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发展背景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政府把监理社会保险作为当务之急。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分别促使职工退休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得以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覆盖面上来看,只包括城镇劳动者;从经费来源上,实行单方负责制,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经费由国家财政列支,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来源于企业的生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给付方式看,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从运行模式来看,实行封闭运行模式,各个单位之间缺乏互助共济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镇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退休养老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经济体制、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变化使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迫在眉睫。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去单位化”,并在此基础上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确定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全国统一的方案并要求各地贯彻实施,自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走向新的发展时期。在发展过程中,我国根据发展实际不断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至今,各地仍然按该政策的规定实施。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史上的法律空白,也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制度内容
(1)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要求是强制性的。
(2)基金来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3)基金筹集模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也称为“部分积累制”。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制,保证当前开支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采用基金积累制,满足未来开支的需要。
现收现付制是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基金筹集方式,基本上不留积累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一般是根据上年度实际开支总额,加上年度预计增支的总额求得,提取比例根据预测需求总额占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这种模式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贬值的风险,但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危机。
基金积累制是将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完全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并全部计入受益人的个人账户,在达到一定条件退休后再从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中支取待遇。这种模式可以大大提高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时不会引起代际冲突,但该模式的互济性较差。
我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逐步转变为部分积累制的模式。
(4)待遇领取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转移接续
课下自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