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
2005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具备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条件。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最担心的是带来股市扩容,其实股市扩容并不一定是坏事。股市要发展,就一定会扩大规模,关键是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权分置改革,关键要注重以下4个方面:
股市扩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老八股”时代,到目前沪深两市1300多家上市企业的规模,我国股市已经经历了10多年风风雨雨,而今显得格外冷清、萧条。股权分置、全流通问题一日不除,制度危局所导致的股市危机就一日难除。这其中,尤其以股权分置改革最为典型。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状
在股权分置、国家股和法人股占23比重的条件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事实上,最近几年来股票市场的“跌跌不休”,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份网络调查显示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现状很不乐观。截至2004年末,75%的股民已经对股市失去信心,含泪离开股市。调查表明,我国股民中投入股市资金在15万元以下的小股民超过60%。他们从2001年下半年以来损失惨重,其中亏损50%以上的比例高达48。70%。如下表:
普遍性亏损,使得高达74。99%的股民最终选择离开股市,表示“再也不会投资股市了”。
调查表明,几乎所有股民都认为目前我国股市制度缺乏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调查表明,我国股市制度缺陷的根源,最根本的是股权分置和缺乏“三公”(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拖延了这么多年才有实质性措施,这本身就表明,股权分置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对待。而要做到这一点,核心要求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改革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就注定要失败。
这方面主要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维护市场稳定,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从长远来看,大型优质企业的发行上市,会有利于我国公司整体结构改善,吸引新增资金入市,为投资者增加新的盈利机会。
只要在新股发行的具体安排上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让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把握好节奏,就一定能维护市场稳定。
二是正确认识证券风险,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证。
这里的证券风险,当然是股市风险的一部分,但主要是对证券公司而言。因为股权分置改革是系统工程,很可能造成股市震**。
只有完善以保护股民资产安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严格实施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建立市场化创新机制,及时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或继续违规的证券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才能真正实施证券监管。
尊重市场,自主选择解决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如何确定,关系到改革成败。据报导,目前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超过1000种,但总体来看,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4大方案。具体到某一家上市企业采用何种方案,一定要尊重市场,这样才可能取得最佳效果。
净资产—权数定价方案
该方案中国有股减持的价格,以企业的净资产值为轴心。由于它只涉及到定价方案,而不是具体操作方案,所以在具体进行市场操作时,留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和选择空间。
企业根据这个定价原则,来确定配售、回购、缩股、权证、股转债、股转股(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等方案,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经济的企业自主原则、投资者选择原则,又符合政府功能归位和角色调整的要求。
市场化定价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对价定价,即通过对流通股、非流通股两种股票不同价格入手,分别确定利益价格,然后,按照比例关系将两类股票进行技术处理,变成相同价格,并由此解决同股问题,简称“定价法”。
在这里,流通股股票价格的确定,可以采取三年或五年内的流通股股票价格加权平均;非流通股股票价格的确定,可以把这些非流通股票看作是全部可以流通的股票,然后让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分别确定价格,从而形成有效制约机制下的价格。
这两类股票价格分别确定后,按照它们的价格比例关系进行技术处理。具体方法是,非流通股按比例缩股,或者社会流通股按比例扩股(拆细),以求两者统一起来。
为了这种市场化定价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应当规定流通股股票稳定在多少价格以上、多长时间后,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才能获得“全可流通权”,以保证股民合法权益。
复权全流通方案
首先,确定流通股含权系数K。
K=非流通股数量流通股数量
然后,限时规定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完成从“不完整的股权”向“完整的股权”过度。
1股完整股=1股流通股+K股非流通股
在这过程中,非流通股价格的交易完全由市场确定,可以高于净资产也可以低于净资产,政府不作过多干预。
折股和扩股方案
实际上这包括两种不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