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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选举制度(第1页)

第三节 选举制度

选举才德之士进入统治阶层,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此,历代统治者都给予了极大关注。春秋以前,官吏的任用是和分封制、宗法制紧密相连的“世卿世禄”制,“士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选举使乡主之”[40],士大夫以上是世官,不由选举,选举只限于士以下。具体情况虽已不详,但大略如此。春秋以降,礼贤下士之风甚盛,选拔人才的形式也开始多样化。秦汉时期,选举制度开始逐步发展和完备起来,这不但对后世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深深地影响了这一时期的教育。

一、秦朝选举制度

秦朝是一个短命皇朝,由于资料缺乏,有关这个皇朝的不少制度,都难得其详。对于秦的选举制度,我们通过深入发掘研究,仍能窥其崖略。

综合现有资料,秦朝选举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任举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力政,世官制逐步衰落,各国纷纷用新的方法选官,以期通过贤能之士的帮助成就功业。秦国也不例外,自穆公时就实行荐举之法。据《左传》记载:“君子是以知秦穆之为君也,举人之周也,与人之壹也;孟明之臣也,其不解(懈)也,能惧思也;子桑之忠也,其知人也,能举善也”[41],清楚地反映出荐举选士的情况。商鞅变法以后,荐举制发展为“任举”制,一直实行到秦亡,“任举”,实际上就是保举,这是一种自下而上举荐贤才的方法。从文献记载看,秦朝的“任举”已较普遍和完备,如“昭王十三年,穰侯相秦,举任鄙以为汉中守”[42]。再如“白起拔楚之郢,秦置南郡,乃封白起为武安君。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43]。又如“李斯至秦,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不韦贤之,任以为郎”[44]。大臣保举,可以发现更多的人才进入统治阶层,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会出现荐举不实的情况,对此,秦代法律有规定,凡被保举者不能胜任或犯罪,保举者要连坐,反之,保举者犯罪,被保举者也要受株连,只有被保举者迁官之后,才不再追究保举者的责任。如《史记·范雎列传》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云梦秦简》也有这方面的材料:“任人为丞,丞已免,后为令,令初任者有罪,令当免不当?不当免。”[45]也就是说,保举他人为丞,丞已免职,事后本人为令,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令应否免职?不应免职。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使保举者在荐举人才时更加慎重,有效杜绝徇私舞弊等情况,但同时也束缚了保举者的手脚,把很多人才拒斥在统治圈之外。

(二)征召

“征召”是由上而下求贤的办法,这种办法见于史实的,全在秦统一后,足见这种办法在秦统一后最为盛行。如“叔孙通,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46]。“(萧)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因请,得毋行。”[47]“周贞实,零陵人也,居淡山石室中。始皇下诏征之,三征,皆不就。”[48]“王次仲少有异志,年及弱冠,变仓颉旧文为今隶书。秦始皇时,官务烦多,以次仲所易文,简便于事要,奇而召之。三征而辄不至。”[49]“秦末,沈逞征为丞相,不就。”[50]可见,秦在征召方面已有征召为丞相、征召为博士、征一般处士等多种形式。

(三)考试

秦之取吏,除以上办法外,还有考试之法,这主要是针对17岁以上学僮的。许慎《说文·叙》引汉《尉律》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关于“始试”,段玉裁注:“谓始应考试也。”反映了秦以考试取官的情况,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可找到这方面的佐证,如“今(指秦始皇)……三年……八月,喜揄史”[51],据解释,“揄史”当为进用为史之意,该年喜19岁,被进用为史,与《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的规定完全吻合。由于从学僮里选拔的主要是从事文书职务的员吏,所以其考试主要是“讽”和“写”。《说文》将“讽”与“诵”互释,故“讽”即“诵”。《战国策·秦策五》记异人见秦王后,“王使子诵,子曰:‘少弃捐在外,尝无师傅所教学,不习于诵。’”足见“讽”乃秦时进行人事考察之常法。“写”就是试写各种字体,一般需会八体之书才有可能为吏。经过以上考试,成绩优异者即可为官。

(四)军功和辟田

秦在商鞅变法后,即实行奖励耕战的政策,这一政策影响选举制度,就是重视军功和辟田,以此作为入仕之途。从文献记载看,秦因军功而受爵者很多,确实体现了《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说“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基本精神。秦代官爵合一,爵大于官,受爵即为受官。秦因辟田而被推举的记载不多,但纳粟拜爵的现象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

(五)通法

秦以法治国,凡事皆断于法,因此通晓法令者便极受重用,成为选举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项。据《史记·蒙恬列传》,赵高就是因为“通于狱法”,被秦王举为中车府令的。秦这种在选举中重法的思想,到秦始皇时则直接演变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几乎垄断了整个选举制度。

(六)世官

秦是较早打破“世卿世禄”制而量功选举的国家,但是,新的选举制度的产生并没有使原来的世官制得以彻底根除。有秦一代,一直存在世官制。这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其一,“葆子”的存在。“葆子”是云梦秦简中的一个词,据释为“任子”,与汉代的任子制原则相同。其二,有些特殊官职,如史官、太卜官等始终是世袭的。其三,有不少人因家世而得官,如“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52],王翦之子王贲、孙子王离,亦“因家世”而世代为官[53],等等。

另外,秦在选举方面还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家产、操行、年龄等。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54]。韩信因家贫、操行不佳而得不到推举。《睡虎地秦墓竹简》则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55],不到壮年者不能荐举。

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秦在选举制度上虽还比较原始,但它已经具有了两汉选举的各种雏形,并对两汉选举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两汉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利弊得失

两汉选举制度较之秦朝更为完备和严密,其主要内容有察举、征辟、考试、任子、纳赀等。

(一)察举

汉高祖刘邦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他在建立汉朝不久,就把选拔人才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于公元前196年下求贤诏,希望诸侯王、大臣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虽然这种做法仍旧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但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察举制的先河。

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是从汉文帝开始的。文帝曾两次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推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亲自策问,评定高下,区别授官。这些步骤正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而且还包含着后来科举取士的雏形。

但是,察举制度完全确立,并成为两汉选举制度的主体,还是汉武帝时的事情。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丞相(卫)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明确罢去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者,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主要以儒术取士的察举制度。其次,察举的范围扩大,科目增加。除“贤良”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即“岁举孝廉”。这样,察举就以选官常制的姿态登上了汉代选举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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