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迄今为止的论证,如下一点是可以理解的,即我为什么认为在下文中可以用黑格尔的叙述方法来分析价值形式及由此产生的被形式所决定的总体(见本书第4章)。叙述旨在清晰地表达内部结构、运动规律及(相对)自我持存的整体。下面在价值形式叙述中所使用的方法也许并不为人们熟知,因而有必要先予以阐述。这种方法不是什么呢?它不是从可观察实例中概括出有关现象的假设性规律并要求这一规律在经验中得到进一步检验的归纳性方法,它不是将公理作为一系列形式推理的基础并且其结果据说是已包含于前提中的假设—演绎性体系,它不是对既定经验形式的可能性条件的先验论证。它是诸范畴或存在诸形式所构成的体系的逻辑发展,它从最基本和最无规定性的范畴发展至最丰富和最具体的范畴。毫无疑问,结果不能包含于前提之中,因为前提在内容上比结果更贫乏。但这正是这种观点的关键所在,从一个范畴运动至另一个范畴的动力就在于既存阶段在证明其必然性及战胜它所从属于的偶然性方面的不充分性。通过分析我们看到,所考察的形式不能在它的基础上保持自身,它依赖看起来似乎具有偶然性的存在条件以致它容易消失。
因此,思想的运动是从“有条件的”到“无条件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在新要素的最低限度内“应对”前一阶段所意识到的问题,但进而又会发现自己也是不充分的。当要被考虑的所有存在条件被已经发展了的范畴所组成的整个体系理解时,叙述也就结束了。诸形式将这些条件包含在自身中,并通过它们自身的有效性而产生这些条件。这意味着得到如此奠基的总体被判定为自足的。开端不是其他所有因素都依赖于此的公理或既定经验因素,相反,最初的形式仅仅当它以总体为根据时才获得现实性和真理性,而这个总体本身就是它通过辩证法产生的。
关于这种黑格尔式方法,有些要点需要补充。首先,因为发展是从贫乏形式到丰富形式,所以,转变不是形式上必然的以至于计算机可以预测它。相反,某种开放性和创造性是存在的。黑格尔将之称作“精神的提高”(anupringofthemind)。①这使得黑格尔将他称作逻辑上必然发展的东西同时看作精神的自由的自我产生。其次,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来说,参考要点并不是个体的思想存在。黑格尔想要考察的不是用以解决关于这种发展方法问题的普通思想,而是产生于其自身的不稳定性并消解这种不稳定性的诸范畴;就这些范畴也是思想而言,它们是某种“客观思想”。由于黑格尔逻辑的真理既是本体论的又是逻辑上的,所以它的客观主义倾向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逻辑的连贯性同时也是现实的连贯性。当然,我们在开端上处理现实诸形式,现实诸形式的黑格尔范畴等价物总是根据商品交换的真正体系得到阐释的。最后,我们必须解释:现实的特定领域即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能够产生与黑格尔普遍性哲学最抽象部分即逻辑中的诸范畴具有相同性的最抽象范畴。尽管我们的内在开端即“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作为一个具体东西而出现,但强加于交换之上的、从商品的每个既定特征中的真实抽象却导向与黑格尔逻辑的“纯思”(purethought)相同的“纯粹形式”辩证法。黑格尔通过思想的力量对一切事物进行抽象,而交换则仅仅从呈现于它的东西中——即在使用价值的有限范围中——进行抽象。所以,我们关于资本的辩证法在范围上不如黑格尔辩证法更具普遍性,但是在其自身的条件下,就它奠基于远离准逻辑原始物的全面抽象而言,资本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是同等绝对的。
从日常经验中能够挑出的最显著范畴是商品交换。和马克思一样,我们也从如下这个观点开始分析,这一观点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①。但是,在这里我与马克思不同的地方在于,在把资本概念化为形式规定性之前我不会涉及劳动。过早地引入劳动存在着提供模型结构的外观并把叙述固定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的危险。②首先我们要分析商品形式本身,只是在结尾处为了辨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这个体系性的重要范畴时才给出商品形式的基础。以这种方式充分地探讨形式辩证法并使形式本身达到它所要求的内容层面,我们就做了与马克思主义传统非常不同的工作,后者迫不及待地要涉及物质内容。我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价值形式能够获得实体,或者反之,劳动可以在价值中表现自身。但我在这里只关注价值形式的起源。我以一般的方式只是想要表明重建将在哪里及为什么探讨劳动范畴。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终对象是社会物质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但这不意味着在叙述中有必要形成生产的一般范畴并根据资本形式进一步阐明它们。这里要求的是,因为价值形式在塑造社会物质生产的特征和方向上的重要性,所以(作为资本萌芽的)价值形式应该首先得到分析。与规定性相一致的转向生产内在地要求资本根据其概念的必然性进行再生产。换言之,形式问题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叙述要从交换形式开始并完全排除生产方式和(如果有的话)交换对象的问题。这具有如下的优势,即我们从与日常意识相同的观念——资产阶级时代几乎所有东西都采取商品形式——开始分析,避免了一开始只关注劳动产品的独断外观。我的方法将具有如下的优势:从一般商品开始分析,通过体系性叙述本身的辩证法为关注生产领域——作为由经济上的重要关系所组成的首要领域——提供正当理由。在进行适当讨论之前,让我们进一步通过给出关于资产阶级时代社会形式的一般描述,为讨论提供背景。
社会形式问题对经济体系的马克思式理解而言是重要的。仅仅由于社会形式的不同,马克思才会坚持认为,不存在像一般“经济学”那样的东西,但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运动规律。遗憾的是《资本论》简短的开篇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对于阐明资产阶级经济中社会形式特殊性的必要性而言,是一个太过简洁的表达。①他直接进入商品二因素中。只是在第1章的最后一部分,为了强调商品拜物教形式的独特性,才比较充分地讨论了社会形式。不可否认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第1章第3节和第4节中对价值形式有极出色的分析(这是最明显地能看到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的地方)。他既批判形式(拜物教),也批判内容(剥削)。但是当他渴望把价值和生产联系起来时,他跳到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上了——他跳得太仓促(fartoohastily)。在解释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逻辑时,我利用了鲁特和威廉姆斯的术语(尽管我不是完全照搬他们的概念),并使用了如下三个范畴:社会交往(so)、社会分离(disso)和社会融合(asso)。①
社会交往是普遍的、超历史的现实,它是指人们为了在经济上积极起来,而参与到社会诸关系和社会诸实践中。除了鲁宾逊·克鲁索(RobinsonCrusoe)②的情况之外,生产和消费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社会的方式进行的。
社会分离(社会交往的否定)是指资产阶级时代起主导作用的经济人之间分离这个历史地特定现实,在这里“分离”当然不是指地理距离,而是指社会性的隔阂。社会分离有三种情况:第一,有用的物品被一些人视作其私有财产,因而并不直接满足其他人的需
要;第二,生产是在企业中和私营业主手中进行的;第三,劳动力从其对象中分离出来,因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被视作资产阶级成员的财产。
社会融合是指社会交往和社会分离之间的对立在交换形式中得到中介,通过这种交换形式,消费者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物品,生产单位获得投入并处理产出,通过劳动合同,工人找到工作而资产阶级企业雇佣到工人。理解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当社会分离被社会融合所否定时,这是在同样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即是说,物品的私人占有这一基本因素依然存在,只是以中介(这里更准确的说法是扬弃)的方式出现。因此,社会融合并没有替代社会分离,相反,社会融合通过形成社会分离本身的存在条件而重复了社会分离。社会交往采取了与社会融合和社会分离的统一相矛盾的形式。我同意鲁特和威廉姆斯的观点,即社会分离是资产阶级时代的叙述在概念上的开端,而交换关系则提供了社会融合的第一个要素。因此,恰当的叙述应从交换开始。
尽管资本形式将被证明是体系中为再生产提供动力的最关键要素,但我们却不能直接以之作为开端,因为它具有十分复杂的规定性。相反,叙述应从整体中最无规定性的部分(即交换)开始。考察交换的内在特征可知,交换具有自我矛盾性,或者说交换不能自我持存。由于克服交换的这种不充分性的需要,叙述得以向前发展。在这种方式下,思考就被推动着达到更具体的总体;仅仅当叙述达到整体时,开端才根植于它与整体的联系并因而在其自身的不充分性这个相对意义上被确证为真正规定性;开端作为在互为基础性的交换中共同建构具体整体的诸规定性之一是有效的。整体植根于它的诸要素中,而这些要素也在总体中中介化它们自身。商品是开端,我们不能首先提出如下问题:商品从哪里来,它们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的物品,或如果它们是生产性的,那它们是在怎样的生产关系下生产的。但是,观点自身的发展最终将它们确立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
总结一下这个具有导论性质的部分:社会交往一社会分离的矛盾是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前提,因而也是我们叙述的前提。正是交换的社会融合为这一矛盾提供了“可移动的空间”。第一个具体范畴因而就是这种中介,我们要研究它的进一步发展。运动的第一个范畴将物品确定为商品,因而分析的第一个对象是商品,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是作为抽象普遍性的形式于其中决定作为特殊使用价值的物质的一种关系。因此价值形式是我们范畴辩证法的主题。
价值形式的叙述
关于将黑格尔的逻辑应用于我们的价值分析——即将思想运动替换为交换运动——的一般情况,我们已经谈了很多。我们一开始就假定交换是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主要方式——它构成资产阶级关系(如生产和消费的社会分离)并再生产这些关系。叙述将详细地完成这一点。
作为准备工作,让我们展示一下我们的计划。(对比黑格尔《小逻辑》§83①)
1。交换的直接性:价值潜存于商品中。
3。交换返回自身(流通)和它的发展:作为资本的自在和自为的价值。
(关于黑格尔诸范畴与马克思主义诸范畴的更详细比较,参见本章附录。)黑格尔逻辑的诸范畴在下面的介绍中会以粗体字形式出现。②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1)商品交换
这一部分的主题是商品。这是“存在”——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个范畴——形式下的价值。以下的规定性也将采用《逻辑学》中的规定性,即“质、量和尺度”(quality,quantityandmeasure)。在我们的领域中,相应地,将会看到“可交换性”(exgeabili-ty、“量”(amount)和“交换价值”(exge-value)。恰当的辩证叙述从最抽象的最无规定性的然而却是最本质的最原初的观念开始,这一观念即交换,它开启了资产阶级时代社会整合的过程。在开始时所做出的唯一假定是社会分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克服。物品在其中采取商品的形式。
我们可以根据黑格尔在《逻辑学》开始部分描述的存在与非存在之间的基本对立①而谈论既定交换下的商品。商品在交换流通中获得它们的存在,但它们却显示出确保这种地位的关于它们自身的非存在。实际上它们从交换诸关系的场所中有规律地消失了,也许是被消费了。它们的存在变成有规定的,并且固定在这个场所的是可交换的商品。商品和物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于前者具有可交换的质(这一范畴的外延当然是历史地可变的。水曾经是免费的物品,但现在它却成了日益昂贵的商品)。与此同时,可交换性仍然根植于它们的效用(utility)中。在这个层面上,交换的直接动力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具有不同用途的商品的交换。有效地交换同种商品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是用铁去换铁,而是用铁去交换玉米。因此交换的一个存在条件是使用价值领域。
可交换性的质要求进一步的规定性。如果交换是可能的,那么在一般的无规定性意义上将物品确认为具有使它们可交换的质就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提供能使分离的交换得以发生的规定性。换句话说,物品必须被指明有一种条款(一个面包房实际上不是在卖“面包”,而是在卖许多有着如此重量的面包片)。物品不得不显现出有规定的形式,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相互区别的条款中,每个条款都表明该物品是相关物品的有限形式下的一个实例。
通过数量的观念,我们实现了向量的范畴的过渡。一个用来交换的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在量上受限定并表现为其自身的一种量。关于这种量化,引人注目的是,尽管在市场上买卖时每一个物品都有其本身关于量的指标(比如重量或其他),但是这些量似乎并不指涉任何共同指标,因为从理论上讲,作为自然的多种多样的物品,它们的量的指标也是完全不同的(没有人愿意用两磅黄金来交换两磅铁)。因此,定量即交换的单位,不是作为任何共同东西的统一出现的,它只是纯粹的数目或这些数目的比率——“我用六个这种物品来交换四个那种物品”,这就是用以交换的物品的量的形式。
le)所担心的那样,为了实际上的方便我们不得不接受理论上的荒谬;或者,我们必须接受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主观性方法;又或者我们在这里必须进一步压制逻辑的客观性趋势。
目前看来,这种关系是不稳定的和不安全的。对于为什么某对特殊数目应该作为交易基础的问题,似乎不存在什么原因。也不存在被赋予这种形式在其作为量的确定性的特点上的必然性。某人在某时由于某种原因也许会接受一定量的一种商品对一定量的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即使一种商品在一次交换中获得社会的承认,交易中的交换比率也仍然显得是纯粹偶然的,即临时产生的,在下一个场合它就可能变化。
然而量和质之间的抽象不是绝对的。它们既是相反对的,又是相统一的。因为某人在交易中毕竟不会选择“六”,而会选择六个什么东西;在其中存在一种质的规定性,而在为量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这种质的规定性会暂时消失。但每次实际的交易中总有“某种东西”是变化的,正如确定交易数量的数目是变化的一样。这个变化的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所有这些“某种东西”都能代表相同的东西吗?
可交换的商品只能在交易中即在量的形式中实现自身。反之,交易中实际地使商品统一起来的量的比率具备吸引其他商品来与某种商品进行交换的潜在可能性,并实现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共同特性。因此,交换比率内在地是这种潜在可能性的尺度,即交换价值。
总结一下:进入到交换流通中的物品被认作商品,它们作为可交换物品的质在交易中要求一种补充性的量的维度,交换中这些既定的量的比率表明,我们这里拥有了可交换性的尺度。但是,有多少商品就会有多少交换价值。如果真正的“可测量性”需要被假定,那么它就必须存在于与测量方法和所有特殊交换价值绝对不相干的形式中。这说明,在商品诸关系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本质,即与两个商品之间确立起来的任何特定关系相区别的自在的价值,因此如下一点就被假定了,即在交换比率中外在地得到测定的东西是商品的内在维度,就像商品体积那样。
这种转变无论如何都不是价值的“证据”——也许有人读完马克思《资本论》第1章后会这样认为。相反,它提出进一步为这一点提供基础的问题。马克思令人吃惊地、迅速地跳过这一转变。他只是简单地断言,在铁和玉米的交换关系中存在着量的等同性,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