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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1(第1页)

怎样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1]

——访教师教育专家周洪宇教授

《今日中国论坛》记者卢玮

卢玮(以下简称“卢”):历史与现实均表明:教师教育是基础教育师资来源和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专业化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主要趋势。作为整个教育系统的工作母机,教师教育随着国家免费教师教育政策在六所部属师范大学的实施,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进一步推进教师教育与教育专业化?不知周教授对此有什么考虑?

周洪宇(以下简称“周”):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教育交流的日益频繁,原有的以“师范教育”为基础的工作系统和话语系统,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教育交流的需要,从“师范教育”到“教师教育”已是势所必然。教师教育(teacheredu)是对教师培养和培训的统称,是指在终身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教师专业发展不同阶段,对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训练和在职培训的综合教育,体现了教师教育连续性、一体化与可持续发展的特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西方的“师范教育”概念逐渐被“教师教育”所取代,这不仅是简单的概念替换,而是标志着教师培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卢:这里有个概念问题想向您请教。为什么非要用“教师教育”代替“师范教育”的提法呢?过去用了多年的“师范教育”不是很好吗?“师范师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言简意赅,用了多年,多好,可以不换吗?

周:“师范师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言简意赅,的确很好。基本内涵确实不应更换,而且还要进一步充实、发展。但文字上,可能用“教师教育”比“师范教育”更能体现师范教育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而且就是在内涵上,“教师教育”也比“师范教育”更为丰富、充实,至于在具体工作中,用“教师教育”代替“师范教育”来指称我国的“培养教师活动”,更有利于教育的发展。

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一,“教师教育”是系统的教师培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师范院校侧重的是进行职前教师的学历教育,随着教师学历达标率的提高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升,我国的教师培养同世界发达国家所走过的路相类似:中等师范学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中小学教师培养开始由高等院校承担;学历教育和在职进修并举;一些综合性大学开始设教育研究部门并着手教育硕士的培养。第二,“教师教育”是专业化教育。教师教育就是把教师训练成为从事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员。这不仅要求教师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同时还要求掌握作为教师的专业知识。教师教育着力要解决的正是作为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实践能力。第三,“教师教育”是开放式教育。把“教师教育”作为专业教育,不仅可以运用独立封闭的体制来发展,而且可以用开放的体制来发展,将教师教育纳入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这就拓宽了教师教育的渠道。第四,“教师教育”是终身性教育。一个人的学习是终身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以及其他传媒技术学到许多知识和技能,学校不再是学生受教育的唯一渠道。教师的功能在发生着变化,主要是帮助学生在信息化世界中识别、鉴定、获取知识,指导学生掌握信息技术和形成终身学习的能力。可以说,教师教育是职前培养和在职进修的统一,是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结合,是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教师终身“大教育”。它打破了“师范教育”那种局部的、狭隘的“小教育”的框框,体现了教师培养的整体性、专业性、开放性和终身性。

卢:那么,“教师职业”与“教师专业”有何区别,前者怎样向后者转变呢?

周:“专业”(profession)一词从拉丁语演化而来,原意是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或信仰,现在专指从事专业性的工作。汉语中的专业指“专门从事某种学业或专门的学问”。社会学家卡尔-桑德斯(ders,AM。)提出:“所谓专业是指一群人在从事一种需要专门技术的职业。专业是一种需要特殊智力来培养和完成的职业,其目的在于提供专门性的服务。”而日本学者石村善助认为,“专业”是“通过特殊教育或训练掌握了业经证实的认识(科学或高深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的特殊技能,从而按照来自非特定的大多数公民自发表达出来的每个委托者的具体要求,从事具体的服务工作,借以为全体社会利益效力的职业。”由此看来,专业首先是一种职业,但它又有不同于以谋生为目的的一般职业,有其基本特征和标准。美国全国教育协会强调,作为一个“专业”,应该符合八条评判标准:专业实践属于高度的心智活动;具有特殊的知识领域;受过专门的职业训练;经常不断地在职进修;视工作为终身从事的事业;行业内部自主制定规范标准;以服务社会为最高目的;设有健全的专业组织。我认为,一种职业要被称为专业,至少应具备以下标准:具有完备的专业知识和依此而形成的专业技能;具有合理的工作自主权和专业自治组织;具有行业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养成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培训并具有不断发展的开放性;具有行业所要求的明确的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经济报酬和社会地位。不具备上述标准,恐怕仍只能称为职业。

卢:现在人们讲的较多的“教师专业化”与“教师专业发展”是什么意思?

周:有专家认为,所谓“专业化”,一是指一个普通的职业群体逐渐符合专业标准、成为专业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二是指某一种职业群体的专业性质和状态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和水平。”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自身不断地主动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从静态的角度看,教师专业化是教师职业真正成为一个专业、教师成为专业人员得到社会承认这一发展结果。我的理解,教师专业化既是一个过程,即教师职业逐步向着业经证实的专业标准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发展的过程;又是一个结果,即教师职业已达到业经证实的专业标准所要求的专业水平。我国教师专业化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职前教师的专业化。主要活动是专业准备和学习,以获得书本知识为主,初步形成教师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二是入门教师专业化。是教师走上工作岗位,内化和具体化所学理论,由没有实践体验到初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阶段。三是在职教师专业化。需要教师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注重专业规范的内化以及教学精神的保持。

具体而言,教师专业发展是与教师专业化概念相近但又略有不同的一个概念。有研究者根据西方有关教师专业化研究的相关文献,对此进行了区分,认为就广义而言,两个概念是相通的,均用来指加强教师专业性的过程;当将它们对照使用时,教师专业化主要是强**师群体的、外在的专业提升,而教师专业发展则是教师个体的、内在的专业性的提高。从国外现有的研究来看,研究者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第二类是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教师教育);第三类是两种含义兼而有之。研究者把教师专业发展理解为教师专业成长或教师内在专业结构不断更新、演进和丰富的过程。

卢:你对概念的分析十分清晰,给人很多启发。那么,你是怎样看待当前中国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现状呢?能够给我们的读者们做一些介绍吗?

周:好的,我很乐意。尽管近年来我国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教育专业化水平,但是我国当前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的现状不容乐观,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教师待遇不高直接影响到教师专业化程度。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与社会上很多职业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仍然偏低。有些中小学教师迫于生计,只好在教学之余从事第二职业或农业生产以养家糊口;有的甚至产生跳槽的想法,导致师资流失现象严重。据调查,当前有30。8%的西部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想换职业。师资流失的基本走向为:农村流向城市,西部流向东部,非重点向重点学校集中。同时,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也不高,教师专业体现不出令人羡慕与尊重的优势。由于教师的经济待遇与社会地位不高,直接影响到教师加强专业化培训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从而导致我国教师队伍特别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师资结构不合理与分布不均匀影响教师专业化整体水平。目前我国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集中表现在:第一,学历结构不合理。由1995年底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到2003年年底,我国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到97。8%、92。0%和75。7%,分别比1997年提高了4。7%、11。5%和15%。显然,高中教师的达标率不高,这一状况难以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需要。第二,中高级职称年龄结构不合理。据统计,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35岁以下者占54。6%,而小学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45岁以下的仅占28。6%,中学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中,45岁以下的约占9%。中小学特级教师中,45岁以下的仅占2。6%。现有中小学教师中,约有14。6%的小学高级职称教师、31%的中学高级教师、80%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均已达到退休年龄。第三,区域分布不合理。由于经济发展或地理位置不同,师资队伍区域分布不平衡。近年来,我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共有中小学教师约170万人,占全国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9%。其中尚有12万小学教师、11万初中教师学历不合格,合格率分别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约14的专任教师尚未具备基本的教学能力。第四,中西部教师队伍与东部的差异很大。西部地区教师队伍总体素质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显著的改善,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年龄老化,教育观念陈旧,知识结构老化,教学的方法落后,难以适应教学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三是教师资格制度不够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13年了,对于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教师专业化的初步阶段,与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其他专业教育,如培养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专业教育相比,教师教育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还远没有取得稳固的专业教育地位。再加上过去我国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高,因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规定的入职门槛过低,降低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近年来我国教师职业开始变得越来越抢手,一些人拼命往教师队伍里挤。尽管国家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但一方面由于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本身对申请者所定的要求和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在教师资格认证程序上有些地方执行不严格,导致一些人滥竽充数,使教师队伍教育观念、教学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教师入职门槛过低,降低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了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四是交费上学直接影响到教师教育的生源。自从1996年中央决定对师范院校学生与其他高校学生一样开始交费上学后,十多年来报考师范院校的优秀生源明显减少;并且毕业生中一些优秀学生也不愿去从事教育工作,直接影响到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和素质教育的有效实施。此外,因为师范生也要像其他专业的学生那样缴纳高额学费才能跨进大学门槛,这样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上师范就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教师就是一种获求“投资回报”的职业,教学则必然成为创造“利润”的“交易市场”,因此可以利用各种“市场化”手段(包括向家长索要红包、利用补习额外收费、支持学校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等)赚钱。这样,教师追求的必然是职业利润的最大化,其道德价值观势必被严重扭曲。

五是师范院校淡化师范性与盲目综合化趋势明显。随着高校扩招和大学生就业市场化,一些师范大学为了吸引生源、扩大学生的就业率,纷纷向“综合型大学”靠拢,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上有意淡化师范特色,偏离培养合格教师的教育目标。尤其是重点师范大学盲目向综合型、研究型大学看齐,失去了师范院校已有的优势和特色。更有甚者,干脆与其他大学合并;还有一些省办师专,升格变成了综合性学院的更是数不胜数。这就迫切呼唤当前师范教育应实行免费,逐步回归师范教育的本位,在教学安排上强调师范院校的特色,加强师范生职业理想教育,提高师范生的教师专业技能,使毕业生能更好地适应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卢:谢谢您给大家作的分析。那么,针对当前我国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现状,您有什么促进中国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化的政策建议吗?

周:我认为,政府应着重从政策、制度和法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从而推动我国当前的教师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首先,应尽快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如何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培养基础教育的教育家,并且尽可能地减少优秀教师流失,是当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众所周知,造成“最优秀”的中学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的原因,是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偏低。尽管《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这一法律规定一方面根本没有落实;另一方面仅局限于工资水平上。实际上,公务员所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教师都很难享受到。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脆弱的教师津补贴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在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上发挥作用。而在一些财政收入欠佳的县市,对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相关政策又缺乏明确、强制性规定。

在国外的公务员系列中,公务员有一般公务员与特殊公务员(或称准公务员)之分。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属于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系列。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就规定,在国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是国家公务员;在公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是地方公务员;在私立学校工作的教职员不是公务员。国立(公立)学校教师虽然是公务员,但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因为其行政级别不能升迁。教师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外;另一方面,还要享受教师该享受的待遇,如:每年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进修的权利等,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教师和公务员两种职业有各自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教育公务员。韩国也是这样,1953年4月18日就颁布了《教育公务员法》,对教师的性质、类别、标准、晋升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法国公立学校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有关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公立学校教师。教师的工资按照全国统一的工资表由国家支付,按不同类别和教龄长短而定。根据特殊工作(如偏僻地区)的需要发给不同津贴(如安家津贴、特别职务津贴等)。德国教师一旦被政府任用,教师就是国家公务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辞退。

鉴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我认为,应该参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普遍做法,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纳入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中,明确其“公务性”身份,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这样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可以说,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是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棘手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一,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的落实。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与公务员一样发放,不仅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还能保证法定的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政策的落实。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并与公务员持平,这将极大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投身教育事业,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真正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第三,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就会大幅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也将得到提升,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优秀教师的产出率会提高。同时,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也就意味着要实行如公务员同样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入职门槛必将进一步提高,也就意味着要成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如公务员考试同样激烈的竞争,能成为教师的竞争优胜者的素质必将大幅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必将进一步增强。第四,有利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中小学教师就有了公务员的身份,而公务员是有任期的,必须要参加流动,定期流动就成了教师的义务。流动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不变,流动到偏僻的地方还有津贴,这样,就有利于大规模的实施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从而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

卢:其次呢?

周:其次,应尽快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

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必须像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那样,从一开始就通过严格、规范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持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当前,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同时还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的相应学历,凡不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那么,教师资格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根据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不难发现,对于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申请教师资格的,除了对普通话和难以准确量化的思想品德有要求外,缺乏硬性的量化指标,导致教师申请入职的门槛过低。而对于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的公民,可通过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对于教师资格考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我们发现:首先,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针对学历不达标的公民,而非所有申请者。其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而非“制定”。这就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只要达到教育部的审定要求,是可以不一致的。而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这表明,各地教师资格考试的时间,试卷的编制,考务等工作也都是不一致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教师资格考试还不能说是国家考试。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这意味着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在各地考试标准不一致情况下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等的效力。这就降低了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证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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