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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如何贴近社会(第2页)

相比之下,毛博士对于阶层差异的兴趣似乎更甚。《嫁妆》各章在在都注意到贫富差异,第三章还以一半的篇幅单列“奁田——特殊的财产继承”一节进行讨论。该节内容曾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单独发表过,可以说是该书中做得较好的部分。这一眼光是值得肯定的。但美中不足的是,《嫁妆》中关注的清代阶层只有两个:“富家大户”“一般人家”(第15页),或“贫家”“富家”(第63页)。虽然著者的观念并不止于此,如第一章讨论嫁妆规模时曾提到皇族、官员、商人、妓女;稍后又列有“各地嫁妆的等次差异”一表(第57~61页),资料中呈现出“普通人家”“中等人家”“富者”的分别;第五章第二节谈嫁妆对婚姻的负面影响时又列有“贫家陪嫁举例”(第237~239页)、“中产之家嫁妆情况”(第240~243页)两表;但著者并没有建立对清代社会分层的类型概念。笔者推想,上述各处叙述出“中等人家”和“贫家”等,似乎是迫不得已,因为资料本身已区分明白;一旦脱离资料的羁绊,著者便只挑出其中的富者,甚至根本连贫富都不予理会,一律进行均质化处理。例如,第五章第一节分析嫁妆对婚姻的促进和维护作用时,只有一个个案例,并无社会分层意识。

而且,《嫁妆》中呈现的地域差异和阶层差异,著者基本上是分开考虑的。尽管也曾出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家庭所筹备的妆奁也不相同”(第57页)的断言,但在具体分析中,讲地域差异便不讲阶层差异,讲阶层差异便无视地域差异。从来没出现讲地域时考虑阶层,讲阶层时又顾及地域的立体思维。例如,第三章第二节讨论奁田,应该说这是很典型的对同一社会阶层的分析,但其中没有引入任何地域性的讨论。

尤其令笔者惊讶的是,在第一章整体描述中,著者居然得出了一个普适性的推论:“清代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应在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第33页)具体而言,就是“将100两至120两银子左右的嫁妆,算做清代前、中期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第32页)。其资料依据有二:一是康熙曾恩赏41位因贫而无法出嫁的宗女每人100两银子以备嫁妆;二是乾隆曾赐宗室贫困者每人120两银子以为妆费。至于晚清,由于在《曾国藩家书》中找到了“以二百金办奁具”的文本,毛博士即认为:“如果将物价或婚嫁花费行情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曾国藩时代的200两银子应与康熙时期100两银子的嫁妆相差不大。”(第33页)

笔者不能不认为,这一推论是缺乏科学价值的。首先,“中等规模”这个概念即有待商议。是富人的中等规模、穷人的中等规模,还是全社会的平均值?如果再加上地域因素,这个规模又该如何变动?皇帝给宗女赐妆奁费,太奢或太俭都不至于,那么参照的是富人的中等规模,还是穷人的中等规模,还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一个规模呢?恐怕是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全社会大多数人的中等规模之上的。乾隆《临晋县志》载:“临之聘,必以银,率二十四两,或有上下焉。”这是当时人的记述,其数值与上述乾隆帝赐妆奁费的120两银子相去4倍之多。

曾国藩所言“以二百金办奁具”,毛博士注意到是在其大女儿出嫁时。其时为1861年,曾国藩任两江总督,驻安庆。作为一个出身湖南乡村,后来长期在京师和外地为官的理学家,曾国藩指定200两银子的标准显然是有现实依据的,但所参照的究竟是他老家湘乡的标准,还是京师的标准,还是江南一带的标准?恐怕也值得斟酌。笔者考量,应该是超出湖南乡村一般标准的。据曾国藩女儿曾纪芬回忆,曾国藩中年“治军之日亦仅年寄十金二十金至家”(《崇德老人自订年谱》,见《曾宝荪回忆录》,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2页),说的正是1861年前后那段时间。200两银子已是其每年寄回家俸余的10余倍,相信当地乡间很多人家是办不起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嫁妆规模一直在水涨船高。民国《乡宁县志》载:“百余年来,渐重财礼。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第683页)这显然在描述当地的“中等规模”。若仍以曾家为例,曾国藩1861年定下嫁女妆奁200两银子的标准,到1866年就不行了。此年曾国藩的四女出嫁,其夫人仍按成例给予200两奁资;乃弟曾国荃觉得不可思议,“发箱奁而验之,果信”,于是“再三嗟叹,以为实难敷用,因更赠四百金”(《崇德老人自订年谱》,第13页)。等于一共打发了600两银子。到1875年曾纪芬出嫁时,其奁资更是大幅度提高。她晚年自述云:“余之奁资,有靖毅公所遗之千两;及文正公薨,诸女亦各得千两;欧阳太夫人薨,又各分八百两;益以子金,粗足三千。”(《崇德老人自订年谱》,第21页)

考虑到嫁妆规模一直在上涨,同时物价也在上涨,因此,要对清代“中等规模”的嫁妆加以数量描述,无疑应给出一组数据,而且应标明每个数据的年代。可是毛博士仅仅推论:“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不加任何限定,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白银100两至200两,算哪个年代的钱?清初与清末,同等数目的银钱其购买力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毛博士既声称“将物价或婚嫁花费行情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可是出示的数据居然毫无时效观念。其所谓100两,无疑是以上述康熙时的史料为据,而200两则来自《曾国藩家书》;苟此解不误,从上文分析中已不难看出,就实际购买力而言,康熙时的奁资100两实远远豪华于曾国藩时的200两。毛博士的这种表达方式,从科学上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三、资料与解读

以上两个方面都较为宏观。与此同时,《嫁妆》中对资料的具体解读也存在许多可商之处,现略分三类稍加讨论。

第一类:结论先行。著者陈述一个既定观念,然后征引一些明显不支持的史料。

例如,在导言开头,叙述中国古代一直有着给女儿陪送嫁妆的习俗,著者写道:“至唐宋时代,陪送嫁妆已经为法律所肯定。”证据是:“《宋刑统》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即比照男子聘财一半的额度作为嫁资。”(第2页)原文之后是毛博士的解读。在此,姑不论《宋刑统》是否足以反映整个唐宋时代,毛博士的解读与原文本意是差别甚大的。查《宋刑统》原文为:

〔准〕《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7页)

非常明显,这一条文并不是关于“陪送嫁妆”的规定,而是对“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的规定,即对遗产继承权的规定。尽管可以说,“姑姊妹在室者”分得的那一份可以用来置办嫁妆,但无论如何,它与嫁妆尚有距离。这中间有种种变数。就嫁妆这个概念来说,它并不等于“姑姊妹在室者”从父母那里继承到的财物的全部;它还包括上述M1部分以及其他亲朋好友的“添箱”。就继承到的财物而言,它很可能还须支付“姑姊妹在室”期间的用度。总之,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并由此得出“陪送嫁妆已经为法律所肯定”的论断,距资料本身的效用范围实在太远了一些。

又如,资料中有不少“婚姻论财”的记载,而且往往与贫困联系在一起。应该说,这是一种议论、一种话语。事实上,任何阶层的婚姻都是不可能脱离“财”字的。但是毛博士在论及时,先是仍认为“所谓的‘婚姻论财’多发生在贫困家庭”(第62页),并引证方志中“独小户贫家始有论财之说”(同治《钟祥县志》卷2)的资料5条;然后阐释其原因:“贫困之家嫁女多索聘财,而对方往往也是贫困家庭,付出聘礼之后,自然希望得到同等乃至更多的回报,论财之风愈演愈烈。”这一解读,昧于婚俗过程中的基本经济关系,上文言之已详。而更让人惊讶的是,著者为了证明其解读,援引《中华全国风俗志》中关于杭州的史料,谓:“为避免在婚礼中因‘论财’而引发争论或导致日后的家庭矛盾,缔姻两家在交换庚帖时,就要将双方家庭的聘礼与嫁妆开列明白,女家帖中先写明,‘及议亲第几位女,年甲月日吉时生’,以下‘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由媒人往来两家通报,如果两家相当则婚事可成。”(第63页)在这条资料里,“论财”则论财矣,其奈论财者并不贫困何?——既然女方庚帖中能开列“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男方家境也与之相当;如果说还要坚持认为“所谓的‘婚姻论财’多发生在贫困家庭”,恐怕对当时的穷人太不公平。

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上述《嫁妆》第一章得出的一个普适性推论:“清代中等规模嫁妆的标准,应在白银100两至200两之间”(第33页),著者在考求过程中以脚注形式征引资料,起首便是道光《广宁县志》所载:“乾隆年间,中平之家妆奁之费大约数十金,或百金,即富厚之家亦不过三五百金。”笔者以为,据此应得出当地在乾隆时“中等规模”的嫁妆一般到不了100两的结论。稍后又有民国《上林县志》所言:“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约二十四千文者谓之中礼,三十二千文者谓之上礼,迨光绪中叶后,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赔奁所费称是,或且倍之,冀争体面。”这些数据均与著者求证的结论出入甚大,然而著者毫不介意。

第二类:过度提炼。著者从资料中提炼出一些经不起推敲或并无意义的结论。

著者在《嫁妆》的导言中一上来就提出“清代嫁妆具有普遍性和奢靡性两个特点”(第2页)。所谓“普遍性”是否构成清代嫁妆特点在此可不深谈,因为其他朝代同样具有此一特点至为明显。至于“奢靡性”,尽管著者爬梳到不少似乎有利于结论的材料,但笔者感觉,这恐怕是个假命题。

如果说清代嫁妆具有“奢靡性”,那么应该满足三个前提:全国普遍皆然;有清一代皆然;其他朝代不然。这里面,第一点就不可能得以满足。清代史料中确实不乏对嫁妆奢靡的描写、感叹,但同样,嫁妆平平甚至无力置办嫁妆的也比比皆是。根本无须爬梳史料,只要按诸常识就不难得知:即使人人追求奢靡,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得遂所欲的。讲一个朝代的嫁妆具有“普遍性”倒也罢了,因为即使有些人事实上办不起嫁妆,毕竟不属于中国文化的常态;进而还要讲一个朝代的嫁妆具有“奢靡性”,恐怕不能不认为这里面有点逻辑问题了。笔者是不相信任何一个朝代的嫁妆可以满足这样一个全称判断的。顶多只能说“趋于奢性”(第5页)。但如果这样总结,又缺乏足够意义,——何代不然、何地不然呢?毕竟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嫁妆》第一章描述清代嫁妆的种类时,著者分析了陪送日用器具的意义。她认为:“从娘家带来的生活用品,不仅可以体现出新妇的经济地位,还可以帮助新妇消除对新家庭的陌生感,有时甚至起到身份认证的作用。”(第21页)然后举了《清稗类钞》中一个康熙年间的例证:两支迎亲队伍因避风雪同憩于野亭,重新启程时错认香车,到夜里新娘通过嫁妆起疑,一番交涉后发现自己进错了人家。据此毛博士认定:“此案例即体现出嫁妆对于新妇的重要作用。”(第22页)

在此笔者不能不认为:这一论断恐怕不能称之为科学结论。因为其中缺乏基本的因果逻辑。书中列举的只是一个充满戏剧性的特例,在清代并无普遍意义。而且,新娘本人还需要说话,她可以有无数种进行身份认证的方式。案例中新妇是通过陪嫁的紫檀镜台而起疑,如果送亲队伍中正好有一只小花狗,那么是否可以说,那只小花狗对新娘也具有身份认证的作用呢?

第三类:意见飘忽。同一情形,著者在某处持某一意见,到了另一处又持与之完全相反的意见。

《嫁妆》通篇强调嫁妆的性质是“娘家陪送”“母家赠送”“女方家庭馈赠”,甚至明明见到史料中有嫁妆包含聘金的事实,也不惜称为“转换”以自圆其说,俱见于上述。然而在第一章第二节分析嫁妆的提供者时,又列有一类“男方家庭提供嫁妆”,并引述不少资料加以说明。其中有部分由男家提供,甚至有全部由男家提供者。这简直令人莫名其妙:既然认为嫁妆是“娘家陪送”,那么就不应存在男家提供之说;而如果承认有些嫁妆由男家提供,又何必表述聘礼为“男家赠送给女方家庭的礼物”?不知著者究竟以何种意见为是。

稍后著者分析嫁妆的发送时间,为了证成这样一个观点:“从空间因素来看,缔姻双方家庭距离的远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抬送嫁妆的时间。”她先是阐述:“一种情况是,由于男女两家相距遥远,相较于距离近的家庭而言,女家尤需先期发送奁具”;引述两条资料之后,又写道:“而另一种情况为,道途遥远为举行婚礼造成诸多不便,如果女家先运送一次妆奁,再将新妇送往男家,不仅繁琐,而且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一些地方近途者嫁妆先期发送,远途者往往随轿发送。”(第85页)对此笔者实在是糊涂:不知著者究竟认为空间距离对发送嫁妆的时间有没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么到底是距离越远越要早,还是距离越近越要早发送?现在著者先认为距离越远越需要早,然后又认为距离越近越需要早,岂不等于说明距离远近都有可能需要早发送,也就等于说,距离在其间并没有起作用?

类似例证无烦更举。总体而言,上述三类中,第二、三类相对较少,而第一类问题较为突出。反映了著者对于传统的实际社会生活较为隔膜。

四、人情世故:社会史的基本功

应该说,《嫁妆》著者对于传统社会生活是有一定程度理解的。如导言中在论述嫁妆规模时有谓:“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嫁妆为多少‘金’,并不意味着直接用金银陪嫁,人们只是出于习惯将陪嫁的各种物品折合成银两,以体现其具体的价值”(第29页),这样的解读就非常到位。又如,第三章在分析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时,讲到嫁妆与聘礼的关系,说“富裕家庭多轻聘礼而重陪嫁”,解释道:“原因就是儿子在结婚以后还可以通过分析家产的机会继承财产,而女儿继承家庭财产的途径主要在于陪送嫁妆。”然后征引若干资料,总结道:“都是出于这个道理。”(第164页)

笔者非常欣赏这种论证方式:以“道理”统领材料。只是通览全书,类似的鞭辟入里的理解相对有限。多数地方,著者的说话很书生腔。笔者以为这是不可取的。

书生腔的表现可分两类,一类是好言儒家礼教,而见解不够通达。

第四章第三节讨论“嫁妆支配与妇女的家庭地位”,著者写道:“按照儒家伦理规定,妇女应当‘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不应拥有独立于夫家之外的私有财产,不在家庭中做任何经济上的决策。”(第220页)这是著者认知的儒家关于妇女嫁妆处置的依据。但一望可知,这里面隔着两层:先就原文来说,出自《礼记》的这5个“私”字,与“嫁妆”其实并无干系,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效。古来那么多讲究修齐治平的读书人,谁见过他们谁家的妇女曾经那么无“私”?这也就是写着供一些书呆子做做春秋大梦罢了。曾国藩一代理学名臣,他夫人去世后每个女儿各分得800两银子,这不是他夫人的“私蓄”又是什么?至于著者的解读,更是道学气。“不在家庭中做任何经济上的决策”,且不说现实生活中断无可能,还与其上文所引《礼记·内则》的“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相矛盾。著者将“女不言外”解释为“传统礼教将妇女的活动范围局限在家庭事务之内”(第220页),可谓是极;但既然“男不言内”,莫非这些家务之“内”的经济决策还能去问男人不成。

正是本着这样的对儒家礼教的理解,《嫁妆》中多处出现了读来令人感到很好玩的语句。例如,上引文字之后,笔者总结道:“妇女拥有和恰当地支配‘私财’,非但没有被家庭和宗族谴责其不守妇道,反而通过利用嫁妆为家庭和家族做贡献,逐步树立起自己在夫家的地位和威信。”(第221页)不知著者有没有想过,既然夫家对此大加赞赏,这种行为怎么还可以被定性为“不守妇道”。

尤有甚者,著者在第三章讨论奁田时分析礼法规定对嫁妆的影响,居然援引《礼记》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文字认为:“若在婚姻缔结中使用金银,无疑亵渎了这一圣洁的使命”,由此认定:“土地与金银同样违背礼法的规定和婚姻的大义。”(第183页)对此笔者实在是忍俊不禁。所谓礼法的规定倒也罢了,要说“婚姻的大义”,不知著者认为究竟怎样才算是不违背?毕竟,“事宗庙”也好,“继后世”也好,都要过日子;而土地与金银,不过是过日子的资粮。总不能说清汤寡水的才算维持了“婚姻的大义”吧。

书生腔的另一类表现是喜欢使用当代的法律语言,显得与传统社会的实际生活不够贴近。

《嫁妆》中有一种对法制史的关怀,上文已提及。这是值得肯定的。只是,稍有点过。例如,第四章第一节论述嫁妆的存放状态,著者在引入讨论的过程中说:“如田庄土地、金银等,由妇女带到夫家后,是与夫家财产混同在一起,还是另外存放、为妇女个人占有?这个问题在清代的法律与各地的族规中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第206页)应该说,就事实层面而论,这句话并无错误。笔者感到好奇的是:这个问题为什么要由法律或族规做出规定?以发展的眼光来看,现代的法制总归比传统时代绵密多了吧,好像也没见有人主张在现行法律中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存放状态做出明确规定。

更有意思的是稍后在讨论嫁妆的支配权时,著者写道:“妇女独立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嫁妆,并不意味着夫家成员绝对不能使用妇女的嫁妆,只是要动用嫁妆时必须首先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第211页)笔者老实承认,这句话看了几遍才确认看懂。但看懂之后,只好认为它含义为零。因为它无非是说:即使存在夫家成员有时动用妇女嫁妆的事实,也并不妨碍妇女独立占有和支配自己嫁妆的权利。既然如此,不知又何必有“并不意味着夫家成员绝对不能使用妇女的嫁妆”一说。

以上两类,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先着眼于理论,而不是从当时实际的社会生活出发。笔者认为,这是不够的。常听到师友谈论:理论是灰色的。这话也许有点过,但无论如何,生活本身无疑更丰富多彩。古人也是人,古代的生活也是生活。古人并不见得都信奉儒家礼教;即使信奉礼教、谨遵法规的读书人,也并不见得都是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腐儒,他们都讲究读书明理。“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不仅是鲁四老爷一己的信条,更是古代绝大多数儒者中正平和的处世心态。就今天而言,笔者以为可作为社会史研究领域的一句座右铭。

当然,对做学问来说,永远是建设者难为功,而批评者易为言。笔者提出以上种种,实在是出于对《嫁妆》的喜好。在自己的研究中,很可能类似情形也难免。因此,希望同时能以此自勉。

原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0卷

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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