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人虽属于自然存在,但同时又是自然物之中的“另类”;他是大自然所孕育并演化而成的具有精神和智慧的存在物,并且要运用自己的精神和智慧,通过自己能动性的实践活动来超越和改造自然,使大自然的存在和运动服从自己的存在和发展。由此,自然变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人化的自然”而具有了属人的性质。
这说明,人虽然来自自然,但又绝不是自然的顺从者。相反,人总要求超越自然的限制,通过自己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扩展自己的属人世界,并在此过程中不断丰富和提升人的“生活质量”。在此意义上,人的生命存在不是如其他生命存在一样消极地依赖于自然,而是要求通过自己能动的生存实践活动,把自然物改造为“为我之物”,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生成自身。在此意义上,“超自然性”同样是人的生命的本质要素。
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自然的超越者。大自然本来以混沌、盲目和冥顽的物质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作为其基本的存在方式,但它却内在地演化出了一种精神性的,并且不甘心充当生物链中机械一环的特殊物种,或者说,从自然中演化出了“非自然”。“自然”从自身中产生了超越自然的“非自然”存在——这似乎是悖论,然而却是事实。很显然,这是“违反”了大自然本身的存在原则和规律的“事件”,是大自然的“自相矛盾”“自我对反”和“自我悖论”。
就这样,“自然性”与“超自然性”,似乎是正相反对的两极同时存在于人的生命体之中,而且这种“同时存在”,绝不是一种外在的结合,而是一种内在的、否定性的统一。这是因为人对自然的超越不是外在的超越,而是一种内在的“扬弃”。这表现在他对自然的支配,所借用的力量不是来自别处,而是来自自然本身,他对自然的超越不是舍弃自然于不顾,而是运用智慧,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转化”自然力量,以实现自然的“人化”。在此,“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二者属于同一个过程,人对自然的“依赖”和人对自然的“超越”二者属于同一个过程。这清楚地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如同动物一样与环境消极地保持自在的同一,又不像神灵一样对自然采取一种极端外在超越的态度,而是把自然作为自己的“无机身体”,既通过能动的生存实践活动消除其既定性和自在性,同时又使之成为自己生活世界的内在组成部分。人对自然既是肯定性的存在,又需要不断去否定自然,以使自然成为“人的自然”。可见,二者的关系真正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放眼历史的长河,还可以进一步看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上述人与自然辩证关系不断深化的过程。对此,马克思曾作出如此论述:“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27]人的“劳动”是“自然向人的生成”与“人向自然的生成”的统一过程,随着这种双向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人类的“世界史”也得以真正形成。人类生成和发展的奥秘就在于他对自然既“依赖”又“超越”的生存实践活动之中。
很显然,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这种既“依赖”又“超越”,既“对立”又“统一”,既“否定”又“肯定”,既“内在”又“超越”的矛盾关系,是完全超出普通知性逻辑的理解视野和理解能力的。知性逻辑习惯于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它不能容忍“矛盾”,更不能理解由矛盾而推动的“发展”。因而,对于人独特的生存实践活动,以及由这种生存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必然被其视为“不可理喻”甚至“毫无意义”的。从它出发,人的生存实践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完全是“非逻辑”或“超逻辑”的,它完全超越了知性逻辑的方法规则,而具有了“另类”的性质。
知性逻辑的终点,正是辩证法的起点。与知性逻辑相反,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正是与人生命存在的自然性以及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相适应的。人的生命的特殊生存性质,为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基和深层的理论合法性。
2。人的生命内在结构中各种对立因素的矛盾关系
人的生命存在的“矛盾性”和“对立统一性”不仅体现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关系上,还体现在人的生命的内在结构中其他各种因素的矛盾关系中。
人的内在生命结构中的矛盾关系最集中地体现在生命的“精神维度”与“物质维度”之间的矛盾关系上。人来自自然,这决定了物质性的肉体必然构成人生命存在中不可缺少的一维,脱离开这一点,人的生命将是一个无以名状的幽灵。在此意义上,“物质存在”是人的生命结构中内在的因素之一。与此同时,人又是一种充满灵性的存在,精神性使人得以从动物王国中超脱出来,成为“万物的灵长”。倘若丧失了精神性的维度,人将与冥顽的自然和冰冷的机器毫无差别。就此而言,“精神存在”同样构成了人生命结构中的内在因素。
“物质存在”表明人的生命的自在性、盲目性、偶然性及功利性,意味着人的感性欲望、自然需要、情欲冲动和世俗追求;“精神存在”则表明人的生命的主动性、自觉性、超越性以及理想性。不难看出,二者拥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意向,可以说是人生命中各执一端、完全异质的“两极”。
然而,在人现实的生命存在中,这彼此对立的两极却是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共时性”地统一在一起的,形成了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内在融合关系。每一个活生生的现实生命都绝不是单向、线性的存在,而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否定性统一体。人的生命就处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功利性与理想性等两极性矛盾关系的巨大张力之中,理性与感性、灵与肉、情与理等都是人的生命的内在环节。真理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可以说,在人的生存实践活动中,“精神性”与“物质性”两者真正实现了“两极相通”,形成了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28]
人的生命内在结构中的“物质性维度”与“精神性维度”之间“对立”与“统一”的辩证关系,表明“冲突”及在“冲突”中形成的“张力”构成人的生命存在的固有特性。
“冲突”意指人的生命并非纯粹的和谐,而是充满着内在的紧张和焦虑。“物质性”与“精神性”维度遵循着各不相同的活动原则和目标,使得二者在人生命内部的“逆向摩擦”变得不可避免,肉体与灵魂、世俗与超越、功利与理想、物欲与人文等之间的冲突构成了人生命真相的重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生命的冲突,是人区别于动物和神的根本标志之一。动物服从于单一的物种原则,满足于本能生命的要求,其生命维持着一种“单向的平衡”和“单纯的平静”,因而对于它,根本谈不上所谓“生命的冲突”;而“神”则代表着彻底脱离尘世的、超凡脱俗的纯粹精神,它意味着绝对的和谐和圆满,因而其存在旨趣正在于对“生命冲突”的克服、否定和超越。只有人才存在生命内在的冲突,以及由这种冲突引起的紧张和焦虑,也正因为如此,人的生命才是鲜活的、有血有肉的。否定生命的冲突,只能意味着人被“平面”化为“单向度”的动物或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
生命的“冲突”对于人来说是永恒常在的实事,人永远不会达到一劳永逸地抛弃冲突而归于自足圆满的境地。但生命的冲突并不意味着它总是处于分裂状态,人总是要求在冲突中寻求和谐,在矛盾中寻求统一,在两极中寻求张力。人的实践活动就是这样一种在冲突、矛盾和两极中寻求和谐、统一和张力的生存活动。实践活动的过程,就是物质与精神等两极对立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融合的过程。人的生存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就是一个集物质性与精神性、世俗性与超越性、功利性与理想性等因素于一体的“现实生活世界”。在此意义上,生命的“张力”与“和谐”同样构成了人生命的内在特性。
冲突,在冲突中形成张力,然后在新的基础上再重新开始新的冲突和矛盾:冲突—统一—再冲突—再统一,否定—肯定—再否定—再肯定……这就是物质性维度与精神性维度在人的生命整体中的内在运动过程。
物质性与精神性维度在人的生命内在结构中的“对立统一”及“否定之否定”的复杂关系,从另一侧面表明了人的生命的“非逻辑”的“悖论”特性。企图以知性逻辑的方式,用一种实体主义的态度对人的生命进行肢解,不论它把生命立足在“精神存在”上,还是立足在“物质存在”的基础之上,其结果都会造成“生命的跛足”,使生命陷于抽象和苍白中——知性逻辑在此又一次显现出其无能,而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法再一次彰显出其理论的深层根基和理论的合法性。
3。人的生命存在中个性与类性的矛盾关系
人的生命首先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的,每一个体作为一个不可化约的“专名”生存和活动在世界上。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9]就此而言,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杜威所说的“旧个体主义”)揭示了生命存在的第一个事实;与此同时,人又是“类性的”即“社会性”的存在,倘若完全脱离社会,个人就将成为彻底自我封闭的“孤家寡人”而失去生命的现实性。这是生命存在的另一个事实。
在这二者之中,生命的个性不能被完全还原成“社会”性,倘若个人被完全置换成社会,社会变成凌驾于个体之上的抽象实体,那么也就意味着人失去了现实性而沦为抽象的共相;同时,社会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个人本身,它还包括由个人之间的活动所形成的,不能归结为个人的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等极为复杂的内容,倘若社会完全被还原成个人,那么就意味着社会失去了其固有的关系性质,而被瓦解成原子式的碎片。二者这种关系表明:在人的个性与类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深层的紧张和冲突。
但与此同时,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深层的统一性。一方面,社会对于生命个体来说,并不完全是一种外在的存在,它是每一个体的内在需要,个体生命只有在与其他生命的接触和关联中,才能保证自身的存在,生命的个性必须在生命的社会性的帮助下才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性也总是个体生命的社会性,无论是其存在的最终基础还是最终归宿,都离不开个体生命本身。在此意义上,个体生命与社会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内在的、深层的亲和力。
既“对立”又“统一”,既彼此排斥又相互依赖,这就是人的个性与类性之间的矛盾关系。
这种矛盾关系绝不是仅停留于抽象理论层面的闲谈,而是生动地体现在历史和现实之中的真实景象。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与社会的发展必须经过三个基本历史阶段或三种基本形态: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点的“最初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第二大形态”,以及“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30]。这三个历史阶段始终贯穿着个性与类性之间的矛盾关系。
在人类长期发展过程中,个性与类性的关系属于第一个历史阶段。个体普遍依赖于在他之上的自然共同体,处于人身依附的等级从属关系之中,此时,“个人是如此渺小,个人的利益轻易地成为敬献在公共利益和社会自身这一祭坛之前的牺牲品”[31]。自然共同体一方面把单个生命的力量凝聚成整体的力量,另一方面又限制和束缚着个人创造力的发挥和发展。个体笼罩于自然共同体的权威下,二者之间维持着一种表面的统一性,并通过这种表面的统一性掩盖着二者深层的分裂和冲突。
而在人类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上述自然共同体遭到了彻底的瓦解,个体从实体化、人格化的共同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了具有自主权力和自由意志的独立存在。它的宣言是:“你是你自身的雕塑者和创造者,你可以堕落成野兽,也可以再生如神明。”[32]莱布尼茨的单子所体现的“个体性原则”即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表征。但是,在此阶段,个人从群体本位的人身依赖和等级从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被置于金钱和物的支配之下。就像马克思曾描述的那样:“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33]可见,在此阶段,个体取得了社会整体的绝对胜利,社会只不过是满足和实现个人功利目的的外在工具。个体生命以物为中介实现了外在的统一,同时又使二者处于深层的分裂和冲突状态中。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个性与类性的关系具有既“对立”又“统一”的性质。这一性质充分地表明了人生存活动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很显然,这种独特品质是无法运用知性逻辑,以一种凝固的、实体化的方式予以把握的。要切实地以一种符合其本性的方式去把握这种品质,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法则,正是在这里,辩证法的双方统一或矛盾“规律”再一次显示了其深层的合法性。
4。人的生命存在中有限性与自由超越性的矛盾关系
自然物的存在是绝对“有限”的,因为自然界赋予它的物种原则已经先天地规定了它的全部限度;“神”的存在则是绝对“无限”的,无论是理性、道德还是生命,都没有任何限制和阻碍。“有限的”自然物被其物种规定绝对地束缚,因而除了自生自灭,它是根本谈不上“发展”的。神的绝对的“无限性”则没有任何规定(任何规定将意味着对神无限圆满性的否定),因而它绝对自足圆满,是不可能也无须“发展”的。
与自然物和神的存在不同,人的现实生命存在总是处于“有限”与“无限”之间,并通过实践活动在有限性的基础上超越有限,追求无限,从而使人的生命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
人的“有限性”意指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历史性”决定了,人的理性、道德乃至生命都并非尽善尽美的因而是有待完善和提高的。就人的认识能力而言,人永远是“不知的比所知的要多得多”,“无知”乃是人永恒的生存局限。因此,谁也没有资格以“真理”化身的面目出现,每一个人都只不过是真理的“追求者”。就道德而言,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禽兽,人只是人,因而不可避免地包含着道德的弱点和局限。虽然每个生命个体在人格境界上会有高下之分,但这种分别仅体现在“缺陷的多少”上,而不是体现在“缺陷的有无”上。就人的生命而言,人也是有限的,每个人都具有无可摆脱的“有死性”,没有谁可以超越死亡而进入“不朽”,这一点,注定了所有人面对死亡,都是毫无差别的,谁也不能超越死亡站在一个永恒的、超历史的立场上进行思考、行动与生活。可见,“有限性”是人生命存在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倘若否认人生命的有限性,就等于把人提升到“上帝”的地位,使人陷入抽象和虚幻。
“人的存在”既具有“有限性”,同时又具有“自由超越性”,而且这二者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关系,而是处于内在的联结中。充当这种联结中介的不是别的,正是人的生存实践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发生在非常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因此,“历史性”和“非至上性”构成了人们的生存实践活动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实践活动又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超越性活动,它总是受到目的性和理想性的激励和引导,去超越有限的生存境遇,去开辟一种比现存状况更好的新生活。有限性与超越性、守成性与创造性等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在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否定性的统一,从而使人的生存呈现出不断“发展”的特点。
有限性与自由超越性的矛盾辩证法表明,人的生存有如一条“流动”的河流,它不能由任何知性的、实体化的原则和教条来先天地予以规定。任何抱着万能的超历史的抽象原则来规定现实生命的思维方式,都只能使人的生命活生生的“流动性”受到阻碍,使之成为僵化原则的牺牲品。在此,知性逻辑又一次暴露了其局限。而知性逻辑的局限,正是辩证法的开端。在此,矛盾法则和对立统一“规律”又一次显示了其独特的解释力。
以上分别从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的矛盾关系、人的生命内在结构中各种对立因素的矛盾关系、人的生命存在中个性与类性的矛盾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存在中“有限性”与“自由超越性”的矛盾关系四个方面,阐明了人的生命存在所具有的超越知性逻辑的“悖论性”和“矛盾性”的生存品质。这种生存品质告诉人们:人就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存在,甚至可以说就是世界上最大的“二律背反”。对于这种对象,如果我们仍然使用知性逻辑的思维方式,其结果必然掩蔽人的生命的现实性、具体性和复杂性,使人或者“物化”,或者“神化”,并因此导致人的生命的抽象和瓦解。人的生命内在地要求一种与其生存样式和生存品质相适应的理论法则。正是出于这种内在的需要,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和矛盾法则才真正“应运而生”。
与“对立统一”“规律”一样,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同样植根于人的生命存在之中。
在辩证法里,所谓“否定”,不是指外在的“排异”和“拒斥”,而是指同一个“事物”的自我否定、自我超越,也就是说,辩证的“否定”乃是一种“自否定”或“内在否定”。这表明,在“否定”中,存在着一个“本体”的基础,“否定”是这一“本体”中一以贯之的原则,是这一“本体”的自我超越。以此为基础,所谓“否定之否定”,就是“双重否定”,或者是否定的“自身关系”,但在“本体论”上却是同一个东西。“否定如果贯彻到底,如果要成为一条规定了的普遍原则,它就必然要包含其自反关系,否定本身作为原则来看就必然是否定之否定——一条肯定的、具有自身存在的单纯原则,相反,否定如果不运用于自身,它就不能成为一普遍贯通的原则,它就还有某一点,即在它自己身上不适用于它的原则;这样它就与肯定处于外在的僵硬关系中,不能真正否定对方,而只是简单地排斥了对方。”[35]
这就是说,“否定之否定”作为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一条“本体论”的基本“规律”,它意味着同一个“本体”自身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
那么,这一“本体”是什么呢?黑格尔把这一本体理解为“绝对精神”,他把绝对精神称为“生命”,认为这种生命的能动力量来自内在的“痛苦”,这种内在的痛苦促使它不断打破自身界限,不断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有生命的事物可以说是有一种感受痛苦的优先权力,而为无生命的东西所没有的,甚至在有生命的事物里,每一个别的规定性都可变成一种否定的感觉,因为凡属有生命的存在都普遍地具有一种生命力,促使它超出其个别性,并包含其个别性在自身内。”[36]绝对精神具有一种自我活动的能动性,它通过自我否定来达到自我规定和自我实现。
在马克思看来,绝对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运动,实质上是“无人身的理念的自我运动”,“黑格尔所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因此他所说的“生命”及“生命的痛苦”带有极强的思辨甚至神秘的色彩。[37]马克思立足于人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即实践活动之上,把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奠基于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否定之否定”这一辩证法的“规律”作出新的阐释。
如前所述,人的生命包含了自然性与超自然性、有限性与无限性、历史性与超越性等多重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的不同方面决非单独存在的。这些不同的矛盾关系看似是相互对立的不同规定,但在实际上又属于一体性的存在,它们之间具有一种内在的联结,这种内在联结的机制,就是“否定”和“否定之否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实质上就是一种解决人生命存在中各种矛盾关系的基本方式,并且通过对矛盾关系的解决(在此,“解决”不意味着矛盾关系的终结,而是说使矛盾获得更高阶段的表现方式),推动人的生命质量的跃迁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