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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和法国的重建17891791年(第1页)

第三章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和法国的重建(1789—1791年)

国民制宪议会在1790年的重重困难中仍然坚持进行重建法国的工作。作为启蒙运动的追随者,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首先赋予他们所依据的原则某种普遍价值,然后便试图对社会和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造。但是,由于身为资产阶级的代表,并受到反革命活动和人民力量奋起这两方面的夹击,他们毫无顾忌地把事业纳入到本阶级利益的范围内,甚至把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也抛到一边。在与动**现实的搏斗中,他们善于耍手腕,避免不切实际的空想而顺应各种局面。这种矛盾说明了国民制宪议会的政治业绩为什么会黯然失色,并从1792年起开始毁灭,也说明了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为什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Ⅰ。1789年的原则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把那些庄严宣告的“原则”作为事业的基础。这些原则经常被人们引证。在引证时,一些人充满着**;另一些人带着讥讽;大多数人则是怀着深切的敬重。这些原则力图建立在普遍理性之上。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是这些原则的明确表达。根据宣言的前言,对于人权和公民权的“无知、忘却和鄙视”是构成“公众苦难和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从此以后,“建立在简明和无可争议的原则基础上的公民要求”只会变得有益于“维护宪法和一切人的幸福”。这种认为理性万能的乐观信念非常符合启蒙时期的精神。

1。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通过的人权宣言构成新秩序的“基本教义”。当然,制宪议会代表的思想并没有全部包括在里边:经济自由的问题没有明确提及,而资产阶级对这个问题最为关注。在重申天赋权利学说的前言和无主次之分的17条正文中,宣言明确提出了主要的人权和国民权利。宣言注重其条款的普遍性,显然超越了17世纪宣告的英国自由所具有的经验主义特征。至于美国独立战争的宣言,它确实提出了天赋权利的普遍意义,但同时又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使它的影响受到很大局限。

人权属于人是先于任何社会和任何国家的。这些权利是“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保存这些权利是所有政治结合的目的(第2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宣言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规定这项反抗压迫的权利是为了将以前的暴动合法化,而不是为了批准以后的起义。

自由被确定为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它只以保证他人的自由为限度(第4条)。自由首先是人身自由即个人自由,这使人们不受专断的指控和扣押(第7条),并以推定无罪作为保障(第9条)。人是其自身的主人,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同时规定,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10条)。在法律所确定的情况下滥用此项自由应承担责任(第11条)。人的自由也表现在获得和占有方面:财产权是天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根据第17条,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第17条):这是对赎买领主捐税不明言的肯定。

宣言把平等与自由紧密地结合起来。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平等以反对贵族阶级;农民强烈地要求平等以反对领主。但是,这里涉及的只是身份的平等。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一切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无论出身如何都能平等地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第6条)。社会差别只是建立在公共利用(第1条)、德行和才能的基础上(第6条)。必不可少的赋税应该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第13条)。

国民的权利在一些条款中也得到确认。国家不再构成一个自在的目的,它的目的只在于保证公民享受其权利。如果它违背了这一点,公民就要反抗压迫(第2条)。国民、即公民的整体是至高无上的(第3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第6条)。有许多项原则都以保障国民主权为目标。首先是分权,没有分权就不会有宪法(第16条)。其次是公民对国家财政和行政管理亲自或由其代表行使的控制权(第14、15条)。

宣言是哲学家的门徒们的杰作,是向所有人民发出的。然而,它也不免带有资产阶级的烙印。作为自由派和产业主的这些制宪代表在宣言中塞满了“限制”、“预防措施”和“条件”,这使宣言的影响受到很大局限。米拉波在他的《普罗旺斯邮报》第31期上对此作了这样的记述:

“一个光秃秃的人权宣言,适用于各种时代、各国人民和地球上一切道德与地理范围,这的确是个伟大和绝妙的创见。然而,在如此慷慨地为别国考虑法典之前,似乎应该先奠定我们自己的法典基础,至少应达成一致见解……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议会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在不止一个方面侵越了使它深感不便的立法细则。这些限制把人当作与其社会身份相联的人,而不是生而自由的人。”

富于功利主义精神的国民制宪议会代表们借助于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式完成了一部应时的作品。他们在使过去反抗王权的斗争合法化的同时,还要提防人民破坏他们建立的秩序。由此便造成了人权宣言的矛盾百出:第1条宣布人人平等,但它又把平等从属于“社会利益”。纳税平等和法律平等只在第6条中受到形式上的承认,因财富而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可改变的。在第2条中,财产权被宣布为自然的和永不失效的权利。国民制宪议会对一无所有的广大群众却漠不关心。宗教自由在第10条中受到了特别的限制。异端的宗教信仰只是在“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时才受到容忍。天主教仍为国教,是唯一由国家所维持的宗教。新教徒和犹太教徒只能满足于私下的祭仪。第11条指出,任何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制止“滥用这种自由”。爱国派记者对这种侵害出版自由的规定表示了强烈抗议。

卢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8期上写道:

“我们曾经迅速地从受奴役转为获得自由。我们正在以更快的速度从自由走向受奴役。企图奴役我们的人首先考虑的将是限制出版自由,甚至把它扼杀。不幸的是,这项奸生原则恰恰产生在国民制宪议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箍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这个条件照样可被阴谋家利用来向上爬,并维持自己的地位。一旦有人向其同胞们揭露这帮人的面目、作为和企图,他便会被扣上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

2。原则遭到违反

在对法国的现实进行必要的改造时,国民制宪议会的法学家和逻辑学家们丝毫不受总原则和普遍理性的约束。他们是现实主义者,不能不为迎合一些人而限制另一些人,并且不在乎自己的成果中存在种种矛盾。他们坚信:为本阶级谋利就是捍卫了革命。

公民权并没有马上给予所有法国人。新教徒只是在1789年12月24日才被授予公民权;南方犹太教徒在1790年1月28日得到公民权;东部地区的犹太教徒在1791年12月27日得到公民权。1791年9月28日,在法国废除了奴隶制,但殖民地的奴隶制却仍然保留着。因为废除殖民地的奴隶制会损害大种植园主的利益。这些人在国民制宪议会的主要代表是拉梅特家族。甚至有色人种中自由人的政治权利也遭到争议。最后,国民制宪议会于1791年9月24日决定:剥夺一切有色人种的公民权。对于劳动者,国民制宪议会禁止结社和罢工。在巴黎的工场中发生了一系列罢工后,于1791年6月14日通过了勒夏普利埃法。该法规定了劳动的自由,禁止工人结社保卫他们的利益。

政治权利只归少数人享有。人权宣言宣布一切公民都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但是,国民制宪议会却通过1789年12月22日的法律把选举权只给予有产者。公民被划分为三种类型。

“消极公民”没有财产权因而也没有了选举权。发明这个专用术语的西埃耶斯认为:消极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财物和自由”,但无权“积极参与组成公众权力”。大约300万法国人便这样被剥夺了投票权。

按西埃耶斯的说法,“积极公民”是“巨大社会企业的真正股东”。他们所缴纳的直接税至少要相当于3天的工作价值,即1。5—3锂。这部分人的数量为400多万,他们组成“初级议会”以推选出市政府和选举人。

“选举人”与积极公民的比例为1∶100,全国共有5万左右。他们的纳税额相当于当地10天工作日的价值,即5—10锂。选举人在省会组成“选举大会”,选出全国议会代表、法官和省级行政人员。

最后,组成“立法议会”的代表必须拥有一些地产,并缴纳一个“银马克”(约52锂)的税金。这种分为两级的、以纳税额决定选举资格的选举制度使得金钱贵族取代了门第贵族,人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

宪法起草委员会报告人强调指出:建立这样一种以纳税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必然会在“消极公民”中引起竞争,使他们一心争取发财致富,以便成为“积极公民”,然后再成为“选举人”(这已经是基佐提出的“发财吧”的论调了)。这时候,国民制宪议会中主张民主的反对派,尤其是格雷古瓦修土和罗伯斯庇尔对此表示了抗议,然而并无效果。

1789年10月22日,罗伯斯庇尔在国民制宪议会上宣称:“一切公民,无论是谁,都有权担任各级代表,没有比这更符合你们的人权宣言了。在人权宣言面前,任何特权、差别和例外都应该消除。宪法规定主权在民,在人民的每个成员。因此每个人均有权协助制定那些约束自己的法律,也有权参加管理公共事务亦即自己的事务。不如此,人人权利平等,每人都是公民的原则便没有真正实现。”

民主派的报刊更加激烈。卢斯塔洛在《巴黎的革命》第17期中强烈抨击新生的金钱贵族,指责其法律如此荒谬,以至连让-雅克·卢梭也会被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马拉在1789年11月18日的《人民之友报》中指出,选举制度会给人民各阶层带来有害后果。他号召人民进行反抗:“这样,与直接税额成正比的代表制把帝国交到了富人手里。而一向被控制、压迫和奴役的穷人,他们的命运永远不可能通过和平的方式得到改善。这里,钱财对法律的影响无疑得到了触目的证实。但是,只有当人民甘愿服从时法律才能具有权威。如果说人民已经砸碎了贵族的枷锁,那么它也必将砸碎阔佬们的枷锁。”

卡米耶·德穆兰的激烈程度也毫不逊色。他在《法国和布拉邦特的革命》第3期上写道:“在首都,反对银马克规定的呼声是一致的。不久在外省也会出现一致的呼声。这项规定使法国建立起特权政府,这是那些恶劣公民在国民制宪议会所取得的重大胜利。若想让人们体会这一法律的荒谬程度,只需指出:让-雅克·卢梭、高乃依、马布里这样的人如果在世也没有被选举资格……你们时常重复的“积极公民”一词到底意味着什么呢?积极公民应是攻陷巴士底狱的人,是开拓土地的人。而僧侣和宫廷中的游手好闲之辈,尽管他们有大片领地,他们却只像福音书中写的那棵树一样,是一些不结果实的植物,只配被付之一炬。”

Ⅱ。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

国民制宪议会的资产阶级最重视的东西是自由,各种形式的自由。在人权宣言中,平等与自由被结合在一起。这主要是在原则上肯定降低贵族阶级地位和废除特权,而不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意愿。况且,这里只涉及到身份平等。自由首先被理解为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然而要在基于纳税额的限制之下。在摆脱了桎梏的经济活动中也实现了自由。个人的自由同时表现在自由地创造、生产、寻求利润和任意使用利润等方面。1791年的自由派宪法建立在“自由放任”的理论之上。

1。政治自由:1791年宪法

新政治制度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胜利的资产阶级建立稳固的统治,既能抵御贵族阶级和君主制的反攻,又能防止人民的任何解放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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