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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园依法治园的制度保障(第2页)

一是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地方自查。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结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是实地督导。在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结果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开展实地督导,确保专项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6。对于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二,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的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四,对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各地务必加强《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做好《暂行办法》的发布工作。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领会制度创新的精神,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主体、监管责任。

二是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广泛开展基层调研,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制度,推动各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专项督导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各地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展,综合分析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完善有关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概述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印发《暂行办法》的同时,在《暂行办法》的附件中同时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专项督导中评估和检查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政策性、权威性指标体系,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六项指标。

二级指标:包括建设组织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健全安全标准、完善认证机制、建立安全区域、排查安全隐患、强化风险识别、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关注重点领域、打击违法犯罪、处置应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十五项指标。

2。《指标体系》的评估要点

《指标体系》的评估要点以二级指标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为依据,按照各级政府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预防与处理的工作内容联系,具体列举出评估工作要点,是用于检查、监督和评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同时,亦是指导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照评估要点,逐一落实工作要求和部署,保证组织机构、标准、制度、人员、经费和其他资源全部到位,真正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和措施,促使政府积极承担起主体责任,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资料链接

表7-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1]

续表

[1]。moe。edu。srcsiteA11s7057201612t20161212_291695。html,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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