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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青春困惑奔向幸福生活(第2页)

在中国,传统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婚姻之所以必须由父母包办,就是因为在父母眼里,子女永远都是“不懂事的孩子”,即使“成人”以后,决定关于娶谁嫁谁能够获得幸福这样的决策,他们自己也是“傻瓜”的,结果由此酿成了多少“人间悲剧”!

一个人有了“自主性”或“自主权”,不仅意味着选择的“自由”,更意味着“责任”、意味着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意味着“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意味着创造性地“工作”。在群体、组织和社会中,互相承认“自主”,也就意味着互相“理解”和“尊重”,无论是“己所欲”还是“己所不欲”都不会轻易“施于人”,遇到矛盾冲突采取“达观”的态度和“沟通、协商”的办法化解。这正是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前提或基础。

如此看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利他行为其实都是一种“有条件的”,即都是在特定条件约束下为实现“自利”目标的利他行为。例如,面对危险或灾难等特殊变故的“同舟共济”性合作行为,遗产税、个人累进所得税等再分配政策条件下的“慈善捐献”行为,父母为自己“防老”或享受“天伦之乐”而对子女的养育行为,等等,都属于“投桃报李”或“助人为乐”的利他行为。所有这些行为,其实都是“千真万确”的自利行为,都是一种出于“自利”动机为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开明自利”行为。如果说这种行为是什么“利他主义”行为的话,那么人们在市场上的交换行为都是“利他主义”的,而经济学所专注研究的就正是这种行为。

我们应该将“自利”动机或目标与实现这种目标的行为方式区分开来。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往往会“理性”地选择自己应该采取的实现途径和方式,或直接地“自私自利”或“损人利己”,更多的时候是“开明自利”或“利他主义”。即使表面上看来极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归根结底,都基于文化遗传基因的亲缘选择和协同进化性质;从利己动机到利他行为之间,所不同的只是“迂回”程度有差异而已。

“自私自利”的小人,其自利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或途径之间“迂回”度太低,太“直截了当”;而“大公无私”者,并不是说他真的没有自己的“自利”动机,而是因为他看待他的“自利”目标时站得“境界”比较高,往往能够将自己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做“战略性”的权衡,所以,在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时能够选择较“迂回”的途径或方式,能够“放长线钓大鱼”,从而在“根本”上真正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在现实中,这种“迂回”性很具有“欺骗性”,不仅外人往往被蒙蔽,就是行为者本人也在主观意识或显意识层面,似乎是“不知道”或“不刻意”的。

多年前,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先生在其半自传体小书《求解命运的方程》中对这种基于自利动机的利他行为,曾做过透彻分析。他说,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人们追求“自利”并非就只是“自私自利”,他人利益也可能进入其目标函数,人们追求自身利益并不意味着就“不管别人死活”。

另一位大学者汪丁丁先生,也曾专门提到,“自利”不应该与“自私”画等号,“自利”说的是基于人的理性,虽强调自己的利益,但却是从“理性”出发,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律,时刻准备为改善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做某种妥协。

总之,现实中存在的“利他”行为,不是没有“利己动机”,而不过是为实现“利己”目标的一种“恰当”或“高级”行为方式罢了。

在现实生活中,一切人际关系都可以看作是两个自利人之间的关系。他们的关系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关系,即零相关关系,即一个人的利益与另一个人的利益不相关,彼此没有任何关系,这种相互独立的关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一般来说不会存在什么问题;另一种是有关系,这种关系又有正相关与负相关两种情况。

无论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的情况,再进一步考虑“主观动机”因素,为此我在深刻领会樊纲先生关于人生“命运方程”含义的基础上,加入自己数十年来的心得体会,画了一张自以为周延无比的“社会人际关系全景图”,这张图可以将所有的人际利益关系囊括其中。

社会人际关系全景图

“利己利人”,即“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用经济学的专门术语来说,就是所谓“外部正效应”,市场、职场或日常生活中最大量、最普遍存在的,就是这种正相关关系。

“利人利己”,即“主观为别人,客观为自己”,这就是日常人们多加颂扬的“利他主义行为”。其实,这种行为之所以受到大家赞赏,主要是因为人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主观为别人”视点上,而没有注意“客观为自己”的事实,或者是行为人自己将“客观为自己”这个茬给“忘了”或无意识“蒙蔽”了,但之所以能够“淡忘”不是因为真的无自利在里面,而是因为“正相关”太强烈或太不成问题了,以致才可以达到如此这般“忘我”的程度。

“损人利己”,在日常大多数场合,我们都可能遇到这种“主观为自己,客观损别人”的情形,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所谓“外部负效应”。当然,日常也常有“损人(结果)不利己”或“宁可不利己也要损人”的行为发生(这种行为之所以发生,可能是当事人出于如嫉妒等扭曲或不合理的动机考虑,由心理上某种莫名其妙的“需求”或“收益”激发所致),这是些平常人们最讨厌并在道德上大加谴责的一种行为。

“损己利人”,这是通常人们大加赞赏的高尚行为。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大多是权衡选择的妥协行为;还有一种可能情况是,在利益负相关的情况下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既可能因为都想“损己利人”而陷于“势均力敌”的僵局(如《镜花缘》中所描述的“君子国”情景),也可能由于看到各自的处境而主动达成互不干预的独立状态,结果或者两者谁也别想占利,或者造成“两败俱伤”或“两利俱损”的意外结局。

对于上面所描述的“社会人际关系全景图”,我还把樊纲先生的“命运方程”作了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用我以为更加周延的方式作了解答。

现实中的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一个自利的经济人,其目标函数都会由三种类型的子目标变量组成:

(1)“独立自利变量”,这种变量的取值与其他人的利益没有关系(零相关),可用IX=(IX1,IX2,…,IXn)表示。

(2)“利他收益变量”,这种变量取值与他人利益正相关,可用HX=(HX1,HX2,…,HXn)表示。

(3)“损人利己变量”,这种变量的取值与他人利益负相关,可用DX=(DX1,DX2,…,DXn)表示。

基此,若用U表示经济人总利益,那么其目标函数可表示为:

MaxU=U(IX,HX,DX)

三种类型变量的具体取值大小,其在总目标中的权重如何,不同偏好结构的人或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场合或环境约束中会很不相同。一个人在实际当中,是采取“自私自利”行为还是采取“冷漠处之”的态度,是“关心自己”还是“可怜别人”,是“损人利己”还是“损己利人”,等等,都不是有没有“自利”动机的问题,而是自利目标的具体实现策略和方式问题。

总之,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和学习体悟,我以为,待人处世的最精髓要义,其实就是要学会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随时随地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化解与别人可能有的任何利益矛盾和冲突。我们要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在看待他人时,要把别人看作是与自己“一样”的利益主体,与别人打交道的时候要互相“尊重”,不要把别人看作“弱智”或“傻瓜”,时时处处自以为是地替别人着想、做打算,结果却干出一系列干预别人生活、侵害别人利益、破坏别人幸福的“好心坏事”来。同样,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不要“与人过不去”,只强调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死活”,不要搞“阶级斗争”,动不动就“革命”,而应该通过“民主互动”、“平等协商”和“妥协忍让”的办法去解决问题。

这才是经济学所包含的精髓思想和精神实质。人人有了这样达观的人际价值观修养,人们之间还有什么利益问题不能解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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