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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人员的选聘及职业生涯(第1页)

第二节“大学人员”的选聘及职业生涯

一、教授及副教授的聘任

1。大学全国委员会

1958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国家所有公共职位的招聘都应通过竞考。法国国家公务员分为A、B、C三个等级,其竞考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要求不尽相同:对于单位外的应聘人员,报考B级公务员至少需要具备高中毕业会考文凭,报考A级公务员则至少需要具有大学本科文凭,而对于单位内部竞聘人员则主要考察其工作资历。

在法国,正式编制内的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其中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属于A级公务员,社会地位高、待遇好,其聘任一直以来都是个敏感的话题。虽然1968年和1984年的高教法都向大学放权,然而大学人员聘用管理仍一直掌握在国家手中。穆斯兰和弗雷伯格在对20世纪80年代法德两国高校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中曾指出,德国大学在人事聘任及管理上比法国大学享有更多的自主权。

法国对大学教师的聘任和晋升有严格的规定,基本散见于公务员法和教育法中[1]。研究将重点对大学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和晋升机制进行分析。

国家管理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的重要机构是大学全国委员会(U)。该机构始建于1945年(45—2631号法令),最早被称为“大学咨询委员会”,后经数次易名[2],直到1987年才确定为“大学全国委员会”。理事会13委员为各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代表,13为教授、副教授之外的其他教职员工代表,另外13委员则由教育部指定。所有教职员工代表均由投票选举产生[3],采取比例代表制(医学、药学等专业则采取两轮制单记名多数表决制)[4],4年为一届任期,可延长一届。理事会被分为若干“学科小组”(groupesdeses),每个“小组”下设几个学科“分部”(ses),有的“分部”下面还设有“分支”(sous-ses)(具体划分见附录2)。

法国大学的教职岗位及要求全部在政府的官方网站[5]上公布,大学全国委员会在教师聘任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年发布空缺岗位信息,并根据要求对竞聘者进行评定、授予“资格”,“资格”有效期为4年,比如刚刚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在获得学位之后,首先就要在接受某学科“分部”授予的“资格”后,方能参加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的岗位竞聘;二是根据1984年6月法令的规定参与人员招聘工作。大学内部设有同大学全国委员会职能相同的机构,在2007年“大学自治法”颁布之前是大学“专家委员会”(issiondespécialistes),大学之间可以订立协议共享同一个“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10~20人组成,其中23通过选举产生,另外13由校外同行指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且每个席位都有一个候补人选。2007年法律本着赋予大学更多人事自主权,促进大学与经济企业界联系的初衷,在大学内部设立了“遴选委员会”(itédeséle)替代了“专家委员会”,并将委员会成员的决定权交予大学行政委员会,下表列举了两个委员会在组成、功能等方面的区别。“大学自治法”还缩减了“面试陪审团”——校行政委员会的人数,同时扩大了行政委员会中校外代表的比例。这种改变大大削弱了学科势力(学术寡头)在人事管理中的影响力,这一点在后面会进一步说明。

表32007年“遴选委员会”与此前“专家委员会”的区别

2。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的要求及聘任程序

获得应聘副教授岗位“资格”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具有博士或等值文凭;在申请资格授予前6年中至少有3年在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经历;有5年全职合作教师的工作经历;从副教授岗位被借调回岗的教师;研究员或助理研究员。申请者向大学全国委员会相关学科“分部”或数个学科“分部”提交个人简历、特别是有关个人教研及行政工作的情况介绍,并提交三份教研成果。

副教授岗位招聘的第二阶段由各高教和研究机构组织,除了具有“资格”的博士(或等值文凭)的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之外,以下人群也可以应征大学的副教授岗位招聘:具有博士文凭且在高等教育机构任职3年以上的中学教师,在应聘前连续7年内至少有4年在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现任的全职合作教师,国家高等工艺美术学院的教师。符合要求的人员便可以向提供岗位的大学提交申请,经过“专家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及校行政委员会的审议后,由大学校长代表大学将候选人名单呈递负责高等教育与研究的部长。后者将候选人名单再次转交给大学全国委员会,理事会内的相关学科“分部”负责人将派出两名专员并公开两名专员的姓名和地址,正式候选人需将材料(1984年法令第145条规定了材料的内容)邮寄到专员处进行审核,最后学科“分部”将组织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评议,并给出“适合(岗位)”或“不适合”的建议。新聘任的副教授需经过一年的实习期方能转正,其具体工作由大学“教学与研究单位”负责人和大学科研委员会共同确定,实习结束后不满足转正条件的则需延长实习一年或返回原岗,副教授及其他教师由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教育部长任命并颁发聘任书。

法国大学教授的聘任程序与副教授相似。由于大学教授的岗位有限,只有当老教授退休(按照法律对国家高级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大学教授的退休年龄为65岁,法兰西学院的教授退休年龄为70岁,但当教授本人仍有指导学生论文工作或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情况下,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将退休推迟到68岁,这种情况则不占大学教授岗位编制)、离职或逝世才会出现岗位空缺,而且大学全国委员会会对全国教授岗位编制进行整体平衡,因此教授的聘任和晋升竞争较为激烈。

获得应征教授岗位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某一条件:具有指导研究的资格(即HDR,该文凭创立于1984年,取代了之前的国家博士文凭)或国家博士文凭;在申请“资格”授予前8年时间内在相关教学和研究领域的副教授岗位上工作至少5年。具备“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组织的竞聘;另外,在欧盟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供职10年(其中5年作为副教授,含实习副教授时间),且具有指导研究资格的人员,或者副教授或其他教师—研究人员在担任过一届高度教育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后也有资格申请教授岗位。大学教授由法国总统任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长教育部长向其颁发聘任书。

二、教授和副教授职称晋升及薪金标准

1984年6月国家第84—431号法令明确规定了法国大学教师的职称划分及晋升程序。法令指出大学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directeurderecherche)和副研究员(chargéderecherche)是四个不同的类(corps),每个类又包含两到三个级别(classegrade),级别下面设有不同的等(é)。随着工龄的积累,教师的等会自动上升,但升级和升类则需要通过考评。国家还规定了每一等教师的年薪标准,下表列举了1984年法律规定的大学副教授和教授的职称划分并补充了2009年最新修订的教师年薪标准(研究员的相关规定见附录2)。

表4法国大学副教授、教授的职称(1984)及年薪标准(2009)

续表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以申请晋升职称,很长时间以来,晋升申请一半由大学行政委员会审批,一半由大学全国委员会审批。随着2007年“大学自治法”的颁布,改革后的大学将享有更多的人事管理权,而同时,大学全国委员会同行评议的制度也再次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大学全国委员会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同行评议可能存在的“排他主义”和“任人唯亲”破坏了职称晋升的公正性[6],而评议过程中各学科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平衡和透明[7]。

2010年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推出了新的职称晋升程序,从晋升的条件到过程都有不小的变化,在法国政府看来,新的程序具有以下几点特色:

●信息化:从递交申请到审批结束,整个过程都通过政府官方网站GALAXIEELECTRA系统实现网上作业,该系统于2011年1月面向所有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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