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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义务教育(第1页)

第三节我国的义务教育

教育机会民主化是人类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改革目标,而普及义务教育则是教育机会民主化实践的主要形式。人类几乎竭尽全力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形式,来推动教育机会民主化的进程。其中,普及义务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是贯穿始终的最重要的形式。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含义

1。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16]

义务教育,是根据现代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教育制度。它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这里讲的“义务”:一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有入学接受国家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二是指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三是指全社会有排除阻碍适龄儿童身心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对父母来说,是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来说,是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尽的一种义务;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来说,既是他们的一种权利,又是他们对国家、社会和父母的一种义务。因此,设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送适龄子女上学是父母的义务;教好学生是学校的义务。只有当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保障。[17]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1)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凡在国家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少年,除依法免除义务教育者外,人人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强制措施,所以也有把“义务教育”称为“强迫教育”的。同时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也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

(2)义务教育的普遍性。“义务教育”施行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不论城市、农村、山区、海岛,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不论男女性别,不分贫富和智慧高低,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立学校或教学点,所以和以往非义务教育相比,其普遍性是突出的。这又是“义务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一般都是免费教育。免费的内容可以包括学费、杂费、书籍文具费、伙食补助费、服装费等,具体情况根据各国的经济能力而定。实践证明,免费是世界各国实施和推行义务教育的一项共同措施。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18]

3。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区别

(1)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在理解“义务教育”的含义时,还要弄清“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这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普及教育”,通常是指“国家对全体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表现为一定形式的行政措施,其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只对国家机关和相对的一方具有效力,而不像法律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凡是公民都要遵守和执行。“义务教育”,则是为有效地普及一定年限的教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用国家的意志来实现在全体适龄儿童中普及教育的目标。它要求当事者要负法律责任,旁人不能分担。它使普及教育有了法律的保证,从而促进教育的普及,通过法律的实施达到普及的目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普及教育”。

(2)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是为受教育者的文化知识基础和初步生活做准备的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从教育内容上看,初等教育以德、智、体、美为重。就智育来说,以培养学生读、写、算的能力为核心。由于初等教育对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一定历史时期,都将普及初等教育定为普及义务教育或普及教育的主要目标。普及初等教育虽然是义务教育普及的目标,但二者仍然不可等同。而且,初等教育的年限也与义务教育的年限不完全一致。如有的国家义务教育年限长于初等教育年限,多达9~12年。当然,也有的国家义务教育与初等教育年限相等,在这类国家里,普及初等教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意义比较相近[19]。

(二)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人类社会关于普及教育及普及义务教育的思考与实践,早在义务教育制度形成之前就已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道路。在数千年人类文明史上,追求教育机会平等的普及义务教育运动和实践,始终充满了艰难和曲折。我国春秋末期的伟大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从其“泛爱众,而亲仁”的“仁”的思想出发,提倡普遍实施礼乐教化,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并身体力行,创办了我国历史上规模宏大的私学,广招门徒,扩大教育对象,进一步打破了历史上“学在官府”的局面,推动了“学移人间”,使更多的人有了“成贤”和“从政”的机会。在国外,作为“义务教育”的思想起源是很早的。早在公元前594年,雅典的梭伦就提出“父亲有送子女入学之义务”。16世纪英国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每个儿童都必须接受教育”的口号。意大利空想社会主义者康帕内拉也有“在儿童中普及教育”的主张。这表明了“义务教育思想”的萌芽。

但是,以法律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则诞生于近代的欧洲。14~16世纪,欧洲的社会生产力开始迅猛发展,资本主义制度逐步确立,从事劳作的无产者、作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普通百姓,都需要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这就是义务教育制度首先在欧洲诞生和发展的客观需求。

大约在16世纪,德国的马丁·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长期由天主教垄断教育的局面,对西欧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使教育权从教会手中转向国家,重视普及教育,促进了教育改革,逐渐形成了欧洲的国民教育制度。到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普及6年制义务教育的思想,主张“为一切儿童,不分等级、财产情况和性别,设置普及的、义务的国语学校”。这种主张反映了社会对普及义务教育的要求。宗教改革运动和夸美纽斯等人的普及教育主张的提出和传播,对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619年,德意志魏玛公国颁布教育法令,第一次把“教育”与履行法律“义务”联系起来,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子女入学校,否则由政府强迫其履行这一义务,并给予惩罚。这个法令,被认为是全世界第一个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此后,欧美诸国及亚洲的日本,为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技术革新和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需要,以及工人运动的压力,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也都先后制定法律,实施义务教育。到20世纪,制定义务教育法律,实施义务教育已成为教育发展的历史趋势,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走向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义务教育的内容早已从最初的宗教教育演变为国民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仅是处于人道主义的善良愿望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有200个国家通过立法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修订

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制度形成较晚。从历史事实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萌芽是在清朝末期。进入20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各国广泛推行义务教育的动向,逐渐影响到我国。同时,自甲午战争的重创后,清朝政府也逐步感到国力日趋衰竭,与教育不兴不无关系,因此,开始注重国民教育之重要性。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朝政府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义务教育”字样。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朝政府学部为推进地方教育发展,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十条,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强迫教育”法规。清朝政府正式提出试行义务教育是在宣统三年(1911年),但不久清朝政府被推翻。因此,这一时期的义务教育仅仅具有萌芽性质。[20]

但自此到新中国成立,其间虽然各届政府均对义务教育颁布了大量的法令、章程乃至具体实施办法,许多教育团体与教育家也对义务教育制度的宣传和推行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并做出巨大的努力,但是,事实证明,在近五十年的时间里,实施义务教育的道路艰难曲折,所取得的成效甚微。新中国成立后,普及初等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受到多次政治运动的冲击,走过了坎坷不平的道路。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有着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义务教育的实施,199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人大纷纷制定在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性法规,直至乡规民约,形成了从中央至乡村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完整的法律体系。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依据《教育法》(1995年3月)和20年来全国各地的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指导思想、教师、学生和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成就

1。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继《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近500项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关系密切的大量具体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进一步全面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实施,从而为确立国家义务教育制度提供了更为牢固的法律基础。2006年6月通过的新《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的飞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将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为推动我国义务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义务教育实现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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