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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如何贴近社会(第1页)

社会史如何贴近社会

——读《清代嫁妆研究》

社会史的研究走到今天,已经极大地锻炼了读者的审美能力。若干年前,只要看到好题目,无论内容如何,都会先加褒奖。然而现在,仅仅一个好选题已经不足以引起读者的激动。有时甚至相反,唯其选题好,读者对其内容期望更高,从而越发对其求全责备。

现在笔者对毛立平博士的《清代嫁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下简称《嫁妆》。为了方便、简洁,本文引用《嫁妆》原文时,仅标注页码),心情就大抵如是。该书选题实在是太有吸引力了。前此,笔者曾以乡邦的风俗为素材,发表《讨鼓旗——以女性丧礼为中心的经济与法律问题》(《历史人类学学刊》2003年第1卷第2期)一文,讨论的其实正是女性的嫁妆。因此当看到《嫁妆》一书问世,欣喜之情难以言表。

然而或许是由于专业兴趣的差异,笔者在细读该书之后,觉得有些内容尚不能令人餍足。在此整理成文,一以表示对毛博士的支持,二来本鹦鸣求友之意,略陈笔者对于相关问题的意见。其不当之处,敬祈指正。

一、“嫁妆”的来源及构成

何谓“嫁妆”,相信每一个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都不会陌生。毛博士在《嫁妆》的导言中开宗明义:“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亦称‘嫁装’、‘嫁资’、‘妆奁’、‘奁具’等。”(第1页)这一论说,其所谓“亦称”无大问题,但是其前半的界定却颇有疑义。导言随后以及第四章导语中,毛博士对此还反复强调:“嫁妆是母家赠送给女儿供其带到婆家使用的财物”(第3页),“嫁妆是女方家庭馈赠给女儿女婿的礼物”(第205页)。如此着笔,尚不足以说明问题的全部。

众所周知,在传统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家是要向女家提供聘礼的,或称彩礼、财礼。对于这笔彩礼,《嫁妆》也给予了相应的关注,但给出了一个简明的认定:“聘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第163~164页)这样处理,其方便处不言而喻;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与实际社会生活相去较远。

如果以受礼人的身份进行分类,不难发现,传统婚俗中男方向女方提供的财礼(由M表示)可分为两大部分:送给新娘本人的(由M1表示),送给女方家人的(由M2表示)。这些财礼的内容、馈送次数、时机和方式因时代、地域、人群的不同而存在种种差异,但寄予其中的经济关系却呈现出两条清晰的理路:M2属于人情往来,受礼人或照单全收,或接收后有所回馈,各受当时当地风俗的制约;M1则在新娘过门时带回男方。

因此,嫁妆(由J表示)的来源构成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J=M1+F

其中,F表示来自女方家庭的部分。如果细分,有来自新娘父母的赠予,也有女方亲戚或朋友的添箱,还可能有新娘本人婚前的劳动所得,在此毋庸细叙。严格地讲,这才是真正的“陪送”“陪嫁”。就这一意义而言,“陪送”“陪嫁”和“嫁妆”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毛博士研究清代嫁妆,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关怀:以物权为中心进行考察。《嫁妆》正文五章,除第一章整体描述、第二章对满洲贵族的研究外,第三章考察嫁妆与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第四章讨论妇女对嫁妆的支配权,第五章论述因嫁妆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三章内容都围绕着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而展开。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但既然如此,按理就应该专注于女性从娘家得到的嫁妆,即上述公式中的F部分,而不宜笼而统之将嫁妆打包处理。

是否《嫁妆》中讨论的嫁妆只涉及F而不关乎M1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嫁妆》一书中制作了多幅表格,其中表3-2“嫁妆与聘礼关系举例”(第160~163页)、表5-1“贫家陪嫁举例”(第237~239页)、表5-3“地方志中的奢嫁记载”(第248~253页)中有不少史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嫁妆和男方财礼(M1)之间的关系,例如:

(1)民国《凤山县志》:“女家备办上述各物,除将男家所给聘金用尽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时须贴用一二百元,现时约贴数万元。”(第161页)

(2)民国《平乐县志》:“至于聘金之来,完全璧返,为婚姻不论财礼之表示,不独富有者为然,稍足支持者大率类是。”(第161页)

(3)民国《重修蓟县志》:“惟贫困者嫁女无资,少索财礼以为嫁女时之衣饰。”(第237页)

(4)同治《雩都县志》:“贫家因以为奁,或多索金。”(第238页)

(5)同治《筠连县志》:“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者。”(第239页)

(6)民国《万全县志》:“所有双方之聘礼、妆奁,或用高桌陈列,或用食盒装置,抬夫数十人,……”(第249页)

上述6条史料,(2)(6)两条是将聘礼(M1)原物璧还;其余4条则是女方动用M1的资金置办物件,(5)甚至连置办都由男方承担。类似资料在《嫁妆》中还存在不少,兹不赘述。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地区迄今仍有不少地方沿袭这一习俗。在对M1、M2不加区别的情况下,笼统地就嫁妆来讨论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显然是不可能有准确答案的。

毛博士并非不知嫁妆与聘礼存在关联,她也曾指出:“许多情况下,嫁妆还由聘礼转化而来。”(第160页)这句话值得注意。所谓“转化”,按照《嫁妆》的理论关怀,意指物权转移。稍后该书又就此做出进一步解释:“女方父母可以将聘礼转化为女儿的嫁妆,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第164页)言下之意,聘礼一旦到了女方家庭,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完全属于女方父母了。

笔者认为,毛博士的这一理解并不能反映社会实际生活。上文已述,在传统婚俗中,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礼包括两大部分(M=M1+M2)。由于各地风俗、各人家境不同,M1和M2这两部分在M中所占比例存在很大差异。其中较极端的情形是M1趋近于零,但M2不能为零,此时男方的财礼也就可以由女方家庭自由支配(M≈M2)。俗语所称的“买卖婚姻”即属此类。但大多数情况下,M1是存在的,它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男方,女方家庭无权对其进行处分。

《嫁妆》中有不少现成的史料。该书第五章述及“一些家庭在陪送嫁妆时使用欺骗的手法”时,曾征引同治《洪洞县志》的记载:“近俗竟有假妆奁为饵,以争财礼者。既有用铜锡充数,以骗亲者;更有以好看为名,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及赚物到手,或尽裁减,或竟当(卖)者,致使日后残恨其妇,诟詈其婿,究以两姓之好,遂成仇雠。”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毛博士的解读是:“女家以置办妆奁为名向男家争要聘礼,到手之后即使用欺骗的手段,用‘铜锡’冒充金银器物为嫁妆;或者女家令男家借取他人物品以充体面,而用后不归还,甚至当卖。”(第245页)应该说,这一解读的前半是到位的,但后半稍有不妥。“假妆奁为饵”而“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也就是以M1的名义将M做大;“及赚物到手”后并不打发,也就是说,根本还没有用为妆奁;毛博士称之“用后不还”,大概没注意到它须返回男家才算是派上了用场。

表面看来,上引资料中女方家庭对男方财礼任意处分,可谓符合前引毛博士对聘礼的定性。然而女方家庭须为此付出代价:“残恨其妇”,“遂成仇雠”。这一事实本身充分说明:聘礼(M)中有一部分不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它是男家送给新娘当嫁妆的(M1),其使用权和受益者并非女方家庭;如果女方家庭有所“裁减”,或以次充好,后果很严重。

笔者常感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物权问题是比较微妙、模糊的。M1作为男家委托女家送给新娘的礼物,其所有权固然不属于女方家庭,即使它作为嫁妆的一部分被带到了男方家庭以后,其实也不见得就一定归新娘所有。曾国藩的曾孙女曾宝荪就记载了这样一个例证:曾宝荪之母为广东电白人,按广东风俗以“平妻”身份嫁给曾广钧,曾宝荪祖母郭太夫人大不以为然,竟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礼”(《曾宝荪回忆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4页)。毛博士在《嫁妆》中断言:“即使女方家庭将聘礼转化为妆奁返回男家——这是清人常常使用的做法,这笔财产也与新婿的父母无关了。”(第164页)恐未必尽然。

还须指出的是,在上述J=M1+F这一经济关系中,就习俗层面来说,嫁妆J最基本的来源是M1而不是F。道理明摆着:对富家来说,M1和F都可以比较大,即通常所谓厚聘、厚嫁;但对穷人来说,F往往趋近于零,此时J还能否存在其实取决于M1之有无。《嫁妆》中曾引清代俗谚“上等之家贴钱嫁女,中等之家将女嫁女,下等之家卖儿卖女”(第11页),反映的正是这一规则:一般人家即中等之家在嫁女时陪嫁部分F不会很大,就是说,其嫁妆主要取资于聘礼(J≥M1)。至于下等人家,女方既无力置办陪嫁(F≈0);男方若提供嫁妆(M1),一来有可能被女家挪用,二来也总归能省则省,于是尽量将M1减省,甚至将其减省为零(M=M2);既如此,嫁妆也就很难谈得上(J≈0)。女家因嫁女而得到一笔补贴,其情形颇类似于“卖儿卖女”。

明乎此,要从嫁妆中探讨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恐怕只能得出一些令人沮丧的结论。

二、地域、阶层与时代

清代历时200余年,壤地辽阔,各地习俗差异明显,讨论嫁妆自不能一概而论。对此,《嫁妆》在导言中树立了一个目标:“通过对嫁妆以及陪嫁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认识清代不同地域的习俗、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对于婚姻和女性的不同理解,这也是本书所要体现的主旨之一。”(第6页)这是笔者特别赞赏的。

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著者在第一章整体描述的第一节分析了清代嫁妆的分类和规模。该节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分类,按用途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前者包括衣物首饰、日用器具,后者则指土地、店铺、房宅等(第15页)。二是规模。三是各具特色的清代嫁妆,又包括三点: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反映儒家文化的嫁妆、反映生育文化的嫁妆。

通观全书,上述目标中所谓“清代不同地域的习俗”,也就只在“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这个4级标题中得到了实现。其他部分,无论是第一章第二节嫁妆的提供者和陪送方式,还是第三、四、五各章,尽管多处也提到了各地习俗存在差别,如“‘催妆’礼依各地风俗而不同”(第71页)、“发送嫁妆时间的早晚,除各地风俗的差异之外,还与地域、家庭贫富等因素有关”(第85页)、“扛夫酬劳的支付因各地习俗而不同”(第89页)之类,但叙述内容并未因之而出现一些区域性的结论。不难想见,所谓“不同地域的习俗”在著者笔下只是一种叙事方式,而并未成为观察视角或思维工具。

该书论述“反映地方特色的嫁妆”,列举了湖南、江西、广东、广西、浙江、河北、河南、台湾8个省的例证。但著者着眼点主要在“许多嫁妆属于地方特产,其他地方很难置办”(第35页),以及“妆奁中经常含有体现各地不同婚姻礼俗的物品”(第37页)。前者如有些地方“常以书板为奁资”(第35页),有些地方“必须多多陪送糖果或糖梅”(第36页),后者则有些地方嫁妆衣箱内“均用裤子盖面”(第37页),而有些地方奁物中“必预备凶服”(第39页)。这样的工作笔者认为严重不够。这样的展开,基本上像是在猎奇,完全没法谈地理学意义上的“地域特色”。因为从中看不到任何有区域差异的存在,有的只是空间上一个个的点,展现着种种不同的风俗细节。各地的风俗既无法比较,某种风俗的分布范围也无从得知。

以笔者之见,嫁妆的所谓“地方特色”,其要义并不在于是否为一地之特产。因为特产的标准很难言,同样为书板,同样为糖果或糖梅,不同地方的工艺和样式也会各有特色。关键还是应该从物件的种类和文化含义入手,分析各地嫁妆构成的差异,以及某种组合类型的地域分布。

就这一意义而言,笔者认为毛博士对嫁妆的上述分类是不成功的。仅分为“生活用品”和“不动产”两类,等于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嫁妆等量齐观了。毛博士自己也承认:“土地等不动产只出现在富家大户的妆奁中,一般人家少有陪送。”(第15页)应该说,即使富家大户,也并不是都有不动产陪送的。既然如此,该分类对于全书的展开,诸如揭示地域差异、人群差异,等等,也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对嫁妆进行分类,比较合理而简明的是按其出现的可能性进行区分。例如,基本的、附加的、特殊的。家境再寒俭也不得不置办的是基本的;家境稍好的会在此基础上增添一些附加物品;个别富家大户还会进一步再添加一些特殊妆奁。应该说,这几个部分都可能存在地域差异,但基本部分的地域性无疑是最强的。不妨说:富家的妆奁总归有一些是相同的,而穷人的妆奁各地有各地的特色。例如,江南一带传统嫁妆中必不可少的有马桶,俗称子孙桶;而在笔者故乡湖南一带,过去妆奁的基本构成则是一担笼子和一只皮箱,马桶须打发全套嫁奁才会置办。再以《嫁妆》引述的资料而论,康熙《汾阳县志》载:“递减至贫家,则随身奁箧而已。”(第148页)而道光《安平县志》称:“贫者减他物,而床帐必具。”(第156页)显而易见,只有经过这样分层次的比较,才有可能看出各地嫁妆最基本的特色。如果像毛博士那样一概将其视为生活用品,笼而统之地认为“生活用品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第15页),那么这些丰富而显豁的地域差异也就都看不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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