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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证法诸原则和规律的内在统一及其生存论根据(第1页)

四、辩证法诸“原则”和“规律”的内在统一及其生存论根据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已经形成了如下基本见解: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里,“人的存在”所具有的特殊辩证“生存”本性,决定了对其的把握。不能运用用以把握“现成之物”的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或知性逻辑,而必须采用超越知性思维方式或知性逻辑的辩证逻辑或辩证法才能达至对人的把握,这种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内涵逻辑”。在本节,我们将继续沿着上述思路,深入辩证法的思想体系,阐释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基本的理论原则和原理所具有的生存论本体论根据,从而深化对辩证法与“人的存在”之间深层关联的讨论,并进一步揭示辩证法理论根基所具有的“生存论”性质。

按照通常的理解(如哲学教科书体系),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最为基本的原则,即“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原则;有三个基本“规律”,即“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辩证法的整个思想体系主要由这些最为基本的“原则”和“规律”所组成。长期以来,由于局限于陈旧的理论范式,这些“原则”和“规律”被理解成客观知识形态,被理解为具有“科学”性质的“原则”和“规律”,它们的生存论本体论根据遭到了彻底的掩蔽。

在我们看来,辩证法作为表达“真理内容”的“内涵逻辑”,其本体论根据既不来自自然物质世界,也不是人的思维的活动规律,而是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和“人的存在”。因而只有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范式里,立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律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在本节,我们将通过对“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这两个基本原则、“对立统一”和“否定之否定”这两个基本“规律”[13]的阐释,揭示其生存论本体论根据,并通过这种揭示,进一步显露和揭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

(一)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与人辩证的“生存”本性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学说,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理论的基本原则。这是人们在任何一本马克思哲学普通哲学教科书都可读到的内容。然而,“普遍联系”这一辩证法基本原则的真实底蕴,却长期以来隐而不彰。人们已经习惯于对它作出自然主义和知识论的理解(最常见的是把这一原则视为对客观世界“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科学画面”的“反映”),其真实的理论根据和基础,被越来越深地掩蔽起来。

在我们看来,“普遍联系”这一辩证原则的深层根据,正在于人的生存本性或者“人的存在”之中。“普遍联系”是人的“在世”所固有的生存论本性,这一固有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对之予以把握,这一理论原则,便是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随着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存活动的展开,“人的存在”首先总是处于与自然的普遍联系之中的。这种普遍联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始源的层次,这是人与自然之间单纯的肯定性联系,人来源于自然,归属于自然,自然也包含着人,人与自然之间完全是一种互相归属、相为一体的关系;二是超越和发展的层次,这是人与自然之间否定性的统一关系,人通过对象性的感性活动,实现“自然的人化”,使自然变为自己的“无机身体”,并通过实践活动在把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同时,又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新的更加紧密、更深入的一体性关系。无论是始源层次,还是超越和发展的层次,人与自然都处于不可分割的普遍联系之中。对此,马克思曾指出:“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4]“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5]这些论述充分表明,人的生命存在是不可能脱离与自然的普遍联系而孤立存在的。“人的存在”不但体现于人与自然、人与物的截然区别(就像上面分析过的知性思维方式所做的那样)上,还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物的一体性关系之中。人以何种物作为自身的对象,这种对象关系也就表征着人的“如何”和“怎样”。如果说“非对象性的存在,等于无”,那么,可以说,离开感性对象即自然界的“人的存在”,也将是“无”。在此意义上,要理解“人的存在”,就离不开人与自然的普遍联系,否则,人就将成为与世隔绝的幽灵而无所皈依。

同时,人的这种普遍联系还体现在与他人的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之中。正如人只能存在于同外部自然界的即人的对象性存在的一体性关系之中一样,人也只能存在于同他人的内在统一的一体性关系之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人与自然发生对象性关系的中介,人与自然的普遍联系必须以人与人之间普遍的社会联系为前提。对于人与他人的这种普遍性的社会联系,马克思曾有许多透辟的论述:“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6]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7],而社会则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8],“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19],“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社会联系的主体,即人,是自身异化的存在物。人们——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就是这种存在物。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20]。不需要太多的论证,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已可以十分清楚地领会到与他人的普遍社会联系对于“人的存在”所具有的本体性意义。

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普遍联系并非否认人与自然的差别性和各自的独立性,相反,这种一体性的普遍联系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差别性、个性、多样性等为前提和条件的。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都是一种在实践活动中以各自的差别性和独立性为前提所实现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实践活动构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普遍联系的中介,它把人与自然、人与人内在地联结起来,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实现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

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普遍联系充分表明,人是一种面向整个世界的存在,或者说,人本身就是一种世界性存在。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把人与整个世界(包括自然、他人)否定性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体性的内在关系。在此意义上,人总是存在于与自然、与他人的“共在”关系之中。中国古代哲学家程伊川曾云:“天地人只一道也,才通其一,则余皆通。”把这句话转用至此,在其强调人与自然(天)、与他人的“相通”(即“普遍联系”)的意义上,正可谓表达了人独特的生存本性。

海德格尔曾从其现象学存在论的立场,专门讨论了人“在世界之中存在”的生存论结构。他指出,人总是容身于世界之中,世界构成了人的生存论机制和规定,二者不可分割地、本源地联系在一起。一方面,人总是处于与上手事物的因缘联络之中;另一方面,人总是与他人“共同存在”和“共同此在”,“无世界的单纯主体并不首先‘存在’,也从不曾给定。同样,无他人的绝缘的自我归根到底也并不首先存在”[21]。辩证法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存在论立场虽然有许多重大差别,但在强调人与世界具有生存论性质的普遍联系这一点上,可谓殊途同归。

人与世界的这种普遍联系所表明的是人独特的“生存性质”,这种性质内在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原则来予以把握。

传统形而上学很显然是无法胜任这一点的。在本部分的第三章第三节,我们已经分析,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在把握“人的存在”时,所遵循的思维程序是从人与其他存在者的区别出发,去寻找人区别于其他存在者的、为人共有的某种特殊属性,认为把握这一区别于他物、唯有人才独有的属性,就达到了对“人的存在”的把握。这种思维程序根本没有看到,人之存在,并不仅仅在于人与他物的区别性,还在于人与世界的“相通性”,以及人能与他物结成生存论性质的一体性的普遍联系,即能在实践活动中与他物形成否定性的统一关系。因此,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在把握物的存在时也许是适用的。以动物为例,其物种的自然规定,决定了它与环境,与其他物种,以及与物种内个体之间都是一种彼此隔绝的关系。就与环境的关系而言,它只能采用单一的物种尺度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不存在所谓普遍联系;就与其他物种的关系而言,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支配着一切,因而根本谈不上普遍的社会联系。在此意义上,动物的存在是孤立和封闭的,这种“孤立”和“封闭”的“存在逻辑”用同样以“孤立”与“封闭”为本性的知性思维方式予以把握,正可谓适合。然而,以这种思维方式来把握人这一“世界性”的、与世界具有一体性联系的存在,很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传统形而上学的无力之处,也正是辩证法发挥作用之地。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所表达的正是“人的存在”这一本体性的生存论性质,这一原则反对像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那样,把人与世界割裂开来,使人成为孤立的、与世隔绝的“孤家寡人”,而要求立足于实践活动,从人与世界的生存性普遍联系中,从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中,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相通”中,来把握“人的存在”。在此意义上,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则是与“人的存在”的普遍联系本性正相适应的,“人的存在”的普遍联系性构成了辩证法普遍联系原则的内在根据。

(二)辩证法的“永恒发展”原则与人辩证的生存本性

辩证法是“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22],“永恒发展”的原则是辩证法的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同“普遍联系”原则一样,“永恒发展”原则通常被理解为“客观世界”的运动原则,因而长期以来主要是在一种自然主义和知识论理论范式中被理解的。其真实的意蕴,真正的理论根基反而不被人提起。

我们认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永恒发展”的原则必须奠基于辩证的人的“生存”本性之上才能得到切实的理解。“永恒发展”是“人的存在”所固有的生存本性,这一固有本性内在地要求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对其予以把握。这一理论原则,便是辩证法的“永恒发展”原则。

通过对“发展”与“运动”和“进化”这些概念的比较,这一点将得到清楚的阐明。

“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它包括宇宙间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一切时空形式的位置变化,都可称为运动。因此,运动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概念。

“进化”比“运动”更明确一些,它主要指有机体的生理、物理上的变化和运动过程。生物根据自然选择,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律,不断向多样性、复杂性和更加组织化的方向演化,这是“进化”的原始含义。在总体上,“进化”仍然属于自然的自发性运动,其主动权并不在于生物自身,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发展”也是一种“运动”和“进化”,在这一点上,它与后两者有相通之处。然而,“发展”之为“发展”,又绝不是一种简单的“运动”和“进化”。从其特殊含义来说,它主要是指存在的特殊形态,即“人”和“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存在方式和运动形式。在这里,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发挥了主导作用,因而“自主性”“自生性”是发展的根本特点。

“自主性”和“自生性”表明,“发展”在本性上属于以生存实践为基本存在方式的人的自我超越的创造性活动,因而是只有人才具有的活动方式。自我超越、自我扬弃、自我否定和自我创造,是只有以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自己“生命活动的性质”的存在者,即人才具有的本性。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发展”;但也正是这一点,又是最难理解的,因为“创造”,按其本性来说,恰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运动,而“无中生有”究竟是如何可能的?这就是建立“发展观”的难点所在。

真正的“创造”,至少必须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创造是从非存在到存在的变化,原先从未存在过的东西的产生,才能叫创造,所以创造具有创始、创新、首创的意义;二是创造活动在创新的意义上必然具有超常的性质,合乎常规、“必然”产生的东西,很难说是“创造”;三是创造必然带着创造者的目的性内容,因而它是一种目的性活动,创造的结果中必然体现着创造者的本质和内容。这说明,创造活动是一种“无中生有”的活动,“创造”意味着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东西,代表着从非存在到存在的变化。

很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创造”观念是唯有人才具有的。

古希腊哲学家坚持一种观念,即“事物只能从有到有,不可能无中生有”,因而他们没有“创造”的观念并因此也没有“发展”观念,只有在基督教教义中,这种“创造”观念才第一次产生。按照基督教的上帝创世教义,天地万物都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无中生有”的创造观念才真正宣告产生。近代哲学中,经过上帝的“人本化”和“自然化”,上帝的创造本性被置换到人身上,尤其经过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创造”以一种精神的创造性形式获得了自觉的阐发。与此相伴,“发展”观念也第一次以精神的自我创造和自我推动形式获得了思辨的表达。

黑格尔的精神活动性所表达的发展观局限于名词性、理论性思维逻辑,因而其发展观尚缺乏现实的根据和基础。马克思则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出发,把“发展观”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实践活动作为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在本性上就是一种人的自我创造性活动,因而也是一种现实的“无中生有”的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人通过自身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一方面改造了对象,创造出“人化的自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人自身,创造出人的新的自我。发展就是这样一种唯有人才具有的自我生成的否定性统一活动,因此“发展”是实践活动的内在本性,因而也是人生命活动的内在本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与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运动”,和作为生物存在方式的“进化”有着重大的不同,发展是人和人的社会所特有的一种存在方式,所表现出的是人不断否定自身、摆脱束缚、寻求解放和自由的本性。当马克思说“历史是人活动的历史”“历史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不断诞生的过程”时,这里的“历史”其实与“发展”具有同样的含义。发展的过程就是“历史”的过程,即通过肯定和否定的自我选择以实现自我生成的过程。只有人才有历史,动物的“历史”不是由自己创造的,而是由外在的自然环境写就的。因此确切地说,动物只有“进化”而无“历史”,“历史”与“发展”二者属于同等性质和程度的“属人”的概念。

很显然,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是不可能真正理解和表达上述“人的存在”的这种“发展”性质的。这种思维方式习惯于从先验本质出发来理解“人的存在”,它悬设了一个本体论上的双向度世界,如现象与本质、变动与永恒、潜能与实现、假相与真相等,认为所谓“发展”就是前者向后者的趋近和迈进,这种对“发展”的理解天然地带有形而上学的非历史性质。因为在这里,实体化的本体自身则是超历史、超时间的,是始终“在场的”的万变的不变者。“实体化的本体”有如如来佛祖的手掌心,把一切都掌管得严严实实,人的“发展”无论如何也逃不脱它的牵引和控制。因此,按照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知性思维方式,所谓“发展”只不过是一个虚幻的假象。很清楚,这种对“发展”的理解与前述的人不断超越创造、自我发展的存在本性是不相容的,用这种方式去理解“发展”,结果恰恰是对“发展”的遮蔽。

“人的存在”所具有的“发展”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论原则予以把握,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正充任了这一理论角色。立足于人本源性的生存实践活动,把发展理解为人不断自我超越的创造性活动,理解为“人的存在”所特有的生命“进化”方式,这就是辩证法的“发展”原则的真实含义和真正根据。我们通常把发展理解为“客观物质世界”的活动原则,只不过是把“发展”流俗化地与“运动”混同起来,从而使“发展”原则丧失了其本己的生存论意蕴。

(三)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与人辩证的生存本性

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概括为关于对立统一的学说,这样便抓住了辩证法的实质,人们对这一论述可谓耳熟能详,很少有人会反对,对立统一的“规律”[23]是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最为核心的基本原理。然而,在自然主义和知识论的理论范式里,这一原理被弄得极为神秘[24],其真实的意蕴被深深地封闭起来。

在我们看来,对立统一“规律”的真实根据只能到人独特的生命存在和生存活动中去寻找。人的生命存在和生存活动在本性上就是“对立统一”的或“矛盾”的,“悖论性”或者“二律背反”是“人的存在”的固有本性。正是这一辩证性质,使得在知性逻辑的眼光里,人呈现出一种“非逻辑”或“超逻辑”的形象。人的“非逻辑”或“超逻辑”特性超越了知性逻辑的“同一律”因而处于其把握能力之外,为了以一种合乎人生命本性的方式达到对人的生命存在的把握,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于是成为内在的理论需要。

黑格尔曾把对立统一性或矛盾性奠基于“精神”本体之上,认为精神的本性在于通过自我矛盾、自我对立,不断推动其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精神自己二元化自己,自己乖离自己,自己发现自己,自己回复自己。”[25]关于这一点,正如我们前面分析过的,黑格尔实质上是以一种异在化、抽象化的方式表达了人的生命活动的矛盾性,以及在矛盾中的自我创造和自我超越性质。马克思把黑格尔的精神活动性批判性地置换到人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感性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从而使“矛盾性”和“对立统一性”植根于人的现实生命之中,成为人的现实生命存在的特质。

对于人的生命存在的这种“矛盾性”和“对立统一性”,可以从如下几个典型方面出发来予以考察:(1)人的生命存在中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2)人的生命内在结构中各种对立因素的矛盾关系;(3)人的生命存在中个性与类性的矛盾关系;(4)人的生命存在中有限性与自由超越性的矛盾关系。

1。人的生命存在中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生在世”最基本的关系之一。人来源于自然,却又在实践活动中否定和超越自然。因此,“自然性”与“超自然性”是人的生命存在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关系。

对于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而言,其本性为自然所规定,其活动方式和范围完全被自然所限定。人来源于自然,自然构成了人生存的母体,这一点决定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一样,对大自然有一种永恒的依赖关系。可以说,自然永远是人生存发展不可完全脱离的纽带。

人是自然物中的一员,这一点决定了“自然性”构成了人的重要性质。正像马克思曾指出过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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