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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危机(第1页)

第一章社会危机

在旧的贵族政治的制度下,传统法把人分为3种地位或等级:僧侣、贵族为两个特权等级,全国绝大多数人为第三等级。这种等级划分构成法律差别的正式结构。它在理论上基于不同的社会作用,而实际上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贵族的理论活动为此辩护;教会为确立自己的社会优势地位实际上也接受这种不平等。

等级制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那时,进行祈祷的人,从事战争的人和以劳作供养他人者之间的差别已经出现。僧侣等级最古老,教规法则最初就为它确定了特殊地位。后来,在世俗人中逐渐形成了贵族这个社会成分。那些既不是僧侣又非贵族的人们便构成了第三等级的前身——“劳动者”阶层。然而第三等级的形成是缓慢的。最早出现的只是市民阶级,即执有特许证的城市中的自由人。农村中的平民自1484年首次参加第三等级代表选举后也进入这个等级中。等级制逐渐巩固下来,并被王朝所接受。于是等级差别便成为约定俗成的王国基本法律。伏尔泰在《论各民族的风俗与精神》(1756年)中把等级看成是法定的,并将其定义为“国中之国”。

等级并不相当于社会阶级的构成。每一等级中还可分为若干个或多或少相互对立的部分。尤其是,建立在封建制和蔑视体力活动与生产事务之上的旧社会结构与现实已不相协调。

旧制度下法国的社会结构仍然保留着10至11世纪法国刚开始形成时的原始特征。当时,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来源,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是在土地上耕作的农奴的主人。后来的社会发展和变化打乱了这种原始秩序。国王从领主手中夺回了属于王室的权利,但保留了他们的社会、经济特权:他们在社会等级中仍占据头等地位。11世纪以后的贸易复兴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创造出一种新形式的财富——流动财富,同时也造就了一个新的社会阶级——资产阶级。

18世纪末,资产阶级领导着商品生产,它向王国的行政部门输送中下层官吏,为国家的正常运转提供大部分必要资金。贵族在经济和道德方面的作用在减弱,但它仍掌握着社会和国家的领导权。社会的法律结构已不再适应社会和经济的现实了。

Ⅰ。封建贵族的没落

贵族阶级是旧制度社会中的特权阶层,它包括贵族等级和全体高级僧侣。

1789年时,如果说贵族仍作为一个等级而存在,它却早已失去在中世纪享有的那种掌握公共权力的特性。卡佩王朝经过长期努力重新掌握了王室权:征收捐税、招募士兵、铸造货币、司法审判。继投石党之乱以后,君主制的国家加强了权力,挫败和制服了贵族等级,使之俯首帖耳。1789年以前,贵族在社会中居首位,它在僧侣之后组成国家的第二等级。

不能把贵族阶级和享有特权者完全等同起来:庶民百姓出身的神甫和修士并不属于特权者范围。贵族阶级主要是由贵族组成的。作为特权等级的僧侣被社会屏障一分为二。按照西埃耶斯的说法,它主要不是一个等级而是一种职业。实际上,高级僧侣属于贵族阶级,如主教、修道院长和大部分议事司铎;下层僧侣,如正、副本堂神甫大都是庶民百姓,其社会地位属于第三等级。

1。贵族:没落与反动

贵族的人数估计有35万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3%。有人提出贵族人数为12万,其资料依据不太可靠。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地区性的差异。根据一些人头税名册和1789年参加选举的贵族选举人数目测算,贵族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从不足1%至大于2%不等:在埃费勒为2%强,在阿尔比为1。5%弱,在格勒诺布尔为1%弱,在马赛为1%弱。

贵族在王朝中属第二等级,但实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贵族”一词在18世纪末掩盖了其内部各集团间的争斗所造成的离析。所有贵族都享有荣誉、经济和财政方面的特权:佩剑、教堂专座、被处死时受斩刑而非绞刑,尤其是不承担人口税、养路徭役、留宿军队等义务。他们还享有狩猎权,并独揽军队、教会、司法及行政部门的高官要爵。此外,那些拥有领地的贵族(有的贵族不拥有领地,也有的平民能拥有贵族领地:贵族与封建制之间的关联已消失了)可以从农民身上征收封建捐税。贵族的地产规模因地区而异,在诺尔(22%)、庇卡底、阿尔图瓦(32%)、西部地区(莫日为60%)和勃艮第(35%)等地其比重极大,在中部、南部(蒙彼利埃教区为15%)和东南部则稍次。从整体看,贵族掌握着王国近15的土地。

贵族只是在享有特权方面是一致的,其内部可分为不同类型,它们的利益往往是对立的。

宫廷贵族包括4000名左右出没于王宫的贵族。他们在凡尔赛生活,簇拥在国王周围。宫廷贵族大搞排场,他们靠从国王的挥霍中得到薪俸、军饷和王室官职收益维持自己。此外,被国王任命教职的俗间教士或世俗人员可以拥有产业益用权,即从收入中无偿提取13。宫廷贵族还从他们的大片领地上抽取大量财富收入。尽管如此,上层贵族仍不能完全摆脱棘手的财政处境。他们的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其身份和地位。他们身边众多的家仆、华丽的服饰、赌博、招待宾客、举办庆典、组织演出以及狩猎等活动都要花费更多的金钱。上层贵族开始负债累累,与平民中富有的女继承人联姻也不能使他们摆脱困境。上流社会的生活使贵族中一部分人逐步与受哲学思想影响的金融界上层人物接近,正如在德比内夫人的沙龙里那样。这部分上层贵族改变了习俗并信奉自由思想,从而开始脱离原等级。这种现象恰恰发生在社会等级差别最为严格的时期。这些自由派贵族在保持其社会特权的同时转向上层资产阶级,并与它分享某些经济利益。

乡居贵族的命运要逊色得多。小贵族地主与他们的农民一起生活,时常过着与农民几乎是同样艰难的日子。贵族不准从事体力性职业,甚至耕种自己的土地超过一定数量也会丧失贵族身份。因此,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只能是向农民收取封建租税。这些租税的数额早在几个世纪之前就已确定下来,因此当以货币形式收取时其收益简直微不足道。因为货币的购买力一直持续下降,而生活费用却不断在提高。这些收益甚微、面积狭小的领地上的主人固然处境不佳,但是,由于一些省份在遗产处置上盛行优待长子的不平均分配,这些贵族家庭中的幼子便更成为牺牲品。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乡居贵族靠经营地产和把实物或货币租税转化为流动财富抵御住了18世纪的物价上涨,有的甚至还利用提高地租,出售租地多余农产品,增加市场税和另一些随通货膨胀而增值的领主税等办法发家致富。小贵族地主无论穷富,都时常受到大领主的歧视。反之,他们也憎恨那些以各种渠道从王室财库中获取收入的宫廷贵族和靠生产活动聚积起财富的城市资产阶级。

穿袍贵族是随着王朝行政、司法机关的发展而形成的。这种担任公职的贵族是16世纪从上层资产阶级中开始产生的。17世纪时,它仍然处于资产阶级和佩剑贵族的中介位置。到18世纪,穿袍贵族趋于与佩剑贵族合为一体。处于穿袍贵族之首的是高等法院的名门望族。它们力图控制国王的政府,参加国家的行政管理。它们花钱购买的职位是终身性的,可以传给后代。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代表了一种强大势力,常与王权发生冲突。他们对其等级特权非常注重,敌视可能触及到它的任何改革。因此这些人受到了哲学家们的猛烈抨击。

封建贵族在18世纪末显示出没落的倾向。不断增多的交际生活、奢侈品及偶尔的文化活动,这些都使贵族对金钱的需求相应扩大。尽管收入有所增长,但仍常常入不敷出。因此,越是临近破产,贵族便越是强烈地要求恢复其传统的封建权利。在旧制度的最后几年,“贵族的反动”十分猖獗。在政治上,贵族阶级要垄断国家、教会和军队的所有要职。国王在1781年的一项敕令中规定:能证实自己为3代贵族出身者方可成为军官。在经济上,贵族阶级加强了领主制。通过执行一系列关于“财产分类”的敕令,领主把原乡村公社财产的13据为己有。他们还通过修编土地税簿和列有其各项权利的登记册,把古老过时的权利又恢复起来,要求不折不扣地享有之。另外,贵族也开始对资产阶级的企业发生兴趣,并把它的资金投放到新型工业,尤其是冶金企业中。一部分贵族开始在他们的土地上使用新型农业技术。在这场对金钱的追逐中,上层贵族中的一部分与资产阶级接近,并在某种程度上与之有共同的政治愿望。但是,为数众多的乡居贵族和宫廷贵族只想以不断加强和明确其特权来获得拯救。他们敌视新思想,要求召开三级会议只是为了重新获得政治优势和使特权得到确认。

实际上,贵族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真正意识到其整体利益的社会阶级。王朝不仅遭到高等法院贵族的反对和自由派大领主的批评,也受到乡居小贵族地主的抨击。后者被排斥于政治或行政职务之外,他们幻想恢复那个连自己也描绘不清楚的旧王朝制度。持完全反动立场的乡居贵族与专制主义截然对立。受启蒙思想熏陶的宫廷贵族从制度的弊端中得到好处,同时又要求改革这种制度。他们看不到废除弊端将会给自己以致命打击。旧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再团结一致地捍卫这个维护其主导地位的制度了。在它的对面是整个第三等级:被封建制度激怒的农民和被财政与荣誉特权惹恼的资产阶级。对贵族特权的共同仇恨使第三等级团结一致。

2。分裂的僧侣等级

僧侣等级有12万人左右,它自命为“王国的第一实体”。作为国家的第一等级,它拥有重要的政治、司法和财政特权,其经济实力建立在什一税和它的地产之上。

僧侣的地产在城市和乡村中均有。它在城市中拥有大量房产,收缴的房租金额在一个世纪中增加了1倍。修会僧侣在城镇的财产似多于乡村。在雷恩、鲁昂这些城市,修道院拥有许多房和地产。教会在乡村的财产数量更大,从全国范围很难估计。伏尔泰估计僧侣的土地收入为9000万锂。内克的估计是1。3亿锂。这个数目无疑与实际情况更接近。然而可以肯定,当时人们倾向于过高地估计僧侣的地产收入。教会的地产往往分割成小块,由分散的农庄组成。由于管理不善和鞭长莫及,收成往往不佳。如果通过对局部地区的研究更准确地估算教会的地产,我们会看到地产的数量因地区而异,趋势是越往西南越少(西部的莫日为5%,南部的蒙彼利埃教区为6%)。教会地产的比重最高可达20%(诺尔、阿尔图瓦、布里),最低则不足1%,平均为10%左右。鉴于这一等级人数极少,这一比重则相当可观。

779年和794年的敕令强迫地产主把一部分农产品或牲畜交给收税人,这就是所谓什一税。这是一种普遍的税收,无论是贵族的产业、教士个人的地产还是平民的土地均在征收之列。什一税的数额还因地区和收成状况而变化。“大什一税”的征收针对4种主要谷物(小麦、黑麦、大麦和燕麦);“小什一税”针对其他作物。什一税的税率一般低于110,全国范围谷物的平均税率在113左右。僧侣从什一税中获得的总收入很难估计,我们大体可以认为在1亿到1。2亿锂之间。另外,它还可获得大约同等数额的土地收入。

僧侣通过征收什一税和拥有地产掌握了很大一部分收成,并将其转手倒卖。这使它从物价和地租上涨中得到好处。什一税的价值在18世纪里几乎增加了1倍多。什一税常常不是按最初的规定只归于僧侣,一些世俗者也以“采邑什一税”之名征收此税。这使什一税成为农民更加难以忍受的负担。

唯有僧侣构成一个真正的等级,它拥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机构(僧侣总代理人和教区公会)和自己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每5年召开1次僧侣大会,负责研究宗教事务和有关本等级利益的问题。大会还要通过一项自愿捐赠决议以减轻国家负担。这种“无偿馈赠”和“教士所得税”合在一起,成为僧侣缴纳的全部税款,大约每年350万锂。这个数字与这个等级的收入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的。事实上,僧侣还担负着户籍管理(洗礼、婚礼和葬礼的登记)、社会救济和教育事业。世俗社会对教会权力的依赖性仍然很强。

修会僧侣(包括2万至2。5万名男修士和4万名左右修女)在17世纪曾兴盛一时,但到18世纪末却出现道德严重败坏和混乱不堪的局面。1766年建立的“修会僧侣特别法庭”曾试图改革,但收效甚微。1789年时,在625个享有产业用益权的男修道院中,有115个属于恪守教规的修道院。女修道院有253个享有这种名誉。实际上,这些几乎都是由国王所命名的。修会僧侣威信扫地的原因之一是:修会僧侣掌握大量地产,其收益落入人员稀少的修道院甚至被长离职守却享有用益权的修道院院长攫取。高级教士本身也对修会僧侣予以严厉批评。图尔大主教1778年讲道:“方济会派(属圣弗朗索瓦·达西兹门派)在外省变得卑鄙堕落,主教对教士们荒**无耻和混乱不堪的作为深感不满。”

教规的松弛有禁无止。不少修道士接受了新思想,阅读哲学家的著作。他们中间后来出现了一部分立宪派僧侣,甚至一些革命人员。妇女教会团体的堕落不太明显,尤其是那些从事教育和救济的团体。它们中有些恰恰是最贫困的,但也有享有巨额收入的古老修道院。许多修道院的职位是由国王任命的。国王常不把修道院的收入留给修道士,而将其以用益权名义赐给俗间教士,甚至非宗教人员。这些人虽然不任神职,却抽取收入的13。

俗间僧侣也面临一场真正的危机。宗教的感召不再如以前那样以信仰为唯一基础,它早已被哲学宣传所动摇了。

实际上,如果说僧侣作为一个等级在精神方面是个整体,它却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社会整体。在它中间也和在旧制度社会中一样,存在着贵族与平民、上层僧侣与下层僧侣以及贵族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

主教、修道院长、议事司铎等上层僧侣的产生越来越仅限于贵族。他们力图保护其特权利益。下层僧侣往往被排斥在外。1789年时的139个主教中没有一个是非贵族出身的。整个等级收入的一大部分都归高级教士所有。教会头面人物的奢侈豪华可以和最大的世俗领主相媲美。他们大都居于宫廷,几乎不过问主管教区的事务。由王侯担任的斯特拉斯堡主教所得收入竟可达40万锂。

下层僧侣(5万正、副本堂神甫)的物质状况不尽相同。总的说来,他们与上层僧侣之间自15世纪起产生的社会差距在18世纪时日趋明显。这是因为高级教士和修道院长们攫取了什一税和教会土地的大部分,他们在18世纪的经济情势中格外受益。而从17世纪末起,正、副本堂神甫只能从平民百姓中产生了。征税人把教区的什一税全部收走,而一些神甫只能得到少量薪俸(自1786年后,正神甫为750锂,副神甫为300锂)。然而,所有正神甫都把做礼拜的收入(教徒的酬金)和教堂宅地的租金纳入私囊。他们往往还有一笔私产,用以购置入修会所必需的神职证书或充抵进神学院学习的花费。大多数正神甫的生活比较富裕,而副神甫却没有固定收入,常常处于困境之中。由于这两种人都在人民中间行使神职,他们常与之有同样的物质方面的烦恼,并与之心息相通。多菲内下层僧侣的例子最能说明问题。这个省比其他地方都更早发生了“神甫暴动”,它使得僧侣等级在三级会议召开不久便陷于分裂。这种请愿精神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数量众多的“纳薪俸者”被排斥在上层僧侣之外,再就是他们得到了高等法官们的支持。正、副本堂神甫在物质生活的困境中挣扎,这促使他们提出了世俗方面的要求,不久这种要求便转向神学领域了。从1776年起,亨利·雷蒙这位后来成为立宪派的格勒诺布尔主教便开始出版他的一本书。该书受到里歇[1]主义的启发,并根据教会最初的历史、宗教评议会的传统和圣父的理论来确立神甫们的权利。1789年,多菲内神甫们的陈情书尽管保持了对主教们的谦卑语气,但还是把上述思想发展到了极端,把下层僧侣的命运与第三等级联系在一起。

尽管下层僧侣持这种态度,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忘记,在旧制度的社会中教会是把自己的命运与贵族阶级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随着自身处境的恶化,贵族阶级在18世纪中更加自我封闭起来。为了反对资产阶级,它使自己形成若干个等级集团:佩剑贵族、穿袍贵族和上层教会。这些集团垄断了一切军事、司法和教会官职,平民百姓被排除在外。此时的贵族阶级已完全成为寄生虫,它早已不再如最初那样以其对国家和教会的服务获得荣誉和特权,享有合法补偿。贵族阶级以它的无用、奢求和拒不考虑整体利益自绝于民族了。

Ⅱ。第三等级的崛起及其困难

从15世纪末起,前两个等级之外的社会阶层便被称为“第三等级”了。第三等级代表了民族的大多数:旧制度末期为2600万人。僧侣和贵族等级的形成比它早得多。但是由于第三等级的成员在民族与国家中所发挥的作用,它的社会重要性增长迅速。在17世纪初卢瓦佐就看到:第三等级“目前已拥有比以往大得多的权力和威望。因为自从贵族变得不学无术和游手好闲后,司法和财政官吏几乎都由它担任了。”

西埃耶斯在他那本著名的小册子《什么是第三等级?》(1789年)中,明确指出了第三等级在旧制度末期的重要性。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一切。”在第一章里,他提出第三等级是“一个完整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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