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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本学前教育的现状(第1页)

第二节日本学前教育的现状

目前,日本学前教育的普及率与质量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日本在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管理体制、财政体制、师资规定与培养等方面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体系。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价值与功能

1947年5月开始实施的《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体国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应当是免费的。”[1]《教育基本法》作为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明确指出学前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在2006年的修订版中指出了学前教育对人终身个性形成的重要奠基作用,提出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应该通过努力提供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环境及其他适宜的措施来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日本相继颁布的《学校教育法》《儿童福利法》《幼儿园设置标准》《幼稚园教育要领》《保育所保育指南》等法令和政策,共同勾勒出了日本对学前教育的基本定位。

(一)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

1。幼儿园教育:纳入学制系统,不属于义务教育

日本现行学制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前一阶段而存在。2006年,文部科学省重新修订了《学校教育法》,特别将幼儿园教育置于初等教育之前。在日本,学前教育作为一个完整的学校教育阶段的独立性已经日益凸显,学前教育作为正规学校教育奠基阶段的重要性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2。保育所教育:提供公共服务,尚未整合进教育体系

除幼儿园教育外,保育所教育也是日本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保育所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不能得到家庭照顾的婴幼儿提供照料,并一直被定位为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并不属于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二)学前教育的价值与功能

1。照料婴幼儿,补充家庭养育

保育所保育的基本目的是通过与家庭、社区的密切配合,补充家庭保育,并通过创造能使孩子健康、安全、情绪稳定地生活的环境,确保孩子在充分发挥自我的过程中获得身心全面发展。

2。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塑造健全人格及终身发展奠基

日本希望通过教育培养出理想的国民,并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对一个人人格形成的重要奠基作用,因此,在日本,学前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塑造健全人格和人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3。应对少子化社会,支持家庭养育,提高生育率

日本的生育率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持续下降。从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生育率下降日益凸显,少子化这一社会现象日益严重。日本的人口现状及未来发展目标要求学前教育在当今日本社会中发挥出更多的作用,通过支持家庭养育,为家长提供育儿咨询和服务,减少家长育儿忧虑,从而提高日本社会的生育率,使日本人口得到增长,最终能够为日本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

4。促进妇女就业,带动经济发展

日本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泡沫”经济崩溃之后,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停滞不前。为了实现经济增长,日本政府优化整合所有政策来提高社会各个阶层的雇佣率,修正阻碍雇佣的政策条文,努力改善雇佣环境。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提供儿童照料服务以提高妇女雇佣率,使妇女在生育和照顾完儿童之后可以重返劳动力市场。

二、日本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与机构概况

(一)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公立、私立并举

日本的幼儿园系统与保育所系统都采用公立、私立并举的办园体制。日本幼儿园可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学校法人举办,保育所主要由地方政府和社会福利法人等各种法人举办。日本民办学前教育系统在整个学前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学前教育机构概况

1。学前教育机构的主要类型

按照行政管理体系的不同,日本目前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根据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所设立的幼儿园机构系统,属于教育系统,主要任务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另一类是依据厚生省颁布的《儿童福利法》设立的保育所机构系统,从历史上来讲属于社会福利系统,承担保育的职责。随着日本社会政治、经济、人口的发展变化,这两者承担的任务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外,为适应日本社会的发展,解决保育与教育长期分离的状况,从2006年起,日本开始建立一种新型的综合学前教育机构——早期保教中心(也被称为认定儿童园),这一新型学前教育机构兼具保育与教育两大功能,目前正在快速发展中。

(1)幼儿园:为3~5岁儿童提供教育服务。

日本幼儿园主要接收3~5岁幼儿,标准开放时间为一天4小时,可延长服务时间。在入园要求方面,家长或幼儿监护人直接向幼儿园申请入园。幼儿园教师需取得由《教员许可法》所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的生师比不得超过35∶1,并且至少要专门指定一位教师专职负责一个班级。在教育内容和方法方面,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依据《幼儿园国家课程标准》进行。日本幼儿园的规模一般都不大,幼儿入托人数在50~200名的幼儿园占多数。

(2)保育所:为0~5岁儿童提供保育服务。

保育所接收0~5岁的幼儿,标准开放时间为一天8个小时,服务时间可延长至11小时。幼儿是否能够进入保育所需由市政当局决定,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选择一所保育所并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保育所教师需取得由《儿童福利法施行令》所规定的资格证书,幼儿与教师的比例依据不同的年龄段而有所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育所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依据《保育所保育指南》进行。后来,这部指南经过两次修改,对教育内容做出了新的调整。从保育所的规模来看,大多数保育所容纳的幼儿数量为50~150人。

(3)早期保教中心:为0~5岁儿童提供综合化的保教服务。

早期保教中心由文部科学省和厚生省共同管理,依据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早期保教中心法律和条例建立,接收0~5岁幼儿。在入园要求方面,家长直接向早期保教中心申请,地方政府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是缺乏照料的幼儿。早期保教中心的开放时间根据幼儿家庭状况确定。在幼儿与教师的比例方面,新生儿为3∶1,1~2岁幼儿为6∶1,3~5岁幼儿则根据早期保教中心的不同模式而确定。具体见表6-1。

表6-1三类学前教育机构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http:。nier。go。jpEioion_iion_in_Japan_files201109ECEC。pdf,p。6~7。

2。学前教育机构入园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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