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谁的理性?谁的革命?
有一个大写字母“R”的“理性”(Reason)一词没有什么作用,它不进行斗争,不产生行动、争论、解释或证明。理性被物质主体(materialsubject)运用,正是物质主体才进行思考、行动等,并且它的理性在思想中和实际中被其他理性存在者所评定。因此这里产生的哲学问题不仅是由逻辑所处理的形式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本体论的问题,后者关乎能够进行思考的存在者之本质和处境或从谁的立场来运用理性(例如我认为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立场进行思考),以及他们与其他这些主体的关系。在这里,我关注的是提出特别敏感问题的实践理性(practi),也就是说,我关注的是确认能够理性地决定做什么的物质主体的问题。问对我们(us)而言做什么是理性的,和问对我(me)而言做什么是理性的,是否同等明智或同等不明智?这个问题的衍生问题将在有关社会主义建设的例子中予以讨论。首先,我会审视一下个人不得不在一系列社会制度(institu-tion)中行动的情况。我认为,无论在哪里,如果与制度(system)相一致的规则与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基本自我确证相冲突,且它只能在最低程度上不确定地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那么,理性就根本不能言说(reasonotspeakwithasinglevoice)。这种制度也许会被认作“非理性的”。所以接下来我将提出关于作为整体(whole)的制度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与关于在其中被定义的行动的合理性(therationalityofacts)的判断相对立——这个问题。通过区分具体理性和抽象理性,我认为,这种(总体的)立场仅仅在与阶级主体实践的统一中才是理性的。我将思考赋予革命阶级的利益和实践以历史形式和有效性的诸条件。最后我将谈谈确保其阶级认同(tity)的诸中介。
个人与制度
在一系列行动只有通过先前存在的制度性实践才能被确认的地方,一个行动也只有通过那种实践才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我还了钱,因为我欠他钱”是合理的并被各种信用制度接受为完全的解释。然而,实践本身的有效性却是另一个问题。
就社会制度使某些目的和手段成为可能而言,它们将以能排除其他手段和目的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只要存在股票交易,那么一个人就可以靠股票交易投机过活。因此我们将“制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ofthesystem)作为这个特征的简略表达,此即是说,制度合理性是对它所允许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种描述,也是对它安排利益及为它们的满足提供方法的一种描述。“理性经济人”模式在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情况下说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合理性要求人们针对英镑进行投机而无视政府的官方意见——投机是不爱国的表现。另一个例子是:一个领取养老金的老人需要一台电视机,但这个需要(need)无法被商品体系所认可,除非它被转换成(货币)“需求”(demand)。
在转向我的主要问题之前,我想思考一下个人违反社会生活法则的合理性。当个人想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满足他们的需要时,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人行为(独立于有待研究的个人所选择的描述)的意义。生活在某种财产制度中的人也许会说他们有阅读的基本需要,并把他们的某种行为描述为那种需要提供条件的活动,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就在从他们所遭遇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抽象。如果他们的行为无法与当时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相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发现他们的行为被定义为偷窃,而他们自己则被视为偷书贼。当然,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环境之外,一个人是不可能被描述为偷书贼的,从图书馆里偷书与从书店里偷书相比,具有一套略微不同的标准。
我想强调的要点是,仅与制度合理性相关的既存规范是具体地普遍适用的。康德非常正确地指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无原则的(unprincipled),那他就缺乏任何道德的完整性,但康德却无法确定什么原则是正确的。当然,当职业盗贼自己的家被盗时他气愤地报警——这是有些奇怪的,但这却与财产权的完全缺失的观念没有任何不一致。被用来补充康德形式准则的具体内容,是由体现在共同体生活的习俗形式中的“理性”提供的。偷窃在抽象上不是错误,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人们居住在依据私有财产体系(framework)而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中。
现在我们看到,这不是全部事实(wholestory)。一些社会制度对部分人口的基本需要是如此的漠不关心,以致部分人口没有任何资源而成为不法分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裁没有威慑力,道德要求似乎也显得空洞和伪善。自我保护对行动而言成为无可指摘的充分理由。然而即使这种极端情况被忽略掉,只要我们能证明理性的自我利益和社会规范所捍卫的公共利益是冲突的,那么理性还是根本不能言说。当制度的合理性强化不平等时,这一点将特别明显。
尽管接受这种二元性,但在这里我想驳斥一种在违法行为上的特殊伪革命假象。我回到偷书的例子上。在图书馆和书店里,当我所需要的书籍被那些被我称作“失业革命家”(Lumpeiona-ries)的人偷走时,我经常是很沮丧的。①这些人与小偷是不同的,因为他们以积极的口吻将他们的行为称作“撕破制度”(rippiem)。他们并不以他们所遭遇的某种个人困难为“撕破制度”做辩护,因而也不默默地接受当前规范物品分配的实践中奉行的诸规范的合法性。相反,他们否认任何恶行,并要求因他们对既存规范的革命反抗而获得称赞。
我认为,这种推理存在某种非常抽象的东西。说私有财产制度是分配物品的非理性和不公平方式并指出需要在所有权和交换的当前制度下只能得到无效率和不稳定的满足,是一回事;在当前制度下从书店里拿走书籍而不付款,则是另一回事。为了形成关于另一种制度——该制度作为对当前制度下诸行为的直接合法性证明——的相对优势的信念,就要表现得好像诸行为是独立于它们的制度环境并由自由选择的规范来评定的一样。偷书贼无法避开如下事实,即这种行为的社会环境将之视作偷窃。这种行为尽管具有对财产的否定形式,但却不意味着财产制度的重建,它只是社会规范的抽象否定。因此,它的社会意义实际上是由制度决定的。因而,捍卫这种行为就是要捍卫如下命题——“偷窃是对的”。通常的康德主义观点现在是适用的:并不是所有人都靠偷窃生活,因为那样的话就没有人会去生产被偷窃的东西了。偷窃不能改变社会现实,相反,它逻辑地和物质地寄生于既存制度中。只要不能以所提及的方式得到理性的证明,这种行为的反社会后果就不能被忽略。书店也许由于净亏损而被迫倒闭。无论犯罪行为的理由是什么,总的结果是助长了不安全。甚至在制度继续存在的地方,必要的安全措施也降低了服务的质量。
我说过,一个人不能因为不存在()的另一种行为据说具有优越性而直接证明对既存(existing)社会行为的冒犯具有合法性,因为对实践目的而言,它是既存制度内部的行为的意义,这种既存制度决定这种行动是什么。然而,沿着结果证明手段的合法性的路线,将理想和这些冒犯行为间接联系起来是非常理性的。偶然的剥削比如大量没收物品并将它们分发给穷人,在促使人们注意既存制度无法平等地满足需要方面具有宣传价值。集体拒交租金或费用,以及宣传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其他计划,可增加人们在改变制度的力量(power)方面的自信。
回到要点上来:我已经表明,一方面是遵守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对制度规范的特殊否定(由部分弱势群体的自我确证行动构成),它们是同等有效的;并且,如果这种矛盾表达了物质状况的结构的话,那么它无法在理论上获得解决。因此,只有那种现实的实践转变才能解决它。①因而在下一部分,我将提出这是谁的“理性”这一问题,该问题体现在这种转变性实践中。
个人与阶级
从制度固有的合理性标准这个角度考虑事情,判定个人在制度内的行动不得不依据它们在制度中的效力(efficacy),即它们有多紧密地切合制度的合理性:“惯例”(dohing)既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又是规范性的(prescriptive)。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其他安排的可能性,人们也许会说,从某种“更大的”立场看,既存社会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这产生了一个关键要点,即在谴责整体社会结构是非理性的并提倡它的转变时涉及哪些问题。
这种判断固有的困难构成这一部分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也存在“变化”(geofgear),因为我远离了第一部分的抽象层次。从这里开始,我将探讨我特别感兴趣的具体事例即社会主义建设,在这样做时,我将马克思分析的这些实质性论断(如资本主义社会是内在地剥削的)作为前提。
考虑一下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中某个没有财产特别是没有生产工具的人的矛盾性行为。制度的合理性要求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家(那种垄断生产工具的人)以求得生存。然而,就他使自己的劳动异化而言,其创造的剩余价值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扩张资本权力并强化他对资本权力的从属地位。这种制度通过以体系性的方式把工人排除在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之外而压制工人,这种制度若没有对劳动的持续性剥削是无法存在的。因此在一种意义上,对工人来说参与到这种制度中是不利的。然而,他们每天还是会这样做以求得生存。比被剥削更糟糕的是没有被剥削!
这些工人的行为可以有另外的评判。就制度合理性而言,工人们是精明的功利主义者,他们选择半个面包而不是没有面包。就他们欲求整个面包而言,制度合理性要求他们每一个人都成为晋升的“宠儿”、节俭的,以及有足够进取心以参与财产所有者的民主的人。但这种解决方式只对一部分人是可能的,其预设是只有一部分人才能成功。从另一种观点看,每一个工人都是工资的奴隶,是工资奴隶阶级的成员之一,他们只有通过社会的完全重建包括废除工资奴役,才能作为一个阶级得到解放。
后一种谈论方式提出如下的问题,即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状况是不可接受的这个判断是在什么立场上做出的。首先清楚的是,尽管它不是一个选择,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和忍受饥饿在资本主义合理性中却都是可列举的。但是,在工资奴役与革命之间的选择需要在制度结构总体层面和它再次总体化的潜能层面予以推理。理性所作用的对象不是制度的特殊联系而是总体本身。考虑到我们公开讨论中提到的本体论原则,问题就出现了:谁的“理性”在此起作用?表达在诸如“工资奴役应被废除”等判断中的立场能否被归于一个具体主体?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要对抽象理性和具体理性进行区分。简言之,区分的要点在于抽象理性无法与实践关联起来,但也存在使这种关联得以发生的一些方式。具体理性的例子是,“如果我坚持阅读黑格尔的著作,那么我最终将理解他”,因为尽管这可能是错误的,但这个判断是与我的实践即与我现在和未来的研究具体地统一起来的。另外,卡尔·波普尔(KarlPopper)是抽象理性者的光辉榜样。在反对经济对政治具有相对优先性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时,他将这简化为政治无能性的稻草人理论(straw-mantheory)①,他说:
它把政治力量视为基本的……例如,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们可以推广一种合理的政治纲领……当我们能够通过法律确保每一个愿意工作的人的生存状态时,我们没有理由不这样做,那么保护公民不受经济恐惧和经济威胁的自由,就将接近完善……不应该承认,经济权力可以支配政治权力;如果必要的话,经济权力应该受政治权力的打击和控制。①
然而,谁是这种道德游戏中所假定的“我们”呢?也许,政治权力如果不包括政府摧毁工人组织的意图,那它就是不全面的。在最后一句话中,波普尔甚至具体化了政治权力的抽象概念并赋予其从事全部斗争的任务。所有关于社会中权力关系的问题、所有关于国家机器权力的问题、所有关于意识形态和阶级意识发展的问题、所有关于政党和其他社会政治形式的角色和组织的问题、所有关于大规模动员和议会政治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击败过社会主义运动中许多最伟大的头脑,它们都被波普尔——他对作为抽象实体的“我们”和“政治力量”具有强烈的信仰——忽略了。如果“我们”被替换为“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或相似的什么,那么,波普尔的全部设想都会归于失败。如果波普尔提出诸如“我们可以使用政治权力制定法律”等设想,他只是指我们的每一个人都有参与政治至少是参与民主的可能性,那么他通过声称“我们可以制定法律”而避而不谈的关于经济和政治的关系问题就敞开了。因为我们不是在谈论“我们”将之放入头脑中予以完成的某些事情,我们不得不从具有特殊问题、阶级利益、宗教关系、教育水平、职业和处于既存社会秩序的位置中的具体个人出发。我们不得不讨论不同个体的观念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们是何等的现实、他们宣传这些观念及将之与其他观念结合以实现这些观念时的机会和困难。这个政治问题式——无论所涉及的那些因素是否实现——受到阶级结构和潜在经济发展的制约。从我们这里的观点看,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能介入社会的历史主体这一问题处于波普尔的视野之外。
回到主要观点上:明显地,个体思想家只会抽象地论证“工资奴役应被消除”,因为这样简单的判断是与实践脱节的。如果判断有可能与物质主体的实践相统一,那么它就变成是具体的了。这如何能发生呢?一方面,严格的限制内在于个人主义立场,它必须把社会结构视作“既定”的基础,这一基础限定了向个人敞开的选择;然而,另一方面,同样明显的是,这些结构并不像活动的气候或地理基础那样是既予的,它们将自身的起源归因于历史,也就是说,归因于(作为整体的)“人类”活动。然而,“人类”概念不能提供对既定现实的实践态度,因为相反的原因——它排除了个人。个人是活动的具体主体,但在力量上却十分有限;“人类”看起来无所不能,但它却不可能假定对充实这种抽象来说必不可少的统一性和意识。这种立场只能是某种模糊的黑格尔式“时代精神”,它早就被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其他著作中的尖锐批判充分驳倒了。
对马克思来说,历史起源的问题通过阶级行动来解决。阶级足够特殊以致拥有利益的必要统一与行动的团结,同时阶级也足够强大以致能直面普遍使命并通过革命实践实现它。不是个体雇佣劳动者而是进行阶级斗争的雇佣劳动者阶级,才为废除工资奴役提供物质基础。
现在清楚的是,当我们之前对比有关无产阶级情况的两种言说方式(一种方式以制度合理性为基础,另一种方式由于制度结构或社会关系的总体而形成)时,我们并没有比较可替代的策略并发现一种比另一种更合理。反之,我们现在来比较这两者。理性所作用的对象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它们为两种不同主体的具体理性形成了合适的领域。(尽管为避免二元性的指控,我们应该指出这些主体是辩证地联系起来的,因为它们从观念上和物质上都产生于无产阶级社会存在中的矛盾。)对个体无产者来说,他们身处其中的客观状况仅使得一种策略是合理的(寻求制度内的发展),因为基于第二种言说方式的另一种策略不能作为个体之为个体的真正选择,而只能作为从阶级立场考虑事情的阶级成员的真正选择。
对废除工资奴役的可能性的个体意识只是采取抽象乌托邦的教化形式(“工资奴役是坏的,而社会主义是好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出现在事物是什么与事物应该是什么之间。这一鸿沟与其说是逻辑上的不如说是本体论上的,它产生于个人立场的实践性存在所固有的限制。为了避免总体(totality)观点退化为抽象教化和乌托邦梦幻这种指责,我们有必要表明这种观点能为物质主体的行动提供指导,而不只是沉思的空想。但是阶级仅仅通过实践性的革命方式与现实整体(whole)相联系。马克思关于阶级意识的条件不得不说什么呢?在无产阶级情况下,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