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附录三的计算结果,可以将西汉末年全国范围内的传、置,按照接待任务的比例划分为七等①。
如果以上文推算出的东海郡元延二年每个传舍、置接待任务162晚为一般传舍、置的年度接待任务①,视为1,则可以根据上表,计算出全国传置接待任务量与花费。
接待花费主要包括饭食开支以及提供运送服务的传马饲料开支。据悬泉汉简的出米记录,在传舍享用饭食的过往官吏,一餐的用米标准一般是3升②,多在一处吃两餐。当时人一般每日只吃两餐。③一行或两人,或一人④,则按平均1。5人计。因此,一次单程的接待任务至少需要支出粮食3升×2餐×1。5人=0。09石。具体估算结果见上表。
以上数量只能说是个初值,原因是此处仅是从郡县的角度来估算的,没有顾及因朝廷的活动而带给长安及其周边郡县的接待任务。据悬泉简Ⅱ0216②:866—870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的“失亡传信册”,朝廷遣官吏到先帝陵前宗庙祭祀,因路途远,亦需持传信,并在途中县、置食宿。而这种祭祀每年有25次之多。⑤这只是一项工作而已,还有更多为今人所不知的任务。由此不难想见长安周边传置接待任务之多。具体数量,可以根据甘肃敦煌悬泉发现的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编号做一估算。
先就悬泉发现的遗失传信记录来看看朝廷签发传信的数量。这类记录最后往往带有编号,如“外三百五十五”“外七十五”之类。
“大始五年”实际就是“征和元年”,《汉书·武帝纪》未记载此年何月改元及其原因,但最早也应在六月。①或以为此类简属于遗失传信记录,为事后的追述②,但所谓事后,亦不会相距太远。传信为重要凭证,一旦发现遗失会即刻追查。③而发现遗失传信必在案事期间,一般案事不会拖延时间过久,追查会立即展开。因此,下达追查文书的时间与实际遗失不会相隔很久。值得注意的是“大始五年(征和元年)”的三枚传信抄件末尾的编号,透露出御史大夫签发同类传信的数量。
三枚传信末尾的编号同为“外”,应属一类,另外至少还见到“传”字、“御”字编号。对比签发日期与编号的数字,可以肯定其间编号并非连续的流水号。是否按四时来累计?答案亦是否定的。按四时,七、八、九三个月作为秋季,应连续累计,最后一枚的编号应大于前一枚才对。看来这些编号只能是逐月或逐日分别累计的,这恐怕是与汉代文书行政中编制“月言簿”或“日言簿”的做法相一致的。
究竟是按“月”还是“日”统计?
若以上释文无误,分析例6—9末尾的编号,这些数字恐怕更可能是按“日”累计而成的流水号。若是按月累计,应不会如例7与8,到当月下旬,才签发到十一或卅一号传信,平均每天仅1件上下,对控御广土众民的汉廷而言,少得有些不可思议。①
当然,这些传信的编号一定是据文书送达御史府的时间,特别是实际签发的先后顺序随机给予的,单纯据数字的大小来蠡测每日的签发数量并不可靠,亦不能依数字多寡来判断不同日子的签发量。但是,从例1、4、6、9与10来看,每天的签发量相当可观,恐要以百计。持朝廷签发传信外出的官吏与使者无不取道自长安辐射各地的道路,无怪乎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朝廷出台为交通孔道上的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与扶风厩的传马增加饲料的规定②,这些分布在长安东、西与北方要道上的厩置乃各方人员集散之地,其中传马承担的迎送任务最为繁重。这些持传者外出目的地与途经道路不可能一一落实,恐怕自中央向周边由多到少渐减,应该大致无误。将长安周围的传、置设定为使用最为频繁的设施,应该不成问题。
具体接待任务量,可据上表中御史大夫每日签发的传信“外”字编号数做些估算。假定这些传信编号是当日的最终数字,可用这些编号的算术平均数来获得御史大夫日均签发传信数。计算结果取其整数是128次日。当然,这只是从朝廷外出的人员次数。一年则为128×(360-10③)天=44800次。若以此作为上引成帝建始元年规定增加饲料的六县所承担的朝廷外出人员的年度接待任务,则所需粮食数为0。09石×44800次×6=24192石。连同前表估算所得,全国县、置一年的接待粮食消费一共为52804。89石+24192石=76996。89石。
粮食之外,见于悬泉简的还有肉食消费。最集中的莫过于元康四年(前62年)的《鸡出入簿》,兹将涉及鸡支出的诸简列于次:
出鸡一枚,以食长史君,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使者王君所将客,留宿,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田卿,往来四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丞相史范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二只(双),以食长史君,往来四食,西出鸡一枚,以食大医万秋,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刺史,从事吏一人,凡二人,一食,东出鸡一只(双),以食大司农卒史冯卿,往来再食,东出鸡一枚,以食使者王君,一食,东①
如学者所云,此处的“只”实指“双”,表示两只,一只则称“一枚”。②消费鸡的几乎都是朝廷派出的大小官吏或使者,只有“长史”可能属于敦煌郡的官员,因此,恐怕只有一定品秩以上的官吏才有资格在传舍享受食“鸡”,标准均是一次一枚,当为通例。③学者已注意到此简册并不完整④,按简129云“最凡鸡册四只”,而简128云“今毋余鸡”,当年应消费了44只(88枚)鸡,现存出鸡记录只涉及了10只(20枚),相差甚远,并非当年全部资料可以肯定。
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传食律》,传置提供的食材均无“鸡”,似非全国范围内普遍供应的肉食。不过,从行文与移文内容看,此《鸡出入簿》乃是基于“定期簿书”制作的年度性“定期文书”①,说明对过往使者官吏供应“鸡”并非偶一为之的举措,而是固定化的安排,尽管能享用此待遇的不是所有的过客。的确,数百里外的甘肃金塔县的肩水金关遗址,当时隶属张掖郡肩水都尉府下的肩水候官,出土的汉简中亦发现了为过客提供鸡的记录:
出粟小石二石为御史张卿置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出粟小石三石为廷史田卿买豚二、鸡一只,南北食
两简出土时毗邻,字迹一整齐一略草,用笔方式多有相同之处,似为一人所书,或属同一册书。两次所出的粟用来买猪与鸡,价格不同,原因不详。廷史指廷尉史,两人均为朝廷派来的官吏。看来虽然律令中没有规定,现实中“鸡”已成为招待官吏,尤其是朝廷派遣的官吏时常见的肉食,且鸡的饲养遍布各地③,供应容易,因此,有必要将其消费计入开支中。
若以此年的数据为准,可以以此为标准,推算出全国第四等传、置中一年消费鸡的数量88枚×58=5104枚。
第四等的传、置中648晚的接待任务中(648晚×2餐=1296餐)有44次提供了鸡,消费88枚,比例为881296≈6。8%,若以此作为第二至七等县、置接待任务中供应鸡的一般比例,可以推算出一年中鸡的消费量。一等传、置在长安附近,承担任务的以朝廷官吏为多,可以享用鸡的比例应更高,姑且以其3倍,20%计算。
以上七等合计,全国传、置一年消耗的鸡为152686。92枚。其他肉食消费,见于已刊资料的不多,如:
七月十一日庚申,主羌史李卿过西,从史一人,用米六升,肉一斤
出钱六十,买肉十斤,斤六钱,以食羌豪二人……
似乎肉并非普遍可以消费的食材②,加上缺乏足够的资料,姑且不计入开支。至于酱、豉、酒与蔬菜,相关的记载亦不多,均暂不列入。
综合上述推算,可以大略估计出西汉末期一年全国各类县传舍与置接待过往官吏使者的粮食与鸡的支出:口粮76996。89石,鸡152686。92枚。
此外,另一项更为沉重的开支是传舍与置中配备的马匹的饲料。其消耗量甚至要比过往人员的粮食消费都多。
各地传置的马匹数量并不一样,亦与任务多寡直接有关。西域孔道上的传置因往来人员多,运送任务重,配置马匹的数量多。据悬泉汉简,甘露二年(前52年),敦煌郡一共有厩置九所,有马360匹,平均每个置有传马40匹。③河西四郡恐怕均是如此配备。帝国境内其他重要的交通干道不同路段,根据附录三得出的接待任务量,可以区分出多寡,相应地配备的马匹数量亦有差。大体可以利用唐代的标准做个参照。到了唐代,仍是根据任务多寡为“驿”配备马匹,分为7等,最多的75匹,最少的8匹。①长安及其周边的传舍与置,任务最繁,配备的马匹应该最多,姑且是每个机构70匹来核算。这是第一等。最少的第七等传置,可参考《二年律令·津关令》对西汉初年长沙国规定,配传马10匹而已。②各等以10匹为差,从最多的70匹到最少10匹不等,其中悬泉置所在的西域空道为第四等,40匹,具体划分见上表最左边一栏。
马匹每日的饲料标准,《二年律令·金布律》有规定: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简425)
此处的传马、使马与都厩马的饲料量应是每日粟二斗,再加上菽一斗半。这恐怕是与这三类马经常要承担各种任务,体力消耗较多有关。随后的建始元年(前32年)还曾专门为不同用途的官府马匹加食。③实际传马每日的饲料消耗,悬泉汉简中有一些记载,详见文末附录四。一般的日饲料量应为粟或麦二斗,外加茭一钧。以此实际饲料量为标准,可以推算出全国所有传舍与置中的传马一年所耗饲料数量。
这些均是未经去壳的原粮。若折算成米,以60%的出米率计算,折合米1364256石。②如果全吃粮食,马的饲料消耗,远高过人员。
全国传置一年的马匹饲养与接待过往使客的原粮消费为2273760+76996。89×106=2402088。15石,据《汉书·地理志下》,西汉末统计,全国“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以亩产3石③,田租为三十税一计算,一年的田租收入为827053600亩×3石×130=82705360石。传置一年的粮食消费占国家田租收入的比例约为2。9%。
换个角度来对照。据《史记·平准书》,武帝时“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杂乃足”;《汉书·食货志上》载,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在五凤(前57—前54年)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一年中传置消费的粮食相当于武帝时期一年关东地区向关中运送漕粮的60。1%,相当于六成。
最后一项开支是传、置中传车的日常购置与维护费用。悬泉置大约有传车10—15辆,且要定时清点、统计传车的状况。①汉代车辆种类繁多,但几乎均为木制②,道路主体乃泥土修治,不曾硬化,崎岖颠簸,车辆使用中损耗极为常见。越是接待朝廷官员繁忙的传、置越是如此③,悬泉简中有关记载很多。另外,修治车辆似乎亦非各地工匠均能完成,悬泉简中便出现了“为郡治传车长安”而签发的“传信”④,证明了此点。凡此种种,均需要相当的花费,统计起来,亦应颇为可观。可惜,目前资料尚无有关的费用可供推算,暂付阙如。
李锦绣曾计算过唐前期各项交通费的支出,并折合成钱,为589。95万贯,超过了可计算的官吏待遇(558。2万贯),认为其数额之大,费用之广,堪称支出之最。⑤汉代的数额虽然难以折算成钱,但仅就粮食数量而言,亦不算少。当然,这些恐怕还只是正常的消费,实际支出应不止于此。
不过,即便能够准确推算出当时传、置年度接待费用开支,亦只能说是今人之见。就已刊简牍看,当时除传置机构及其上级县邑道国外,郡国一级应无针对此类费用开支的专门簿籍①,皇帝自然也无从掌握实际花销的数额。皇帝之所以会关注此问题,要求厉行节约,恐怕主要是源于其个人的“感觉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