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庙、祠堂与嘉靖年间的礼仪改革
究竟秦蕙田这段话是否完全正确,究竟这段话是描述某一局部地区的习惯,还是执行不一的政府法令,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我们比较可以确定的是,整个明清时期有关祠祭、庙祭的讨论,都把建庙视为法定行为,而法律只允许皇帝、贵族和官僚建家庙。在宋代,在比较认真实行国家礼仪的地方,平民不建庙来祭祀祖先,而把祖先的画像、泥塑像或神主牌位供奉在佛寺里。这类建在墓旁的佛寺非常普遍,在宋代笼统称为“功德祠”。[3]南宋时期,朱熹及其他人的礼仪改革针对的就是这些广泛流传的佛教通俗礼仪。朱熹认为虽然庙制不见于经,但是“士庶人之贱,亦有所不得为者”。故此,把士庶祭祖的场所,不称为“庙”,改称“祠堂”。其原则是:“君子将营宫室,先立祠堂于正寝之东。”其制为:“三间,外为中门,中门外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其东,缭以周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若家贫地狭,则止为一间,不立厨库,而东西壁下,置立两柜,西藏遗书衣物,东藏祭器亦可。正寝谓前堂也,地狭,则于厅事之东亦可。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朱熹也规定,祠内放四龛,供奉先世神主。[4]这点符合五服戴孝之礼,也说明用神主或用画像代表先灵之别。司马光《书仪》、《丧仪》篇,《祭》段:“凡祭用仲月,主人及弟子孙皆盛服亲临筮日于影堂外”,“主人主妇共诣影堂,二执事者,举祠版笥,主人前导主妇,主妇从后,众丈夫在左,众妇女在右,从至祭。所置于西阶上,火炉之西向。主人、主妇盥手悦手,各奉祠版,置于其位”。[5]就是在一所既有牌位(司马光称之为“祠版”)又有画像的建筑物中进行。朱熹反对用画像,所以特意把这个建筑物称为“祠堂”。
明初关于祠祭具有法律意义的规定,见于《明集礼》。《明集礼》中《品官家庙》一章引用了《周礼》的规定,即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适士二,官师一,庶士、庶人无庙,祭祖祢于正寝之例,同时也汲取了后世的修改,重点放在朱熹“创祠堂之制,为四龛以奉四世之主”之建议,认为“至今士大夫之家,遵以为常”。但是在引用朱熹的规定时,加上了“凡品官之家”几个字。所以,《明集礼》所规定的祠堂制度,与朱熹提倡庶人祭祖的一套并不完全一致。《明集礼》的规定是:“凡品官之家,立祠堂于正寝之东,为屋三间,外为中门,中门为两阶,皆三级,东曰阼阶,西曰西阶,阶下随地广狭,以屋覆之,令可容家众叙立,又为遗书衣物祭器库及神厨于其东,缭以外垣,别为外门,常加扃闭。”同段又云:“国朝品官庙制未定,于是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腊日忌日之祭,与夫岁时俗节之荐享,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时飨于寝之礼,大概略同于品官焉。”在《品官家庙》章后,《明集礼》更加插了两段资料,清楚地说明家庙的模式。头一段是个《家庙图》(见《明集礼》家庙图),明显表示一座有中门、两阶等特征的三进建筑物,前有四柱、石阶、入中门,三进,庙脊弯曲作“龙舟”状。图后附有引录朱熹原话的《祠堂制度》。第二段资料是《品官享家庙仪》,就是四时在祠堂里举行的拜祖礼仪。这两段话指的祠堂,都明显是图中的家庙。由此可知,《朱子家礼》中的“祠堂”,就是《明集礼》中所说的“家庙”。[6]
《明集礼》家庙图(取材自《明集礼》,卷6,第15页)
《明集礼》虽于洪武年间修订,但至嘉靖九年(1530)才公开印行。万历年间王圻纂《续文献通考》概述了明代典章的演变,其中记载洪武六年(1373)诏定公侯以下家庙礼仪及当时采纳了礼部官员对品官祭祖的建议,大致与《明集礼》的规定相同;至嘉靖十五年(1536)夏言上疏时这些规例才改变。《续文献通考》所提到的夏言上疏见于夏言的文集中,疏中有三议,其一是“定功臣配享”,二是“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祀始祖”,三是“乞诏天下臣工建立家庙”。[7]第一事与本文没有多少关系,且不论。有关始祖祭祀,夏言先引述程颐的提议,认为“家必有庙,庶人立影堂……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是一种定例,进而认为“至朱熹纂集家礼,则以为始祖之祭,近于逼上,乃删去之,自是士庶家无复有祭始祖”,是朱熹对此例之修订。夏言以“报本追源”、“礼当通于上下”为理由,提议应回复到程颐的主张上。不过,他认为,尽管庶人也是“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始祖以下高祖以上之先祖”,但表达的形式,“皆设两位于其席,但不许立庙以逾分”。祭祀没有在庙中供奉的祖先的办法,通常是把名字写在纸上,仪式完毕后烧掉。夏言这个提议,对确立庶人祭祖的合法性有影响,但是不一定与庶人建立祠堂合法化有关系。
夏言的第二个提议,则对祠堂兴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续通考》在引用他的奏疏前,作了如下解释:“阅大明集礼,国朝品官庙制未定……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着令,而其享于寝之礼,略同于品官。”这一段话,出于《大明会典》卷九十五,礼部五十三,《品官家庙》条。夏言以相当长的篇幅,概括了历代有关七庙、五庙、三庙的观点,但是重点放在程颐所云:“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异也,皆至高祖服。既如此,则祭亦须如此。”他认为:“庶人祭于寝,已无可说矣。”但是,他求皇帝下诏,除去一切三庙、二庙、一庙、四世、三世、二世、一世之制,“使大小庶官皆得拟而为之”。最后一句话中“大小”两字非常重要。以往的讨论,停留在三品、四品官建家庙之分别。现在的提议,是所有品官都可以建家庙。这样一来,夏言奏疏在实际效果上对后来祭祖礼仪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只就法例条文上看,明代后期好像改变不大,万历《大明会典》仍然沿用正德《大明会典》的文本,还是和《明集礼》一样,在《品官家庙》章内规定了对庶人祭祖的限制,其中“祠堂制度”“时祭仪节”“家庙图”等内容都是原原本本照搬《明集礼》。可见,经历了嘉靖年间夏言奏请改革祭祖礼制之后,在法律上仍然保留着品官可以建家庙,庶人只可以在正寝祭祖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在夏言奏议改制之后,情况完全不同了,政府放宽了建家庙的条件,各地建立家庙的数目也明显增加了。
夏言疏议改变有关祭祖和建立家庙的礼制规定之后,品官建家庙获得了明确的合法性。虽然从字面来看,这个法律没有赋予庶人建家庙的权利,但是我们须明白这个法律可以被很巧妙地运用,只要可以找到一个五代前有资格建家庙的祖先,即使庶人,亦可以这个祖先为核心,建立有合法依据的家庙。