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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伦理问题之欲望的谱系学谱系学解释的结构(第2页)

问:它们之间能完全不相互依赖吗?

答:在它们之间既存在关联,又存在某种程度的独立。如果你的目的在于绝对纯粹的存在,你就能非常清楚地看到,你必须运用的自我实践的技术以及禁欲主义的技术就不同于想成为你自己行为的主人时所要运用的技术。首先,你将会倾向于辨识的技术或纯粹化的技术。

现在,如果你把这种普遍的框架应用到异端的道德或基督教初期的道德那里,你会说什么呢?首先,如果你观察道德法则,也即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不被禁止的,你就会看到,至少在行为的哲学法则中,有三种重要的禁令或规定。第一个涉及的是身体,也即你应该非常小心地对待你的性行为,因为这是非常珍贵的,因此你的性行为应该尽可能地少。第二个规定是这样:如果你结婚了,你就应只同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第三个规定,一定小心不要同男童有关系。[如果你把这种普遍的框架应用到异端的道德或基督教初期的道德那里,我觉得你就会看到一些非常重要的差别。第一,如果你只考虑法则的话,也即什么是引入的,什么不是引入的话,你就会看到道德学家和哲学家给出了三种重要的规定。一种涉及身体,也即要节制性行为,并且尽量少地发生性关系,因为性行为构成了重要的消耗,第二种规定涉及的是婚姻,即只同合法的妻子发生关系。就男童而言,要尽可能不同他们发生关系]。在柏拉图、伊索克拉底、希波克拉底、后期斯多葛学派那里你都可以发现这些,而且你还可以在基督教中,甚至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现这些。因此,我认为我们可以说法则本身并没有改变。当然,有些禁令改变了,有些禁令在基督教那里比在古希腊那里严格得多,然而主题还是同样的。因此,我认为希腊社会、希腊伦理、希腊道德与基督教看待自身的方式之间最重要的变化并不是发生在法则之中,而是发生在我称之为自我关系的伦理之中。在《快感的享用》中,我通过节制法则的三个主题,即健康、妻子或女人、男童来分析自我关系的这四个方面。

问: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由于您认为道德的诸法则是相对稳定的,所以,您并没有构造“道德的谱系学”,而是构造了一个伦理的谱系学?

答:是的。我在写一部伦理学的谱系学、伦理行为主体的谱系学或作为伦理问题的欲望的谱系学。如果我们观察古希腊哲学中的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我们会发现什么样的伦理实体呢?这是性,同时即为行为、欲望、快乐的性。服从方式又是什么呢?这是应使自己的生存成为美好的存在的观念,这是一种美学的方式。你看到我试图表明这样一个事实,在古代伦理中,人不是必须如此这般地行为,如忠诚于妻子,不接触男童等。但是,如果他们想要过一种美好的生活,如果他们想有好名声,如果他们想有能力统治别人,他们就必须如此这般地行为。因此,他们是为了生活的美好和荣耀而有意识地接受这些义务的。但是,他们完全期望成为的存在就是彻底地成为自我的主人,这是他们的目的。他们因之而接受这种生存方式的美学和政治的选择就是服从的方式。这是一种个人的选择。

在后期斯多葛学派那里,当他们说“你必须如此地行为,因为你是一个人”的时候,有些东西就改变了。这不再是选择的问题了——你必须如此行为,因为你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这样,服从的方式就处在改变当中了。

在基督教时代,有意思的是,性行为的法则是通过宗教而合法,规定性行为法则的是宗教机构,然而,义务却采取了法律的形式。在基督教中宗教法律内在合法化了。比如,决疑论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实践。

问:在启蒙运动之后,宗教影响消退了,不过,这种法律仍然保留下来了?

答:是的,18世纪后,这种司法机构部分地消失了,后来在医学、科学道路及这种司法机构之间出现了一种没有结果的竞争。

问:您能对这些作个总结吗?

答:我们认为,希腊的伦理实体是aphrodisia(性),服从方式是一种政治—美学的选择。禁欲的形式是所使用的技术,在其中我们发现比如身体的技术,或法律的经济学,由这种法律他们把自己定义为丈夫,或者把好色定义为一种男童之爱中的自我禁欲等,把目的论定义为对自我的控制。这就是我在《快感的享用》前两部分所描述的情况。

然后这种道德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男人社会角色的变化,既包括家庭中和妻子关系中角色的变化,也包括在政治领域中角色的变化,因为城邦不存在了。由于这些原因,男人们能够把自己看作政治行为、经济行为主体的方式也改变了。我们基本上可以说,随着这种社会学的改变,古典道德也发生了某些变化,特别是人们构建自我关系的方式。[由此,自我关系构建的目标和形式也就改变了。总的来说,我们可以说,长期以来自我控制仍然和想影响他人的意志相关联着。在最初两个世纪的道德思想中,自我控制的目的越来越在于确保面对外在事件及他人权力时自己的独立。]然而,我认为这种变化对伦理实体却没有什么影响:它仍然是由性所构成的。这种变化导致了服从方式的某些变化,比如当斯多葛主义者把自己看作是普遍存在的时候。我们也在禁欲的形式,以及人们为了自我认知,为了把自己构成为道德的主体而运用的技术中发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最后,目标也改变了。在我看来,古代观点的不同在于,成为自我的主人意味着首先不是考虑他人,而是考虑自己,因为成为自己的主人就意味着有能力统治他人。因此,控制自我直接就和本质上是不对称的与他者的关系联系在一起了。成为自我的主人就意味着活动、不对称和非相互。

再后来,由于婚姻、社会及其他的一些变化,成为自我的主人并不首先和支配他者的权力联系在一起了:如果一个人是自我的主人,这并不是像阿尔基比亚德或尼古克勒那样,仅仅是为了统治他者,而是因为他是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在这种自我控制中,人们是同那些也是自身主人的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同他者的这种新型关系,非相互性就减弱了。

这是一些正在发生着的变化,是我试图在《快感的享用》的第四部分,即后三章所描述的变化。我在这里重拾了同样的主题,即身体、妻子、男童,并且表明这三个节制主题和一种部分为新的道德相关联着。我说“部分”是因为这种道德的某些要求还是一样的,比如性。另外一些要求则改变了,比如各种技术。按照色谱芬的说法,成为好丈夫的唯一方法是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家庭内外所扮演的角色,知道他应该对妻子行使什么样的权力,以及知道他期待于妻子的是什么。这些考虑给出了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而且规定了人们应该对待自己的方式。相反,在爱比克泰德和塞涅卡看来,要成为自我的主人并不需要知道其在社会或家庭中的角色,相反而应该两天或三天不吃东西,以便确定自己能够控制自己。这样,比如如果有一天你入狱了,就不会因为没饭吃而痛苦。因此,对所有的快乐都应该如此。这是人们在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那里都找不到的一种禁欲形式。

各种技术和目的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完全的和持久的关联。我们可以在不同的目的之中发现同样的技术。不过,每一目的都有一些对其来说是重要的关系、重要的技术。

在基督教之卷中,我是说在讨论基督教的卷中,我试图表明这一道德是如何变化的。在基督教中,目的本身改变了:不朽、纯洁等成为目的。禁欲的形式也改变了,因为从此以后,对自我的审视采取了自我辨识的形式。服从方式也由神之法律所构成了。我甚至认为伦理实体也改变了:它不再由性所构成,而由欲望、**欲、肉体等构成。

[在这一系列研究中,我想表明的是规则、准则、自我关系形式、自我实践中所存在的变化。这是一个道德主体的历史,而非道德法则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从古典时代到帝国时代的希腊罗马思想中,尤其是,服从方式发生了改变(尤其是以同样的方式强加于所有人之上的斯多葛学派的普遍法则的出现),道德目的论的定义也发生了改变。然后,从希腊罗马哲学到基督教哲学,我们看到了伦理实体改变的新趋向,从之以后,伦理实体由色欲所定义,同时针对自我的行为方式也改变了,比如纯贞、欲望的消除、自我的辨识及解释等。

简单地说,我们可以说在不同的文化中,行为、快乐、欲望这三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希腊那里,以及广而言之,在古代社会中,行为构成了最重要的东西。人们应该控制的就是行为。人们应该确定它们的量、节奏、时机、境况。在中国的**中,如果我们相信范·高罗佩的话,重要的是快乐,应该延迟行为,以便获得尽可能持久和强烈的快乐。[4]欲望是伦理中根本性的时刻:辨认出它,控制它,及尽可能地消除其根源;至于行为,甚至应该没有快乐——尽可能消除快乐——而行为。]

问:因此,我们似乎拥有一个使欲望成为伦理问题的可理解的图式?

答:是的。我们有这样一个图式。如果我们通过性行为来理解行为、快乐、欲望这三极,我们就会有对前两者而言是同一的希腊的说法。在希腊的说法中,“行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快乐和欲望则是从属的:行为—快乐—(欲望)。我把欲望放在了括号里,这是因为我觉得随着斯多葛主义道德的兴起,欲望开始受到谴责了,是应被消除掉的了。

中国的方式则是快乐—欲望—(行为)。在那里行为被放在了一边,因为你应该节制行为,以便获得最恒久、最强烈的快乐。

最后,基督教的方式是通过压制欲望而强调欲望。基督教认为行为应该成为中性的,其唯一的目的在于生育或者说完成婚姻的义务。不论在实践中还是从理论上,快乐都被排除在外了。这给出的是(欲望)—行为—(快乐)这样的方式。欲望在实践上被排除了——应该使自己的欲望保持沉默——然而在理论上它却特别地重要。

我觉得现代的方式是欲望。由于说我们应该解放我们的欲望,欲望在理论上受到了重视,在实践上得到了接受。相反,行为不是非常重要的,而快乐则成为没人知其为何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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