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
乡政府享有某种裁决权在广东南部地区相当常见,但是,乡政府负担起出租乡里所有私人土地并收取租金的工作,则可能是潭冈乡所独有的。不过,这一点并无新意。从宗族文献中可以证明,集体管理资源是宗族欲达到的一个愿望,尽管难得实现。[21]而就潭冈乡而言,偿还重建借贷的需要可能促进了集体资源管理。
乡政府掌控土地的一般原则写在1916年为重建而制定的兴族积聚会规章之中。规章列明,乡政府的收入和重建借贷的还款取自工资、贸易以及租金的征税。那个时候,已经确立了乡政府对所有公家财产应该有永久控制权,而对私人财产则应该有期限管理权的原则。乡政府负担起把所有潭冈乡阮氏所拥有的土地出租的工作;在偿还积聚会的借贷后,乡政府保管族产所得的所有租金,而私人产业租金的一个固定份额——按1916年的规划为30%,规章付诸实行时则是20%——则归还给所有者。实际上,取自工资或商业税项的收入很少,乡政府的大部分收入来自租金。
有人会以为,乡政府的措施诱使私人地主向乡府隐瞒其财产,而他们也可能以非阮氏族人的名义掩饰正式的所有权,而间接控制自己的产业。会议记录显示了这样的做法,不过并不常见。乡政府在意的,基本上是鼓励阮氏族人使用自己的土地,而不是外姓的土地,以便维护潭冈乡的领地完整。
有一个原则看来是早已确立了的,那就是出租已发展的农地不同于出租其他的地权,例如养鸭权,或在河上某些地点安装桩柱网的捕鱼权。尽管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都应该是价高者得,但是当准备分配农地的时候,司理报告说由于投标价太高,所以遭到不少乡民反对,而他未事先征询乡会董事局,便接受了解决办法,族人每人可分得两亩良田,固定租金四元。[22]分配方法没有受到质疑,也从未重订过。会议记录提到私人买卖,有的没有向乡政府报告,但是,一直在使用的农地,没有一块拿出来招标过。
农地以外其他土地的使用权,除了禾耕征收权外,的确经常出租给价高者。以这种方式出租的土地包括鸭埠、桩柱网点,以及鱼塘。可能包括在内的还有摆渡经营权,这本身尽管不是一种土地权,却也与土地权密切相关,因为在竞投中显而易见,中标者有权独家使用宗族的各个渡头,包括阮氏拥有巨大利益的邻近墟市的那个码头。除了摆渡权外,中标者不一定要是阮氏族人,而有些例子表明中标者并非阮氏族人。
乡政府在管理土地时看来须维持收入不至脱离实际,但同时又须为本乡谋福祉。土地优先出租给自己的族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如果佃户是族人,那么办事所便可以行使较大的司法权。不过,乡里土地经营的特性是有大量邻乡的乡民去去来来,因此,土地管理不可能与乡村政治划清界限,尤其是在多个社群的共同土地权互相重叠,例如实施禾耕收费的情况之下。
因此,应如所料,乡政府最在意的是开源。这有时是增加生产,但通常是找机会扩大征税权。会议记录中偶然可以找到一些反对,而我们可以从乡政府的反应中看出它始终依恃其立法能力。例如,早于1922年,潭冈乡便已确认其有权招标承办猪粪收集——粪肥的一个恒常来源,一种常见的乡村权利——然而却没有人投标。办事所并不退让,反而向乡会建议设定未经许可收集猪粪的罚则。[23]在三次会议上提出过这个罚则,其后就再也没有提起过,而尽管决定已下,但在乡村环境中,却不大能够执行,徒然显示乡政府的权力是如何不济。
一个乡的政府在征收租税方面所享有的优势,当然就是占尽了地利与人和。[24]就潭冈乡而言,这种优势以外,还有记录保存的功夫、立法的能力、民团的建立,以及保证租税收入的种种措施,加以配合。乡政府的政策清楚说明这些措施可能是些什么:
收割稻谷的凭证发出十天之后,为了收取租谷,村办事所的经理和职员,和保卫队成员,就会造访宗族内欠租未交者的家……如果要动用船只到村中收取租谷[运往市场],村办事所会派职员一人、乡董事会七名代表中的一、二人,保卫队成员一、二人,到该船只旁,登记谁运送稻谷、数量几何。[25]
也有类似的条例针对鱼塘的租户,只是少了售卖粮食的管制。[26]此外,倘若遇到欠债的租户是个外乡人时,司理应该怎么办,说得还是含糊不清,那么以下事件应该可以表明,同样的原则基本上也是适用的:
一年前,本族某个成员开列的田产中,有一块当地称为“猪鹿桥”的一亩六分田,原来是没有被登记的。原因是当该成员上报田产时,他没有声明佃农是谁。不久,该成员过世,而他弟弟同样也不知道“猪鹿桥”这一亩六分田的佃农是谁。直到现在,我们才发现“猪鹿桥”紧挨着梁姓的田产,“猪鹿桥”之前就是租给梁家村某人。“猪鹿桥”的梁姓佃农欠租已经很久了。我们村的某位长老说知道“猪鹿桥”的梁姓佃农是谁,我们就请这位长老和另一位长老一同到梁家村找“猪鹿桥”的梁姓佃农,索取租谷。可是,“猪鹿桥”的梁姓佃农拒绝见他们,梁家村的人甚至不把“猪鹿桥”的梁姓佃农的地址告诉他们。这位长老说,他知道“猪鹿桥”这块田地在哪里,日后他会带同保卫队到田里收割租谷。但他担心收割租谷期间会有纠纷,所以他写了个状子,请求开会表决。[27]
司理在下一次会议上报告说:“有关这块田(“猪鹿桥”),我昨天派人收割租谷,并派保卫队沿途保护。佃农不敢吭声。”[28]在乡村的环境中,收租也总得有武力和手腕的配合。
乡政府的收租能力至少对于那些在非由潭冈主导的地区拥有土地的祖尝司理来说是一种诱因,吸引他们交租给办事所。至少有两个例子,是祖尝与办事所订立协议,为办事所提供产业的资料,以交换部分所收的租金。[29]从这些例子可见,制定乡会规章的乡民,尤其是大地主,看来不会在没有若干把握的情况下这样做。
但是,大多数潭冈乡乡民都不是大地主。潭冈乡的田产记录显示,1919年,222个登记地主当中,124个(56%)有田少于四亩,而只有40个(18%)有田多于八亩,最大的地主有田也仅38亩。[30]显而易见,小地主把他的产业置诸集体管理之下并无好处,尤其是收费高达60%。此外,由于大多数农地都是以固定租金租出,所以,20世纪二十年代和三十年代初期的价格上升便形成了压力,让地主把产业转移到集体管理之外。因此,会议记录中没有提到其他反对租务安排的声音,也许是异乎寻常的。
由重建工作开始直至20世纪30年代后期分别担任兴族积聚会主席和乡会主席的业英和绩基退休之后,一些迹象显示一股不满的潜流在1939年和1940年浮上表面。1939年,一些较大的祖尝推动召开了一个公开会议,会上反对把私人土地留给办事所管理。问题相当严重以至县政府派代表出席,而结果是乡会同意把管理权交还给所有地主,自愿交出管理权者除外。取消租金提成,代之以收费,私人产业三成,祖产四成。乡会的地位在会上也受到质疑,但仍通过了保留乡会的动议。[31]
可是,反对乡会的声音并没有就此而止。1940年,一班乡民向难得莅临潭冈乡演讲的县长激烈抗议乡会和办事所。乡民的不满从业英的管治开始。他们指控潭冈乡的账目年结并未如原先承诺那样公布,董事局也未按规章所定选出。更有甚者,新的司理上任后,索取额外收费,但收入却没有确当的记录。敢于出声的乡民都给抓去禁锢起来。私人农地归乡管理已经二十年,而乡政府还要继续多管七年。很可能是基于前一年所做的决定,县长可以公开表示乡会并无越权,然而,这番公然的挑战看来显示乡会以强硬手段管治的时期已经一去不返了。[32]
办事所失去管理权后,恢复了其维持法纪、仲裁,和提供福利的传统角色。1940年之时,现实的状况可能相当严酷,以至需要租金收入的三至四成来维持这些服务,但现在已经不是那回事。如果办事所不再是土地管理人,那么,它还可能向乡民索取这样高的收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