敢言之,遣亭长宋建太守府,与从者里王。”这当是申请传。类似的文书还有同出土于金关的218。3、出土于地湾肩水候官府的346。40、出土于A22的163。18等。为郡办事(如28),流程应近于此。
非日常的临时事务(32、33、40、45)盖是郡或都尉根据上级指示,临时差遣下级官吏去完成。例如,33“以诏书送施刑伊循”便是郡府在接到诏书后根据要求派遣属县的一个亭长去完成,在签发“传”之前,郡府一定先下府记类文书将任务安排给浩喜县,县里又委派给亭长,并令亭长至郡府接受任务——西北汉简中常见时称为“记”的文书,含有召官吏“诣府”或“诣官”的内容,可见其仿佛②——同时领取“传”。另一些则是突发事务,如53,“逐捕贼杀人亡施刑士”,事发而随时差遣官吏。汉代郡的职能经历了由弱渐强的变化过程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属吏与属县官吏的前途,因而,原本应由郡承担的工作很多都转嫁给属吏或属县,后者无力拒绝,《盐铁论·疾贪》中贤良对此已提出过批评,但在实践中却渐成惯例。
这类传仅要求沿途传舍为持传者连同随从、马匹提供食宿服务,不需要提供车马等交通工具。其中37与60比较特殊,涉及的事务均为军吏在西域完成屯戍任务后返回长安的北军,有“为驾一封轺传”的内容,同时亦注明“有请诏”,签发机构似为敦煌太守,也许另是一种新的类型。不过,两传均不完整,详情难定,暂附于此类中。
第二类“传”均含有“以令为驾”传车内容的,悉由上下两文书构成。应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员、具体行程、目的与要求,郡长吏①接到移文后行文签发,同时将移文要点抄录在“传”的上部,而将自己的签发文书置于其下。这类传文书与上面不同之处在于要动用传车,应属于任务比较紧急的一类。而按照“律”的规定,传车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过签发“传信”才能调用,郡守一级本无权调用传车,最晚在宣帝时又在“令”中补充规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拥有此权力,等于扩大了郡守、都尉的权限。不过,内容决定形式,因要动用传车,文书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采用上下两文书的格式。
此类传的事由包括出使外国使者遣人上书(69)、护送外国使者奉献长安(67、73、75、76、77、81?)、派遣属吏到郡内催促军粮(71)以及遣吏上计(74)等,或多属于紧急事务。不妨比照一下唐代的规定。唐代律令规定“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②,紧急时州可动用驿。唐代为州、县两级,“州”即相当于汉代的“郡”。唐代的“驿”包含了汉代传舍与置的功能③,所以颜师古常常用“驿”来解释《汉书》中的“传”④。所谓“急速大事”,唐代另一规定称驿使耽误了“军务要速”要加三等处罚,“军务要速”包括“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⑤,仿此,汉代使臣遣人上书似乎也是紧急事务。上计朝廷时间是固定的,不得延误①,为了按时抵达,故动用传车。目前此类“传”只见到敦煌郡级官员及玉门都尉签发的,而上计朝廷是每年各郡均要完成的工作,催促军粮亦是诸郡要务,故可能所有郡守均有此权力。至于护送外国使者为何亦调发传车,或许与尊重外国宾客有关。调动传车亦有级别高下之别,护送外国使者、上计多为驾乘传,而在郡内催促军粮则只能用轺传。
第二类“传”与前述“传信”一样,实际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传车,要求沿途依次提供;二是使用传舍,亦要求沿途保证供应。
(三)县级官府签发的传
这类“传”(附表一84—94)或由县令长(86)或丞(84、87)、守丞(90)单独签发,或由县令、长、守长与丞联署签发(85、88、89、91),此外,边境屯戍军队中相当于县一级的候或守候亦可签发传,如92、93与94。据92、93、94与上面提到的38、39、53、58、62与78,军事系统中相当于郡县级别的官员均有权签发“传”,这一点过去并不清楚。
此类“传”数量不多,一些是因为县内突**况而签发的,如追捕杀人贼(84、87与89),86与91则是根据诏书而签发的,还有是为郡的工作而签发的,如90。按照律令的规定,私事用传由县签发,而公事主要由御史及郡级官府签发,“县”级官府通常不能签发“传”,西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②律令仅规定“尤急”与“言变事”两种情况下才能为县道官吏提供传食,说明县道一级官吏通常不能享用传食。享用传食须持传,因此,县道长官一般是不能签发“传”的。
所谓“尤急”常见的或是追捕严重刑事犯。《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出现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与强盗,县令与县尉必须立即率吏徒追捕,并且要“以穷追捕之,毋敢界而环(还)”①,为此常常要追赶至其他郡县。而“逐杀人贼”属于“尤急”,无法通过正常手续申请“传”。《二年律令·户律》规定里门要定时开闭,禁止出行时又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其文云:“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②显然“逐杀人贼”作为“追盗贼”之一种,属于紧急事务,不得延误,故赋予“县”应急签发传的权限,因而产生上述三传。
至于“言变事”,文献与简牍中均有相关记载。③《汉书·梅福传》中,成帝时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结果“辄报罢”,据传文载梅福上奏,他是“数上书求见,辄报罢”,他的上书是借助县里使者递到皇帝处,只是他希望皇帝能批准他乘轺传至长安面见皇帝对策而遭到拒绝,此种情况下不需要“传”。“上言变事”有时是由县道遣专人送到长安,此时需要持有传,并非要上书者亲至;有些情况下则由上书者直接乘传至长安,如汉初贲赫所为④,此时亦需要县道签发传,签发的根据就是类似上述的律令。此外,《传食律》中还有“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的规定,为奉皇帝诏书出使预留了活动空间。86与91均是县长吏依据诏书所开具的传,根据或即在此。
县级官府所遣官吏多为下级属吏,如亭长(84、91、92)、传舍佐(86)、令史(87)、佐(89)与隧长(93、94),惟90比较特殊,派遣的是丞,而签发的却是守丞。
这类“传”有些是缘于属下的申请,这可由“符”文书获得旁证。“符”亦是一种出入关津的通行证,多长六寸,分为左右两半,有刻齿,合符后方予通过,主要用于关津、边塞地区。①出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的居延旧简286。11云:“临之隧长威为部市药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威当是为所在甲渠候官所辖某候长买药而至候官所在地申请“封符”。药大概就近便可购到,因此只需要申请“符”,如果任务无法就近完成,恐怕就要申请“传”了,手续亦应相近吧。类似的简还有新简中的EPT59:173“第三候长樊隆为社市诣官,九月乙酉蚤食入”。樊隆诣官的目的就是“诣官封符”,另见新简EPT11:9A、B:
此简证明诣官申请封符亦需要上行文书,此简就是申请文书。②文末附表中的带有“敢言之”的文书(附1、2、3、4、6、8、10、11、12)应是此类文书残件。
不同于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郡县官府签发的“传”,除了“以令为驾”“有请诏”者可动用传车外,其余外出官吏自备马(如27、28、29、45、58、84、86),个别的也备有车(如58、86),主要在沿途传舍解决饮食与住宿,故“传”中只注明“当舍传舍,如律令”,如有随从,则云“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意思是住宿传舍与接待随从均要依照律令的规定。“传”所针对的也只是“过所县河津”(27)、“过所县道官”(33)、“过所河津关”(42)之类泛指的沿途有关机构,并不确指某个具体的机构。由此可见“传车马”主要服务于朝廷使者,“传舍”则无论朝廷、郡县使者均可利用。另有县级机构签发的“传”云“毋苛留止”,如85、93、附2、附3,此类行文是否表示一种特殊类型或施用范围的“传”,限于数据,尚不清楚。
总之,朝廷、郡国与县道三级签发的“传”在调用传车马、使用传舍的权限上有明显区分,大体呈现递减状态,级别越低,权限越小。
紧急情况下,或奉诏其中律令与诏书可以调整权限。一旦动用传车,传车级别、事务性质与行程、速度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