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追问结果是好还是坏,追问行动是对还是错。元伦理学追问道德语言的意义或追问道德推理的本质。后者还追问伦理学是否能够客观——是否能够得出为真的主张。
一些人认为伦理学只有两种治学方式,或者只有两种有关道德论证的方式。一种为低路线,即只是诉诸我们的直觉。另一种为高路线,即元伦理学。如果我们能够最好地说明道德推理的性质,我们就能够指望这会蕴含关于道德的特定主张。我们能够指望我们的元伦理学将会蕴含伦理学中的那些结论。
我认为,这些并非唯一的一些我们能够进行道德论证方式。除了假定一个可以接受的道德理论不能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之外,我并未采用高路线。我经常采用的是低路线,诉诸我们的直觉。但是我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探索各种各样不同种类的论证,它们处于低端和高端之间。
第一章和第四章讨论
(a)一个理论是自败的论证。
以这种论证,我们能够取得无可否认的进步。既然S和C能够是间接地自败的,它们两者必定得出有关我们的愿望和性情的新主张。既然常识道德时常是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的,那么,按照几乎每一个元伦理学的理论,这蕴含着,这种道德必须得到修正。
第三章诉诸
(b)其道德意义一直被忽视的那些事实。
一个这样的事实是一组组行动的综合后果,或我们合起来所做的事的综合后果。另一个这样的事实是那些个别地来看无法察觉影响的综合后果。因为他们的行动后果之故,我所想象出来的那些无害的施虐者们行动非常错误,尽管没有任何一个施虐者造成任何一个受害者的痛苦可觉察到地更糟一些。这驳斥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行动不能因为其对他人的后果而是错误的,如果这些他人根本不会注意到任何差异的话。
第十六章诉诸同样类型的论证。它诉诸我们能够轻易影响到未来人的同一性这个事实。这个事实的蕴含——我所称的那个非同一性问题——对我们的那些道德理论来说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但是,除了一些例外情况,我们一直忽略这些蕴含。
这些就是这种论证的唯一一些例证还不太可能。可能还有许多尚未发现的此类论证——还有许多别的事实的明显合理的意义或道德的意义只是被忽视了。这是另一种我们能够取得无法否认的进步的论证。
第六章诉诸
(c)对一个理论之假定和蕴含的更加完全的表述。
我针对自利论的第一个论证比一个问题强不了多少。但是要触及到这个问题,我不得不引入那个批判性的当前目标论。我的目标是孤立S,以便该理论能够以其自身的长短接受判定。因此我需要对照S和CP。诉诸工具性的理论或协商性的理论是不够的。这两个熟悉理论中没有哪一个以自利论者所不能忽视的方式挑战S。CP提供这样的一种挑战。而且它能够使我们看清S蕴含地所假定的东西。我们能够追问CP的哪一个版本会与S相契合。这个版本主张,自己所喜欢的一个时间上中立的偏向是再合理不过了。它主张,这个偏向必定是我们主导性的关涉,即便是在明知这些事实和思考清楚的情况下我们既不具有也不想具有这个偏向。当我们更加清楚地看清S所假定的东西的时候,它就不再令人信服了。
第七章诉诸
(d)理论结构中的弱点。
S是一个混合理论,因为它要求时间上的中立性,却拒斥不同人之间的中立性要求。这并未使S不连贯一致。但这是一个结构性的缺陷,使S容易受到左右夹击。
第八章提及另一种论证。这种论证诉诸
(e)形而上学的结论——关于实在或宇宙的最基本特征的结论——的一些蕴含。
一些哲学家和物理学家主张,时间的流逝是一种幻觉。如果我充分地辩护了这个主张的话,我本来会论证时间的中立性不可能是非理性的。
第三编诉诸这种类型的一个论证。我主张说,我们绝大多数人持有一些有关我们自身性质和我们历时的连续存在的性质的错误信念。如果我们能够表明我们具有这样的一些错误信念,那么诉诸真理可能支持某些既关涉合理性又关涉道德性的主张。于是,正如我主张的,还原论的观点提供针对自利论的另一个论证。而且这个观点支持各种各样的道德主张。
第四编诉诸那些(c)类论证。古典功利主义蕴含那个令人讨厌的结论,而均量原则蕴含一些荒谬的结论。第四编还诉诸一个(d)类论证。这个论证驳倒了任何一个时期量的价值都有一个上限的观点。当这个观点展开到涵盖未得补偿的受苦的时候,它具有一个结构性的缺陷。像S一样,它是一个混合观点。尽管它主张说,量的肯定价值有一个上限,但它却不能具有令人信服地设置量的否定价值的一个限度。因而它蕴含另一个荒谬结论。
三、对我的那些结论我们应当欢迎还是痛惜
我论证道
(1)既然自利论和后果论时常间接地自败,那么它们必定对我们的愿望和意向有所主张。它们必定主张,我们倾向于以它们认定为非理性的和道德上错误的那些方式仅动。
(2)既然常识道德时常直接地集体性地自败,它必须得到修正。
正如我在第五章中所提出的,这两个结论降低了常识道德和后果论之间的分歧。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结果。它把我们指向一种会消除这个分歧的统一理论。
我论证道
(3)在考虑我们的行动如何影响到他人方面,我们绝大多数人都犯了严重错误。因此,我们应当改变我们现在的许多行动方式。
这又是一个值得欢迎的结论。当我们看清这些是错误的时候,我们更有可能以对我们大家都更好的方式行动。
我论述道
(4)我们应当拒斥那个关于合理性的自利论,接受批判性的当前目标论。按照这个理论,某些愿望是非理性的,而其他一些可能是合理地要求的。假设我知晓这些事实,在清楚地思考,而且我的那一组愿望并不是非理性的。如果会造成那个时候我最想要或最珍视的东西落空,那么对我来说以最符合我自己利益的方式行动会是非理性的。
(5)因为我们应当拒斥那个自利论,我们应当主张极大的轻率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这些结论难以评估。我认为,原则上,结论(4)又是一个值得欢迎的结论。至少存在两种自利行动:
(i)这些行动中的某些行动有益于行动者,但带给他人更大的负担。按照自利论,如果不以这种方式行动是非理性的。如果人们不再持有这个信念,以这种方式行动的人将更加微乎其微。这会使结果更好。
(ii)某些自利的行动大大有益于行动者,而且对他人而言并非更糟。那么,如果更少的人以这种方式行动就是糟糕的。未能以这种方式行动是极大的轻率。这总归是糟糕的,而且通常是悲剧性的。我论证过,我们应当展开我们的道德理论,以便它主张极大的轻率道德上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接受结论(4)和(5)这两者,这有可能非但不增加反而会减少巨大轻率的发生率。但是可能有一些人接受结论(4)却拒斥(5)。如果人们不再认为极大的轻率是非理性的,而且继续认为它在道德上不可能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具有糟糕的后果。而且有一些人,对他们来说“非理性”这一指控具有比“非道德”这一指控更大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