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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危机02(第1页)

第一章社会危机02

然而,某些社会阶层却从谷物价格上涨中获得了好处,如收实物地租的地主、什一税征收者、领主、商人。这些人恰恰都属于贵族阶级、僧侣或资产阶级,即属于主导阶级。社会对立和人民同政府当局的矛盾更为加剧,关于“饥饿协约”的传闻便应运而生了。怀疑的矛头指向了负责城市粮食供应的市政当局和政府。内克本人也被谴责偏袒面粉厂主。

“**”与反抗在这种苦难和群体心态中酝酿生成。1789年4月28日,在巴黎第一次爆发了反对壁纸工场主雷维庸和硝石场主昂里奥的骚乱。他们被指控在一次选举大会上对人民的苦难发表了轻率的言论。雷维庸可能讲过:每天15个苏可以使一个工人生活得蛮好。4月27日出现了游行示威。28日,两个人的住所被洗劫一空。警察总监调来了军队,闹事者则进行反抗,结果有若干人死亡。经济和社会原因在这第一个革命日中已经显而易见。这并不是一场政治骚乱,人民群众对于政治事件还没有明确的认识,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动机使他们投入运动。但是,这些人民**反过来产生了政治后果,即便只是触动了一下政权。

人民认为,解决粮荒和生活用品昂贵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求助于物价管制。为了严格实行这一点,即使采取征用和限价等手段也应在所不辞。人民在经济方面的要求与资产阶级的要求是对立的:资产阶级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其他方面都要求自由。归根结蒂,这些要求说明了人民在1789年7月突然闯入政治舞台的原因和第三等级内部的矛盾将引起一些波折,尤其是共和二年的民主尝试。

3。农民:统一的实体,潜在的对立

旧制度末期的法国主要是个农业国,农业生产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革命过程中农民问题的重要性便在于此。

首先是农民在法国人口中的重要性。在2700多万人口中,城市人口占16%至20%,农村人口大约有2300万,占绝大部分。1846年进行的城乡人口比例状况普查表明,此时的农村人口仍然占总人口的75%。

其次是农民在大革命史中的重要性。如果农民群众保持被动消极状态,革命便不可能成功,资产阶级也不会取胜。促使农民介入大革命进程的主要原因是领主权和封建残余问题。农民的介入导致封建制度的彻底废除,尽管这种废除是逐步实现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大恐惧导致了8月4日之夜。购得了国有产业的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义无反顾地成为新秩序的拥护者。

在旧制度末期,法国农民拥有部分土地,因而他们不同于欧洲中部和东部服徭役的农奴,也区别于英国的雇农。后者虽有人身自由,但只能靠工资为生。自16世纪起,“圈地”运动开始使英国农民的财产被剥夺一空,使雇农的人数越来越多。还应该了解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占多大比重。就整个法国来说,我们只能提出近似值。经营的问题也应该考虑到:地产与土地经营是两个各不相同又互相关联的问题。对农民来说,经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地产分配造成的不利因素。

在不同地区,农民地产在全部土地中的比重为22%至70%不等。在北部、西北部和西部的小麦高产区和畜牧区,它的比重较低:在诺尔为30%,在莫日为18%,在蒙彼利埃教区的平原地区为22%。相反,在原来多灌木或树林的地区和山区,农民地产的比重比较高。这些地区的开垦大多是个人自发所为。在那些需要投入大笔资金进行土地整治(如排干沼泽)的地区,或者在城市近郊那些特权者和资产阶级地产集中的地区,农民地产则极少。尽管农民产业总的比重显得比较大(35%左右),但是鉴于农村人口众多,摊到每个农民身上的份额便微乎其微了。许多农民甚至没有一点土地。旧制度下的法国农民中不少人拥有一小块地,但无地农民的数量更多,他们构成农村的无产阶级。

农民生活条件差别很大,造成这种差别有两大因素:一个是人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地产的分配和土地的经营。

从第一个方面看,农民分为农奴和自由农。尽管大多数农民长期以来已成为自由人,但农奴的数量仍然很多,在弗朗什-孔泰和尼韦尔内地区有100万左右。在农奴的身上压着领主的“永久管业权”,除非向领主缴纳大笔税金,否则农奴的子女连父辈的流动财产也无权继承。1779年内克在王家领地废除了永久管业权,在全国废除了“追及权”,即领主对于逃亡农奴所拥有的权利。

在自由农中,“散工”、“零工”和农业短工构成了日益增多的农村无产阶级。18世纪末,由于领主的反动,封建和王室捐税的加重以及人口的增长,下层农民的无产者化加速了。在第戎农村和布列塔尼,散工数量在一个世纪内增加了1倍,而小自耕农却相应减少了。尽管名义工资有所增长,而物价更大幅度的上涨却使农村无产者的处境愈加恶化。

许多小农的状况与农村无产者相似。他们只有一小块不足以为生的土地。这块土地或属于自己或是租佃来的。因此,他们不得不在雇佣劳动或农村工业中谋取收入以补其不足部分。拥有地产的教士、贵族或资产阶级很少自己经营,他们把土地以永佃制,更多是以产品分成制的方式出租。由于地块往往是分散的,出租按地块单独进行。这使得短工有可能得到一小块土地,使小自耕农有可能扩大经营范围。在这些拥有小块地的农民中,分成制佃农无疑是数量最多的:法国23或34的地区实行分成制地租。当然,应该把这一比重看成是最高限度。这种制度在卢瓦尔河以南,尤其是在中部(索洛涅、贝里、利穆赞、奥弗涅)、西部(布列塔尼的一半租地使用这种制度)和西南部地区占主导地位,在卢瓦尔河以北则较罕见,主要集中在洛林地区。分成制是最贫困地区的一种租佃方式,这些地区的农民既无牲畜又无资金。

在大面积耕作区,如巴黎盆地盛产粮食的平原,大佃农常常吞并所有出租土地,使短工和小农一无所有。这些人是名副其实的“农村资产阶级”。他们加速了农民的无产者化,因而招致农民对他们的仇恨和愤怒。这是一个人数不多,但成分单纯的社会集团。它集中在大面积耕作区,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是粮食产区农业资本主义改造的倡导者。大佃农租用大片地产,租期一般为9年,这需要有一笔经营资本。这种永佃制远不如分成制普遍,主要流行于农民地产较少的粮食高产区和盛产小麦的冲积平原,如庇卡底、东诺曼底、布里、博斯等地区。

“大自耕农”指那些生活宽裕、甚至富有的有地农民和租用大片地产、主要以货币支付地租的佃农。他们在广大农民中只是一小部分,但其社会影响却是很大的。他们是农民整体中的显贵、“村里的公鸡”或一种“农村资产阶级”。这些人的经济作用很有限。他们也把一部分产品投入市场,但这些产品在整个农产品中只占很小部分。好年景时自耕农就把多余粮食推销出售。在许多地区,自耕农主要出售葡萄酒。葡萄酒的价格在1777—1778年以前始终保持大幅度上升的趋势(70%左右)。于是,拥有土地的富裕农民在路易十六统治以前一直从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得到好处。

在农村中,农民可分为大佃农、大自耕农、永佃农、分成制佃农、小自耕农以及大量短工,他们包括了从拥有房屋、庭院和租入小块土地者到一无所有的人。由此可见,农村的社会差别和对立与城市不相上下。

传统的耕作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贫农的无地之苦。尽管各地区的程度不同,农村公社制仍然十分盛行。农村公社具有自己的政治和行政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它还经常行使其经济职能,在贫农占优势的地方,它趋向于保持集体权利。在北部和东部,乡村的田地被划分成狭长和相互开放的地块,并实行三圃轮作制(冬麦和春季谷物),其中总有一块田休耕以便恢复地力。在南方则实行两圃制。休闲的12或13可耕地以及收割后的田地被看成是“公共的”,经过一次收割的草场也是如此(二茬草权)。在这些公共地块上可以行使“共同放牧权”;每个农民都可在此放牧牲畜。这样,田地和牧场就成为开放性的。“公社产业”(牧场、森林)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使用权”为农民提供了其他生活来源。除此以外,村民还享有“拾穗权”、“拾草权”。富农对这些限制其耕作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集体权利持敌视态度。而贫农却相反,他们非常重视这些权利,多亏这些权利他们才得以生存。贫农致力于限制个人财产权以保卫集体权利,因而他们反对以“圈地法令”为主要特征的“农业个人主义”的发展,以及农业的资本主义改造。从整体看,18世纪末农民的经营仍然是前资本主义性质的。小农的所有制观念与贵族、资产阶级地主和大耕作区的佃农有天壤之别。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概念,即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权利与小农的集体所有权观念发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在19世纪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

农村经济越是落后,农民的负担便越沉重。他们在反对君主制度和贵族阶级把这些负担强加在他们头上的斗争中实现了农民的团结。

首先是王室负担:军役税的缴纳几乎全落在农民身上,同时他们还须缴纳人头税和念一税。筑路徭役、运送辎重、组织民团等义务也全由农民承担。最后还有非常沉重的间接税,其中以盐税为最。与17世纪和1715年以前相比,王室负担在18世纪大部分时期里有所减轻。但随着北美独立战争的爆发,这些负担又重新开始加重,如在瓦隆人的弗朗德勒地区,仅在路易十六统治时期直接税就增加了28%。

其次是教会负担:什一税是向僧侣缴纳的,其税率并不统一,但大都低于110。其中“大什一税”的征收对象是4种主要作物:小麦、黑麦、燕麦、大麦,“小什一税”以其他作物为征收对象。牲畜也是征税的对象。缴纳给主教、教堂、修道院甚至领主的什一税很少被用于维持宗教活动和救济教区穷人。这使农民对什一税不能容忍。

最后是领主负担,这是最为沉重、最不得民心的。封建制度的触角伸向所有平民的土地,封建权利便由此产生。领主在领地上享有高级和低级司法权,这是他们社会优势地位的象征。“低级司法权”是强迫缴纳捐税的经济武器,是领主剥削不可缺少的工具。领主权本身包括狩猎、捕鱼、养鸽的独占权和桥路税、市场税的征收权,以及使用个人徭役和作为经济垄断的专利权(磨房、压榨器和烤炉的使用税)。“物权”是指对土地而不是对人的权利。领主手中掌握着土地的“支配产权”(直属权),土地(采地)由农民耕种(他们只有“使用产权”)。农民要缴纳年赋(以货币为主的地租和年贡以及作为实物地租的一部分收成)。农民由于出售土地或继承地产引起使用权变更时还要缴纳“额外酬金”(地产转移与出售税)。这种制度的严格程度是不一致的。在布列塔尼最厉,在洛林也很严格,在其他地方则较松弛。估价这种制度的后果,不仅应注意到这些负担本身,还应该看到它所引起的欺凌压迫和种种弊端。

“领主的反动”在18世纪非常突出。它使得封建制度越加令人难以忍受。领主的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农民实行压服。领主们攻击集体权利和公社产业使用权,要求对公社产业实行财产支配权。而“选用权法令”往往使他们得到13的公社产业。领主的反动在某些地区特别猖獗。例如在曼恩,18世纪中,一些领主庄园合并起来,使封建地产更加集中。长子继承权成为根深蒂固的习俗,使采地得以保持。公社财产被领主吞并殆尽。在弗朗什-孔泰仍然严格保留着对农奴的追及权和永久管业权。而这些权利在其他地方都已废弃了。1779年国王发布的废除令在这里则直到1788年,经过一场38小时的辩论后才被“强行”在高等法院登记注册。

领主的反动还由于整个18世纪的物价上涨而加剧。物价上涨使领主和收税人的实物地租与实物什一税的价值增加。农民身上承受着捐税加重、物价上涨和人口增长等多方面的压力,他们手中的货币日渐减少。这也是造成农业技术停滞的原因。每逢危机来临,什一税和领主捐税的压力便空前加重,例如在1788—1789年发生的那种情况。中等农民在正常情况下能勉强在自己的土地上谋得生存。在危机时期,缴完什一税和领主捐税他们便落得两手空空,不得不以高价买粮,1788—1789年就是这样。这就是农民对领主权势怀有深仇大恨的原因所在。

农业形势与这种社会状况互相联系。传统的耕作制度显然不利于技术的进步。农业经营获利甚微,耕作方式原始落后,产量很低。实行两圃或三圃制致使土地每两三年就要休耕停产1年。这使农民缺乏土地的问题更为严重。大革命前夕到法国来旅行的英国农业专家阿瑟·扬证明了农村这种落后性和传统习惯势力的根深蒂固。18世纪中,在重农学派的宣传下,一种主张对农业实行资本主义改造的思潮应运而生。“农业狂热”一时间风行开来,几个大领主在这方面还作出了榜样。实际上,特权者所追求的只是增加收入,他们对农业问题的解决并不关心。他们从经济学家的理论中找到了论据,以便在谋求公共利益的招牌下掩盖领主反动的行径。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经济的社会结构直接造成的。任何技术进步、对传统农业的任何根本改造都会导致封建残余被摧毁。如果依照英国的先例,集体权利也将会消灭,因而贫农的命运会更为恶化。重农学者和农业专家们对英国的榜样印象很深。一直到19世纪后半期,小农都是在这种矛盾环境中挣扎。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里,农民的要求自然有特殊的重要性。它反映在两个方面:封建捐税问题和土地问题。

对于封建捐税,农民是一致的。他们的陈情书表现了他们在领主和特权者面前的团结。除了间接税外,封建捐税和什一税引起了众人的抱怨。这些捐税是沉重和令人恼火的,农民对它们的来源不得而知,认为它们的征收是不公正的。诺尔省一个教区的陈情书中写道:封建捐税“是在一种应该受到指责的、神秘的阴影中产生的”,如果其中一部分属于合法的所有权就应该加以证明。即便如此,这些权利也应允许赎买。关于验证封建权利合法来源的要求在实质上是革命性的。各教区陈情书在提出这项要求时(还有许多陈情书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因为它们不是由农民起草的),大都是态度明确的。农民们要求以货币而不再以实物缴纳什一税和地租。他们认为,随着货币购买力的下降,这些捐税最终也会名存实亡。他们还要求把什一税用于其最初的目的,特权者也要纳税。资产阶级人士在这些要求中的许多方面与农民意见一致。第三等级的团结也因此得到加强。

在土地问题上,农民却不像在其他问题上那样团结一致。众多农民缺少土地,不少人认识到他们应该成为土地的主人。然而,陈情书中极少有敢于要求僧侣出让财产的。它们一般只限于提出用僧侣财产的收入还清国家债务,弥补财政亏空。在大多数人看来,私有财产,甚至一个等级的财产是不能触犯的。农民认为,能够租用土地已经足够了。陈情书在土地经营问题上的态度则大胆得多,其中许多提出了分割大农庄的要求。所以,从1789年封建权利被废除后,农民便在土地问题上出现了分裂。大地产经营者的利益与小农和无产者的利益互不相容。前者力图创立技术先进的农业,为市场而生产,后者则满足于生活在几乎完全封闭的经济中。在对待旧制度的改革尝试(圈地、谷物贸易自由)以及农村公社和经营方式问题上,农民也陷于分裂。从1789年起,有地农民开始意识到无地农民对其利益所构成的威胁。诺尔地区的某些陈情书早已要求建立按纳税额决定选举权的制度,以便把非纳税者和接受救济者排除于政治生活之外。它们认为这是“防止省议会过分嘈杂纷乱的唯一手段”。固然必须首先废除封建制度,但有地农民此时已经开始为保持其社会权威而忧虑了。

法国农民之间后来发生的对立是从旧制度末期开始萌生的。他们只是在反对特权者,仇恨贵族方面保持一致。大革命废除了封建捐税、什一税和特权以后,有地农民便转而主张恢复秩序。至于土地,大革命通过出售国有产业使小土地所有者大为增加,同时也保持了大地产和大型经营方式及其一切社会后果。旧制度末期的农民结构本身已预示出大革命在土地成果方面的温和性质,用乔治·勒费弗尔的话说,这“像是资产阶级与乡村民主之间的一种妥协”。

4。封建生产方式的结构危机

从1720年起出现的经济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在18世纪70年代开始显出放慢的迹象。一些省份大型贸易和粮食生产的发展速度减慢,一般毛织品、棉麻织品、小型冶金等大众产品工业的增长达到了极限。流行病的蔓延与经济发展放慢的现象竞相出现。封建主义的社会组织基础本身显然与此有关。的确,以往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现在因国内市场不足而受到阻碍:农民群众太穷困了。这种状况本身与各地区之间由物质(尽管修筑了道路,交通工具仍然不足)和人为(商品流通税的负担)造成的严重隔绝也有直接关系。同时,对农民劳动的横征暴敛也是原因之一:领主的反动加重了领主捐税,地租的份额与数额随着不断增加的租地要求猛涨,此外还有其他各种税收。然而,同以往一样,这些征缴的绝大部分并未用于农业投资,而是在奢侈性(豪华用品)或非生产性(官僚机构、军队、宫廷)的开支中被挥霍浪费掉了。这样,农民中潜在的积蓄大部分被吸干,剩下的少部分也被用于土地投资了。农业的进步得不到任何资助,农业技术停滞不前。

此外,人口增长对于一成不变的社会结构框架也产生影响。瘟疫消失、赋税放松和国内相对和平使人口一度大量增长。这促使一直占统治地位的旧结构变得脆弱了。1760年以后,流浪现象有新的发展。在里昂地区,游民中短工和小农的比例很大。这种现象的增加与农民中社会差别的扩大紧密相关,同时也和土地遗产集中与分割的双重变动分不开。人口增长加剧了这一变动,并且引起地租上涨。由于工业增长缓慢,它不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这并非是因为缺乏销售市场,而是因为缺乏资本——可使用的资本。然而,资产阶级大搞国家财政交易(这种交易因王家金库亏空而膨胀),并且模仿贵族阶级购置地产。这些活动占用了它相当一部分资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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