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90年8月16日的法令中,国民制宪议会在民事方面设立了乡“调解法官”,这个词是从英文中借来的。调解法官由初级议会从积极公民中选出,任职两年。他对争讼在5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初审权。调解法官还有无偿的司法职务(家庭纠纷法庭庭长等等)。法律仍然很注重强制裁判,尤其是对于所有家庭纠纷。组织这种调解法庭时常遇到困难(由于没有报酬,陪审员很不热衷),但是它还是取得了很大成就,并成为国民制宪议会最牢固的创造之一。“县法庭”在调解法庭之上,它由经县选举大会选出的5名法官和国王任命的检察院官员组成,任期6年。县法庭审理对调解法官判决的上诉。它对争讼在100锂以下的案件有终审权,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争讼,不服它的判决可以上诉。专门的上诉法庭并不存在:县级法庭之间可互为上诉机关。
在刑事方面,1791年1月20日、7月19日和9月16日的各项法令建立起一种3级司法制度。在各市镇,由市镇官员组成的普通治安法庭审理本市镇范围内的犯法事件。在各乡,由调解法官和两名调解员组成轻罪法庭,审理不法行为。在省一级的首府设立“刑事法庭”,由省选举大会选出的1名庭长、3名法官组成。此外还有1名公诉人负责起诉和1名国王的特派员监督依法判刑。1个起诉陪审团(按事先制定的名单抽签,选出8名陪审员)决定是否有理由起诉。1个审判陪审团(按不同于前一个陪审团的抽签名单选出12名陪审员)判定被告事实是否成立。陪审员多为富豪,至少也得是积极公民。该法庭的审判为终审判决。1791年9月25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1部刑法典,其中取消了一切“想象罪”(异端邪说、亵渎君主等),将罪行定为3种(普通违警罪、轻微犯罪、应处人身和名誉刑罚的罪行)。预定的刑罪应是“绝对和明显必要的”,它只针对个人,并且一视同仁。
司法组织的最高一级是两个全国性法庭。根据1790年11月27日法律建立的“大理院”由每省选举1名法官组成,有权撤销其他法庭的判决。但是,它仅受理违反程序和法律的行为。被撤销的判决被转送给另一个同级法庭。“全国高等法院”建于1791年5月10日。它有权审理大臣和高级官员的罪行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3。国家与教会
在旧制度时,国家与教会的关系盘根错节。因此,对国家和行政的改革必然导致对教会的改革。这项改革激起了一场宗教冲突,给反革命以可乘之机。国民制宪议会的大多数代表是虔诚的信徒,他们不希望发生冲突。天主教保留了举行公开仪式的特权,是唯一得到国家维持的宗教。但是,深受法国教会自主论影响的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自认为有能力改革教会。
僧侣的财源和产业是最先被触及的。什一税在8月4日之夜已被废除。1789年11月2日,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国家将教会财产置于自己掌握之下,并负责以体面的方式提供神职人员生计、祭仪的费用和对穷人的救济。本堂神甫每年可领取1200锂,在旧制度下他们只能得到750锂的“微薄薪俸”。被没收的教会财产成了最初的国有财产。取消了教会的产业必然会导致对僧侣传统组织的否定。
1790年2月13日,修会僧侣被取消了。这种僧侣趋于衰落,舆论对它没有好感,而它的财产又相当可观。由于献身誓愿遭到禁止,它的招募来源陷于枯竭。
1790年7月12日通过、8月24日颁布的“教士法”改组了俗间僧侣。行政区划成为新教会组织的框架。每个省设一主教府,主教和神甫也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由选举产生。主教由省选举大会选出;神甫由县选举大会选出。新当选者由其教会上级授职。主教由大主教而不再由教皇授职。教士会议被视为特权团体因而遭到取缔。代替它的是主教区会议,负责教区管理。这样,法国的教会便成了一种国家教会。根据1790年2月23日的法令:神甫要在主日讲道时宣读和讲解议会的各项法令。
法国教会与教廷的联系松弛了。教皇的敕书须受到政府的检查,首岁教礼[2]也被取消了。尽管教皇在法国教会中始终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的一切裁判管辖权均被剥夺。按照埃克斯大主教布瓦日兰的说法,国民制宪议会把“为教士法洗礼”的工作留给了教皇。实际上,在需要使教士法得到教规认可时,困难就开始出现了。是由教皇还是由一个全国主教会议来批准呢?出于对主教们反革命活动的担心,国民制宪议会放弃了召开主教会议的设想。这样,它就得任凭教皇的摆布了。1790年8月1日,法国驻罗马的使节贝尼斯红衣主教接到命令:促使庇护六世批准教士法。贝尼斯红衣主教反对教士法。他的行为已不止是模棱两可,他和贵族派主教通信,把他们充满**的书信转呈给教皇。最后,他对教皇抵制教士法的行动表示称赞,并为自己使命的失败感到庆幸。
在此期间,由埃克斯的大主教布瓦日兰领导的主教团曾多次发表意见,迫切要求国王和教皇批准教士法正式实行。出现决裂并不是主教们所期待的。1790年10月30日,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中的主教发表了《教士法原则的论述》。他们并没有谴责教士法,而是要求该法在付诸实行前首先得到教皇的批准。教士法使法国教会得以独立。按照当时的教会法规,这不一定导致教会分裂。在1790年时,教皇永无谬误之说尚未被奉为教理。法国的主教们打算从教皇那里得到符合教规的承认,否则他们便感到没有把握进行关于教区划分和主教区会议的改革。教皇的抵制是由于多种动机所驱使,其中最重要的不一定是宗教方面的。天主教列强,尤其是西班牙鼓励教皇的反对立场。直到最后一刻,布瓦日兰仍希望教皇不把法国投入分裂之中,认为他有责任使教士法具有教会法规的形式。
国民制宪议会等得不耐烦了,便于1790年11月27日要求所有教士宣誓效忠王国宪法。由于教士法也包括在宪法之中,这也是要求对教士法宣誓效忠。只有7名主教进行了宣誓。神甫们分为势均力敌的两部分。就地区而言,两派分布并不平均:“宣誓派”或称“宪政派”在东南地区占大多数;“反抗派”在西部占大多数。
教皇对教士法的谴责使分裂的状态无可挽回。在1791年3月11日和4月13日的敕书中,教皇激烈抨击了大革命的原则和教士法。于是教会彻底地分裂。从此以后,全国也分为两大阵营。反抗派教士的敌对助长了反革命骚乱,宗教冲突使政治冲突倍加激烈。
制宪议会代表们为什么没有采取别的做法呢?实际上,无论在道德还是物质方面,政教分离都是不可能的,只有教士法的失败才会导致这一结果。当时,任何人也不主张实行政教分离,甚至连想也未曾想过。哲学家们主张把教会同国家联系起来,使教会的神职人员服务于社会进步。国民制宪议会的代表们即使不是笃行信徒,也是天主教的恭敬拥护者;而人民则对天主教深信不移,绝不会接受与教会决裂,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会妨碍其灵魂得救。政教分离会被理解为向宗教宣战,反革命分子会借此作为可怕的武器。实行政教分离在物质方面同样不可能。僧侣的财产已被没收,教士的生活需要国家维持,还要建立宗教预算。正是这些财政困难导致对法国教会的改组。为了节约开支,近一半旧的主教区被取消,大多数修道院被关闭。因此,宗教改革是与行政部门的改造和财政问题紧密相关的。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在进行制度改造中依据的总原则同样适用于税收改革,这种改革也是陈情书所表达的主要愿望之一。纳税被作为一种“贡献”,且实行人人平等。在全国推行统一的合理化税额分配,与收入成正比,落实到个人,每年缴纳1次。国民制宪议会制定的这样一种税收制度减轻了纳税群众的负担,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间接税被取消了,只保留了建立土地税和流动财产税所必要的注册费,以及印花税和海关税。
新税收制度包括3项主要直接税。1790年11月23日建立的“土地税”是对地产收入课征的捐税。根据重农学派的原则,这是一项主要税收。但是,为了确定对地产的课税基数,必须制定出全国土地的测定及估价登记册,这样才能切实调整税收,即在省、市镇和纳税人之间实行公平摊派。国民制宪议会则只能满足于根据原税收额定出每省应缴纳的数额。市镇的税收底册是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制定的。1791年1月13日创建的“流动财产税”,是对租金或房租的实际收入所课的税收。法律规定对负担重的家庭减免税收,对独身者则增加税收。1791年3月2日建立的“营业税”,是针对商业和工业收入的税收。所有这些税收的分派均由市镇负责,因而引起了不少挫折。各市镇常常没有办法,甚至没有愿望做好这项徒劳无益的工作。把旧的念一税作为基础,略加修改后制定出税收分派方案,这种应急的方法激起了强烈不满。尤其是流动财产税使农村居民负担不起,而城市资产阶级却受到照顾。为了平息对税收的责难和加速税收的分派,国民制宪议会在1791年6月任命了一些特派员负责协助市镇。
新的征收制度使这些麻烦更为突出。市政府被授命征收捐税:法律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在县里,由经选举产生的1名收纳员收集所有税金;在省里,由1名总主计员按国家财务署的命令支付开支;最上面的国家财务署于1791年3月建立,由国王任命的6名专员组成,负责批准各部门的开支。
这是一种简单、统一化的财政组织,在整个19世纪中,其主要轮廓一直保留着。但它在当时却加剧了财政的危机。新制度的推行需要一定时间,然而旧的捐税在1791年1月1日被废除后,地产税才刚刚建立,流动财产税和营业税还尚未出世。1789年10月6日创建的爱国捐占纳税者收入的14。但它也不能在短期内收回钱款。内克发出的国债(1789年8月9日为3000万锂,利率为4。5%;8月27日为8000万锂,利率为5%)宣告失败。同时,偿还僧侣债款、官职购买金、官职保证金,紧接而来的教士膳宿费和宗教礼仪费等开销使国家的负担更为加重。国库空虚,国家只得靠贴现银行的借款混日子。
Ⅳ。为了建立新的社会平衡:指券与国有财产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和形势的变化对国民制宪议会中资产阶级事业产生的影响,以及资产阶级为何不得不超越这种已经满足了自己利益的、合理而协调的政治结构。它迫使自己作出更果断的决定,从而加剧了社会动**。当然,它既不希望也未料到会出现这种后果。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社会动**毕竟为新制度提供了一个坚固的、资产阶级和农民的基础。
1。指券与通货膨胀
货币改革及其广泛的社会后果是由财政危机所引起的。1789年11月2日,国民制宪议会决定把僧侣的财产置于国家的支配之下。然而这还不够,还必须使这些不动产“发挥效用”。1789年12月19日,国民制宪议会决定以4亿锂的价格拍卖教会财产,同时发行同等数额的“指券”。指券是一种按照国有财产确定价值的票据。起初,指券只是含利息5%的债券,可以用教会财产进行偿付,它代表着国家的信誉。指券最初只有1000锂一张的大票面。随着教会财产的出售,指券应该被陆续收回,作废和被销毁,这样便偿清了国家债务。
要使这种做法取得成功必须速战速决。但是,指券的推销十分艰难。这是因为形势动**不安;僧侣仍控制着其财产管理权;改革教会的法令尚未通过。这种情况促使国民制宪议会采取了断然措施:1790年4月20日,剥夺了僧侣对其财产的管理权。一个月后,它又创立了宗教祭仪的预算。5月14日,它确定了出售国有财产的具体方式。但是,国库依然空空如也,赤字在不断上升。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后,国民制宪议会逐渐不由自主地把作为国库券的指券转变为一种纸币了:它不再含利息,并且具有不受限制的偿还能力。1790年8月27日,指券开始成为银行票据,发行量达到了12亿锂。中等票面(50锂)开始出现后,又印行了5锂的低面值指券(1791年5月6日)。于是,最初被用来偿还国债的措施背离了原来的目的,成了弥补预算赤字的手段。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后果。
在经济方面的后果表现在货币性指券的膨胀异常迅速,发行量成倍增加。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5月17日允许货币买卖即是促使指券贬值,金属货币都隐而不现了。两种价格随即出现:一种以硬币支付;另一种以纸币支付。低面值指券的印行使贬值更为加剧。在1790年中,指券的兑换率一再下跌,失去的价值从5%上升到25%。1791年5月,在伦敦市场上100锂指券只能值73锂了。
在社会方面货币性指券也造成了多种后果。人民各阶层成为通货膨胀的牺牲品,其生活条件不断恶化。领取纸币工资的帮工和工人的购买力日益下降。生活费用日渐昂贵,食品价格上涨引起了和饥荒同样的后果。社会骚乱再度出现。生活费用昂贵使城市人民群众起来反对大资产阶级,并促使大资产阶级倒台。对于资产阶级的某些派别来说,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也不轻。一些官员的职位被取消了;旧制度时把积蓄换成公债或抵押货款的食利者也因贬值而减少了收入。通货膨胀使已经到手的财富蒙受损失。然而,通货膨胀也使得投机商有利可图。尤其是货币性指券,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得到僧侣的财产。作为国库券的指券,则只能将僧侣财产交给国家的债权人,如国家供应商、金融家和被取消职位的官员。于是,指券不再是一种财政方面的权宜措施,而成为强有力的政治、社会手段了。
通过出售国有财产和发行指券的制度,大革命逐步向重新分配地产的方向迈进,使这场革命的社会性质更为突出。实际上,国有财产出售的方式不符合小农们的愿望。大多数农民完全没有土地或没有足以独立生活的土地。土地问题本可以通过把国有财产分割为小份和简化出售手续,以便增加有地农民数量的方法得到解决。这样,以废除封建权利为开始的土地改革便会全面展开。然而财政需要占了上风,这种需要与资产阶级的利益一致。同赎买封建权利一样,国有财产的出售也不是为了满足农民群众,它使有产者的优势地位得到加强。
1790年5月14日的法律规定,僧侣的地产将在各县政务厅所在地公开拍卖,实行按不同经营的地块整份出售。所有这些条件都不利于贫困农民。另外,地租也仍旧保留了下来。但是,为了把一部分农民拉到资产阶级新秩序一边,国民制宪议会准许在12年内付清购地款额,年息为5%;如果地产分小块招标比整份出售的价格高,便允许分割拍卖。在某些地区,农民们合伙购买本村出售的土地;另一些地方的农民则用暴力驱走竞买者。农民的地产有所增加:在康布雷齐,在1791—1793年间,农民比资产阶级购买的土地多10倍。在庇卡底、拉翁或桑斯附近地区也是如此。尽管这样,从出售僧侣财产中获利最多的还是有地的自耕农,大佃农,尤其是那些资产阶级。短工和小农中很少人能得到一小块土地。虽然教会大领地的解体造成了土地经营的分散,使不少农民以分成制佃农或永佃农的身份从土地中受益,但土地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不久,指券的贬值使从事土地投机的冒险家和唯利是图的工商业者“黑帮”发了大财。
国民制宪议会的成就是巨大的,它涉及政治、行政、宗教、经济等各个领域。法国和法兰西民族获得了新生,新社会的基础被奠定下来。作为受到理性和启蒙思想熏陶的一代人,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建立了一套合理、清晰和统一的社会结构。但是,作为资产阶级的子弟,他们把庄严宣告的自由、平等原则加以歪曲,为本阶级所用。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激起了人民各阶层和民主派的不满,同时也引起失去优势地位的贵族和旧特权阶级的仇恨。国民制宪议会尚未解散,工作尚未完成时,各种困难已经成咄咄逼人之势了。国民制宪议会把新的国家建立在纳税资产阶级的狭隘基础之上,这必然使它的事业矛盾重重。它一方面被迫与不甘妥协的贵族阶级斗争,同时又对迫不及待的人民加以排斥。这便使资产阶级的国家陷于动**不安,接着又陷入战争之中。
人民群众被排除在政治生活的组织之外。这种组织建立在纳税的基础之上。毫无疑问,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通过宣布理论上的平等、取消旧制度下分化社会的各种“团体”和肯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主义观念,奠定了一个民族的基石。这个民族将包括所有的人。但是,他们把财产权列入了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之中,这便在他们的成就中产生了一个不可克服的矛盾。保留奴隶制和把选举组织法建立在纳税的基础上,这两项措施把这一矛盾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政治权利的多少取决于财富的多寡。300万消极公民遭到排斥。难道整个民族只是由构成初级议会的400多万积极公民组成的吗?难道民族只集中体现在选举大会本身的5万名选举人身上吗?
“民族、国王、法律”这一著名口号在民族主权原则的幌子下成为国民制宪议会成就的象征。但它掩盖不了问题的实质。民族被缩小到有产业的资产阶级这个狭隘范围内,仅仅由纳税者组成的民族是抵御不住反革命和战争打击的。
[1]lieue,法国古里,约合4公里。——译者
[2]教士获得圣职后献给教皇的一年俸禄。——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