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前次我在青年会讲演时提起了这段故事,说“案”就如日本现今所用的“食膳”,日本女人讲究礼节的,搬运食膳大都是“举案齐眉”。中国的食案后来长大了,要举到齐眉,非有大力士不可。 有人说我这种解法是弄错了。据说案就是椀,并不是食案。最近更听说有人在南京的报纸上做文章来讥笑我的。 这些讥笑我的人,我怕是上了商务印书馆所出的《辞源》的当吧。《辞源》那部书实在有大部分并不是辞之源,要想求辞之源,应该还要去翻翻古书。 《考工记》“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郑玄注“案,玉饰案也。枣栗实于器,乃加于案”。这说的案,明明是食案。 扬雄《方言》“案,陈楚宋魏之间谓之,自关而东谓之案”。这所谓就是《仪礼》中所常见的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