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科,考试内容为儒家经典。主要考查考生对经书本文、注疏的熟悉程度,具体包括帖经与墨义两项。帖经,类似于当今的填空,即将经文前后遮住,中留一行,再帖其中三字,令考生读出。墨义即默写,内容为两千余字的经文及注疏。
进士科注重诗赋与策论,录取较难,而授职却明显优于其他科,因而最为时人所重,对文学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代确立的这一套科举考试制度,将选拔人才的权力归之于朝廷,为出身寒门庶族的知识分子提供了参政的机会,从而淡化了门第、等级观念,使皇权得到加强。
唐代以后,科举制度逐渐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宋代科举,基本承袭唐制,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与唐代相比,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进士科考试实行乡举、省试、殿试三级制。乡举也称乡贡、贡举、乡试,在州、郡举行,由州通判主考,录取者称“举子”、“贡生”,可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省试同唐制。省试录取后,考生还要参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开始于宋太祖开宝六年(973),目的是打击唐代以来主考官与考生之间形成的科第结党之风,强化中央集权。殿试录取者分五等三甲:一甲为进士及第(一、二等)、二甲为进士出身(三等)、三甲为同进士出身。
其二,就州试与省试而言,宋代实行春秋两试制。州试时间为八月,叫做“秋闱”;省试时间为次年二月,叫做“春闱”,合在一起称为春秋两试。目的是方便举子应考。
其三,考试程序更为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糊名制和誊录制。唐代科考不糊名,考官作弊极其容易。宋代于太宗淳化三年(992)起,殿试实行“糊名考校”,录取后才能拆封检视姓名。以后推广到省试、州试及其他考试中,促进了考试制度的完善。糊名之后,为避免考官辨认考生的字迹,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又采取誊录的方法,将考生试卷用朱笔誊写后再送交考官评阅。为此还设立了专门的誊录院。
其四,录取标准放宽,录取名额大量增加。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一科取进士与诸科三百余人,而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一年共录取了八百四十余人。
其五,取消吏部考核程序,及第后即可授官,与唐代制度差异很大。
其六,制科、武举受人尊崇,远远超过唐代。
与宋王朝并峙的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如辽国、金国等均开科举。辽国承袭唐制,金国与宋代制度接近,对元代科举有一定影响。元、明、清三朝的选官制,多延续唐宋,创新较少,但是科举制度本身则日益严密,开设次数也更加频繁,也值得关注。
元代对科举考试不十分重视。科考在仁宗延祐元年(1314)恢复之前,曾废弃了七十七年。就整个元代而言,不过举行了七次而已,录取名额也不能与宋代相比。延祐元年开始实施的科考制度,实行乡试、会试、御试三级制,三年一开科,及第者分三甲录取。考试分两组进行,蒙古、色目人为一组,而汉人、南人则归入另一组。前一组考两场,后一组则要考三场。试题难度也有差别,前一组比较容易而后一组比较难。放榜时也分左、右两榜,蒙古人、色目人列为右榜,在上;汉人、南人列为左榜,在下,明显带有民族歧视的特点。但试题都出自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理学色彩浓厚。
明、清两朝的科举考试大体一致,实行四级制,其顺序为童生试、乡试、会试、殿试。制度比前朝更完备。
童生试是初级考试,分县试、府试、院试三场。县试由本县知县主持,府试由本州知府主持,通过县试、府试者称为“童生”。院试由学政主持,合格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生员可以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明清生员分廪生(廪膳生员)、增生(增广生员)、附生(附学生员)三等。此外,被荐举到国子监的优秀生员则称为“贡生”,明代有“岁贡”、“选贡”、“恩贡”、“纳贡”四种,清代有“岁贡”、“优贡”、“拔贡”、“恩贡”、“副贡”、“例贡”六种。岁贡指地方选拔入国子监的廪生;恩贡是指在国家庆典时选拔的生员;优贡为各省学政选拔的送入国子监的本省生员;拔贡是指各省学政选拔的送入中央参加朝考合格的本省生员;副贡为乡试中副榜而被送入国子监的生员。
乡试,因为考试时间定在秋八月,所以又称为秋试或秋闱。每三年一次,考官由皇帝钦命,地点设在京城或省城,共分三场:农历八月初九第一场,八月十二第二场,八月十五第三场。三场考完正好赶上中秋,九月发榜,因此称为秋榜、桂榜。被录取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举人既有功名出身,又可取得会试资格。《儒林外史》描写的“范进中举”,既说明了科举制的误人,也表现了乡试大比对士子前程的重要性。
会试,由礼部主办,也称为“礼闱”。因为时间定在乡试第二年春三月,所以又称为春试、春闱。会试地点设在京城贡院,主考官在明朝多为翰林官或内阁大学士,在清朝则为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考试分三场,每场三天,从三月初九一直持续到三月十七。发榜正值春季杏花盛开时节,因此称为春榜、杏榜。考中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明清乡试与会试的整个考试程序比前代更为严密。考官之外,还有多种职事官,如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外收掌官与内收掌官等,其职能划分也极其详细。受卷官负责接收试卷、验签缴销;弥封官负责糊名、编号;誊录官负责监督誊写;外收掌官负责收藏考生原卷(墨卷);内收掌官负责向考官递送誊写卷(朱卷)。最后由考官评阅及主考官裁定后,唱名填榜。此外,考试期间还实行“锁院制”,即军队将整个贡院戒严。而考官则必须提前进入贡院,直到放榜后才能走出,避免别人请托。
殿试是最后一级考试,在会试之后于当年四月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一般仅考策问一场,时间为一天。分三甲发榜:一甲取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叫做状元、第二名叫做榜眼、第三名叫做探花,合在一起称为三鼎甲;二甲取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第一名叫做传胪;三甲取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殿试考中者称为甲榜,因为用黄纸书写,也称为金榜;乡试考中者称为乙榜,而乙榜、甲榜都通过的人,则称为“两榜出身”。三甲泛称进士,是最高的功名,从此正式步入仕途。
明清时期还有一种翰林院庶吉士朝考制度。参加考试者为新科进士,考试内容变化较大,清雍正元年(1723)规定考四书文一篇、论文一篇、律赋、排律诗一首,考中者称为庶吉士,第一名称为“朝元”。学制三年,优秀者留翰林院为官,次一等则充给事中、御史等,十分显贵。
清代科考与明制稍有一些差别,还有宗室科、八旗科、翻译科、制科等。宗室子弟科考五年举行一次,原本可越过乡试而直接会试,自嘉庆六年(1801)开始,则必须参加乡试,通过的人才能参加会试,但考中的人引见排班时则在新贡士之前。宗室进士待遇优厚,只任京官而不外放。八旗科考从顺治八年(1651)开始实施,因吏部上疏“八旗子弟多英才,可备循良之选”(《清史稿·选举制》)而设立。其特色在于,应考者在乡、会试前必须先试马、射,合格者方获准考试。翻译科则专为八旗子弟而设,目的在于“既以广八旗士子登进之阶,亦识不忘本业”(《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考试内容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两种,考试方式与进士科相同。
制科考试在唐宋两代都有设立,但元、明则不实施,到清代才得以恢复。包括博学鸿词、孝廉方正、保举经学、巡幸召试等,光绪年间还设有经济科,但没有形成制度。整个清代,影响最大的两次制科考试分别发生在康熙十八年(1679)己未、乾隆元年(1736)丙辰,科目均为博学鸿词。
科举制度自唐代创始以来,日臻完备,但仍有漏洞,使考官与士子有机可乘,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但唐代对此惩处较轻,宋时则趋于严厉,明清之世惩处最重,轻则贬谪流放,重则身陷囹圄,也有处以极刑者。对作弊行为的严厉惩处,保证了科举取士的相对公平,才能延续千余年。科举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被废除,宣告了这一制度的消亡。
三、以文取士的文化论争
在历史上,围绕科举因文取士产生了一系列的文化论争,其中科举考试与文学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在科举考试方面,其测试经义、论、策、疏、经解、律赋、律诗、八股文、试帖诗等,都与文学相关,而自唐代开始的诗赋取士制度,更是引起了一场关于考诗赋还是考经义的旷日持久的文化论争。这场文化论争,从唐代一直持续到明清,直到八股文取士的出现,才暂时得以平息。
科举制度考试诗赋,最早可追溯到唐高宗麟德间特科取士,以后在进士科发展为常例。进士科在唐初武德四年(621)刚刚设立时,与明经科相比,更加注重时务。后来随着它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陆续增加了经、史、“老子策”、杂文(包括箴、表、铭、赋)等内容。到开耀元年(681),进士科确立了帖经、试文、试策三场考试。开元年间,又实行了一诗一赋,于是诗赋取士形成制度。唐代科考所试诗赋,在形式上要求用“齐梁体格”,重视文律与辞采。如唐末范摅《云溪友议》卷上《古制兴》条载:“文宗元年秋,诏礼部高侍郎锴复司贡籍,曰:‘……其所试赋,则准常规;诗则依齐梁体格’。”又如高锴《先进五人诗赋奏》(《全唐文》卷七二五)云:“沈黄中《琴瑟合奏赋》,又似《文选》中《雪》《月》赋体格。”在科考中,士子因文采优美而被录取者不乏其人。如武则天垂拱元年(685),颜元孙以《九河铭》《高松赋》参加进士考试,不仅被录取,而且出现了“多士耸观”的轰动场面(《旧唐书·颜元孙传》),就是一个例子。又如唐德宗贞元十二年(796)李程试《日五色赋》,以“德动天鉴,祥开日华”开篇题韵,考官将其取为“状头”。从排列顺序上看,中唐以后进士科的三场考试,诗赋为第一场,帖经、时务策则列在其后。突出了诗赋在录取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仅如此,试帖经时,如果发生“进士文名高而帖落”的情况,有时也可以用诗赎帖(《封氏闻见记》卷三),为文才秀美之士大开方便之门。
考试诗赋之风的盛行,开启了唐代围绕科试的文化论争。基本分为两派,一派以政治教化为着眼点,主张只考经义,代表人物是扬州刺史赵匡。在他的《选举议》中,赵匡对诗赋取士大加批评,认为诗赋取士没有一点益处,只能助长佻薄的风气,不能指望它“启导性灵,奖成后进”。刘秩《选举论》、杨绾《条奏选举议》、沈既济《词科论》与赵匡持相同观点。另一派则以人伦教化为出发点,赞成诗赋取士,代表人物是白居易。在他的《赋赋》中,白居易对诗赋取士大加赞美,认为它使“四始尽在,六义无遗。是谓艺文之儆策,述作之元龟。……所谓立意为先,能文为主;炳如缋素,铿若钟鼓”,极力主张诗赋取士。这种见解与当时诗赋文学发展的总趋势也是一致的。就制度层面而言,纵观整个唐代,曾有过两次诏罢诗赋的举措,一次发生在德宗建中三年(782),另一次则在文宗大和七年(833),但持续时间均不长,不久即予以恢复。由此可见诗赋流行的盛况。此外,与科考关系密切的行卷与省卷之风,对文学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唐传奇的兴盛与行卷不无关系。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八云:“唐之举人,多先借当世显人以姓名达之主司,然后以所业投献。逾数日又投,谓之温卷。如《幽怪录》《传奇》等皆是也。”而文学史上的一些著名作品,则是纳省卷的产物,如皮日休的《文薮》。在序言中,皮日休对此书的来历作了如下说明:“咸通丙戌中,日休射策不上第,退归州东别墅,编次其文,复将贡于有司,发箧丛萃,繁如薮泽,因名其书曰《文薮》焉。”元结的《文编》也可以作为例证。
与唐代科试之重文采相比,宋代则更重义理和学识。但关于进士科考经义还是考诗赋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歇。神宗以前,进士科还保留了唐代诗赋取士的做法,但是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改制,主张考经义而废弃诗赋。当时的科试,注重策论的倾向性已非常明显,科场排序为:第一场试论,第二场试策,而诗赋已降至第三场(司马光《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侧重点虽有倾斜,但诗赋并没有完全被废弃。到哲宗元祐年间分为诗赋与经义两科。此后,诗赋又经历了绍圣间再次废弃及南宋后再次恢复两个阶段。与宋并峙的辽国、金国,以律赋限韵为标准,到元代则“变律为古”(李调元《赋话》),以骚、汉赋体为标准。明代实施八股取士,不考诗赋。清世则在童生院试、翰林院馆选考律赋,而乡、会试则依照明朝制度,考八股文而不考律赋。
八股文取士制度,实际上是调和诗赋声律与经学义理之间矛盾的产物。八股文,也叫八比文、制艺、制义、时艺、时文等。又因为题目多出自四书,也称为四书文。所谓八股,指文章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其中每股文字两相比偶,合称八股。破题,即道破题目字意;承题,即承接破题,阐发未尽之意;起讲,即总括其意,为议论之起始;入手,即转入正文;起股、中股、后股都是正文的议论、发挥,尤其是中股最为重要;束股则收束前股之意。八股文要求模仿古人语气,代圣贤立言,以程朱注为范式而不能阐发自己的见解,更不能议论时政,因而创见很少,大多空洞无物。明清以来,痛陈八股文取士之弊的学者很多,清末康有为《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将八股取士的危害提到败家亡国的高度,是具有代表性的。迫于时局的变化和有识之士的倡导,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中央政府正式宣布废除八股取士制度,至1905年彻底废除。
从察举到科举的中国古代选官制,对当时及后世均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首先,察举制,特别是科举制,是选贤任能的重要手段,相对满足了中下层知识分子入仕的愿望与要求。其次,考试制度的实行,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再次,北魏、元、清等朝汉化选官制的推行,有利于民族融合及国家统一。最后,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对周边国家,甚至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有积极影响。如日本、朝鲜,对唐宋诗赋取士制多有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