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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文书事由所见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的作用(第1页)

四、传文书事由所见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的作用

上文主要分析了传文书中属于“形式”的文句。下面转而考察文书所记录的持传事由,并基于此,对于君臣在处理官吏公出持传这一日常事务上的分工以及诏书、律令的作用做些探讨。

关于帝制时代君臣处理政务时的关系,迄今关注不多。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政务中直接由皇帝处理的不多,多数是通过君臣合作的形式完成,另有一些则由中枢机构自行处理。至于这种分工的具体细节,如君臣责权的边界以及边界变动的情形与背景,唐宋以后资料稍多,可能容易说清,秦汉六朝时期文献寡少,记录的多是以皇帝为中心的活动,难得见到后两种情形,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揭示。况且这种分析对于认识帝制时期君臣关系的变化发展趋势,进而认识王朝运行机制的演变与形态都是有意义的。

王朝统治的基调是各种例行事务的处理,具体则落实到各种文书的来往处理上,分类剖析文书内容或许更能显见日常政务中君臣关系的一般状态。汉代官员,无论中朝官吏还是郡县官吏,外出公务的情况相当频繁①,签发“传”文书则是朝廷与地方官员针对此而反复处理的一项例行工作。目前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很多,但具体到某一类或数量有限,或数量虽多而牵连的机构有限。同一类文书中涉及上至皇帝,下及郡县官吏的很少,传文书则是其中罕见的牵涉自朝廷到郡县多个机构,同时出土数量较多的文书,它们自是窥见君臣关系不可多得的一扇窗户。通过分析传文书的签发分工与外出事由的关系,可以略见君臣在处理外出事务中的分工,进而有助于深化对君臣日常政务中的职责分工与双方关系的认识。同时,签发程序、传文书所调用的资源以及相关机构接待持传官吏亦有一定之规,从中亦可了解诏书、律令在处理此种日常政务中的作用。

表面看来,持传外出的事由相当繁杂,观察事由处理程序,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事由是需要经过皇帝批示后才能签发“传信”,目前所见,具体有如下五种情况:

1。军吏诣部与返回驻地,如1、4、6、8、9,“有请诏”中的22、26、37亦应归入此类,5或许亦是,文残,未计。这是西汉宣帝设西域都护,在西域驻兵戍守后出现的事由。西域都护为加官,由朝廷派遣的骑都尉、谏大夫担任,元帝时增设了戊校尉与己校尉。②这些官员均隶属于朝廷的光禄勋③,与郡国无关,所统领的军队则出自驻守长安的北军,所以传文书中有“罢诣北军”(26),“更终,罢诣北军”(37)之说。而到了西汉中后期,中朝将军常常典兵①,所典之兵当包括北军。

这些“军吏”从比二千石的高官至最低级的佐史以下的司马令史,外派西域驻防均需皇帝下“制”批准,服役期满返回长安也需要以“请诏”的形式获得传文书。比二千石的高官外派需要皇帝批准并不奇怪,倒是区区令史等最低级军吏外出亦须牵涉皇帝,颇不寻常,显示了汉廷对中央军队控制之严密。申请传信的文书均由两位,甚至三位(如1)中朝官奏请,具体身份几乎都是不同名号的将军以及光禄勋或其下属。西域都护为光禄勋的属下,而都护所统领的军队则来自中朝将军所掌管的北军,因此当派遣北军军吏至西域屯戍时,需要双方的上司联署奏请,说明官吏的统属关系在汉代公务运作中的重要性。悬泉所出这类传文书不少,但从全国情况来看,只是西域都护一处是由朝廷派遣官员、军队驻守,军吏调动需经皇帝批准,此类传文书应算是特例。有学者以为“传”用于无军籍的吏和民①,看来是不对的。

与此相对,张掖郡内屯戍军队的小吏基本上由张掖本郡人担任,并非出自中央②,相应地,其除授迁转亦无须朝廷过问,这反映了朝廷控制西域驻防军队与一般边地屯戍军队的重要区别。

2。送外国客,如2、3、7、15。“有请诏”中的21亦可归入此类。这是武帝时张骞通西域后长安以西的诸厩、置独有的事由。

3。官员赴任,如13、14。持传赴任的官员为敦煌中部都尉(13)与敦煌玉门都尉(14),中部都尉治步广候官,为敦煌郡下的部都尉,玉门都尉为玉门关的关都尉③,秩次大约是比二千石。①因是赴任之官而持传的情形应当多见。《汉官旧仪》卷下载旧制:令(吏)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这表明至少二百石的官吏就要由朝廷来选任,此处所谓“旧制”所指具体时间不详,但为西汉制无疑。西汉晚期的尹湾汉简3、4号木牍中所显示的由朝廷调任的具体情形与此规定并不相违。牍中有从日南郡象林候长(比百石)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陵侯家丞(比三百石),亦有自西域戊校前曲候令史(斗食)以功迁为东海郡建阳丞(二百石)的。①象林在汉朝最南端,戊校则在西陲,而东海则位于王朝东部,相距甚远,显然是在丞相的安排下才出现上述迁转行为的,因而,官员赴任而持传当屡见不鲜,张家山简《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对此亦有规定:“吏迁徙、新为官,……皆得为驾传。”②是否所有官吏迁徙都可动用传车,是有疑问的,不过,几乎所有赴任官吏可免费享受传食应是有保证的。《传食律》称:“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皆得为传食。”③其中需要皇帝出面下“制”的应限于六百石以上的官员。

4。刺史行部奏事(17)。简文尽管残缺,但奏事的制度见于文献,可相互发明。《续汉书·百官志五》讲到刺史的职责时云:“初,岁尽诣京都奏事,中兴但因计吏。”胡广在注释中说:“岁尽,赍所状纳京师,名奏事。”又曰:“(中兴)不复自诣京师。”西汉刺史奏事长安,文献有载。何武为扬州刺史,“每奏事至京师”④;翟方进为朔方刺史,“再三奏事”⑤;谷永迁凉州刺史,“奏事京师讫,当之部”云云⑥。据简17,刺史从所部奏事京师亦需要传信,从残存格式推断,要承制签发,这亦表明刺史的身份依然是由朝廷派出的使者,而非地方官员。当然,此类传信仅此一件,且残损不全,难以窥测具体签发步骤。

以上四类主要来自御史大夫承制签发的传信,这里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皇帝批准的派遣使者外出的文书或皇帝任命官员的制书的内容,即传信中屡屡出现的承“制”中的“制”是否包含了调用传车?换言之,传车调动是否也要皇帝过问?从现存汉代遣使巡行及拜任类诏书看,其中并无涉及调动传车的内容①,现存北齐武成帝与后主“除拜”类敕旨亦无类似内容②。唐代所见此类诏书,绝大多数亦无“给驿”内容。③据此推测,调动传车应是承制从事的官员为实施皇帝的诏书而下达给侍御史(或御史大夫)的命令,并非皇帝诏书中包含此类内容。因此,皇帝处理的主要是事情是否可行,是否该行,以及人事任命本身。

具体到与传信有关的事务,属于皇帝处理的事务包括军吏调动的批准、高级官员的任命、委派官吏护送外国使者回国等,偏重于人事。至于如何操作,则由官员办理,官员处理的依据应是律令。这些均属于日常事务,体现了皇帝与官员的分工。当然,这只是常态,与此相对,在一些征召类诏书中会出现调发传车的内容,如汉昭帝时韩福以德行被征至长安,后被遣归,皇帝特地下诏要求:“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④规定沿途提供食宿。韩福本是一介平民,依律令(详下),原本无法享受传舍的食宿招待,因皇帝的诏书而获此殊荣。①类似的又如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②,这些应征者多半没有乘传车的资格,皇帝特地发诏准许。此事亦见皇帝诏书与律令在处理调用传车一事上的不同。

5。奉诏处理事务。这类事由较多,内容亦复杂,常见的有“为诏狱,有逮捕诸郡”(23),“送诏狱囚”(40、45),“杂治诏狱”(111),另有一例是“以诏书送施刑士”(32)。余下的有“为诏送徒民”(86)、“以诏书买骑马”(91)、“以诏书诣太医”(96)。“诏狱”指皇帝下诏追查的特别案件③,由于皇帝已经对有关案件的处理做过指示,官吏在具体办理与该案件有关的事务时,如廷尉派遣部下到诸郡抓捕涉案人员(23),与郡守处理案件(111),或郡县官吏将涉案人员押解到指定地点,如敦煌郡(40)、长安(45),均无须再经皇帝批准,可由御史大夫或郡的长吏直接签发“传信”或“传”,故《汉官旧仪》卷上有“其以诏使案事,御史为驾一封”之说。其余四例均是有诏书为依据的,96或是成帝永始四年下诏征召医者,李音应选而得传诣太医。文献不载此诏,然上引平帝元始五年(5年)曾经“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结果“至者数千人”④,成帝时亦与此相仿佛。《汉书·两龚传》引龚胜语:“窃见国家征医巫,常为驾。”“常为驾”当是常为驾传之简称。据此,西汉皇帝征召各地医巫来长安,下诏动用传车为常态,但毕竟医巫不是官吏,他们要乘坐传车只能由皇帝专门下诏特许。“马”在汉代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朝廷控制甚严,《二年律令·津关令》不少令文就反映了这一点①,据91,直到汉末成帝时期依然如此,故有居延令以诏书遣亭长买骑马而发传的情况出现。这类奉诏处理事务而取得“传”的情况当比较常见,必须指出的是,在有诏书的情况下,无论是中朝派遣的官吏,还是郡县的官吏,“传”的签发本身并不再需要皇帝批准。

据以上分析,当时的事务分类中有一些特定事务需要皇帝认可才能办理,上面涉及的五类均属于此种,不过,不少经由皇帝批准以诏书形式下达的文书实际是起自朝廷或地方各机构官吏的“请诏”,皇帝在处理这类事务中似乎主要扮演了一个被动的核准者的角色,其中只是在人事任命上能够更多地体现出自己的意志。同时亦应看到,皇帝还可以利用诏书突破律令的规定,给予原本无权享用传舍食宿与车马的人员以相应的待遇,则显示出皇帝在这类事务中所具有的积极、主动的一面。皇帝的两种侧面并存显现了其地位与作用的复杂性。此外,还可以见到一些情况下皇帝的批准也并非必要的条件,表明其权力亦可被预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传文书中常见的“有请诏”。

御史大夫非承制签发的传信中有四件注明“有请诏”,分别为20、21、22、26,此外,郡、县官府签发的“传”与性质不明的“传”中亦有标明“有请诏”或“以请诏”的(37、60?、99、105)。从时间上看,这类传文书见于宣帝(20、21、22、37)、成帝(60)与平帝(26)时期,另,105出土于Ⅱ90DXT0113②,该探方同层位出土有元始六年(6年)的简(Ⅱ90DXT0113②:4)②,105或亦属于西汉末年的传。“有请诏”至少见于三个御史大夫及若干郡守签发的传信或传中,并非偶然现象。

裘锡圭先生曾结合文献、碑刻研究了居延肩水金关出土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册书》中的“以请诏”,认为含义如《汉书·宣帝纪》颜注引如淳曰的理解,是“请求皇帝批准”①,可从,不过具体细节还需补充。最近张俊民先生披露了悬泉出土的一枚觚,涉及“请诏”,对于认识请诏的含义颇有帮助。该觚云:

以请诏择天水郡传马付移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太守。诏书择天水郡置传马八十匹付敦煌郡置,县次传牵马,卒A得,如律令。七月丙子,敦煌大守步、长奉意、丞破胡谓县泉,移檄到使遮要、县泉置,写移檄到,毋令使檄到不辨,如律令。

此觚下残,但意思大体清楚,涉及从天水郡向附近五郡的置调拨传马事。因是申请将天水郡的传马调至金城等五郡,最终向皇帝“请诏”者应不是其中某郡的长吏,而应是级别高于郡且负责传马事务之机构的官员,或为朝廷负责马匹管理的官员,如太仆或其属吏。不过,最初提议“请诏”的可能是诸郡的官员。“请诏”经皇帝批准则变成“诏书”下发有关郡执行,觚的A面下半部分“诏书择天水郡”云云即是。具体到敦煌郡,则得到天水郡的80匹传马。B、C面是敦煌太守给遮要、悬泉等置的下行文书。③文书的时间应在汉宣帝五凤三至五年(前55—前53年)间④,表明这次调动天水郡的传马是源于官吏向皇帝的“请诏”,并得到批准。此文书宝贵之处在于“请诏”与“诏书”并存,证明“请诏”的含义确如裘先生所论。简牍中有“有请诏”与“以请诏”(99)两种不同的说法,两者的异同,犹待日后研究。居延旧简有一枚云:

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

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二、调物钱谷漕转耀为民困乏储,调有余给

该简出土于A8破城子甲渠候官治所,此文书显系从朝廷下发至边地。简中的“调”全名为“非调”,时间在元帝永光二年或三年。①此简尽管下部残断,但大意尚明。现存内容从用语看,应是最终形成为诏书的文书中大臣上奏部分,亦被称为“请诏书”。②据守大司农调所云,“使护军屯食”一事是守受簿丞庆先前“以请诏”形式提出的,调本人则将其转呈皇帝,后应得到批准成为诏书③,并下发到居延。因此,“请诏”也有由低级官吏提出逐级上报的情形。上引悬泉出土的觚可能经过诸郡官吏分别请诏,后由中朝官吏汇总再请诏上报皇帝。

注明“有请诏”的传文书出自承制签发的传信之外的多类传文书,其格式、用语与其他未标“有请诏”的传文书并无区别,可证所谓“有请诏”类传文书签发时实未获得皇帝诏书的批准。比较第2、3、7及15与21号传信,持传者外出的目的是送西域来的外国“客”(2、3、7)或“侍子”(15),或前去护送回国的乌孙公主(21),任务性质相近,而前面四传信均为承制签发,后一则为“有请诏”。“有请诏”均出现在传信的文书A的尾部(21、26)或编号前(20、22),应是公出官吏的长官给御史大夫的移文中的标注。根据上文对签发传信程序的推断,“有请诏”表示公出官吏的长官已经向皇帝奏请外出事宜,即上奏“请诏书”,却一时没有得到奏可的情况,因此在移文时注明“有请诏”。

请诏过程可能经过多道程序,其间无论文书递送或处理均可能出现耽搁与延误。文书即便按时送到皇帝那里,理论上皇帝应及时处理上奏文书,但也有“不报”“未报”或“留中不下”“寝”等多种情形①,武帝时朱买臣就曾“诣阙上书”,结果“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②。不过,奏请为公出官吏签发传信应多属于日常事务,请而未报可能更多的是皇帝因出行、生病等而无法视事,或外出的事务紧急等技术性原因,由于史书记载简略,现已无从确知上述几件注明“有请诏”的传信签发时皇帝的行踪与工作状况。

更应当指出的是尽管没有皇帝“制曰可”,还是由御史大夫签发了传信(如20、21、22、26),看来无论是御史大夫还是出差官吏的长官均确信奏请之事一定能得到皇帝的批准,因而直接签发了传信。可见,一些本需要皇帝批准的公出,在履行了向皇帝奏请的必要手续后,尽管暂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可以通过注明“有请诏”的形式提前签发传信。而御史大夫之所以能够确信移文中“有请诏”的真实性并签发传信,是因为御史大夫负责文书的上奏③,他可以了解是否履行了上奏的手续。此其一。

其二,上述传文书均发现于悬泉,悉非申请传的官吏之任职地或始发地。20、21、22均由御史大夫签发,应是发自长安;26虽亦为御史大夫签发,但持传军吏却发自今新疆轮台附近的西域都护驻地;37、60亦是自西域出发,表明有关官吏确实持此传外出,并得到沿途机构的接待。可见此种“传信”具有实际的效力,沿途各机构接待官吏亦认可此种传文书之效力。综观此两点,带有“有请诏”的传文书能够在帝国上下畅行无碍,证明其至少已成为一种为各方所接受的做法。

进言之,如学者所指出的,“请诏”不仅见于传文书的申请签发中,亦存在于其他多种文书中,如果上述分析可通,“有请诏”的存在表明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一些原本需要皇帝处理的事务,只要履行了向皇帝呈报的手续,即便尚未得到批准,御史大夫与郡太守也拥有一定自主决定的空间,同时各级官府亦认可此种做法的合法性,执行因此程序而发出的指令。“有请诏”似已经成为一种得到从朝廷到基层各级官府遵从的固定化的程序(故事),这种处理事务的方式或许属于汉代常见的“故事”之一种吧①,这种“故事”得到皇帝认可,且亦为大臣乃至下级官吏所了解,并允许使用,与擅假天子号令而便宜行事的“矫制”“矫诏”等自然有别②。这种情形下皇帝的批准实则已演变成一种可以预期的例行公事,就此一侧面,皇帝实际上已降为官僚机构中不具有个人色彩与个人意志、且固定履行特定职责的一员而已。这亦表明君臣分工的界线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突破,皇帝的某些权限可以被臣下预支,皇帝角色的这一侧面在其统治实践中究竟占有何种地位值得今后更进一步的研究。

“请诏”的存在亦证明在当时政务处理中身为臣下的各级官吏对于君臣在事务处理上的分工是相当清楚的,尽管生于千年之后的我们对于这种分工相当茫然与模糊。

附带指出,尹湾汉简3号、4号木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有若干官员“以请诏除”③,李解民、廖伯源先生认为:“所谓以请诏除,盖其迁除之条件不符合法令,长官特为请诏除官。”①所言甚是。这里可以补充文献中的一个例证。《史记·张释之列传》载,释之“以訾为骑郎,事孝文帝,十岁不得调,无所知名。释之曰:‘久宦减仲之产,不遂。’欲自免归。中郎将袁盎知其贤,惜其去,乃请徙释之补谒者”。张释之能够补为谒者,完全靠的是其长官袁盎向皇帝的请求,这实际就是“请诏除”。而尹湾简中通过这一途径除官的五个人中,一为侍郎,二为郎中骑,一为廷史,另一不详。郎中骑亦是一种郎官②,故多数以此途径升迁者是朝廷各部门的下级官吏,以郎为多③,其长官为中朝官,与皇帝见面的机会很多,亦有向皇帝上奏的职责,可以绕过丞相直接向皇帝奏请,为属吏“请诏”而申请职位,无须考虑是否有资格,如袁盎为张释之所为。这种“以请诏除”官与传文书中的“有请诏”手段相同,目的不同。用今天的话讲,前者类似于走后门特批,只不过走的是皇帝的后门。这种除官的途径至少孝文帝时已经出现,在后代依然存在,如南朝的特发诏授官④,唐代的特敕斜封⑤。传文书中的“有请诏”则是处理公务时得到皇帝认可的正常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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