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七老年人社会优待
【模块描述】
本模块主要介绍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项目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意见》,老年人社会优待主要包括政府服务优待、卫生保健优待、交通出行优待、商业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服务优待6个方面。本模块分别对6个方面的优待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分析目前各个方面优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情境导入】
【情境一】
为进一步造福老年人,江苏省溧阳市于2015年3月31日出台了《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对该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拓展优待范围,包括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等6方面共34条。截至2014年年底,该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6。81万人,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27。30万人。《意见》提出,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对年满60周岁的一、二级重症残疾、无子女或子女没有照料能力的低保老人和城镇年满80周岁的“三无”老人,由政府通过该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每天1小时的爱心服务;对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常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满70周岁的归国华侨和孤老、独居、高龄离休老干部,由政府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每月200元的爱心补贴;对90周岁以上入住养老机构的贫困老人,每月给予200元的爱心补贴。《意见》还要求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60~69周岁享半价优惠,公交车上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不低于坐席数的10%。此外,该市各级公益类美术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免费向老年人开放。70周岁以上老年人去天目湖山水园和南山竹海游玩免收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门票半价。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依托“12348”咨询平台,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援助服务。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可以申请缓缴、减交或免诉讼费。
【情境二】
2005年秋天,江西的老李随女儿入京落户。当上北京人,逛公园不花钱、坐公交也不花钱,出国玩一趟,办个护照都能就地解决,就是在基本医保问题上不能享受“市民待遇”。因老李觉得自己在江西缴纳了医保,而且当时身体还算硬朗,就没有在意异地养老的看病就医费用报销问题。可近两年,老李出现了脑血栓等疾病,花费近万元,但因为老李的医保是在江西缴纳的,其医保无法在北京报销,只能自掏腰包。更让“新京籍老人”为难的是,各地医保目录差异很大,但不少项目(尤其是门诊费用)是北京医保的报销范围,不符合老家医保报销条件,也得自费。比如,2012年,北京市不少三甲医院的“挂号费”改称“医事服务费”,门诊收费按医生级别分别定为42元、60元和80元,较原挂号费翻了8~14倍,北京医保给予定额40元的报销,但“新京籍老人”只能连同药费全部自付。如今,老李说起看病这点事,就直摇头。不敢看病,成了很多异地安置老人的常态。
【情境三】
广元市凉水镇跃进村74岁老人李某来到乔庄法律服务所,情绪激动,工作人员赶紧倒上一杯热茶,稳定他的情绪。老人讲述了他和两个女儿因为房屋使用权引发的赡养纠纷:地震过后,老人的房屋成了危房,无法居住,老两口年事已高,身边还有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小儿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无力建房。两个女儿就用老人的灾后重建款3万元并各自拿出一部分钱,为父母修建了一栋新房。新房修好后,一家人却因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争执。二女婿认为自己出资较多,房屋所有权应该在自己名下,老人则坚持要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于是二女儿和二女婿便把老人的灾后重建款还给老人,把房屋所有权归到自己名下,不让老人入住。大女儿认为修建新房自己也出了资,所有权却在妹妹和妹夫名下,对此也不满意。于是,一家人开始经常吵闹,两个女儿甚至不给老人赡养费。乔庄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恒荣耐心听完老人的诉说,安抚好老人之后,立即联系相关人员深入跃进村了解详细情况并多次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老人提出自己有一个残疾儿子需要照顾,要求每个女儿每月给500元的赡养费。二女儿和二女婿觉得老人平时不讲道理,一分钱都不愿意给。大女儿表示赡养费可以给,但是500元太高。考虑到老人个性比较急躁,王恒荣决定分头对老人和两位女儿进行劝解,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耐心教育、劝解两位女儿,同时劝老人也要体谅儿女的难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新建房屋由老人和残疾儿子居住,房屋所有权归二女儿、女婿,二女儿、女婿返还大女儿所出建房款;两个女儿每月各自向父母支付250元赡养费。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两位女儿当面向父亲道了歉。老人生活有了保证,也原谅了自己的女儿。
【情境四】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2006年6月9日,陈英以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情境五】
老年人打赡养官司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一、享有先予执行的特殊权利。《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由此可见,老年人在进行赡养纠纷诉讼时,法律已明确而又具体地赋予了老年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享有先予执行、先予给付一定货币或一定生活急需物品的特殊权利。
二、享有司法救助的特殊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从以上司法解释可知,老年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赡养纠纷时,确因生活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用的,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从而使生活困难的老年人能打得起官司。
三、享有法律援助的特殊权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由此可见,经济困难的老人可以免费请律师替自己打官司。
【情境六】
在陕西省铜川市,有一位70多岁的老汉乘市内公交大巴车,当售票员要求买票时,老人出示《革命伤残军人证》要求享受凭证免票待遇,但遭到售票员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由于情绪激动,诱发疾病发作,老人猝死车上。在新疆石河子市,有一位75岁老太太,因参观周总理纪念碑,在售票门口拿出老年乘车证和身份证要求免费时,遭到售票员的拒绝和语言上的侮辱,老人由于情绪激动,头部剧烈疼痛并大口呕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知识目标】
1。了解老年优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2。了解老年优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与演进的历程;
3。了解实施老年优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条件及其运行的社会环境。
【能力目标】
1。掌握老年优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2。能够在一定情境下分析和判断是否可实施相关老年优待政策;
3。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实施和运用老年优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