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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小结(第1页)

第二部分小结

在本部分,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对辩证法的理论根基进行了正面、深入的论证和阐述。通过论证和阐述,我们形成了如下基本观点:

(1)辩证法是在“存在”这一哲学最为基本的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理论范式有着根本区别的一种新型理论范式,它的产生,标志着哲学对“存在”这一本体论问题的解决获得了一种全新的思想途径和视域。它昭示着: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必然是“辩证”的,辩证法因而也必然是“本体”性的。

(2)置身于生存论本体论的现代哲学视域,来重新诠释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实践活动被理解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马克思哲学在生存论本体论意义上的实践观点的确立,从根本上扭转了解决“存在”问题的眼光,即从“名词”的眼光转向了“动词”的眼光,从“知性化的实体本体论”的眼光转向了“生存论”的眼光,为辩证法以一种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方式来解决“存在”这一本体论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根据。辩证法也因此确立了自身坚实的理论根基。这种根基,即“生存论本体论根基”。

(3)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揭示了人特殊的、辩证的“生存”本性,表明了人拥有一种与众不同的、禀赋辩证本性的“存在逻辑”。人辩证的“生存”本性和“存在逻辑”内在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论逻辑”来予以领会和把握,这种“理论逻辑”不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逻辑”,而只能是辩证法。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诠释学”和“内涵逻辑”。或者说,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就是对人现实的生存活动进行自我领会和阐释的“基础本体论”和“生存论”。

(4)立足于生存论根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表现出鲜明的生存论旨趣,这些生存论旨趣最为集中地表现着辩证法的理论精神:辩证法是自由的表征;宽容和对话是辩证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批判和否定是辩证法的理论本性;辩证法表达着一种特殊的生命智慧和人生态度;辩证法对其掌握者的人格境界有着高水准的内在要求。

(5)在传统形而上学的理论范式里,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和生存论旨趣,始终是以一种异在的方式显露和表达自身的。笼罩在传统形而上学的阴影下,辩证法在“存在”问题上所具有的变革意义只能以一种曲折、变形的方式表达自身,却难以得到充分的伸张和发挥。要真正焕发辩证法的理论活力,就必须实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而要实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就必须重置哲学的本体论基础,超越实体本体论,确立生存论本体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史的重大变革就在于克服了传统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桎梏,吸收了其合理思想,并在一个现实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建立了辩证法的现代形态。

立足于上述基本观点,长期以来流行的关于辩证法的种种流俗见解立即宣告了自身的终结。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1)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并不提供关于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和客观知识,而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论”哲学,它代表着一种人文智慧,一种“自由解放”的旨趣。

(2)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并不提供现成的,可打开所有锁头的“万能钥匙”,并不提供某种达到外在目的的实用“工具”“方法”和“技术”,而是一种以生存性的“人的存在”为内容的哲学本体论,它只有在此层面和论域才拥有存在的合法性,任何超越此层面和论域而对辩证法的无条件的“灵活”运用,都属“僭妄”和“非法”。

(3)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既不属于朴素的自然物质本体论范畴,也不属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范畴,而属于现代哲学的生存论范畴。因此,任何一种脱离现代哲学的视域,以传统哲学的、知识论的方式对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所做的理解,都必然是不得要领和似是而非的,都必然违背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本性和思想旨趣,并必将使我们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真实的理论境界失之交臂。

(4)人独特的、现实的生存方式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实根基,也构成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真理性内容,这一点划定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思想领地:对人的生存的本体性把握,是辩证逻辑的任务,在此之外的其他领域,则是形式逻辑的广阔天地,二者之间应保持一种良性的互补关系,都应在各自领域内实现其各自价值,而不应该相互排斥,既不要以辩证逻辑来贬低形式逻辑,认为形式逻辑只是“初等逻辑”(像我们曾经所做的那样),也不要以形式逻辑来否定辩证逻辑,妄称辩证逻辑是违反“逻辑常识”的“胡言乱语”(像现代某些英美哲学家那样)。

[1][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119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2][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12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3]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1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对此,邓晓芒先生在其《思辨的张力》(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一书中曾做过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参见该书37~47页。

[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7]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7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8]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81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引文有改动。

[9]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81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引文有改动。

[10][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11]关于辩证法奠基人,人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有人认为是爱利亚派的芝诺,有人认为是柏拉图,还有人认为是亚里士多德。(见[英]G。B。柯费尔德:《智者运动》,67页,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但就总体而言,把苏格拉底视为辩证法的创始人,是大多数人比较认可的看法。

[12][苏]米·亚·敦尼克等编:《古代辩证法史》,30~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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