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朱对自由的如上限制,与肯定主体自主权能的思维趋向似乎很难相容。如何克服这种不一致?程、朱提出了致命遂志之说:
故君子于困穷之时,须致命便遂得志。[65]
致命即完成天之所命,它在本质上表现为一个顺乎命或合于命的过程;遂志则是实现主体的意愿,它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自主权能。按其本义,二者的发展趋向正好相对,但在程、朱看来,致命也就同时意味着遂志。不难看出,这种看法实际上以顺从必然之命压倒了主体的自主权能。在朱熹的如下议论中,这一含义表现得更为明白:“命禀于有生之初,非今所能移;天莫之为而为,非我所能必,但当顺受而已。”[66]就这方面而言,程、朱多少表现出试图在顺命的基础上统一致命与遂志的趋向。它在强化儒学肯定天命之传统的同时,又使这种价值取向获得了更为精致的形式。
(二)自作主宰与自愿原则
相对于以程、朱为代表的正统化理学,宋明新儒学中的陆王学派对主体的自主权能做了更多的考察,从而在价值观上表现出与正统化理学有所不同的特点。
在天人关系上,陆九渊强调人有自身的价值,对人的力量不可轻视:“天地人之才等耳,人岂可轻?”[67]天地人各有其能,人能赞天地之化育,这些观念早已为先秦儒学所确认,在这方面,陆九渊上承的正是原始儒家的传统。不过,在天、地、人的并立中,人主要作为类而存在,而按陆氏之见,人的力量不仅仅体现于类,而且同样展开于自我,每一个“我”都有其自主的权能:“夫权皆在我,若在物,即为物役矣。”[68]质言之,在对象(物)与主体(我)的对峙中,决定的方面是我而不是物。正由于主体具有自主的权能,陆九渊主张“自作主宰”:
收拾精神,自作主宰,万物皆备于我,有何欠阙?当恻隐时自然恻隐,当羞恶时自然羞恶,当宽裕温柔时自然宽裕温柔,当发强刚毅时自然发强刚毅。[69]
这里的万物皆备于我并不是一个本体论的命题,它更多地表现为主体自我决定、进退万物的精神气概。不管身处何种环境,自我都权能在手,自主地决定行为的方式。正是自作主宰,使主体由被决定的对象成为主体性的存在。
自我的主宰,总是关联着意志的作用。与强调自作主宰相联系,陆九渊将志提到了突出的地位:“人惟患无志,有志无有不成者。”[70]所谓收拾精神,便内在地蕴含着对意志功能的肯定。王阳明对志做了更详尽的阐释:
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虽百工技艺,未有不本于志者。今学者旷废隳惰,玩岁愒时而百无所成,皆由于志之未立耳。故立志而圣则圣矣,立志而贤则贤矣。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漂**奔逸,终亦何所底乎?[71]
所谓立志,也就是确立专一的志向,后者犹如舟船之舵,赋予主体活动以方向性。志不立则自我的行为便缺乏方向性,往往容易随物而转,难以做到自作主宰。
在陆王看来,主体意志具有非外部力量所能左右的品格。真正确立了坚定的志向,则任何外力都不足以动摇主体对理想的追求:“志苟坚定,则非笑诋毁,不足动摇,反皆为砥砺切磋之地矣。”[72]在此,志即构成了主体奋进的内在精神支柱。从理论上看,志的定向客观上构成了行为自我调节机制的一个方面。主体在从事具体活动之前,往往面临着多种可能的选择,定向的作用即表现为通过确定行为的目标而赋予行为以专一性。一旦丧失了这种功能,则主体往往容易屈服于外在的阻力而徘徊逡巡,难以坚定不移地走向既定的目标。
意志不仅具有定向的功能,而且有坚毅的品格,后者主要表现为意志的努力。与意向主要表现为坚定专一不同,意志努力更多地与实践过程相联系。志向一旦确立,意志的作用便表现为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切实地从事实际活动。陆王将意志努力提到了与志向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为如果真正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既专一又坚毅,那就可以由事而进道:“今时同志之中,往往多以仰事俯育为进道之累,此亦只是进道之志不专一,不勇猛耳。若是进道之志果能勇猛专一,则仰事俯育之事,莫非进道之资。”[73]勇猛是意志努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志有定向(专一)与行为的坚毅性构成了进道的两个环节,而主体的自主权能也由此得到了具体的展现。
除了专一与坚毅的品格之外,意志还与主体的内在意愿相联系:
从心所欲不逾矩,只是志到熟处。[74]
从心所欲,即出于内在意愿。陆王以“志到熟处”作为从心所欲的条件,也就是把出于内在意愿视为意志功能的具体体现。与此相应,肯定意志的作用,即意味着承认行为的自愿原则。
自愿的原则首先体现在善恶的选择上。按陆、王之见,择善去恶,当如好好色,恶恶臭:“但得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便是圣人。”[75]好好色、恶恶臭的特点,在于出于真心。它既无虚假之意,又无勉强之感。这种看法注意到了自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在于以真实的意愿作为主体选择的内在根据。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便必须摆脱外在的强制。王阳明曾通过比较告子与孟子对心的不同的看法,对此做了分析:“此心自然……若告子只要此心不动,便是把捉此心,将他生生不息之根,反阻挠了,此非徒无益,而又害之。孟子集义工夫自是养得充满,并无馁歉,自是纵横自在,活活泼泼地。”[76]把捉此心亦即人为的强制,而强制的结果则是扼杀主体的真心。只有按内在的意愿自主地行事,才能达到合乎真心、活活泼泼的境界。王氏认为告子重把捉,孟子求自然,这当然未必确当,但重要的是,王阳明在这里以纵横自在否定了人为强制,从而使自愿获得了自然的形式。
自愿原则贯彻在教育上,即表现为根据被教育者的身心特点,顺导其志趣,尊重其内在意愿,使之日有所进。这种原则同样适用于一般的道德教育。《传习录》记载:“王汝中、省曾侍坐。先生握扇,命曰:‘你们用扇。’省曾起对曰:‘不敢!’先生曰:‘圣人之学不是这等捆缚苦楚的,不是妆做道学的模样……圣人教人不是个束缚他通做一般。且如狂者便从狂处成就他,狷者便从狷处成就他。’”[77]捆缚是以违背主体内在意愿的方式来对待主体。在此,王氏已注意到了正统理学(道学)的缺陷即在于把一般的规范变成束缚主体的强制性模式,从而忽视了主体的各自特点及内在意愿。
当然,对主体不横加束缚,并不意味着容许完全偏离普遍的价值准则,而是强调对这种观念不能从外部强行加以禁绝:
纷杂思虑亦强禁绝不得,只就思虑萌动处省察克治到天理精明后,有个物各付物的意思,自然静专无纷杂之念。[78]
省察克治即自身的涵养,而在王阳明看来,这一过程既表现为理性的自觉(“天理精明”),又不违背主体的意愿(“物各付物”),这一看法在某种意义上已开始注意到自觉原则与自愿原则的统一。从王阳明的如下阐释中,可以更进一步窥见这一思维趋向:“心得其宜之谓义,能致良知则心得其宜矣。故集义亦只是致良知,君子之酬酢万变,当行则行,当止则止,当生则生,当死则死,斟酌调停,无非是致其良知以求自慊而已。”[79]宜即应当,引申为一般的规范、准则。当行则行,当止则止,是指在把握当然之则(心得其宜)之后,自觉地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自慊则是由于行为合乎主体内在意愿而产生的一种愉悦感和满足感。在这里,遵循当然之则并不表现为迫于天之所命而不得不为之的过程,它一开始便通过求自慊而与自愿原则联系在一起。
陆、王的如上观点已从道德行为的角度,对人的自由做了较为深入的考察。相对于程、朱,陆、王无疑更多地触及了道德自由的特征。从儒家价值观的演进看,原始儒学已提出“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目标,这一目标与“为仁由己”的自信联系在一起,使肯定道德行为的自由成为儒家重要的价值取向。当然,对自由的追求与向往又始终与天命的阴影纠缠在一起。如果说,程、朱由当然之则的形上化而使自愿原则消融于天命,从而多少偏离了“不逾矩”与“从心所欲”统一的思路,那么,陆、王则较多地上承了原始儒学为仁由己的传统。
陆、王对主体意志的注重及自愿原则的突出,对后来非正统的异端思想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这里值得一提的,首先是泰州学派。就理论渊源而言,泰州学派属王门后学。尽管王阳明仍是儒学中人,而泰州学派则在很大程度上逸出了儒学的传统,但泰州学派的理论先导则是王学。从王学出发,泰州学派将意志的选择功能提到突出地位,并由此把意视为心之主宰,亦即强调意志对理性的支配。[80]这一看法运用于天与人、力与命的关系,便进一步展开为“造命却由我”[81]的论断。泰州学派的这些看法带有明显的唯意志论倾向,其本身当然很难视为健全的价值取向,但它对正统理学的宿命论却做了某种有意义的冲击。[82]
不过,尽管受陆、王影响的异端学派对天命论做了大胆的挑战,但陆、王本身却并没有完全从天命观念中解脱出来。王阳明在平定宁王叛乱后,曾对所以顺利平叛的原因做了如下解释:“宁藩不轨之谋积之十数年矣,持满应机而发,不旬而败,此非人力所及也……固上天之为之也。”[83]在人力与天命二者之间,最终的决定者仍被归为天命。这里固然不无自谦之意,但其中同时也蕴含着一种内在的价值信念。它表明,陆、王在强化为仁由己传统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对天命的承诺。儒家在力命之辩上的二重性,依然深深地制约着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