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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传节选1(第2页)

陶行知认为,要解决普及教育经费,国家应确定教育税,征收遗产税。另外,通过劝导人民将“婚丧做寿节省之款”用于普及教育。要大力扶助创办各种生产性工学团,以便他们能以自己的力量解决普及教育经费。

(12)制定普及教育法,实施强迫教育。

陶行知认为,政府应制定普及教育法,强制公民和适龄儿童接受识字教育。陶行知还认为,应颁布“妨害进步罪”。以防止“婆婆不许媳妇读书,老板不许伙计上学,工厂经理不许工人求知识,士大夫不许儿子教小孩”的情况发生。

(13)形成监督、检查、考核的制度。有了普及教育的办法,还须有监督、检查、考核措施。考核的标准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学龄儿童及民众能读《老少通千字课》,会写自己的名字及中华民国四个字。如达到上述目标,可以说已达到普及教育的初步要求。对于学校的考核,主要是检查“小先生”“传递先生”是否超过学生数的一半。[10]

陶行知提出的普及教育办法,绝大多数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生活实际提出来的“穷办法”,是切实可行的。如利用小先生、传递先生教人识字,以抄书本代替写字课,成立各级普及教育助成会,这无疑都是好办法。但也有失之偏颇之处,如将五分之四的学校办到农村,要使二分之一的识字学生成为小先生,这些仅仅是假设,而不是事实。征收教育税、实施强迫教育及所谓“愚民捐”,无疑是给为生存而挣扎的农民增加负担,必遭到他们的反对。因而这些办法不可能也无法在中国全面实施。

1935年4月,陶行知在《生活教育》上发表题为《五千万匹马力的普及教育机器》一文,将上述“穷办法”归纳为三句话,即“一条原理”“三种力”“六面压力”。“一条原理”就是“即知即传”的原理。其运用方式有两种:

(甲)大人教 小孩。

大人。

(乙)小孩教 小孩。

大人。

“三种力”:一是运用教育的力量叫人高兴教人,高兴求学;二是运用经济的力量,叫人可以教人,可以求学;三是运用政治的力量,叫人不得不教人,不得不求学。

“六面压力”分别是:(1)小学教师、校长所教学生不做小先生者,撤职解约;(2)学生不做小先生,或教而无成绩者不得升级毕业;(3)家庭、店铺、工厂任何团体中识字者不肯尽教导之责者,罚“守知奴捐”;(4)订立妨害进步罚款;(5)在城门、车站、码头及其他交通要道设置识字警察,不会读《千字课》者,罚“愚民捐”铜元一枚;(6)调查户口时,增加教育程度调查一项,以便及时掌握教育普及率。

陶行知认为,只要按照上述“三句话”去做,“伟大的普及教育机器指日可以发动,整个中华民族的新生命也可以创造出来。”[11]

必须指出的是,陶行知在“穷办法”中提到的强迫教育,随后又作了新的解释:强迫的对象不是不识字者,而是“强迫有权者允许人求学,强迫有知识者教人”。他说:“无论不识字者之为小孩或成人,强迫之重心要压在家长、店主、厂长、任何机关团体之负责人的身上,才算公平而有效力。铲除民众儿童上进之阻碍,使民众儿童有自动求学之可能,才是普及教育及教育采用强迫手段之真义。”[12]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陶行知主张普及大众的工学团教育,并不是一概排斥学校教育,是针对“一提到教育便联想到学校,一提到普及教育便联想到普设学校”,把学校作为普及教育的唯一途径而提出来的。而事实上,“若跳不出学校的圈套,则普及现代教育在中国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在学校之外,“创造一种下层文化的组织,适合大多数人的生活,便利大多数人继续不断的长进。”这种下层的文化组织,就是陶行知提倡的工学团教育。其他像“生活教育团”“普及教育团”“自学团”或“共学团”,虽称呼不一,事实上都是工学团教育的一种。[13]

1935年,国民党政府曾公布《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决定在使全国学龄儿童(六岁至十二岁儿童)于十年期限内,逐渐由受一年制、二年制达于四年制之义务教育”。陶行知认为,这个义务教育大纲是完全不切实际的“梦想”。同时,陶行知批评这个“大纲”,把儿童教育和成人教育分家,各干各的,不能打成一片,使“整个教育界起了半身麻痹之症”。[14]陶行知提出的普及教育,不论是内容、目的,还是实施办法,都与此不同。具体说来,陶行知的普及教育思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陶行知普及的是人民大众所需要的教育,是粗茶淡饭式的教育,是生活的教育,而不是少爷、小姐、书呆子的教育,贵族式的教育。

(2)陶行知的普及教育形式是工学团的教育,而不是传统的学校教育。

(3)陶行知提倡的普及教育内容是人民大众迫切需要的“工以养生,学以明生,团以保生”的教育。更具体一点说,“是反抗帝国主义的教育,是反对剥削压迫的教育,是起来做主人的教育。”[15]

(4)陶行知主张的普及教育要打破儿童和成人的界限,他亲自编写的识字教材就是《老少通千字课》,老少皆宜,老少皆通。

(5)陶行知认为,普及教育应促进大众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而不是要他们放弃生产去读书。因而在时间上、组织上应该灵活多样,适应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强求划一。

(6)陶行知认为,“即知即传”是普及大众生活教育的最重要原则,小先生和传递先生是普及教育的最主要力量。

[1]原载童富勇:《陶行知传》,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2]《普及教育助成会简章》,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37页。

[3]《普及教育助成会简章》,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37页。

[4]朱泽甫:《陶行知年谱》,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234页。

[5]《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36页。

[6]《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04页。

[7]《普及教育运动小史》,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18页。

[8]《普及教育》,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61页。

[9]《普及教育》,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762页。

[10]《中国普及教育方案》,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04-817页。

[11]《生活教育》第二卷,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05页。

[12]《强迫教育新义》,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33页。

[13]《文化细胞》,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28页。

[14]《读〈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有感》,载《陶行知全集》第二卷,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846页。

[15]戴伯韬:《陶行知生年及其学说》,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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