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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和法国的重建17891791年(第2页)

政治改革从1789年7月起着手进行。为了准备新宪法,在7月7日建立起了一个30人的委员会。8月26日,人权宣言被投票通过,10月通过了宪法的部分条款,12月通过了选举制度。1790年夏季,进行某些改动已显得很有必要。1791年8月,对宪法定稿的讨论开始进行,并于9月3日最后通过了宪法,即1791年宪法。这是一部自由主义的宪法,它在旧制度和专制主义的废墟上建立了国民主权。这是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它保障了有产阶级的统治。

行政权只能具有一种君主政体的形式。当时任何人对一个大国的设计也莫过如此。1789年9月22日,国民制宪议会在休会了一个月后重新进行辩论,并通过决定:“法国的政体为君主制。”但是,在确定国王的权力时,国民制宪议会尽量对王权加以限制,同时也避免使国王在人民要求面前处于完全无能的境地。9月22日通过的条款虽然确立了君主政体性质,但是同时也强调:“在法国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威。国王只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他只能根据法律要求人们服从。”

国王的意志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天,9月23日,国民制宪议会再一次讨论,以便进一步使王权从属于国民,即从属于资产阶级。一切权力主要来自国民并只能来自国民,立法权属于国民制宪议会。但是,君主权也应强大到足以使资产阶级预防人民反抗的程度。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国民制宪议会的大多数便宣布赞成“搁置否决权”(1789年9月11日)。这使国王能够粉碎任何民主立法企图。由于这种否决权只限于搁置,当国王打算退回到专制主义,或打算照米拉波所建议的、依靠人民摆脱资产阶级议会的监护时,主宰形势的归根结底还是国民制宪议会。另外,1789年9月10日,国民制宪议会否决了建立上院的提案,因为它打算排斥依附于君主制的贵族。国王解散议会的权利遭到否决,这使国王在控制立法机构的资产阶级面前软弱无力,况且立法议会被宣布为常设机构。

在10月事件之后,国民制宪议会继续拆除着传统的君主制度。10月8日,一项法令把“法兰西和纳瓦尔的王”这一称号改为“法兰西人的国王”。10月10日,不敢绝对否定君权神授的国民制宪议会决定从此把国王称作“路易,承上帝和国家宪法之命,法兰西人的国王”。国王从属于法律,法律由立法机构颁发,立法机构是资产阶级的代表,这种关系在1789年11月9日通过的关于法律的提出、批准及颁布方式的条款中更加明显:立法议会应将其法令提交给国王,可以随制定随提交,也可以在例会结束时一并提交。国王对每一项法令的同意以这样的套语表示:“国王同意并使其执行”,搁置否决的套语是:“国王将审查”。颁布法律的套语明显表现出立法权大于行政权:“国民制宪议会作出决定,我们的要求和命令如下……”

国王在中央政府中没有实权,在地方行政中也是如此。1789年12月22日关于更新省级组织的法令在新的行政区划里取消了行政权力的所有代理人员。在省的行政管理和国家行政权力之间不再有中介人。省的行政官员一上任,监察官和其助理人员便要停止任职。

“法兰西人的国王”是世袭的,但他从属于宪法并向其宣誓效忠。现在他只不过是一个领取2500万锂王室费的公务员了。他保留着任命大臣的权利,但只能在议会代表以外任命。没有大臣的签字国王任何事也不能做。这项规定剥夺了他的擅自决定权,使他依附于自己的参政院。而参政院本身又依附于议会,因为,国王是不承担责任的,他任命高级官员、大使和将军,指导外交。但是,未经议会同意,他不得宣战或缔约。中央行政归6个部负责(内务、司法、陆军、海军、对外关系、国家税务)。原先的参政院各会议已不复存在。议会有权控告大臣,大臣在解职时要向议会汇报工作。与分权学说相矛盾的是,国王以搁置否决权的方式保留了一部分立法权。然而,这一权利既不适用于宪法也不适用于财政法规。

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议会——“国民立法议会”。它任期两年,分两级由基于纳税额确定选举资格的选举方式产生,共有745名代表。国民立法议会是常设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解散,其权势在王权之上。它拥有立法倡议权;有权监督大臣的政务;可将大臣以“侵犯国家安全和宪法”的罪名提交全国高等法院审判。立法议会以它的外交委员会控制对外政策;它投票决定军队定额。立法议会在财政方面是最高主宰,国王不能支配经费,甚至也不能提出预算建议。无需国王召集,立法议会有全权集会。会议在每年5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幕,会议地点和会期由立法议会自行决定。它独立于国王,国王不得解散之。立法议会甚至可以通过声明直接向人民征询,以此抵消国王的否决权。

在君主制的外表下,实际的权力被掌握在有纳税能力的资产阶级和金钱贵族手中。同时,他们也支配着经济生活。

2。经济自由:“自由放任”

在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中没有一处谈到经济。这无疑是由于在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看来,经济自由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也很可能是由于人民各阶层仍然深深地依恋着旧的市场管理和规定价格制度。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使他们的生存条件有所保障。旧制度的经济结构所具有的矛盾二重性使新型的工业企业与传统的店铺、手工业对立起来。资本家阶级要求经济自由,人民各阶层则表现出一种反资本主义的心理状态。1788年的严重歉收加重了经济危机,使10年以来的“衰落”达到最低点。这种经济危机成为分化第三等级的因素,不利于民族统一意识的形成。布里埃纳在1787年决定的粮食贸易与出口自由一度曾被内克取消。这种自由对生产发展有所促进,但从中受益的似乎主要是有产者和资产阶级,人民为此付出了代价。人民曾经谴责领主和什一税的征收者,指责他们囤积居奇,后来又把困苦归咎于粮食商、面粉厂主以及面包商。第三等级的团结面临着威胁。在整个大革命中,生计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要自由经济还是要管制经济?谋利自由为上还是生存权利为上?),各社会阶层对国家的看法都受到它的影响。在共和二年,巴黎的无套裤汉要求有生存权,对这一权利的承认和使用使他们成为国家中平等的一部分。埃贝尔在人民运动发展到1793年9月4日和5日事件的时候在《迪歇纳老爹》上写道:“祖国?见鬼!商人们根本没有祖国。”但是,经济自由主义与资产阶级的利益是一致的。

财产自由是继8月4日之夜废除了封建制之后出现的。土地和人身一样摆脱了任何束缚。1789年8月5—11日的法令使8月4日之夜的原则性决定得以定型。这些法令取消了什一税,废除了土地贵族制、封地的等级制及立法特权,尤其是长子继承权。但是,封建权利被区分为“涉及实物或人身的永久管业权及对人身的奴役权”和“其他所有”封建权。前者被无偿废除,后者则被宣布可以赎买。梅兰(杜埃人)在1790年3月15日通过的赎买封建权利执行法中再一次作了这样的区分。

“支配性封建制”的权利指那些被推定为从国家力量中窃取的、由国家让与的、或者以暴力获得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都予以无偿废除,其中包括:荣誉权、司法权、永久管业权、奴役权、手续金、个人贡赋予徭役、专利权、通行税、入市税和狩猎、捕鱼、饲养鸽兔等权利。被废除的还有实行了30年的、有利于领主的公社产业选用权。

“契约性封建制”的权利指那些被认为源于领主与佃农之间所订契约的权利。这些权利作为地产最初租让的抵偿,宣布可以赎买,其中包括:年贡、地租、实物分成和定期租金、地产转移和出售的临时收益权。1790年5月3日,货币地租的赎买价被定为年额的20倍;实物地租的赎买价被定为年额的25倍;地产转手的临时收益权的赎买价则按其数额大小而定。赎买严格按个人办理。农民还应还清30年以来的欠款。领主如能证明其地产为连续30年所有的产业,便不必出示该地产的文书。小农因赎金太重而不能获得解放的情况很快就显露出来。况且,事先没有任何信贷制度为赎买提供便利条件。唯有富裕农民和不从事经营的地产主使自己的土地摆脱了束缚。但是,不从事经营的地产主必然地试图把赎买负担转嫁到永佃农和分成制佃农身上。1791年3月11日的法令使取消什一税的结果有利于地产主。永佃农应以货币,分成制佃农应以其一部分所得来偿还什一税的数额。于是,如此设计的废除封建制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有地农民,而不能满足农民群众。农民群众的不满转变为骚乱,甚至形成农民起义。封建制的彻底废除是在吉伦特派垮台后由国民公会完成的。

随着封建制的废除,一种新型的财产权观念应运而生,并很快被写进了人的天然和永不失效的权利之中。这是资产阶级意义上的财产权。如同罗马法所规定,财产权就是对财产拥有自由的、个人的、完全的权利,允许耗费和任意使用。它以不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为限。这种资产阶级的观念不仅与封建的财产权观念相违,并且与公社集体产业所有权观念和个人财产共有观念背道而驰。封建财产受封建权利的束缚,有利于领主;农村公社中的个人财产则受到公社支配。国民制宪议会赞成按有利于有地农民的方式分配公社财产。但它不能不谨慎从事,因为旧的一套东西还保持着。

财产权所完全承认的耕种自由最终确立下来。这种自由以“土地个人主义”的胜利为标志。它是长期的社会、司法演变的结果,它也导致古老的公社土地制度开始解体。地产主在摆脱了强制轮作的土地上可以自由耕种,任意围栏,取消休闲地。专题委员会的报告人欧尔多·德·拉梅维尔要求实现“农村的自由”,取消同“天然的、合法的财产权”相违背的共同放牧权。然而,国民制宪议会拒绝采用这种彻底措施。人造牧场当然不实行共同放牧权。1791年9月27日最终通过的农村法规并没有彻底落实业已通过的原则。圈地固然得到允许,根据证书或习惯形成的共同放牧权和通行权则被保留下来。无地或少地的小农仍将长期地保卫他们的集体权利,甚至拿破仑也不敢强行剥夺他们的这种权利。于是,在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里,旧的农业经济和传统的农村公社与新的个人权利和新型农业一直并存着。

耕种的自由使农业领域的生产自由得以实现。行会和垄断被取消使生产自由得以普及。由于行会制度牵扯面广,涉及利益错综复杂,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不敢轻举妄动。从理论上废除行会特权在8月4日之夜就作出了决议:“省、公国、城市、团体和社团的一切专有特权被永远废除,并融汇到所有法国人的共同权利之中。”行会似乎应从此一蹶不振。卡米耶·德穆兰便是这样想的:“这个夜晚取消了师傅制度和独占性特权……谁能开店铺就可以开。裁缝师傅、鞋匠师傅、假发师傅将会愁眉苦脸。学徒伙计则会兴高采烈。光明将照亮屋顶的阁楼陋室。”

他们高兴得太早了。在1789年8月11日最后颁布的法令中,被取消的只有“省、公国、地区、乡、市和居民社团的专有特权。”行会被保留了下来,对它的废除在一年半之后才得以实现。在讨论营业税问题时,国家税务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人、前贵族达拉尔德把所有问题都联系到一起。他指出,行会和垄断一样,也是造成生活费用昂贵的因素。这是一种应该废除的独占特权。1791年3月2日的法律,即“达拉尔德法”取消了行会的管事会和师傅制度,也取消了享有特权的手工工场。从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人人可以自由地成为雇主了。生产自由的加强还在于撤销了作为大型批发机关的商会、取消了工业条例、“合格标志”、产品检查以及对手工工场的监察。建立在供求关系基础上的竞争法则成了调节生产、价格和工资的唯一机制。

在这种制度下,劳动的自由与企业的自由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劳动市场应该和生产市场一样都是自由的,帮工的联合同师傅的行会同样不能被容忍。经济自由主义所承认的只是个人。1791年春天出现了工人的结社组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木器业帮工的组织。他们曾试图通过巴黎市府把“工价”强加于雇主。这引起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的警惕。1791年6月14日的“勒夏普利埃法”就是在这种工人斗争的背景下通过的。此法禁止同一行业的公民,包括工人或师傅任命会长、秘书或理事;禁止“对他们所谓的共同利益作出决议或进行讨论”。总之是禁止联合和罢工。这与结社和集会的权利背道而驰。劳动的自由压倒了结社的自由。帮工协会以及工人互助团体都被视为非法。1791年7月20日,这些规定也开始推广到农村:禁止任何地产主、佃农、农场帮工和农业工人进行任何旨在左右价格和工资的一致行动。这无异于把工人和帮工们置于雇主的摆布之下,尽管在理论上他们是平等的。对工人罢工权利的禁止一直持续到1864年,对工人组织工会权利的禁止一直持续到1884年。这些禁令是主张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机器的关键部件之一。主张平等社会的个人主义成为一种抽象概念,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自由主义只对强者有利。

最后是贸易自由。从1789年8月29日起,布里埃纳曾实行的粮食买卖自由又重新出现,然而粮食出口则无自由可言。9月18日,粮食价格放开。商品在国内的自由流通具有经济和财政两方面的意义。废除盐税(1790年3月21日)、贩运税和国内关卡(1790年10月31日)以及入市税、附加税(1791年3月2日)后,商品流通自由逐渐确立起来。这样,早已被重农学派和哲学家们所谴责的消费税几乎全部消失了。然而,人民购买力的增长很快又被物价的上涨所抵消,甚至超过。国内关卡、盐税和附加税的检查机构被撤销了。通行税被宣布可以赎买。“壁垒后移”终于把阿尔萨林、洛林这两个“实为异邦”的省份划进国内。这些变化使关税界线和政治边界吻合起来,国内市场实现了统一。金融和银行活动的自由完善了贸易自由。股票市场也和商品市场一样自由开放,这使金融资本主义得以高速发展。

对外贸易的开放表现在废除贸易公司特权上。1785年重建的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好望角以外的一切贸易。商港和大宗出口贸易界的代表们曾对此予以抨击。为了满足他们的要求,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4月3日宣布废除贸易公司的垄断权,“好望角以外的印度贸易对一切法国人开放。”塞内加尔的贸易于1791年1月18日宣布开放。1791年7月22日,马赛在地中海东岸和柏柏尔地区范围内的贸易特权被撤销了。而且,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所主张的贸易自由主义在外国竞争的危险面前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这再一次表明了1789年代表人物们的现实主义。民族产品受到关税的保护,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国民制宪议会在1791年3月2日制定的税则中只赞同禁止少数商品(如纺织品)的进口和几种原料(尤其是粮食)的出口。此外,国民制宪议会对于殖民地贸易仍然保:持“独此一家”的重商主义制度。殖民地只能与宗主国进行贸易(1791年3月18日的税则)。这表明维护殖民利益的压力集团相当强大。在此之前,它已使奴隶制保留下来,并拒绝给有色自由人政治权利。

传统的经济秩序被打乱了。固然,资产阶级在1789年以前就已成为生产和交换的主宰,“自由放任”的政策使他们的贸易和工业活动摆脱了特权和垄断的羁绊。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封建所有制的框架中出现和开始发展的,现在这个框架被打破了。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解放了经济,从而加速了演变的进程。

Ⅲ。制度的合理化改造

国民制宪议会努力用一种协调和合理的组织代替旧制度下杂乱无章的制度。这种组织建立在相互平等和分级的区划之上,每个区划单位构成各种行政管理的唯一基础。普遍实施由纳税限制的国民主权原则,行政人员由选举产生。最广泛的地方分权化便这样实现了。它符合全国的深切期望,然而,地方自治在不同程度上只对资产阶级有利。

1。行政权的分散

1789年12月22日关于初级议会和政务会议的法律决定采用新的领土划分。重叠纷乱的旧区划由一种统一的制度所取代:省下设若干县;县下设若干乡;乡下设若干市镇。1789年11月3日,图雷曾提出一项几何式划分的方案:把法国分为若干个面积为320平方里[1]的省;每个省由9个公社组成;各公社的面积为36平方里……米拉波反对这种划分,他要求充分尊重传统与历史:

“我主张划分要实事求是,考虑到地区和环境的固有特点,而不赞成数学式的,近似于唯心的划分。这样的划分是难以实施的。我认为,划分的目的不只是建立按比例的代表制,而是把对人与对物的管理结合起来,使公民能最大限度地参与管理。最后,我要求实行一种不显得过分标新立异的划分。恕我直言,这种划分应该容忍既成现实甚至错误,能够同样满足各省的愿望,并建立在已经成形的关系之上。”

1790年1月15日的法令把省的数量定为83个,以米拉波宣布的原则为划分的根据。省的划分远非是抽象的分割,而是服从历史和地理方面的绝对必要。但是,旧省区的传统生活框架还是被打破了,全国都配有明确的行政单位。

1789年12月14日的法律对市镇行政的组织作出了规定:由每个市镇的积极公民选举出市镇总议会,任期两年。该议会由地方显贵和市政府组成。市政府中设市政官员、市长和市镇检察官,在较大的城市中还设有副检察官,其责任是保卫市镇共同体的利益。市镇拥有广泛权力:规定税收的基数和进行征收,维持秩序,动用国民自卫军和宣布军法管制,还拥有普通治安司法权,市镇机关由直接选举产生,比两级选举产生的省行政机关要民主些。市镇生活紧张激烈是大革命时期法国的特点之一。

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规定了省的行政组织。由省选举大会选出36名省议会议员,任期为2年,组成省的评议机构。省议会任命8名议员组成常设机关——政务厅,作为省议会的执行代理。各省政务厅设立1名总检察官,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他与各部大臣直接联络,代表总体利益;实际上是行政部门的秘书。省政务厅控制本省全部行政管理,承袭了监察官过去的权力。中央当局在各省没有任何直接代表,各省俨然成为大资产阶级手中的小共和国。县的组织形式与省完全吻合(县议会由12名代表组成,县政务厅由4名成员组成,设有县检察官)。县级行政专门负责出售国有财产和分配各市镇的税额。乡一级不设置任何专门行政组织。

这样一来,一种由纳税的选举人所实行的地方分权便取代了君主制的中央集权。中央权力对资产阶级掌握的地方当局丝毫不能操纵。国王虽然有权将地方官员停职,但议会却可以恢复他们的职务。国王也罢,议会也罢,都无法强迫公民缴纳税款或服从法律。当政治危机加剧时,行政权的分散为民族统一带来了险恶的后果。全国各地的权力都已属于遴选的机构。倘若这些机构落到新秩序的敌人手里,革命便会遭到损害。两年之后,为了保卫革命,中央集权又得以恢复。

2。司法改革

司法部门的改革所依据的精神同行政改革一样。旧制度时繁多的专门法庭被废除殆尽,代之以一套新的各级法院系统。这些法院以国民主权为本,无论对谁都一视同仁。新的司法组织重视保护个人自由,由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被告人的保障:被捕后24小时内出庭;审判公开;必须有律师协助。执行国民主权的原则导致了法官由选举产生和建立陪审团制度。卖官鬻职的现象不复存在,法官从获得法科学位的人中选出,他们以国民的名义行使权力。在诉讼中,由公民们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然后由法官负责在法律方面进行判决。但只有在涉及刑事案件时才组成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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