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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第1页)

§【现状】

“循环经济”一词并不是国际通用术语,至今在学术界尚有争议。从循环经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演变过程看,由于各国所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同,本书前面章节所述的主要是我国的循环经济认识和实践,与国外的循环经济认识和实践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说有较大差异。

所以在本书最后一章,把更多的篇幅放在对国外循环经济的介绍上,就变得很有意义。这会有助于我们把目光放在全球范围内来看问题。因为归根到底,循环经济是全人类要面对的共同话题;同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循环经济的认识和实践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克隆。

循环经济在国外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4方面:

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运用。经过长期实践,这些国家在立法推行循环经济方面已经走出了一条成功之路。

概括地说,上述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是:立法先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律规范在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循环型社会形成方面,起着巨大作用。这里,择其4种典型做法作一简单介绍 2: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它的循环经济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对日本、欧盟等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1972年,德国制定实施了《废弃物管理法》,目的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严格地说,由于它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所以还不能算是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

1986年,德国颁布了新的《废弃物限制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处理和和循环的包装系统,把立法目标从“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2000、2001年两次修订),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

1996年,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代表性法律规范《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1998年修订),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最终资源化处置。

美国的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循环经济法规,但有1976年通过、1984年修订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1990年制定的《污染预防法》,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一些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198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在2000年前对50%的废弃物通过源削减、再循环方式进行处理,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被处以每天1万美元的行政性罚款;至少有7个州规定,40%~50%的新闻纸必须使用废纸做成的再生原料;佛罗里达州规定,当地出售的所有饮料容器要征收5美分的预付处理税,作为该州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用于开展循环经济的相关研究。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循环经济法律起步晚,起点高,法律措施坚决而全面,取得的环境效果和经济效果十分显著。因此,日本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更大的借鉴作用。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分为3个层面:一是基本法,即《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二是综合性法律,包括《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三是专项法,包括《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置特别措施法》等。《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是2000年6月2日颁布并实施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2000年因此在日本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

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

1975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废物指令》,明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遵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2000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报废车辆指令》;2002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报废车辆指令》附件Ⅱ的修改决定;2003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上述法律文件,分别对防止报废电器电子设备及车辆污染环境、促进对有关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同仇敌忾,环境危害已成公敌

循环经济在各国的实践表明,环境危害已经成为人类公敌。

未来的头号敌人是环境危害

未来人类的头号敌人是环境危害,这个结论既出乎意料,又在意料之中,与各国大力推行循环经济的战略决策不谋而合。

2004年2月22日,英国《观察家》报公开了一份美国国防部仅供布什总统参阅的绝密报告。报告认为:20年后人类的头号威胁不是恐怖主义,而是气候变暖;未来的战争不再是围绕宗教、意识形态、国家荣誉展开,而是围绕着生存这一永恒课题 3。

报告预测:“2007年,猛烈的暴风雨将摧毁荷兰大部分海边居住地,像海牙这样的城市将成为一片废墟。在加利福尼亚州,位于首府萨克拉曼多水域的三角洲岛屿堤坝也将被摧毁,因此,用于北水南输的输水管道系统将被迫中断。战争与灾荒的死难者将突破百万,直到人口减少到地球可以承受的程度为止。暴乱与内部冲突将使印度、南非和印度尼西亚一片混乱。对水域使用权的争夺将成为主要战场,尼罗河(非洲东北部河流)、多瑙河(欧洲南部河流)和亚马逊河(南美洲大河)都将是重要的目标。地球维持现存人口的能力会有一个非常大的下降,这一点在未来的20年中将日益明显。诸如美国、欧洲等富裕地区将成为阻止成千上万移居者进入的事实上的堡垒要塞,因为海平面上涨将淹没很多领地,而且将使农作物生长成为不可能。船民潮也将成为重要难题。核武器激增将不可避免。日本、韩国和德国将扩张核武器能力,为与之抗衡,伊朗、埃及、朝鲜、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也将使用核炸弹。到2010年,美国和欧洲将经历第三轮的最高温度超过90华氏温度的日子,随着风暴、干旱和持续的高温给农民造成的破坏,气温将成为‘经济的讨厌鬼’。生活在亚热带地区的4亿或更多的人将面临非常严重的风险。在处理大量被海水冲到海岸的移民方面,欧洲将面临巨大的内部斗争,来自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移民将到南部地区寻求暖和的气候。南欧将被来自非洲受到重创国家的难民围攻。大旱灾将影响到世界的主要心脏地带,包括美国的中西部,那里剧烈的大风将造成土壤的巨大流失。” 4

同仇敌忾需要法律武器

人类面对环境危害的共同敌人,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加以对付。这种法律武器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甚至需要制订全球性法律来共同遵守和面对。

在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正在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实际上就是这种同仇敌忾的具体表现之一。面对环境污染、土地资源紧缺、水资源紧缺等一系列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迫切需要推进的工作。循环经济通过立法成为社会生活准则,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美国就制定相应法规,对电池生产过程中汞的含量加以限制。目前,美国出售的普通家用电池都可以在用完后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德国分别于1991年和1996年颁布《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自1995年7月1日起,德国的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就已经全部达到80%。在德国的影响下,欧盟和北美国家相继制定旨在鼓励二手副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的法律,同时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复用或再生的具体目标 5。

实践表明,只有通过立法,运用法律武器来强制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适应循环经济要求,才能真正和“敌人”作斗争。

四种模式,构筑全球循环经济

从全球范围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循环经济实践看,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4种发展模式 6:

美国的杜邦化学公司模式

杜邦化学公司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内部循环经济,其组织方式主要是企业内部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杜邦化学公司已有200年历史,是世界上第一家以“将废物和排放物降低为零”为奋斗目标的大公司,把“安全、健康、环保”的理念纳入整个企业活动之中。关于这种模式,本书第二章已有专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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