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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2页)

《社会保险法》第5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制度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其待遇组成有哪些?何时可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3。基金筹集

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共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4。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5。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者,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者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则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7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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