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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争议处理(第4页)

第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第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第三,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四,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第五,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第六,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6。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程序

第一,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第二,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第三,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第四,符合仲裁条件的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答复予以仲裁。

第五,书面通知仲裁双方及仲裁庭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

第六,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的,需出具证明,他人参加的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七,申请仲裁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八,如遇特殊情况仲裁案件需延期处理,应填写《延期处理仲裁案件审批表》。

第九,开庭结束后,填写《人事仲裁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十,发出人事仲裁裁决书。

(七)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一,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填写《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相同数量的副本。

第二,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限期补充。申请人逾期不提交或者未补齐的,视同当事人自行撤诉。

第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备、合格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仲裁委员会将《应诉通知书》、《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材料,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决定不予受理。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仲裁准备。

其一,组成仲裁庭。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其二,审阅材料,调查取证,查明争议事实。证据由当事人提供,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第五,调解。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居中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在达成协议的7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依法及时裁决。

第六,开庭仲裁。书记员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开庭仲裁要经过仲裁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程序。仲裁庭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前反悔拒绝签字的,及时作出裁决。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

2。简述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载明的具体事项。

活动设计

设计一份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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