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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本韩国老年法律法规(第1页)

第二节日本、韩国老年法律法规

一、日本

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缓解了由于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相信日本的一些养老方面的经验会给我们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

(一)涉老法律法规

日本涉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共同支撑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其中以《老人福利法》为基本依据

日本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在亚洲地区处于领先地位,1970年,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老龄化国家。从50年代末起,日本政府便挑起担子,着手解决全社会的养老问题。日本政府把老龄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以立法作保证。日本的老年社会保障,一开始就走了法制化的路子。《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恰似三根支柱,撑起了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

1。《老人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是日本政府在老龄社会到来之前颁布的一部老人福利大法,被日本各界称为“老人宪章”。1963年7月《老人福利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日本老人福利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法强调国家和社会应该通过兴建福利设施,收养那些在家中养老有困难的老人,并通过老人福利院、福利服务和开展终身教育等福利措施来保障老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定。它第一次明确了老人福利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老人的各项权益予以保障。它在强调国家和政府在保障老人各项权益方面所应负的责任时,重申国家和政府应该承担社会福利费用的主要责任,强调强化中央集权式的老人福利体制。同时它指出了民间和个人应当负担的义务,规定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福利法人所应承担费用的比例、支付方法,确定了对营利性老人福利事业的审批、经营及对其的行政监督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年的9月15日为日本的“敬老日”。该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和基本理念

为明确与老年人福利相关的根本法则,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老年人身心的健康以及生活的安稳,实现老年人的福利,制定该法。

①老年人作为多年辛苦耕耘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贡献者,并且作为丰富知识和经验的拥有者,应当受到人们的尊敬和爱戴,同时应当保障老年人过上有意义的、健康的、安稳的生活。

②老年人应当认识到伴随年龄增长而带来的身心方面的变化,保持身心的健康,或者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和经验,积极参加社会各项活动。

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能力,给予老年人从事适当工作的机会以及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

(2)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和义务

①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负有增进老年人福利的责任和义务。

②国家规定每年9月15日为敬老日,9月15—21日一周为敬老周。

③市镇村在执行本法规定时,必须开展以下所列各项工作:一是尽最大努力掌握有关老年福利的实际情况;二是提供老年福利相关的必要信息,同时接受相关咨询,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指导,并妥善处理与其相关的附带工作。

2。《老人保健法》

《老人保健法》设立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以提高国民的保健水平和加强老人的福利事业。《老人保健法》的内容表明了日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将由国家的包揽型向地方分权型转换的主旨。它强调家庭和社区是老人保健实施的社会基础,试图借助社区互助和家庭养老这一东方传统文化的社会基础,展开现代的老人保健福利活动,以此走出一条日本式的福利发展模式。它表明日本老人福利保健将由设施福利向居家福利转化。

《老人保健法》提出了“40岁保健,70岁医疗”的原则。它强调老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应从中年开始,为此规定凡年满40岁以上的国民都可免费享受疾病的预防诊断、检查、保健治疗,使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则以医疗为主,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在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之外,原则上享受免费医疗。以预防为主,建立和完善一套面向全体国民的保健体系,这也是日本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摸索出的一套保健和医疗相结合的合理体系。

(1)目的和基本理念

《老人保健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国民进入老年后能够保持健康和得到合适的治疗而实施疾病预防、治疗、机能训练等措施,从而使国民的健康和老年人的福利得以改善。另外,《老人保健法》中的第2条规定“国民在自助和连带精神的基础上,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心的变化,需要大家来公平负担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并且“针对个人的年龄、身心状况以及工作环境、家庭环境等,给予大家进入老年后为了保持健康而进行治疗、保健的机会”。

《老人保健法》所体现的两大支柱性理念:①以保持健康是自己的责任为原则;②社会连带精神。这两大基本理念是根据《老年人福利法》规定的理念为基准,更加具体化的产物。

(2)概要

①制度的宗旨:《老年人保健法》是为了解决1973年1月开始实施老年人医疗支付制度的问题,以及伴随着高龄社会的到来,为了保证人们进入老年后所需要的医疗福利和综合的医疗保健制度及服务的实施,费用由全体国民来进行平等分担。

②制度的内容:老年人保健法由医疗和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两大部分而组成。

医疗部分的组成。实施主体以及实施对象的年龄:老年人保健法的医疗等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最高长官,最高长官受国家法律的委托来实施这些事务;实施对象为75岁以上的老人以及65~75岁的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后者需要各级最高长官的审查。除以上的条件以外,必须是在当地居住,加入各种保险制度并按时缴纳费用的人员。本人负担:从定额负担到定率负担转换。为了使国民能够健康平等地享受医疗制度,对老年人本人征收一部分费用,关于费用的金额,在刚实施的时候考虑到老年人的承受能力,采取的是定额负担,后来演变为按收入的比例负担(定率)。伙食费和住院费的负担:本法规定了使用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的老人要负担伙食费和住院费的一部分,同时,削减低收入者的负担,重病者的负担根据情况可有调整。高额疗养费制度:随着2000年定率负担制度的实施,对不满70岁的一般疗养对象实施了高额疗养费制度,为了减轻使用者的负担,国家针对超过本人负担额的部分,制定了事后偿还制度。

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的组成。医疗以外的保健事业是为了确保国民在进入老年后能够保证健康而从壮年期开始的健康计划、生活习惯病的预防等的相关保健工作。实施主体以及对象:老年人保健事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对象为40岁以上的居民,不能享受一般老年人保健福利的人群。费用的负担:国家,省市、村庄各级行政机关各支付1/3,但是治疗者需要负担一部分健康诊断的费用。

3。《长期介护保险法》

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长期介护保险法》《要介护认定的方法论》和《介护服务计划》。《要介护认定的方法论》和《介护服务计划》可以看作是对《长期介乎保险法》的补充,主要强调了介护士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本的《长期介护保险法》自实施起,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长期介护保险法》。

(1)目的和理念

①维护需要照料者的尊严:尊重老年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对老年痴呆老人的虐待等基本理念。

②减少需要照料者的数量以及重视预防:首先重视预防,使老年人尽量减少照料需求;另外,在处于需要照料状态时,为了防止恶化要迅速提供服务,并且加强照料预防、生活支援事业和关联政策的配合,重视康复措施的利用等其他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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